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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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同业拆借业务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人民币拆入、拆出业务。

第三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同业授信管理,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资金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融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拟定融资计划、制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公司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合规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二)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操作,控制业务风险。

(三)融资业务的台帐处理。

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岗位及其职责

资金运营管理部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其中资金前台的岗位为交易岗、复核岗,资金中台为风险管理岗,资金后台为资金清算岗,相

应职责为:

资金前台:

1.择优达成交易;

2.开拓市场;

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

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

5.控制成本;

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

资金中台:

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

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

4.确认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

5.交易员拆借额度管理;

6.数据分析及报告;

7.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资金后台:

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

2.资金清算;

3.记录台帐;

4.业务资料保管。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业务的资金划拨及会计处理。

第七条合规部负责同业拆借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

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完成。应对拆借期限、成交日期、起息日、还款日、交易利率、拆入拆出方向、账户、清算金额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同业拆借交易实行“T+0”或“T+1”清算制。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资金清算不得收付现金,一律以转账方式结算,并按规定报批后划付。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交易对手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为7天,不得展期。

第十五条同业拆借限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本着对同业拆入、拆出资金额度从严控制原则,交易员在每笔交易前须经部门总经理同意,并按规定逐级审批、备案。

第四章资金划付与清算

第十七条资金运营管理部资金清算员应当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各种形式的书面合同,填写资金划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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