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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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逐步加强了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并通过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受到国家以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并不断得到改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改革进程还有较大差别,加上各地区和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不同,因此,目前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
比如有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有些权力部门对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仍然存在;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随意查封企业生产设备、场所;随意吊销许可证、执照;非法冻结银行账户;强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等。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被假冒,给享有专利权的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国际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遭受国外企业提起的反倾销案件近年来逐步增多,同时也面临国外企业的倾销损害;企业家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企业改制等因素造成职工与企业的矛盾加大,个别下岗职工采取极端手段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企业家在面对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面对市场经济中种种非正当竞争行为时,仍然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总之,目前我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的事件范围较广,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还很严重,给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失,也给企业家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伤害,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企业家受伤害的案件屡见报端。比如:前两年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被杀;某省属民营企业(其董事长系全国十六届人大代表)被无理查封银行帐户达2个月之久事件;新疆被誉为“哈密砖王”的李金昌,就曾被地方某些政府部门和黑社会报复,开始是让他给社会捐款,以后,这种捐款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大街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让他捐款,要钱不给,就砸他家的玻璃,威胁他。在连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李金昌被迫弃职回陕西长武老家,在社会舆论和律师的帮助下,他才重整旗鼓,重整企业,现在他所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乌鲁木齐的一家大企业,本人也成为人大代表。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和企业家在社会经济中有矛盾集中、风险突出、易受伤害的特点,特别在环球金融风暴的时期,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已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殊问题。
目前社会某些人对企业家看法存在偏差,主要有下面几方面原因,一是社会上的某些偏见,在看到企业家财富积累的同时忽视了企业家对社会进步的重大贡献;二是部分企业家自身素质不高,在进行自我财富积累的同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三是现在整个社会的就业观念、用工观念还没有根本转变,一些国有企业职工还是抱着“终身制”的想法,加上社会再就业配套措施尚未完善,企业搞精简裁员,一些在社会上找不到工作的下岗职工很可能就会把企业负责人当作发泄不满的对象,小则无理取闹,大则要你企业经理的命。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企业及企业家肩负着发展经济、强国富民的历史重任,是我国改革发展的主力军,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全社会都要来关心企业和企业家的内、外部发展和成长环境,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来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重点加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定工作,注重从源头上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必须要依法调整、规范和处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以《宪法》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基本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还缺乏专门用于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制定一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殊问题。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及其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始终围绕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发挥维权、自律和服务的基本功能,不断开拓创新,扩大了服务对象,拓宽了服务领域,强化了服务功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提高和企业家素质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及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先后成立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工作委员会,推动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争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与企业、企业家权益有关的法制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和建议,为国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供服务等目标,在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在协调劳动关系、在推进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素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在制定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方面,安徽省企联推动制定的《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在2002年获得通过,以专门的立法形式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在全国属于首创。该《条例》主要是针对当前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容易受到伤害的合法权益如何强化、如何保护等问题,明确规定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人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代表组织的企业联合会。同时,《条例》还就维权的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项条例的制定必将大大增强全社会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意识,激发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生产、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热情,对促进企业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该《条例》的出台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欢迎,全国许多地区,如福建、辽宁、山东、广东等地也在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同时,各地区也呼吁全国也能制定相应的法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理事长陈兰通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上提出了《企业家权益保护法》的提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争取尽快把这项法案列入立法规划中,这必将大大提高广大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权的能力。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推进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制发展环境,为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现在对保护弱势群体已出台了许多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但是,对企业家权益的保护至今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是安徽省人大不久前出台的《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我国已出台《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家权益都有一些规定,但法规的宗旨并不在维权,因此有人呼吁有必要单独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新法应该解决三大问题,首先是在经济转型期间,能解决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发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主体地位。其次是在按照WTO 原则开放市场后,按照市场原则保护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参与国际竞争,如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的争端和纠纷,应由行业协会代表企业调查和组织应诉。再次,是积极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