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办法
公务用车定点修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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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修理工作方案公务用车是单位及政府部门用于公务出差、巡视、巡逻等活动的交通工具,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对于公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由于公务用车长期使用,存在故障和损坏的情况不可避免。
为了保证公务用车能够及时进行修理和维护,制定一个定点修理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公务用车定点修理工作方案的详细介绍。
一、方案目标1. 保障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提供及时、高效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3. 提高公务用车的维修质量和使用寿命。
二、流程设计1. 故障报修公务用车出现故障后,驾驶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并进行故障描述和车辆位置说明。
2. 故障判断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将根据驾驶员提供的故障描述和车辆当前状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定点修理。
3. 定点修理申请如判断需要进行定点修理,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将向定点修理厂家或维修单位提出修理申请,包括车辆型号、故障描述和修理时间要求等信息。
4. 修理安排定点修理厂家或维修单位收到修理申请后,将根据修理时间要求和车辆故障情况进行修理安排,并告知公务车辆管理部门。
5. 修理过程监督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将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修理厂家或维修单位的操作规范、修理质量等方面,确保修理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6. 修理完成及验收修理完成后,定点修理厂家或维修单位将通知公务车辆管理部门,由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修理验收,并记录修理结果。
7. 反馈和评估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将对定点修理工作进行定期反馈和评估,包括修理效果、时间、费用等方面,以便进行改进和优化。
三、配套措施1. 选择合适的定点修理厂家或维修单位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定点修理厂家或维修单位的资质、经验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选择,并与其签订修理协议。
2. 建立定点修理厂家或维修单位名录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定点修理厂家或维修单位的名录,并向驾驶员发布,并定期更新。
3. 设立修理事故应急热线为了能够及时响应公务车辆的修理需求,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应设立修理事故应急热线,并提供24小时服务。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可编辑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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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一、预算编制(一)收入预算编制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
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定性依据: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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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财采购[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409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办公家具购置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4-2015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供应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中标供应商共85家(见附件)。
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预算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本次办公家具定点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办公家具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木制综合类家具、金属桌椅及床类家具、金属柜类家具、金属架类家具、影剧院和公共区域家具。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流程(一)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看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信息与中标产品详细内容,并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办公家具采购品目、价格、安装运输等费用及售后服务条款。
(二)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家具购置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办公家具费用报销凭证。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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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管理实施方案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点维修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区属各单位的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维修。
因公出差时期发生的故障车辆、专业工程车辆不在此范围。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办法1、区属各单位可根据各维修厂家投标报价情况进行选择中标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车辆维修服务供应商,并与选定的维修企业签订维修服务合同。
2、车辆进行维修时,送修单位填制维修单,注明要维修或保养的内容和要求,由车辆管理单位按其车辆管理程序送修。
车辆维修后,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验收签字后方可出厂。
3、定点维修企业须按照相关承诺的材料管理费、工时优惠率结算维修费用。
各单位对照定点维修企业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结算。
4、维修费用由各单位根据维修合同、结算清单、验收资料、维修企业的发票进行结算。
(三)本轮定点维修企业1、一类维修企业2家:x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x大联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二类维修企业1家:x振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四)监督检查1、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属各单位是否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是否按相关程序办理维修事宜、是否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区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维修企业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各单位如发现定点维修单位存在下列违规违约行为,可向区财政局反映。
由区财政局按合同规定处置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1)不严格按技术标准、汽车维修工艺规范提供维修服务;(2)设备零件的货源渠道不规范;(3)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4)不按投标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5)不如实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项目记录档案》;(6)不按规定与送修单位签订合同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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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处”,是指市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处室。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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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州本级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管理,规范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行为,确保维修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州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核定编制以内的车辆维修。
第三条车辆维修采取定点采购方式。
(一)定点维修厂由采购办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年一招,确定五家。
其中,具有二类维修车辆资质的维修厂招标采购三家,具有三类维修车辆资质的维修厂招标采购两家。
(二)采购中心与中标定点维修厂签定《机动车辆维修服务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费用由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发生车辆维修费用,由预算单位与定点维修厂自行结算,维修项目及维修预算由各单位负责审定。
压滤机滤布厂家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维修费用超支不补,节约单位留用。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及时与定点维修厂结算车辆维修费用,不得无故拖欠维修费用,并纳入会计诚信考核。
第六条预算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中标维修厂办理车辆维修事宜。
未按规定在定点维修厂维修的,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财务规定处理。
第七条定点维修厂服务要求: (一)热情承接机动车辆维修任务,按合同承诺给予优惠。
(二)委托加工服务项目按照实际价格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计费,不准收取附加费。
(三)承修车辆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指原修理部位)免费修理,返修率不得超过5%。
(四)车辆维修结算单应注明更换被维修车辆的零部件、消耗材料、维修工时、应收费用及优惠金额。
经送修单位签署意见后生效。
(五)应分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六)在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州政府采购中心报送车辆维修数据。
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服务需求
![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服务需求](https://img.taocdn.com/s3/m/2adda0386f1aff00bfd51eb7.png)
(一)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投标人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7*24小时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
