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政策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

一、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
二、申购对象1.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2.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家庭;3.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家庭。
三、申购条件1. 户籍条件(1)申购家庭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家庭成员年龄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以单独申请。
2. 收入条件(1)申购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2)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存在收入转移、隐瞒、虚报等行为。
3. 住房条件(1)申购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2)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①一类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②二类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4. 社会保障条件(1)申购家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申购家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 其他条件(1)申购家庭无拖欠住房公积金、物业费等行为。
(2)申购家庭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购家庭未违反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购程序1. 报名(1)申购家庭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管理部门进行报名。
(2)申购管理部门对申购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纳入申购名单。
2. 申购(1)申购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申购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限价商品住房申购。
(2)申购管理部门根据申购家庭的家庭情况、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等因素,进行排序。
3. 配售(1)申购管理部门根据申购家庭排序结果,进行限价商品住房配售。
(2)申购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配售结果进行选房。
4. 签订合同(1)申购家庭与开发商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2)申购家庭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_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一、引言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制定价格并限制售价的商品房。
为了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和公平分配资源,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办法。
二、政策背景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城市住房价格过高、供需失衡等问题。
通过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限制商品房的售价,保障市民的住房权益。
三、限价商品房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政策,限价商品房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购房人住房需求类别根据购房人的住房需求,限价商品房可以分为自住类和投资类两类。
自住类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必须自己居住,而投资类商品房则没有这个限制。
2. 房屋面积类别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限价商品房可以分为小户型、中户型和大户型三类。
不同类别的商品房房价上限也不同。
3. 地理位置类别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限价商品房可以分为城市中心区、郊区和远郊区三类。
不同地理位置的限价商品房价格也有所不同。
四、限价商品房管理政策为了保证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公平和有效执行,制定了以下管理政策:1. 价格限制政府制定并公布限价商品房的售价上限,并对房屋价格进行监管。
开发商不得高于限价出售商品房,购房人也不能以高于限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房。
2. 资格审核购买限价商品房需要进行资格审核,购房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购房人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证明等。
购房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才能购买限价商品房。
3. 公开摇号如果限价商品房的需求超过供应量,政府会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购房人。
这样可以公平地分配商品房,避免出现买办房等不合理现象。
4.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会对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限价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处罚和严肃查处。
五、限价商品房销售流程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流程如下:1. 政府部门发布限价商品房信息,包括价格、面积、地理位置等。
2. 开发商公布销售计划和报名条件,并开展购房人资格审核。
3. 购房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核。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标题: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价格上限并对其销售进行管理的商品房。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价格管理1.1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方式: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一般以每平方米价格或总价来确定。
1.2 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1.3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可以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保证市场供需平衡。
二、销售管理2.1 销售方式:限价商品房销售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竞价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2.2 购房资格审核:购房者需符合政府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方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2.3 销售信息公示:政府应当及时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包括价格、户型、楼盘位置等,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三、质量管理3.1 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3.2 质量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3 质量保证: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限价商品房,政府应及时处理,保障购房者权益。
四、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和监督。
4.2 职责分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3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法律法规5.1 法律依据: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法性和权威性。
5.2 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权益。
最新天津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流程

最新天津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流程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
天津限价房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最新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一、天津限价房最新政策限价商品住房是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从2014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将限价房收申请条件从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放宽到低于4.5万元,住房、财产、户籍等其他申请条件不会改变。
调整后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预计会增长百分之五十五,每个月的申请量在1500户左右,这一措施进一步的扩大了天津市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满足了天津市城镇居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期望。
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天津市民政局所颁发的关于天津限价房申请的通知,如果有申请限价房资格但是超过一年还没有购买限价房的群众,还是可以再申请一次限价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同时,最新政策条件还将非农户籍的人员调整为也可以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
二、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
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单人申请的,本人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3.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三、天津限价房申请流程(一)申请。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
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30
•【字号】津住建保〔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
策的通知
津住建保〔2022〕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
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ad20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6f.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成府函〔2013〕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受惠面,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及个人年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单身居民年龄准入条件调整为年满25周岁。
三、限价商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准入条件调整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优先对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结束——。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____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引言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住房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国家将加大力度推行限价商品住房分配政策,以确保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并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____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的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政策目标1. 提供中低收入群体的合理住房选择,满足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2. 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和价格波动。
