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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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

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本办法;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

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一)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事端的;

(二)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五)在校内参与、从事、组织各类宗教活动的;

(六)在校外未经批准的非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

(七)在校内利用讲座、演讲等形式传播宗教的;

(八)在校内外张贴、散发与宗教活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

(九)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的;

(十)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十一)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十二)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五条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等教育教学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或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二)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拥挤、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资助、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六)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违反政府禁令,贩卖、吸食毒品(包括大麻、

鸦片、海洛因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酌情赔偿一定的营养费,护理费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及其它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导致公共和私人财物破坏或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因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因打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参与聚众斗殴或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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