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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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以至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成为统帅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本论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详尽论证了该原则与合同法规范的逻辑关系以及该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合同法;商业交易;诚实信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被称为是“帝王规则”。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规范商业交易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是发达的信用经济,交易的安全、效率和成功越来越依赖于诺言与协议。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值得加以研究。
(一)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诚实善意地履行给付义务,这是交易安全的核心。作为合同主义务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着明确的约定,某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问题是,在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时,却有可能因其履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危害到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合同法中规定与强调诚信原则,能有效地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二) 明确法律责任,降低交易费用
在合同行为的全过程中强调诚信原则的规制与约束,可有效地减少与防止非正常交易费用。例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是可变更可撤销,来保护受侵害的一方的利益,防止他支出更多的交易费用,受到更大的损失。
(三) 维护合同权益,鼓励交易成功
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有经营不善、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据诚信原则,行使抗辩权时要求对方财产状况已严重恶化或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方可,一方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上出现暂时的或并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中止履行合同乃至解除合同。这有利于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尽量促进交易的成功。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我国合同法,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为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的义务,违反此义务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润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例如,在买卖牛的合同中,债务人不仅应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交付的给付牛义务,同时也应负担在交付前饲养牛并适当放牧的积极附随义务和不得在交付前过于劳累其牛的消极附随义务,以及交付时注意保护债权人财产的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即便当事人事前没有约定,但本着一个诚实、善意人的标准,债务人也应负担。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一般来说,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四、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并在现行法律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块重要基石,它承载了自然法的精神,体现了公平正义等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它的确立使得法官不再是法律条文的复印机,赋予了法官在法律空缺时合情合理判决的权力,从而达到诚实信任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和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