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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本行同业拆借业务,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括本行系统内拆借。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坚持公平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岗位设置第四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资金业务部根据授权办理,各分、支行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第五条本行授信审查部负责按规定对交易方机构进行综合授信审查;资金业务部负责拆借资金交易业务操作;运营管理部负责拆借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岗位设置遵循前、后台分离的原则,资金业务部设置拆借业务经办岗、复核岗,运营管理部设置拆借资金清算岗,并配备专门(或兼职)人员。

从事交易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七条拆借业务经办岗职责(一)审查交易对手业务资格;(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同业拆借业务;(三)建立及管理拆借业务档案;(四)报告业务情况,通报业务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岗职责(一)交易对手已获本行授信,拆借余额不超过其在本行的授信总额;(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三)拆借期限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四)全行拆借资金余额(含拆入或拆出)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以内;(五)本行与交易对手所签署的同业拆借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文本均经参与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且加盖有单位公章。

(六)监控资金划付。

第九条资金业务部分管负责人审核拆借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对各环节履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交易。

为规范同业
拆借市场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同业拆借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合规性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行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保持透明度,确保拆借交易的合规性。

第四条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前,应向拆借对手披露与交易有
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拆借金额、利率、期限、拆借目的等。

第五条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合
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自
身的利益。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检查
商业银行的拆借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拆借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监管机构,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对本
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以上是《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同业拆借交易。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三)基本原则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拆借市场参与者(一)参与者资格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者类型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批准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拆借交易管理(一)拆借资金用途同业拆借资金应当用于弥补短期流动性不足,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等长期用途。

(二)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三)拆借限额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额度,并在拆借活动中严格遵守。

(四)交易方式同业拆借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一)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拆借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等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和市场披露同业拆借业务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违规处理(一)违规行为界定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超期限拆借、超限额拆借、挪用拆借资金等。

(二)处罚措施对违规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取消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一)解释权本办法由_____(监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章:拆借市场的公平竞争(范本文)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章:拆借市场的公平竞争(范本文)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章:拆借市场的公平竞争引言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扮演着促进资金流动、平衡市场利率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角色。

为了确保拆借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章明确了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和原则。

1. 市场准入拆借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准入条件对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按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参与者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业务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这些准入条件的设定旨在筛选合格的市场参与者,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2. 信息披露公平竞争的前提是信息的公开透明。

在拆借市场中,各参与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这包括拆借方和借入方对于自身资金状况、交易情况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披露。

通过信息的公开,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交易风险,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敏捷性。

3. 交易规则为了保证拆借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规则。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章规定了拆借市场的交易制度、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要求。

这些规则包括交易方向、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4. 风险控制拆借市场的风险控制是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章规定了拆借市场参与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

这包括对于参与者的资金实力、风险敞口的控制、风险管理措施的建立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可以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增强市场的健康稳定。

5. 监管与处罚为了保证拆借市场的公平竞争,监管与处罚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章明确了监管机构对拆借市场的监督职责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指导市场参与者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针对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结论拆借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是其正常运行的基石。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章明确了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和原则,包括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交易规则、风险控制以及监管与处罚等方面的要求。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原则1. 定义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相互借贷资金的行为。

2. 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金融机构在拆借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审慎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确定拆借期限和利率。

二、同业拆借的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2. 职责(1)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2)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3)对同业拆借市场的风险进行监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4)对违反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三、同业拆借的参与者与条件1. 参与者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1)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资格;(2)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3)按照规定缴纳同业拆借保证金;(4)遵守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规定。

四、同业拆借的业务规则1.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分为隔夜拆借、7天拆借、14天拆借、1个月拆借、3个月拆借、6个月拆借等。

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利率水平自行确定拆借利率。

3. 拆借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4. 保证金同业拆借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金融机构在拆借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拆借资金的安全。

五、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一种金融业务。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来管理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

本文档旨在介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中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商业银行。

3. 定义同业拆借: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金融业务。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利率。

拆放比例: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借入和出借资金比例。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交易的时间段。

4. 主要内容4.1 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业务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规模和期限。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监测、风险预警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同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4.3 同业拆借的监督与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审计,验证其同业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5. 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同业拆借资格、吊销银行业务许可等。

6. 结论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以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2023修正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 定义2.1 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通过购买或出售同业存款、同业债券、同业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2 同业拆借参与方同业拆借参与方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主体,包括拆出方和拆入方。

