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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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英文印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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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导言
第二节法庭简介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第四节启动民事诉讼的模式
第五节启动民事诉讼前须考虑的若干事宜
第六节启动令状诉讼—到诉答程序终止—的民事诉讼程序
第七节不经审判程序而结案的诉讼
第八节临时性救济和其它中间措施事宜
第九节排期审理
第十节审判程序
第十一节损害赔偿金额的评估
第十二节强制执行
第十三节诉讼费用
第十四节上诉程序
第十五节其它民事程序和司法程序
作者感谢最高法院主簿(the 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批准刊登在最高法院网站上的这篇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文章的选用,同时也向在准备文稿期间做了大量辅助工作的Yarni Loi女士表示谢意。
第一节导言
2.1.1 民事诉讼包括数个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启动是由原诉程序(originating process)开始的。原诉程序遵循下列步骤:被告应诉(如果被告希望对原告主张提出异议,他可以正式递交应诉书),诉答程序(pleadings),调查程序(discovery),法庭指示(directions by the court),为中期或最终济助申请中间禁令,以及如果案件没有通过和解的方式迅速解决(通常是通过诉讼各方协商或法院调解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简明判决(summary)或其他形式的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结案,诉讼就会进入审判程序。审判结束后,诉讼仍可能因上诉程序的启动或在实现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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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庭简介
2.2.1 最高法院是由上诉庭和高等法庭组成的。高等法庭受理超出初等法庭管辖权范围的第一审案件(虽然高等法庭可以不受管辖权及索赔额的限制审理任何案件)。一般而言,地方法庭(District Court)管辖的民事案件的索赔额上限是$250000;推事庭(Magistrates’ Court)管辖的民事案件的索赔额上限是$60000;小额钱债审裁处(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管辖的民事案件的索赔额上限是$10000(也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增加到$20000)。小额钱债审裁处适用非正式程序来审理案件(它遵循的是属于自己的一套特殊规则,而不适用规范上述主要法庭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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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2.3.1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最高法院司法制度法(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初等法院司法制度法(the Subordinate Courts Act)以及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法规、法庭规则(the Rules of Court)、诉讼指引(practice directions)、判例法和法庭的固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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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启动民事诉讼的模式
2.4.1 下列模式可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原诉动议或原诉呈请(originating motion or petition)。
传讯令状
2.4.2 多数涉及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是通过传讯令状开始的。下列程序必须通过传讯令状来启动:针对任何侵权行为要求济助或救济的诉讼,侵犯他人土地除外;根据欺骗指称提起的诉讼;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包括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内的损害结果,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以及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原诉传票
2.4.3 原诉传票适用于诉讼各方对事实没有实质争议的民事诉讼。与传讯令状相比,原诉传票更加经济、快捷、简单,因为它免去了诉答程序和许多中间程序(interlocutory proceedings)。如果某一诉讼按原诉传票模式启动,就说明诉讼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法律的适用,法律文书或法定条文的解释,或者是按照成文法或法庭规则的规定应当适用该程序。对于按原诉传票模式启动的诉讼,一旦诉讼当事人就事实问题产生实质争议的情况后又出现,则诉讼所适用的程序可能从原诉传票模式转换为
传讯令状。
原诉动议或原诉呈请
2.4.4 只有在法庭规则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才可能通过原诉动议或原诉呈请模式启动。适用原诉动议模式的典型情况体现在仲裁法中规定的须适用该模式的某些申请和上诉,以及申请特权的过程中。就任何法庭,如:审裁处(初等法庭除外)向高等法庭提起的上诉,或个人向高等法庭提起的上诉也必须适用原诉动议模式。原诉呈请模式通常适用于:无争议的遗嘱认证程序(non-contentions probate proceedings)、离婚和领养事宜以及公司结业程序(winding up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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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启动民事诉讼前须考虑的若干事宜
诉讼时效期间
2.5.1 民事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总体来说,涉及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有六年的时效期间,因人身伤害提起的诉讼有三年的时效期间以及为回收土地和执行判决提起的诉讼有12年的时效期间。
诉讼地
2.5.2 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准备起诉的诉讼一方当事人也应该考虑新加坡是否为合适的诉讼地来启动诉讼程序或承担法庭以“不便管辖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为由而中止或取消诉讼的风险。想援引“不便管辖原则”来中止或取消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须证明在其它诉讼地进行诉讼符合诉讼各方的利益,使法庭在考虑了诸如交易所适用的法律以及证人所在地等因素之后,确信另一诉讼地才与该民事纠纷有最真正的实质联系。然而,这不是问题的决定性因素。法庭也会考虑是否存在不宜中止诉讼的情况。这种情况包括把案件移送到外国法院是否会对原告造成实质上的不公。
法庭费用和法庭听审费用
2.5.3 当事人须在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缴纳法庭费用(court fees),其规定散见于许多法定规则之中。在向法庭递交文件的时候,当事人就须缴纳法庭费用。法庭费用也可能按法庭提供的不同服务须分别缴纳,比如:给文件加盖印章、提供文件副本以及听审法庭的使用。目前,当事人按如下规定缴纳法庭听审费用(court hearing fees):
索求数额在S$1000000以下索求数额在S$1000000以上
第一天至第三天免费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