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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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汝政〔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汝政〔2016〕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精神,本着尊重事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二)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宅基地所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依法强制退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

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是指以村规划为引领,本人自愿申请相结合,对废弃、闲置、倒塌的住房、附属设施、晒坝等采取无偿或有偿方式退出宅基地。

第二章退出原则第三条规划引领:对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部分,依规进行退出。

第四条居有保障:在确保村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方可对闲置、废弃宅基地退出。

第五条自愿有偿:对于“一户一宅”、符合规划的,根据村民意愿,可自愿申请有偿退出。

第六条地利共享:村民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理事会收回后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使用,促使土利用集约节约化;或复垦为耕地并形成建设用地指标保留一定比例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后期本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

第三章退出方式、范围、类别第七条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方式分为无偿退出和有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八条退出范围(一)无偿退出的范围:对不符合村规划,且无产权证明的整体或部分超面积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有偿退出的范围:1.对不符合村规划,但产权证明齐全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进行有偿退出。

2.对符合村规划,且产权证明齐全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村民意愿,可自愿申请有偿退出。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类别分为完全退出和部分退出。

(一)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

(二)部分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

第四章有偿退出标准第十条有偿退出补偿补助标准:(一)拆除住宅的,按产权证登记的房屋主体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门窗及房屋墙体以内的所有附属设施一律不再单独清算和另行补助补偿。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舟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

同时,各地要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和处理时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违法占用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房处理(处罚)标准的确定。

对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按有关规定确权或补办手续前必须作出处理(处罚)的,处理(处罚)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作出规定。

三、关于建房者建房条件的认定。

补办手续时,对建房者建房条件的审核,可以是建房时条件,也可以是补办手续时条件。

户内人口按确定的时点统计。

但对以建房时状态认定的,其户内人口应将当时户内人员中现已以户主名义另行审批取得宅基地的、已是国家公职人员的除去。

四、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审核。

补办手续时,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的审核,可以对照建房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也可以对照补办审批手续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若该宅基地需补办农转用手续,则必须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

咱们农村的朋友们可得注意了,现在国家出台新啦!就是关于那些荒废不用的宅基地和房子,要想办法让它们重新焕发生机。

这可是个大好机会啊,别小看这些旧房子,它们可是可以变成新的农家乐、民宿或是创业基地呢!
首先得说说怎么利用这些闲置资源。

比如,那些老宅子,咱们可以把它改造成特色民宿,吸引城里人过来体验农村生活。

要是有条件的话,还可以搞点农家乐,让游客在欣赏田园风光的也能尝到地道的农家菜。

再说说那些空出来的土地,咱们可以种上果树或者蔬菜,既美化了环境,又增加了收入。

要是能搞点特色种植,说不定还能成为当地的一张名片呢!
也不能光顾着自己高兴,还得考虑大家的利益。

比如说,在发展乡村旅游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好环境,不能因为一时的热闹而破坏了自然美。

在开发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尽量让他们也能从中受益。

这次的就像是给咱们农村的大礼包,既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也提出了不少要求。

咱们得好好琢磨琢磨,看看怎么用好这个,让自己的家园更加美丽、富裕起来。

当然了,要想真正把这块地盘盘活,还得靠咱们这些农民朋友们的勤劳双手。

毕竟,“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付出努力,才能收获满满的幸福和回报!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

不过,我相信只要咱们齐心协力,一定能够把这片土地变成我们共同的骄傲!到时候,咱们不仅能享受到发展带来的红利,还能为家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想想都觉得激动人心!
所以啊,亲爱的朋友们,赶紧行动起来吧!抓住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让我们的家园焕发出新的光彩!一起加油干,共创美好未来!。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都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希望能够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屋得到合理的利用,为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理论分析1.1 闲置宅基地的定义和现状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建设住宅或者其他生产、生活的农村土地。

闲置宅基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面积已经超过了3亿亩,占到农村总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1.2 闲置住宅的定义和现状闲置住宅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居住的房屋。

闲置住宅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房屋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房屋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住宅面积已经超过了1亿套,占到农村总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

1.3 盘活利用的意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解决农村土地和房屋的闲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实践探讨2.1 政策支持为了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比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和开发利用等。

2.2 典型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是一个典型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这个话题可大可小,但是对于我们农民朋友来说,可是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哦!那么,怎么才能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发挥最大的价值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支支招吧!我们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目的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让我们的土地和房子不再“闲着”,而是能够为我们创造更多的财富。

