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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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章建筑市场管理
第一节勘察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
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
㈠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㈡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
㈢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㈣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条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执业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㈠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㈡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㈢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㈣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㈤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执行标准:
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2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四条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违法。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㈢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㈤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㈥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执行标准:
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2.2万元的罚款;
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五条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㈡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㈢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㈤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执行标准:
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未造成质量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轻的,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重的,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