1.至少指派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至少配备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二)承保服务1.投保服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投标人根据提供的车辆清单,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完成所有投保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投保人,同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中心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项目政府采购结算单。
2.出单投标人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投保人直接办妥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投保人。
3.变更投标人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费退还投保人。
(三)理赔服务投标人应建立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9-2021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1)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投标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1)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本项目免现场查勘标准。
(2)接到报案后,投标人需要或应被保险人要求进行现场查勘的,应指派专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3)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北京市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b574fa5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47.png)
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支出管理活动,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2、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北京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管理。
3、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三、政府采购方式1、北京市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计划、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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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计划、管理方案一、项目实施内容1、定点维修有效期从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服务范围(1)维护、检修承包范围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日常检查、中小修故障处理、轮胎修理(含轮胎修理所需材料)等。
(2)其他服务项目①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免费拖车服务。
②免费为委托方的车辆代办年检、保险、理赔等有关事项。
③提供快捷、便利的外出救援服务。
④免费为委托方的车辆建立技术档案和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
⑤做到一车一档,每次检查、维修、保养的内容要求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更新的档案交予委托方备案存档。
⑥增加技术力量,确保维修质量,全面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委托方提供由委托方自由选择优秀维修技师进行维修的服务。
二、汽车维修工作流程三、质量管理和保证措施1、服务质量要求①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向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②对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更换。
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1)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概念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是为保证和提高汽车维修质量所进行的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验、处理及信息反馈等各项活动的总称。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是一种经常性的和有计划的工作过程,应贯穿于汽车维修服务全过程,其目的在于完善工艺方法和维修组织形式,以保证修竣出厂汽车的技术状况及其使用性能的最佳水平。
(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职能①制定汽车维修质量方针和目标汽车维修质量方针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政策性法规,如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及必须遵循的规章和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等。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目标指经过全面质量管理汽车维修质量所要达到的质量评价指标,如竣工出厂检测一次合格率、返修率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061950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c6.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京财法[2008]1218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市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关于2007年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财法[2007]2226号)的要求,我局在前十次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24件。
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目录一、政府采购类二、法制类三、预算国库类四、收费(综合类)五、基建土地类六、行政事业农业类七、税政类八、企业财务、会计类九、卫生社保类十、金融外事类十一、经济建设资金类十二、监督监察类一、政府采购类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9 月17 日京财采购(2001)1740 号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 年7 月12 日京财采购(2001)1264 号2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2003 年2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3)311 号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2001 年7 月10 日京财采购(2001)1241 号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2000 年8 月23 日京财采购(2000)1407 号5关于完善北京市2006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05 年10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5〕1720 号6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27 日京财采购〔2005〕561 号7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2004 年11 月1 日京财采购〔2004〕1679 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2000 年5 月31 日京财控〔2000〕796 号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8 月18 日京财控〔1999〕1125 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严格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审批管理的通知1997 年6 月25 日京财控〔1997〕854 号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03 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2002 年7 月2 日京财采购(2002)1279 号12二、法制类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1991 年6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314 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 年4 月7 日京财法(1991)334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 年6 月21 日京财法(1998)608 号15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1991 年7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6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 年7 月9 日京财法(1990)1081 号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5 日(1985)财工制字第298 号1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996 年8 月26 日京财法(1996)1203 号19三、预算国库类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1995 年8 月1 日京财预(1995)1422 号20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 年7 月2 日京财预(1997)875 号2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1997 年4 月28 日京财预(1997)473 号22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2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1990 年9 月15 日京财预(1990)1733 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年2 月17 日京财综(1997)90 号25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1987 年11 月27 日(1987)财综计字1077 号2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27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2 年8 月14 日(1982)财预字683 号28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82 年10 月22 日(1982)财预字第874 号29关于鉴证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11 月4 日(1983)财预字第1034 号30关于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983 年5 月5 日(1983)财预字第41331关于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改变拨款手续的通知1983 年7 月20 日(1983)财预字第728 号32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罚没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1 月13 日(1984)财预字第15 号33关于国营企业在职职工脱产(工作)学习期间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1984 年4 月6 日(1984)财工制字第315 号3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5 日(1985)财预字第717 号35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25 日(1985)财预字第766 号36关于重点检查出摊违纪问题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 年12 月7 日(1985)财预字第857 号3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1988 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修改十四种地方税收入税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3 