3. 同业拆借交易规则3.1 交易方式同业拆借交易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市场化定价的方式进行。

3.2 交易条件同业拆借交易的条件包括利率、期限、拆借金额等。

交易各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条件,并在交易确认书上书面确认。

3.3 交易确认与结算同业拆借交易的确认和结算应当遵循货币市场结算规定,并满足同业拆借参与方的风险控制要求。

4. 同业拆借管理要求4.1 风险管理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方面。

4.2 信息披露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市场参与方披露与同业拆借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交易条件、交易规模、风险管理情况等。

4.3 合规管理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履行合规管理责任。

5. 同业拆借市场监管5.1 监管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保障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定、加强市场监测、开展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6. 法律责任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7. 附则本《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XX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 (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 ),不得与非交易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

第四条同业拆借的金额及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由资金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发起,资金部负责具体业务办理。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中、后台分离管理。

资金部对同业拆借业务设前台拆入业务交易员、前台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和中台拆借业务复核员,分别负责拆借业务的交易和复核工作,财务部设后台负责拆借业务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拆入业务交易员和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谈判和交易工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交易询价记录,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记录每一笔交易;按规定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本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等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员的职责是复核交易要素,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九条:(一)资金拆入资金交易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二)资金拆出资产管理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风险管理部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分管风险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一)市场询价。

资金交易员、资产管理员与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就金额、期限、利率进行谈判, 并将询价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二) 发送报价。

资金拆入业务由资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交易要素,发送报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总则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贷资金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市场金融工具。

为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拆借标的
拆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汇、债券等金融工具。

四、拆借期限
拆借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拆借利率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
利率和风险情况确定拆借利率,不得操纵利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拆借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授信审查、信用风险管理等,确保拆借行为
的风险可控。

七、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监管机构
和市场主体披露相关信息,保持市场透明度。

八、监督管理
有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监管和
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九、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关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拆借行为的合规和稳健。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借款业务行为,提高资金效率,防范人民币借款业务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金融市场部,以及在总行取得相关业务授权的其他分支机构对外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业务的操作和控制。

第三条定义一、人民币同业借出(以下简称同业借出):指我行在同业授信范围内向境内具有经营人民币借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

二、交易对手:指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具有经营人民币借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三、经营机构:指总行金融市场部、取得总行授权办理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职责与权限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营销与管理;负责对全行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审批;负责根据经营需要,拟定交易计划,构建必要业务渠道,创新交易模式;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档案管理,以及配合会计核算部门、审计部门完成定期对账和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流程及相关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控制工作;负责监督同业借款业务经办机构是否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业务经办机构上报的同业借出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的工作。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核准同业借出业务的资产结构;负责全行头寸的管理,确认会计政策,编制同业借出科目设置、制定会计政策,负责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业务核算流程。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处理,通过大额系统处理资金的汇划及接收,配合金融市场部完成定期业务对账。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相关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一、交易原则一般应遵循操作零风险趋近的原则;授权管理、计划控制、适时调整、讲求效益:交易原则不进行转授权,需要逐笔报请。

二、交易风险控制(一)同业借出的资金额度应在我行核定的相关同业授信额度范围内;(二)同业借出的业务操作原则上在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操作;(三)同业借出的业务的交易文本应该得到我行法律与合规部的审定,首次交易时相关合同文本的签署应进行面签手续;(四)同业借出的资金原则上应汇划至交易对手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其开户许可证指定的基本账户中。

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模版

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模版

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模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公司的同业拆借交易遵循:(一)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统一原则;(二)风险控制原则;(三)业务授权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同业拆借业务中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各项相关制度;(二)决定同业拆借业务中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三)审议同业拆借业务中具体交易权限;(四)审议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资金管理部为同业拆借业务的前台部门,在同业拆借业务中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同业拆借交易对手的开发和管理,向潜在交易对手申请同业授信额度,配合风险管理部进行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审批或备案;(二)配合风险管理部进行同业拆借业务交易授权;(三)负责公司日常流动性管理,根据公司资金头寸情况、租金回收计划及相关部门报送的放款计划汇总形成资金计划,为同业拆借交易提供依据;(四)负责交易授权内同业拆借交易的具体实施;(五)负责定期对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汇总报告及市场分析;(六)负责同业拆借电子交易系统的管理;(七)配合风险管理部完善同业拆借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同业拆借业务的中台风险监控部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完成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初审,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或备案;(二)负责对资金管理部提出的同业拆借交易授权建议进行初审,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三)负责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批复,完成同业拆借中台系统中交易对手授信额度、交易员权限等风险参数的设置;(四)负责同业拆借日常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监控;(五)负责同业机构授信额度的跟踪管理;(六)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的相关制度。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意义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相互借贷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2.1 同业拆借的定义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间以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2.2 合约的形式和内容同业拆借合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方式等内容。