那么,怎么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呢?其实,方法还是有很多的。

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特色农业观光园。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注重休闲度假和体验式消费。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打造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观光园,让游客在游玩的还能品尝到地道的农家菜,感受到乡村的宁静与美好。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为我们农民朋友创造更多的收入。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民宿。

现在,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乡村来度假、旅游。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将其改造成具有特色的民宿,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入住。

这样一来,既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为我们农民朋友带来更多的收益。

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让我们的民宿既能赚钱,又能保护环境。

第三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现在,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乡村的文化底蕴。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将其改造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吸引更多的文化创业者前来投资兴业。

这样一来,既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为我们的乡村注入新的活力,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除了以上这几种方法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可以尝试。

比如,我们可以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养老院、幼儿园等等。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谈谈一个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呢,其实在我们国家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所以呢,我们国家政府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希望能够帮助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得到更好的利用,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首先呢,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农村里空着不用的土地和房子。

这些土地和房子呢,有时候是因为农民家里人口多了,需要分家出去一些土地和房子;有时候呢,是因为农民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的房子没人住;还有时候呢,是因为农民觉得这些土地和房子没有什么用处,就搁在那里不管了。

这样一来,就导致了很多农村的土地和房子都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去盘活这些闲置的宅基地和住宅呢?根据国家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加强政策引导政策引导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的关键。

我们国家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农民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种植特色农产品、建设农家乐等产业。

政府还应该加大对这些产业的扶持力度,为农民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我们国家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避免重复建设。

比如说,有些地方可能已经有了一个农家乐,再去建设一个农家乐就显得有些多余了。

所以呢,我们在规划土地利用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做到合理利用资源。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更好地发展乡村旅游、种植特色农产品等产业,我们还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比如说,建设一些道路、水电设施等,方便农民出行和生产。

还要加强对这些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它们的正常运行。

四、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在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

也就是说,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

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1.引言1.1 概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合法拥有并经过确认的自家用于建房和耕种的土地。

为了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供对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以解决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宅基地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在下文中,将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本文将对宅基地的概念和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承载地,其合理利用对于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宅基地的概述,读者将能够充分理解宅基地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其次,本文还将探讨当前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宅基地管理中存在诸多不合理和不正规的现象。

例如,有些农民将宅基地作为非农经营活动的资本,导致宅基地闲置或乱建现象严重。

本文将逐一梳理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

最后,本文将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通过总结前人经验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我们将提出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的宅基地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将包括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宅基地的继承和流转等方面。

希望通过这些指导意见,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农民提供更好的决策和行动依据。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介绍了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通过对宅基地的概述、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的提出,旨在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观点和建议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农民的重视,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编写:文章结构部分旨在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全文的框架和内容安排。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展开:第一部分为引言。

引言部分将对宅基地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背景进行概述。

在这里,我们将简要介绍宅基地的定义和其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农村宅基地超占审批面积处置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超占审批面积处置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超占审批面积处置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督促违法超占自行拆除,震慑后续建房规范管理,鼓励以村民自治形式,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超占审批面积进行处置,明确处置对象、处置范围、处置标准、管理主体,现结合XX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村民建房时超过法定审批面积的,超出占用部分宅基地应无偿退还集体经济组织,超出占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自行拆除。

第三条村民建房时超出法定审批面积部分,未按照相关规定限期内整改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因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通过村民自治形式,要求超占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费,缴纳有偿使用费并不改变超占面积的违法性质。

违法建筑、构筑物依法整改到位后,有偿使用费停止收取。

第二章处置对象、范围、标准、主体第四条处置对象(一)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第五条处置范围:综合考虑历史各阶段审批面积标准的调整,对于房屋产权证齐全的,产权证范围内均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实际建筑、构筑面积超过产权证面积的,超过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未办理产权证的,或产权证办理后实际户籍人数增加的,按以下面积核算有偿使用范围:(一)住宅面积: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超过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因异地迁建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每户增加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除外。

(二)附属设施: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每人5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超过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晒坝:晒坝用地面积每户为30平方米,超过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初次核定后,后期因户籍人口增加而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应从有偿使用面积中扣除后计算收费。

第六条处置标准多宅和一宅超面积部分按累计面积参照相关省、市、州计算收费:(一)住宅面积:按照阶梯式计算,超出1至50 平方米(含50)部分按每年2-4元/平方米计费;超出51至100平方米(含100)部分按每年5-7元/平方米计费;超出101至150 平方米(含150)部分按每年8-12元/平方米计费;超出1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18-22元/平方米计费,每增加50平方米标准提高10-15元/平方米计费,以此类推。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我是一名行业专家,今天我要和大家谈谈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因为它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这里,我会尽量用大白话来讲述这个问题,希望能让大家更好地理解。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已经建好的房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子女外出务工、家庭矛盾等,没有人居住的土地。