月17 日京财预(1988)194 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1992 年3 月19 日京财预(1992)315 号39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2004 年5 月26 日京财预(2004)766 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4 年12 月19 日京财预(1994)2531 号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11 月11 日京财商(1993)2138 号4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11 月13 日京财预(1992)2143 号4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1990 年9 月27 日京财预(1990)1810 号44关于给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27 日京财预(1988)1039 号45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14 日京财预(1988)986 号4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1986 年8 月20 日(1986)财综计字622 号47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1986 年12 月8 日(1986)财综计字943 号4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1996 年3 月6 日京财社(1996)189 号49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 年1 月6 日京财预(2004)11 号50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16 日京财预〔2005〕1899 号51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8 日京财预〔2005〕1829 号52关于增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定点单位的通知2005 年10 月11 日京财预〔2005〕1694 号5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4 号5455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5 号关于统一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注销工作的补充通知2005 年5 月20 日京财预〔2005〕726 号56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30 日京财预〔2005〕617 号57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4 年7 月6 日京财预〔2004〕1038 号58关于落实市政府防治非典期间政策措施资金来源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京财预〔2003〕946 号59关于落实《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日京财预〔2003〕945 号60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年3 月3 日京财预〔2003〕371 号6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 年11 月4 日京财预〔2002〕2167 号6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2 年8 月26 日京财预〔2002〕1739 号6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0 号6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1 号65关于增设“岗位工资”节级科目的通知2002 年1 月11 日京财预〔2002〕73 号6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1 年11 月27 日京财预〔2001〕2255 号6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2001 年6 月25 日京财预〔2001〕1134 号6869 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00 年7 月31 日京财预〔2000〕1212 号70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0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7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 年10 月18 日京财预〔1999〕1414 号7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区县管理税收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1999 年6 月16 日京财预〔1999〕705 号73关于我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99 年4 月12 日京人发〔1999〕9 号、京财预〔1999〕496 号7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998 年12 月18 日京财预〔1998〕1620 号7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1998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8〕1248 号76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 年9 月8 日京财预〔1998〕1132 号77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 年7 月10 日京财预〔1998〕703 号78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1998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补充通知1998 年2 月11 日京财预〔1998〕076 号79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12 月10 日京财预〔1997〕2403 号8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4 月9 日京财预〔1997〕341 号818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1997 年3 月14 日京财预〔1997〕366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1996 年12 月26 日京财预〔1996〕2474 号83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及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6〕2400 号84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 年7 月22 日京财预〔1996〕1055 号8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 年5 月27 日京财资〔1996〕572 号8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95 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 年1 月24 日京财预〔1996〕65 号8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 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1994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4〕2323 号88关于布置1994 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23 日京财综〔1994〕2168 号8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 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10 日京财预〔1994〕2083 号90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94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4〕1762 号91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4 月15 日京财预〔1993〕470 号929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4〕275 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和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1994 年1 月11 日京财预〔1994〕17 号9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补充资料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1 月6 日京财预〔1994〕5 号9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92 号9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68 号9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9 日京财预〔1993〕778 号9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93〕729 号99关于转发《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3〕229 号10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事人防工作人员地下作业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1992 年12 月29 日〔1992〕京防办字第25 号、京财预〔1992〕2824 号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 年11 月25 日京财预〔1992〕2266 号10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9 月15 日建京经字〔1992〕42 号、京财预〔1992〕1712 号10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8 月28 日京财预〔1992〕1527 号、京银发〔1992〕217 号10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粮价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 年5 月21 日京财预〔1992〕651 号10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10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1992 年3 月18 日京财预〔1992〕206 号10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1992 年2 月10 日京财预〔1992〕111 号10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1991〕471 号109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 年5 月6 日京财预〔1990〕633 号11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 年10 月1 日京财预〔1989〕1884 号、〔1989〕市防办字第37 号1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 年3 月2 日京财预〔1989〕154 号112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11 月1 日京财商〔1988〕1892 号、〔1988〕京商字第93 号113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 年10 月12 日京财预〔1988〕1652 号114关于通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变隶属关系后有关财政管理问题请示的批复1988 年9 月21 日京财预〔1988〕1491 号11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地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 年9 月7 日京财预〔1988〕1445 号11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的通知1988 年8 月24 日京财预〔1988〕1303 号1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7 月13 日京财预〔1988〕952 号1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1988 年5 月25 日京财预〔1988〕609 