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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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庆政发[1994]10 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4-18
【实施日期】1994-05-01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力市场是运用市场调节手段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场所, 其实体是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宗旨是为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业介绍机构, 本市招聘员工单位、家庭、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本市和在本市求职人员、单位(以下简称求职人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 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好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 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办相应的职业介绍所.
市和县、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可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办多功能、"一条龙"服务的职业介绍所.
行业主管部门, 可组织开办以调节本行业劳动力供求为主要功能的职业介绍所. 企业主管部门, 可开办以调剂本系统或本企业职工余缺为主要功能的企业内部职业介绍所.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 可开办以介绍职业为主要功能的职业介绍所.
第六条非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须向所在县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开办资格, 确定业务范围,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服务收费保准批准开办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其中属于赢利性的, 除按上述程序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外, 还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并接受当地劳动、工商、税务、物价和公安等各门的监督检查.
各县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须报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审批、年检职业介绍许可证时, 分别按规定收取审批管理费和年检手续费.
第七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正确的服务宗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开办章程;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四)有必备的注册资金;
(五)有固定的业务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建立劳动力供求利信息库, 为供求双方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 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 为求职人员服务;帮助用人单位搞好招工招聘,开展技术工人交流,调剂职工余缺;为各类用人单位或家庭介绍所需人员; 组织劳务协作或地区间、国际间劳务输出或输入;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指导签订劳动合同; 协调有关单位按用工需要开展多种刑事的职业技术培训等.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除从事上述业务外, 还应办理劳动部门合同签政和养老保险失业等手续, 实行多功能服务.
各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 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时核定.
非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不准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九条各职业介绍机构, 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并定期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填报统计报表.
各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入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搞好交流与协作.
第十条职业介绍实行有偿服务, 合理收取中介服务费和手续费, 有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缴纳. 非赢利性和赢利性的具体收费标准, 按省、市规定执行.
赢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 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求职人员, 必须遵守严格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自觉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不准利用劳动力市场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 均须到职业介绍所, 并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招聘简章;
(二)本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聘本市、县城镇待业、失业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介绍信, 招聘农村或外埠劳动力的市政府劳动部门批件, 招聘境外人员的省、市劳动部门批件.
经职业介绍所查验以上证件后, 用人单位方可招聘员工; 否则, 视为非法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需刊登、播发、张贴广告、启事的, 须经所在地县、区以上政府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否则, 不准刊播、张贴.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招聘的员工上岗前, 必须到所在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合同签证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市区内中省直单位, 到市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其他单位,到所在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否则, 视为非法用工.
第十四条求职人员求职务工, 须持下列相关证件:
(一)城镇待业青年(含职高、技校、中专、大专以上毕业生), 须持政府劳动部门签发的待业证;
(二)失业职工, 须持失业保险机构签发的失业证;
(三)离退休人员, 须持离退休证;
(四)企业富余人员、在职职工或技术工人, 须持单位介绍信;
(五)城镇其他待业、失业人员, 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街道介绍信;
(六)农村和外埠劳动力(个人), 须持原籍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和原地公安(保卫)部门的遵纪守法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本市的务工许可证、暂住证;
(七)农村和外埠各种劳务承包队、施工队, 需持原籍县以上劳动部门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和其它证件.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程序与要求;
(一)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 分别携带有关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二)职业介绍机构为已登记的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 分别提供招聘、求职信息, 双方进行互相选择;
(三)双方在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场所进行洽谈(包括用工单位对求职人员的考试、考核), 达成协议后, 在职业介绍机构指导下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后,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合同签证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并按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缴纳合同签证费和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大庆市劳动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庆政发[1988]35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与国家和黑龙江省的规定不一致时, 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