闲置住宅则是指已经建好的房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房屋老化、家庭矛盾等,没有人居住。

这两者都是农村闲置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么,如何盘活这些闲置资源呢?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加强政策引导政策引导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关键。

政府应该出台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农民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改造成适合旅游、度假、养老等用途的设施。

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农村旅游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发展乡村旅游,提高农民收入。

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市场机制在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转让给有意愿的开发企业或者个人。

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又可以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加强技术支撑技术支撑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重要保障。

我们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计理念,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改造成具有特色的民宿、度假村等。

还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农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顺利进行的基础。

我们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制度、房地产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盘活闲置资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我们应该从政策引导、市场机制、技术支撑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共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24年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方案.docx

2024年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方案.docx

2024年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进一步提升全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成效,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稳步提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积极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探索创新。

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原则, 大胆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闲置住宅和宅基地,优化农村资源配置。

(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在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与美丽乡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乡村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注重绿色发展,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激发农村发展内生活力。

(≡)农民增收、集体受益。

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意愿,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主动性,不搞“一刀切”式的强行推进,统筹处理好村集体、农户、投资主体的权益关系,努力形成多方共赢的良好格局。

三、负面清单借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之名,侵占耕地,搞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的。

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住宅的。

利用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或兴办工业企业的。

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或违法收回农民宅基地的。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等之内的。

房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利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主要任务(一)完善宅基地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严禁农村违规建房、“ 一户多宅”、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问题。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西湖镇等)(二)规范流转交易管理。

依托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信息数据,依法规范推进权属清晰无争议、无安全隐患的使用权流转交易,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昌平区宅基地及住宅审批程序指导意见最终版

昌平区宅基地及住宅审批程序指导意见最终版

昌平区宅基地及住宅审批程序指导意见最终版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区域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农村指昌平行政区域所辖现状村庄,分为城市化地区村庄及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两类。

城市化地区村庄包括昌平新城(昌平、沙河组团)、六环路以南(含阳坊、小汤山)、各镇镇中心区范围内村庄;规划期内,该地区城市化率达到100%。

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为城市化地区以外的村庄;规划期内,该地区城市化率达到60%。

处于城市化地区的村庄不再新增宅基地。

城市化地区现状村庄未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前,因近期生活需要确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处于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的个人在新增或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自用住宅建设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的集中建设住宅,按照本办法所列的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处于城乡一体化地区的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区的村庄不得新增宅基地,及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二、行政主体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为昌平行政区域所辖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城市化地区村庄原有宅基地改建、翻建住宅和城乡一体化地区内村庄集中住宅建设的审批工作;镇人民政府为城乡一体化地区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城乡一体化地区内村庄新增宅基地以及集中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等初审、申报及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新增宅基地申报及住宅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住宅建设的申报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提出本村新增宅基地、集中住宅建设选址方案。

三、农村住宅管理(一)新增宅基地管理新增宅基地选址位置应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房屋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房屋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房屋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涉及农村房屋宅基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村民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动员当事人撤回起诉,并告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第三条因宅基地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因在村民尚未登记的空闲宅基地上强行加盖房屋发生纠纷,村民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在村民已依法登记取得的宅基地上翻盖、加盖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人财产损害的除外。

第五条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村民将经过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改以后,村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具有下列转让行为之一的,转让行为无效:(一)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二)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三)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四)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村民转让住房和宅基地的;(五)村民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宅基地的;(六)受让村民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

第六条村民签订的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审起诉前已经依法批准变更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与村民合作在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出售的,应认定合作合同无效。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1. 引言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非常接地气的话题——农村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你知道吗?许多地方的房子就像“睡大觉”的老虎,明明可以发挥作用,却一直闲着,真是可惜得很。

咱们不妨想象一下,如果这些宅基地和房子能“活”起来,会变得多热闹!就像田间地头的小狗,摇着尾巴,随时准备奔跑。

2. 现状分析2.1 闲置宅基地的情况首先,咱们得先看看闲置宅基地的现状。

很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留守的老人和小孩就成了主要住户。

这样一来,原本的宅基地就显得格外“冷清”,像是没人光顾的荒山野岭,真是让人心疼。

其实,这块地本可以用来搞点农活、养养鸡鸭,或者干脆开个小超市,满足村民的日常需求。

这样不仅能让宅基地“复苏”,也能让大家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何乐而不为呢?2.2 闲置住宅的挑战再说说那些闲置的房子。