号1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88〕589 号120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1988 年5 月15 日京财预〔1988〕569 号121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7 年12 月31 日〔1987〕财工管字第1261 号122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1987 年12 月28 日〔1987〕财预字1225 号12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8 月28 日〔1987〕财预字792 号、〔1987〕京银发字169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302 号、〔1987〕京农银发字222 号124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7 月27 日〔1987〕财预字681 号125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1987 年7 月1 日〔1987〕京政三产字21 号、〔1987〕财预字730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289 号126关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关粮食亏损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 年5 月27 日〔1987〕京粮财字264 号、〔1987〕财预字438 号127关于对军队非编职工副食补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87 年3 月19 日〔1987〕财综计字150 号128关于银行现存“文革”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具体做法的通知1987 年2 月26 日〔1987〕京工商银发字31 号、〔1987〕京银发字12 号、〔1987〕财预字107 号129130 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1987 年2 月23 日〔1987〕财工管字101 号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1987 年2 月13 日〔1987〕财预字81 号、〔1987〕市税计字136 号131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1986 年12 月18 日京落查字〔1986〕3 号、〔1986〕京银发字第182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 号、〔1986〕财预字第955 号132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9 月22 日〔1986〕市税二字784 号、〔83〕财商管字第695 号133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1986 年6 月18 日〔1986〕市税二字461 号、〔1986〕财预字406 号134关于增设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及有关国库工作的通知1986 年3 月29 日〔1986〕京银发字88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79 号、〔1986〕京中会19 号、〔1986〕财预字170 号135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3 月10 日〔1986〕市税计字173 号、〔1986〕财预外字128 号136转发财政部《关于税收、财务大检查补交入库的收入年度划分问题的通知》1985 年12 月27 日(1985)财预字第924 号137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的通知1985 年7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524 号13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中列支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6 月6 日〔1985〕财政预字第330 号139关于违反《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办法1985 年5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280 号、〔1985〕市审外字第78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36 号、〔1985〕京农银发字第130 号、〔1985〕京检办字第021 号140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141142 关于国营企业调节税缴款使用凭证的通知1985 年1 月15 日〔1985〕财预字第23 号、〔1985〕市税字第33 号、〔1985〕京人银发字第6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2 号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退付和错误更正财政、税务互相提供资料的通知1984 年10 月20 日〔1984〕财预字第764 号、〔1984〕市税计字第533 号143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务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 年9 月3 日〔1984〕市财预外字第661 号、〔1984〕市税征字第444 号144关于城近郊区征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市服务事业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 年8 月25 日〔1984〕财预外字第637 号145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8 月15 日〔1984〕财预外字第583 号146转发财政部《关于动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自筹基建等应缴“建筑税”列支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8 月2 日〔1984〕财预字第578 号147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5 月5 日〔1984〕财行字第286 号148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和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的管理办法1984 年5 月3 日〔1984〕财予字第278 号、〔1984〕京卫财字第260 号149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4 月30 日〔1984〕财行字第253 号150关于改变生产资料“非法提价没收收入”分成办法及缴库手续的通知1984 年3 月31 日〔1984〕财预字第181 号、〔1984〕京银发字第101 号、〔1984〕京价〔重〕字第074 号151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的通知1983 年12 月2 日〔1983〕财行字第1112 号152关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程有关预算、会计手续处理的通知1983 年9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929 号153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有关财政预算和金库报解处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京银发字第222 号、(1983)财预字第751 号154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有关财务和会计具体处理问题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财预字第753 号155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财政缴库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13 日〔1983〕财预字第711 号156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983 年5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508157关于调整城近郊区一九八三年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1983 年3 月26 日〔1983〕财预字第533 号、〔1983〕京银发字第156 号15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支出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3 年3 月14 日〔1983〕财予字第220 号159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违法买卖外汇非法收入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 年10 月13 日〔1982〕财预字第845 号160关于在我市2006 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上加盖市政府印章的请示2007 年4 月6 日京财国库〔2007〕681 号161关于报送北京市2006 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的报告2007 年4 月5 日京财国库〔2007〕730 号。
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https://img.taocdn.com/s3/m/6ed281e63186bceb19e8bb42.png)
第六部分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协议编号:采购编号:BGPC-G项目名称: 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甲方: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签署日期:2018年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为中标人。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甲方代表本项目投保人与乙方签订本框架协议。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协议文件构成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为便于解释,组成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的次序如下:a.本政府采购框架协议b.中标通知书c.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北京市各行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称“区采购人(投保人)”)公务用车保险可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
如果区采购人(投保人)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则其与乙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中甲方的权利义务执行。
投保人在选择中标供应商后,必须与被选定的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更加具体的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应当违背本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且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本框架协议,服务承诺不得低于本框架协议,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
具体的政府采购分合同中,有比本框架协议对甲方更加优惠的条款,应当优先执行。
投保人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16〕2709号》文件中“原则上第一批参加车改的预算单位使用车辆保险供应商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同一家车辆保险供应商的,应按照单位内控机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集体研究和领导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北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北京财政局
![北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北京财政局](https://img.taocdn.com/s3/m/eab602e0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3f.png)
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支付第四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
第五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六条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