3. 鼓励住房企业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并提高其质量和服务水平。
4. 落实中央精神,积极推进住房供应侧结构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
二、政策措施1. 完善住房分配机制(1)建立健全供需对接平台:设立住房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发布限价商品住房信息,方便购房者查询和申请。
(2)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采用摇号的方式进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确保公平和公正。
摇号时,应设置优先权给符合条件的首次购房家庭,特别是符合过去两年内无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的家庭。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住房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杜绝价格欺诈和低质量商品住房的出现。
2. 优化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1)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限制,确保价格合理,不抬高房价。
(2)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鼓励住房企业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的投资和建设,提高供应量。
(3)优化限价商品住房的质量和服务:对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质量过关,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3. 政策宣传和培训(1)加大对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目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流程。
(2)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对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销售和分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 增加土地供应(1)加大土地供应量:政府应通过增加供应土地的方式,增加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量。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规定价格并实施限制销售的商品房。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市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限价商品房的定价原则1.1 价格公平合理:限价商品房的定价应公平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既要保证开发商的合理利润,又要满足购房者的购房需求。
1.2 参考市场价格:定价时应参考市场价格水平,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如地理位置、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价格。
1.3 动态调整机制: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应当具有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时调整,以保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2.1 公平竞争原则: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垄断、串通等不正当行为,确保购房者有平等的购房机会。
2.2 公示和摇号:开发商在销售限价商品房前应进行公示,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和销售方式,并采取摇号方式进行销售,以确保销售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2.3 优先购房政策:对于特殊群体,如军人、优秀教师等,可以给予优先购房政策,但应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三、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监督3.1 建设标准要求: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包括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购房者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3.2 工程监理和验收: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应聘请第三方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购房者在交房时有权进行验收,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3.3 质量保证期限:开发商应对限价商品房提供一定的质量保证期限,确保购房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免费维修的权益,同时也促使开发商提高施工质量。
四、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补贴政策4.1 购房补贴对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者,如低收入家庭、刚性需求群体等,可以给予购房补贴政策,帮助他们解决购房问题。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引言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房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居住需求,北京市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限价商品房。
本文将就北京限价商品房进行深入探讨,包括政策背景、限价商品房的定义、购房条件和购房流程等方面。
政策背景随着北京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持续繁荣。
然而,高房价成为困扰北京市民的一大问题。
为了解决房价问题,北京市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限购和限价政策。
其中,限价商品房政策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北京市限价范围内销售的房屋,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出售。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相对较低,更适合普通市民购买。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的限价标准,同时也不能低于开发商的成本价格。
这样一来,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市民来说具有一定的可负担性。
购房条件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购房人必须是北京市户籍居民,且没有在市区范围内拥有其他住房。
其次,购房人的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政府的规定而定。
另外,购房人还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购房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购房流程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的流程如下:1.首先,购房人需要选择心仪的房屋项目,并了解该项目的具体信息。
可以通过房产中介、开发商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获取信息。
2.接下来,购房人需要进行资金准备,包括首付款和贷款等。
购房人可以选择自筹资金或者申请商业贷款。
3.一旦准备就绪,购房人可以前往售楼处进行选房。
在选房时,购房人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实力做出选择。
4.当选定房屋后,购房人需要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
5.在购房意向书确定后,购房人需要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房屋的总价、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等。
6.签订预售合同后,购房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付款。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853d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c.png)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限价商品房是指在政府规定的价格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其价格受到政府的限制和管理。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政府出台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范围1.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内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其价格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价。
2. 限价商品房的范围:适用于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三、限价商品房价格的确定1. 政府定价机构负责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并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限价商品房价格的确定要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理位置、房屋质量等因素,并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示。
四、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1. 开发商应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范围销售限价商品房,并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价格欺诈或变相涨价。
2. 购房者在购买限价商品房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房资格证明,并签订购房合同。
3. 购房者享有限价商品房的购买权,但不得将其转让给非购房资格人员。
五、限价商品房价格监管1. 政府将建立限价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 对于价格违规行为,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措施。
3. 购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价格违规行为,政府将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
六、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政策1. 政府将根据购房者的经济状况和购房需求,制定购房补贴政策,以帮助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解决住房问题。
2. 购房补贴政策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购房补贴金等,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
七、限价商品房质量监督1. 政府将建立限价商品房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管。
2. 质量监督包括对房屋结构、装修质量、使用材料等方面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八、限价商品房交易纠纷处理1. 对于限价商品房交易纠纷,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2024年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

2024年天津市限价房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购房人条件:
1、符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即拥有本市住房公积金
账户并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个人或家庭;
2、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必须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外籍人士,并且在天津市已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
二、房屋面积限制:
1、购买面积小于或等于限价房面积的70%;
2、购买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含)的改造商品住房;
3、购买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含)的二手住房。
三、家庭条件:
1、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必须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外籍人士,并且在天
津市已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
2、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成员应为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者赡养子女,实行只有一个家庭成员可以享受购房补贴的政策;