有些房子虽然还在,可就是没人住,成了“鬼屋”。

墙上爬满了青苔,门前杂草丛生,仿佛一部“恐怖片”的取景地。

其实,咱们可以把这些房子改造成民宿,吸引城里人来乡下度假,享受田园风光,顺便还能给村子带来点经济收入。

这就像是把一块破布打造成漂亮的衣服,既环保又实用,多好呀!3. 盘活利用的策略3.1 促进农民合作那么,怎么才能让这些宅基地和住宅“活”过来呢?首先,咱们得鼓励农民合作。

比如,几个邻居可以一起把闲置房子改造成农家乐,提供地道的农村美食,搞点民俗文化活动,吸引游客。

这样一来,不但能带动经济,还能增进邻里关系,大家一起乐呵呵,何乐而不为?3.2 相关部门的支持其次,相关部门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一些支持。

比如,减免一些税费,或者提供贷款支持,让农民更容易地进行投资。

想象一下,相关部门的一点支持就能让一片荒地变成“致富花园”,这简直就是“如虎添翼”。

再加上一些技术培训,让农民懂得如何经营,生意一定会红红火火的。

4. 结语最后,咱们得明白,闲置宅基地和住宅不是“无人问津”的废物,而是蕴藏着无限可能的宝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健全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强化风貌管控(一)完善优化全市村庄规划各县(市)区、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对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等作出规范。

1.全面评估。

对已编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符合“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要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原规划继续使用;经评估需补充完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完善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2.联合编制。

在同一乡镇内,以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

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

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为有效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行为,进一步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临平区阳光征收补偿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临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集体用地上的住宅、辅房及其附属物补偿适用本意见。

二、补偿内容(一)被补偿人被补偿人指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

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补偿房屋被补偿的房屋面积以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为准。

1.房屋占地面积确认(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被补偿宅基地上实有房屋占地面积结合现有家庭常住在册人口数认定;(2)认定标准为我区最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占地3.5层所含面积及认定的辅房建筑面积之和。

相关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如下:(1)辅房:一宗宅基地上辅房建筑面积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最多不超过60㎡。

(2)建筑面积按照《浙江省房屋面积计算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计算。

3.挑阳台,挑廊,室外楼梯,有顶盖不封闭的走廊、廊檐、门厅不计占地面积,按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浙江省房屋面积计算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偿区块内宅基地上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结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确认部分的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5.突击加层建设:以区政府发布征收计划文件为时间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加层或建设,加层或建设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三)装修、附属物等补偿1.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采用两种补偿办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被补偿人自行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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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各村委会:
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空闲现象增多,农民对其所拥有住宅及宅基地私自进行处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近几年因此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成为一个亟需规范的社会问题。

为缓解矛盾,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供各村在处理、解决相关问题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指导原则
1、村委会有权依法处理集体土地。

2、宅基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其依法进行处置。

3、宅基地不得进行买卖。

4、出卖宅基地上住宅的,视为同时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5、出卖或出租宅基地上住宅的,一律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6、空闲宅基地优先解决本村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人员需要。

7、农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条、空闲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处置办法
1、村委会研究收回村民空闲宅基地(含出卖宅基地地上物的宅基地),或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处置空闲宅基地地上物的请求。

2、村委会经过研究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宅基地,并同时告知其自行拆除地上物,或经协商、或经评估由村委会收购其地上物,依法签订协议。

3、无偿收回宅基地、有偿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物情况及处置方案进行公示。

4、无偿收回宅基地,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优先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的需要,地上物价格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土地按宅基地进行使用。

5、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或无村民需要,则村委会可向其他人员进行处置。

但土地不属于宅基地,只是一般非农建设用地。

此时,地上物可以出售,买方与村委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以有偿、有期限为原则。

6、村委会也可采取租赁、合作、入股等其他合法形式利用空闲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收益标准各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第三条、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买卖房屋行为的处置办法
1、交易双方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形成事实,视为原宅基地使用者自行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书面告知原宅基地使用者。

2、若买方属本村村民,且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则该买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确认合法有效。

3、买方虽属本村村民但另有宅基地,或者不属本村村民的,地上物交易视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村委会向双方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双方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完善相关手续。

否则为非法占地,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

第四条、各村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办法,经两委班子讨论后,上村民代表会决议通过后到镇规划办备案。

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进行管理,由于管理不力造成集体财产流失或损失的,由村书记和村主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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