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住宿登记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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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住宿登记制度守则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旅馆住宿登记制度

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住宿。

二、旅馆接待旅客登记工作人员必须是经公安机关专门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从事此岗位。

三、旅客投宿时,应由旅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由旅客自己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或《旅客住宿登记表》,然后由旅馆登记员按照登记要求,认真查验旅旅客出示的身份证和所填写的《旅客住宿登记簿》或《旅客住宿登记表》;发现旅客身份证件可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填写错项、漏项的要及时更正。

遇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住宿,应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华侨、港澳台胞住宿登记表》,并查验境外人员的护照和港澳台旅客所持有关证件。

夫妻住宿须查验结婚证。

四、旅馆接待会议或旅游团队旅客住宿,应由组织单位出具与会人员或旅游团队名单,旅馆按此名单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或《旅客住宿登记表》,并确定旅客住宿房号。

五、旅馆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完毕后,已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将旅客住宿登记的各项内容及时输入信息系统,并上报。

六、旅馆登记员要加强与楼层服务员联系,发现入住者与登记人不相符合时,要督促实住旅客到总台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七、加强旅客登记资料的管理。《旅客住宿登记簿》统一到派出所领取,任何旅馆不得印制,也不得使用其它表式。《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各旅馆按时送派出所存查,宾馆的《旅客住宿登记表》要按月装订并保存备查。

八、旅客离店要及时注销,并注明离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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