3、购房人及其配偶未名下拥有非限制高价住房,且家庭在房产登记
中没有冻结、查封、扣押等记录。
五、宅基地配套政策:
购房人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可申请政府提供的宅基地配套政策,
包括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进城购房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统筹
购房等。
六、购房补贴政策:
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具体金额根据购房人的购房面积、工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因素确定。
七、政府补贴政策:
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政策,包括购房补贴金额、贷款利率优惠等。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制定价格上限并进行监管的房屋,旨在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房屋价格的合理性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上限出售的房屋,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限价范围。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由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并定期进行调整。
三、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程序1. 开辟商申请:开辟商在开售限价商品房前,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房屋规划图纸、建设方案、销售计划等。
2. 审批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对开辟商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查房屋规划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3. 价格核定: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相关指导价,对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核定,并向开辟商发放价格核定通知书。
4. 销售公告:开辟商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发布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范围、销售方式等。
5. 报名登记: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登记,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购房资格证明材料。
6. 公开摇号:政府部门组织公开摇号活动,确定购房者的购房顺序,确保公平公正。
7. 签订合同:购房者按照摇号结果顺序与开辟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具体事项。
四、限价商品房价格监管1. 价格监测:政府部门定期对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进行监测,确保价格不超过限价范围,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2. 价格调整: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开辟商和购房者。
3. 违规处罚:对于故意违反限价政策的开辟商,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撤销开辟许可证等。
五、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资格1. 居民购房资格: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者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或者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北京市限价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限价商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限价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限价商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限价房商品定义:4.1.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五、政府作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限价商品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8.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8.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8.3.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不含3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
8.4.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8.5.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8.6.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
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 1.333计算。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海府办[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限价房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限价房
限价房(price-limit housing )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土[1]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眼下正在积极推进的“限价商品房”。
按照新规划思路,这类产品主要针对两部分人群:一是具备一定房产消费能力的人群,二是定向购买的拆迁户。
“限价商品房拥有和商品房同等的产权,而拆迁房屋通常也具有正常产权,因此拆迁户购买限价商品房是以产权置换产权,这样比较合理。
”限价房,又称限地价、限房价的“双限房”。
这个概念自被提出之日起,就备受争议。
虽然遭到一些经济学家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坚决反对,但欢呼者更多。
在房价不断高升以至于中等收入家庭都觉得安居困难的情况下,被定位为“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限价房,被无数人寄予了厚望。
限价房买卖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限制: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2、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
3、不得同时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已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
理中心出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申请购买限价房。
4、房源:有两种筹集方式
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5、价格:按市场价的一定比例测定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什么是限价商品房?限价房政策有哪些

什么是限价商品房?限价房政策有哪些限价房政策的推出之后,会在解决部分中等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供应市场结构平衡,引导房地产市场和谐发展⽅⾯发挥作⽤。
如果没有⾜够的资⾦买房的话,就可以考虑限价房保障性住房,什么是限价商品房?限价房政策有哪些?什么是限价房商品房1、限价房商品房⼜称限房价和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是⼀种限价格限套型(⾯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家庭的住房困难,是⽬前限制⾼房价的⼀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房。
2、限价商品住房是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3、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与⼀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测算后,设定⼟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调控。
4、限价商品房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地供应总量的70%。
⼟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限价房政策有哪些1、购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2、如果购房⼈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定⽐例交纳⼟地收益等价款。
⽬前,交纳⽐例为35%。
3、如果想要卖限价商品房时,就需要看所购的限价商品房是否达到满2年的时间限制。
只有满2年的条件的,才可以出卖,满⾜上述条件才可以卖的。
什么是限价商品房,其不同于其他的商品房可以说卖就卖,既然是国家的政策的房⼦,当然就会有⼀定的要求和限定,毕竟此政策国家也是想为那些留在北京的想买房符合条件的⼀些百姓们提供⼀些帮助。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的压力,限价商品房成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了本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范围限价商品房是指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上限销售的商品房。
本细则适用于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交易和管理。
三、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1. 政府将根据市场需求、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
2.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应当公开透明,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并向社会公众解释价格的合理性和依据。
四、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程序1. 开发商在销售限价商品房前,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销售许可。
2. 政府部门应当审核开发商的申请材料,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开发商在销售限价商品房时,应当公开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户型、价格等,并提供购房合同范本供购房者参考。
4. 购房者在购买限价商品房前,应当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定金。
五、限价商品房的交易方式1. 限价商品房的交易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2. 政府应当公开交易方式的选择原则,并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六、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监督1. 开发商在建设限价商品房时,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2.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监督,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七、限价商品房的售后服务1. 开发商应当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等。
2.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商售后服务的监督,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八、限价商品房的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的开发商,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
2. 对于购房者的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取消购房资格、没收定金等。
九、限价商品房管理的监督机制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限价商品房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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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一条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
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限价住房△办法令
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
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