第七条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
第十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
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2808d1f0029bd64793e2c15.png)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
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
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
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
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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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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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2b88ff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b.png)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2•【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现发布《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c485888479563c1ec5da71c9.png)
北京市海岑行汽车修理站
68
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9
北京联拓奥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70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清分公司
71
中机北京汽车世界有限公司
72
北京京汉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3
北京市中融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74
北京大通燕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5
北京市勤和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延庆上海大众汽修特约修理有限公司
29
北京华北汽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0
北京东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1
北京博瑞翔宸汽车销售中心
32
北京友联威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平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5
北京中青旅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
北京连振精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7
北京市国凯基业汽车修理中心
38
北京大成众信贸易有限公司
39
北京鑫万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40
北京上海大众汽车顺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北京欧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北京金汇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3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44
北京泰安庆电喷汽车修理中心
45
北京博伟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北京硕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北京京昌新兴汽车修理厂
48
北京王禹进口汽车修理厂
49
北京博瑞裕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0
北京丰顺路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1
北京朗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91]财文字第795号
![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91]财文字第7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6cb6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b.png)
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正文:---------------------------------------------------------------------------------------------------------------------------------------------------- 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199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91]财文字第795号)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机关汽车维修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提高车辆的完好率,节约行政经费开支,堵塞汽车维修方面的不正之风和漏洞,更好地为机关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服务,特在中央行政机关试行汽车定点维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由行政管理费和行政机关事业费、党派团体事业补助费开支的预算单位。
第三条凡纳入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的单位,其编制内的车辆均由指定的修理厂(简称定点厂,下同)承担大修。
定点厂在保证完成上述单位车辆大修任务的前提下,如有余力,可承担一部分中小修和为其他单位服务。
第四条定点厂从中央行政机关现有的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的直属修理厂中选定,由财政部会同各中央行政财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定点厂为中央行政机关实行定向服务。
第五条定点厂为差额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或财务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定项补助。
定点厂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
定点厂奖金超过规定限额向主管部门交纳奖金超额费,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扶持定点厂事业发展。
第六条定点厂的维修收费,按照低于北京市同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对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其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同行业收费标准的80%,对其他车辆,其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市的行业收费标准。
第七条建立车辆维修审批制度。
各单位凡需送修的车辆,必须先由本单位车辆检验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汽车大修报告单》,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备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鉴定审批。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be59288c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61.png)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项目背景为了保障单位的公务用车能够及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现拟定了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1. 服务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方能够提供以下服务:(1)日常维修:能够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故障排除等维修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维修配件供应:能够提供各类车辆维修所需的配件,并保证原装正品。
(3)应急维修:能够在车辆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响应,迅速进行维修,保证车辆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4)定期维护: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车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2. 服务范围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范围包括本单位所属的全部公务用车,共计20辆。
三、投标要求1. 资质要求(1)投标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
(2)投标方经营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需具有三年以上的运作经验,且在本市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3)投标方应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维修技术先进、工作效率高。
2. 投标文件要求(1)投标方需提供与本项目相符的企业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技术能力等。
(2)投标方需提供公司信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材料。
(3)投标方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说明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分工。
(4)投标方需提供定点维修服务的方案和操作流程,包括维修工作的安排、维修配件的供应渠道等。
(5)投标方需提供价格方案,明确维修工作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招标公告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将在本单位内部和相关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接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标。
五、投标评审1. 投标评审委员会本次投标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
2. 投标评审标准(1)投标方的技术能力和经验;(2)维修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和先进性;(3)价格方案的合理性和透明度;(4)企业的信用和口碑。
六、投标日程安排1. 投标文件领取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3. 投标评审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4. 中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X月X日七、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与本单位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XXX电话:XXX邮箱:XXX以上为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fa8e64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92.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05.18
•【字号】京财采购〔2016〕810号
•【施行日期】201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6〕810号
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2015]1号)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014]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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