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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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讨论稿)

一、单位平安状况(24分)

(1)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平安状况满意率达98%以上计4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30人及以下单位,按实际人数测评;超过30人的单位,测评30人)。

(2)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成效明显,且未发生问题计3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3)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成效明显,且未发生问题计3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4)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效明显,且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计5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5)防范进京、赴省市非正常上访成效明显,未发生非正常上访计3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每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6)预防恶性刑事案件成效明显,且未发生恶性刑事案件计3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7)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成效明显,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计3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此项中(1)由考评组根据现场测评情况计分;(2)(3)由县委610办计分;(4)由县委维稳办、县综治办计分;(5)由县综治办商县信访局计分;(6)由县公安局计分;(7)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计分]

二、重点工作状况(51分)

(一)预防违法犯罪(12分)

(1)未发生内部人员(含聘用人员)犯罪计8分,发生犯罪的,每人次扣1分。

(2)内部人员(含聘用人员)没有被治安处罚计4分,有被治安处罚的,每人次扣0.5分。

[此项中(1)由县法院计分;(2)由县公安局计分]

(二)内部治安防控(24分)

(1)单位办公区、宿舍区有保卫人员值班、保卫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的计4分;无保卫人员值班的扣3分;保卫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2)单位办公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宿舍区楼栋有防盗门且运行正常的计4分;单位办公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扣2分;宿舍区楼栋无防盗门的扣2分,有防盗门但运行不正常的扣1分。

(3)单位办公区大门入口、各楼层、重点要害部位及宿舍区有技防设施且运行正常的计6分;防范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的每处扣2分。

(4)单位落实协防要求,健全单位与地方联防机制,,企地、校地联防机制,落实区域发案情况通报、治安联网协防等工作措施的计2分,有差距的酌情扣1-2分。

(5)未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的计8分,发生可防性案件的,每起扣1分。

[此项中(1)(2)(3)(4)由考评组计分;(5)由县公安局计分]

(三)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隐患、安全隐患(15分)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健全,计1分;本单

位及下属单位无排调组织,发现一处扣0.5分。

(2)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有力,计4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差距的,扣2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化解措施的,每起扣0.5分;引发集体上访、民转刑案件或造成其它重大影响的,每起扣1分。

(3)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建设和信息网络安全,完善“四项措施”,治安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治有力,整改到位,计3分;有差距的,扣1.5分;对排查出来的治安安全隐患,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化解措施的,每起扣0.5分;导致重大治安问题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每起扣1分。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有差距的,酌情扣0.2~1分。

(4)负有矛盾化解职能的行政部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做到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场所、调解制度、调解经费“五到位”的,计3分,一项有差距扣0.6分。

(5)按时、有效解决县综治委抄告、督办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突出治安问题,计3分;对抄告督办件,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解决措施,每起扣1.5分;成效不明显的,每起扣1分;未按时向县综治办报送化解情况的,每起扣0.5分。

(6)化解跨行业、跨区域突出矛盾纠纷,成效明显的计1分,化解不力酌情扣分。

[此项(1)~(4)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计分;(5)(6)由县综治办计分]

三、组织领导状况(25分)

(1)及时调整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担任综

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办;综治办配备专(兼)职主任、副主任,单位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综治干部的,计4分,一项有差距扣1分。

(2)依据赣发[2004]24号文件精神明确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综治责任;上述三类综治责任人认真履行综治责任并作述职报告;建立下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政绩档案的,计3分,一项有差距的扣1分。

(3)对下属单位、科室逐级实行综治目标管理,签订责任书;对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依据考核评比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的,计3分,一项有差距的扣1分。

(4)将综治工作纳入单位中心工作统一部署,专题研究,采取具体措施切实解决综治工作问题,有综治专网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在人、财、物方面保障到位的,计3分,有差距的酌情扣1~3分。

(5)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综治维稳干部进行培训的计4分;未培训的扣4分;培训安排有差距的酌情扣分。

(6)积极组织综治宣传月活动和平安创建宣传活动的,计2分;有差距的酌情扣1~2分。

(7)按照赣发[2004]24号文件规定,下属单位及科室综治责任人提拔任用,以及干部职工评先评优评模事先征求本单位综治领导小组意见的计3分;未事先征求意见的,发现一次扣1分。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计3分,有差距的酌情扣1~3分。

[此项(1) ~(7)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计分;(8)由县综治办计分]

四、加分项目

(1)本单位综治工作创新经验被省市、县综治委(办)推广的分别加1分、0.5分。

(2)涉稳突出矛盾问题归口处理牵头单位机制健全、并认真履行职责的加0.5分。

(3)出台支持综治工作相关政策的加0.5分。

[具体操作方法是:由各单位申报,由县综治办核实后计分]

五、扣分项目

(1)在本年度综治工作中对抄告事项整改不到位的,酌情扣0.5~2分。

(2)落实县综治责任单位挂点帮扶工作有差距的,酌情扣1~2分;成员单位对校园周边整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管理、护路护线等方面配合不力的,扣1-2分。

(3)被县综治委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的单位,因整改措施不力,面貌未改变,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扣2分。

(4)被县综治委一票否决,年度不评先评优。

(5)对县综治委(办)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1~3分。

(6)推广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不超过1分)。

(7)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差距的,酌情扣0.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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