2.3 拆借利率的确定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根据市场利率、市场风险、自身资金成本等因素确定拆借利率,并且公平合理。

第三章:业务操作3.1 交易流程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包括交易申请、拆借协商、交易确认、交割结算等环节。

3.2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市场公开披露同业拆借的相关信息,包括拆借金额、利率、期限、交易对手等。

第四章:风险管理4.1 信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评估和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4.2 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自身的资金流动性,保证同业拆借能够按时偿还。

4.3 市场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市场变动对同业拆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五章:监管要求5.1 监督管理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秩序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5.2 监控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同业拆借的监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扩展内容: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同业拆借合约样本附件2:同业拆借流程图附件3:同业拆借信息披露要求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拆借利率:指拆借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通常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加上一定的点差确定。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拆借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拆借业务涵盖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即网上拆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即网下拆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障正常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共同负责。

审计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金融市场部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一)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制度;(二)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及交易事宜;(三)负责设立中台风险控制岗位,以加强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监控;(四)负责出具同业拆借业务资金划款通知书;(五)负责申报同业授信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管理,以及相关账务核对工作。

(六)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报批或备案及行内业务申报工作。

金融市场部资金营运部设置同业拆借业务前台经办岗、复核岗;金融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设置风险审核岗(中台),负责审核相关业务。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二)负责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备的同业拆借交易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三)制定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同业拆借交易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确保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七条授信评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二)负责同业拆借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审批工作。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拆借”)管理,防范同业拆借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本行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根据全行头寸管理需求和流动性管理需要,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证流动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同业拆借业务运作;(三)落实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四)负责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对同业拆借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三)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七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同业拆借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同业拆借交易规则第十一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遵循“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原则。

第十二条本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目录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目录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同业拆借市场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短期资金余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四条同业拆借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同业拆借市场采取会员制管理,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参与同业拆借市场所必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四)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市场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交易、信息发布、风险监控等服务。

第八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同业拆借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同业拆借市场规章制度,协调处理同业拆借市场纠纷。

第九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表和同业拆借市场专业机构组成。

第十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业拆借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同业拆借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借金额、期限、利率;(二)拆借资金的用途;(三)拆借资金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保证拆借资金的真实合法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进一步发展资金业务、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公司所从事同业拆借相关交易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拆借活动。

第四条在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的操作,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有关操作规程。

第六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公司规定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业务合规性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操作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交易室执行,交易按规定的合同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交易结束后,相关合同交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运行室存档。

第七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六)违约责任;(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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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同业拆借业务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人民币拆入、拆出业务。

第三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同业授信管理,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资金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融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拟定融资计划、制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公司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合规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二)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操作,控制业务风险。

(三)融资业务的台帐处理。

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岗位及其职责
资金运营管理部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的岗位为交易岗、复核岗,资金中台为风险管理岗,资金后台为资金清算岗,相
应职责为:
资金前台:
1.择优达成交易;
2.开拓市场;
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
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
5.控制成本;
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

资金中台:
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
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
4.确认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
5.交易员拆借额度管理;
6.数据分析及报告;
7.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资金后台:
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
2.资金清算;
3.记录台帐;
4.业务资料保管。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业务的资金划拨及会计处理。

第七条合规部负责同业拆借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
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完成。

应对拆借期限、成交日期、起息日、还款日、交易利率、拆入拆出方向、账户、清算金额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同业拆借交易实行“T+0”或“T+1”清算制。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资金清算不得收付现金,一律以转账方式结算,并按规定报批后划付。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交易对手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为7天,不得展期。

第十五条同业拆借限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本着对同业拆入、拆出资金额度从严控制原则,交易员在每笔交易前须经部门总经理同意,并按规定逐级审批、备案。

第四章资金划付与清算
第十七条资金运营管理部资金清算员应当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各种形式的书面合同,填写资金划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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