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甘政办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为确保推进质量振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省推进质量振兴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推进质量振兴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在认真总结质量兴市州、质量兴县市区活动经验、巩固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充实扩展并制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职责,强化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组织实施。
2011年底前,全省市、县两级政府要全面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二)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制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意见》及评审细则,对推进质量振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企业努力创新,追求卓越质量绩效。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颁发一次,每次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均不超过4个,2011年底前启动奖励评审。
各地政府、各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积极推进品牌战略。
以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和现代农业中的主导产品、优势产品、特色产品以及市场占有率高、发展空间大的产品为重点,调整、补充和完善全省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对列入规划的产品重点培育,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逐年、逐项督促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指导,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职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9日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要求,确保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20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权责清单为依托,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抓手,以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促进政务信息管理和权力运行过程公开,主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服务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用权公开。
1.推进权责清单公开。
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公开。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2.推进机构职能目录公开。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生态环境保护举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题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学法成效抽查。
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制定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甘政办发〔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6年,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准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4件,各市州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6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件。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19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备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限期纠正。
全年共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省政府规章12件,报备合格率10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文件的纠错力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一)狠抓落实,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适时制定、完善、修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公开发布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普遍落实,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全程监督。
同时,强化考核,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从源头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二)多措并举,持续加大纠错力度。
2016年,备审机关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对《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金昌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审批暂行办法》等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2件规范性文件,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修订后重新发布。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酒泉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5日酒泉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56号),充分发挥标准提档、质量升级和品牌增效对供给升级的组合效用,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重点,更好地发挥品牌对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引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提升消费层次,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企业主体作用、政府推动作用和社会参与作用,构建符合全市产业特色的品牌体系,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重点,强化消费者对酒泉品牌的认可度,推动供给侧与需求侧结构同步提档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品牌发展的环境明显优化,质量基础有力夯实,市场环境得到净化;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主体作用得到发挥、产品品种不断丰富、产品品质全面提升,一大批具有特色的“酒泉品牌”脱颖而出;品牌发展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消费者本土品牌情感深化,消费信心大幅提振。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5•【字号】甘政发〔2014〕109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4〕10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国有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5日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为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一、充分认识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地区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核心要素,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实施标准化战略,有利于更好地创造市场需求,引导社会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发展;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快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发布现行有效地方标准1864项,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标准创新能力较弱,科技创新、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的结合不紧密,实质性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不足,标准化工作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加强和推进标准化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优势技术领域和特色产业为突破口,切实提高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提升发展质量水平、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6〕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6〕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11〕99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设质量强省,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树立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甘肃省委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5〕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甘肃质量奖”)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省政府评审、表彰和奖励,授予省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甘肃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甘肃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甘政办发[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78号2012年7月1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指南,科学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编制《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省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省政府办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1.省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省政府组织机构。
3.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5.省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省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省政府人事任免。
省政府办公厅通过“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甘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完成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工作范围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
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不断强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力保障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制度间的协同配套。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甘政办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言甘肃省有56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24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9.4%。
本规划所指民族地区是指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共21个民族县市,总人口33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9%,国土面积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40%。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52号)要求,依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条件一、发展基础“十一五”以来,全省民族地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历史机遇,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内需的重大决策,成功克服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认真组织实施《甘肃省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甘发改规划〔2006〕999号),经济发展保持较快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取得突破,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如期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甘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日甘肃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零基预算是指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预算安排情况的影响,所有的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预算的一种方式。
为在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持续提高财政理财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决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通过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引导部门立足全局,系统谋划年度目标任务、科学申报编制预算,促进预算管理提质增效,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指向性,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指部门(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正常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必需的基本开支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7.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保障我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发[1999]4号、[2000]6号、[2001]6号、中办发[2000]17号、省委发[1999]22号、省委办发[2000]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二条实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觉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工作部署和各项指示。
第三条维护稳定是全党共同的责任,首先是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纳入全局工作部署,同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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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省委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对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55号)宣布废止,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46号)宣布失效。
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55号2000年9月18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8月2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反映。
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强化财政职能,优化政府财力配置,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预算管理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预算管理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预算编制时间短,编制粗,没有将预算指标细化到部门、单位和项目。
二是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基数加增长”固化了不合理的财力配置,制约了经济结构和社会事业发展布局的调整。
三是预算编制缺少必要的定员定额标准,人员和公共资源底数不清,预算分配和使用透明度不够。
四是政府预算内容不完整,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统筹安排使用程度低。
五是预算资金分配既交叉又分散,随意性较大,追加追减频繁,弱化了预算约束。
改革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对于克服上述弊端,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进程,规范政府、财政和部门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构建公共财政的预算体系,从制度上和管理上推进廉政建设,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预算管理新体制,更好地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甘政办发〔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3日甘肃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要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着眼稳定社会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
1.全面公开、精准解读。
紧扣省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要求,持续关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等宏观政策取向,重点加强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推进十大生态产业、扩大市场消费、推进脱贫攻坚“3+1”冲刺清零专项行动和乡村振兴、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发展和南向通道建设、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的全面公开和精准解读,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达到稳定社会预期目的。
2.加强同步跟进解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7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甘肃省“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
加快铁路特别是中西部铁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铁路建设,扩大路网覆盖面,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路网质量,扩充运输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甘肃省境内主要铁路布局。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铁路基本形成了以兰州枢纽为中心,以陇海兰新通道为主干,其他干线、支线和企业专用线为鱼刺状分布的格局。
境内主要铁路有:陇海线由兰州向东引出,经定西,沿渭河穿过天水,连接西安、洛阳、郑州、商丘、徐州、连云港等重要城市,构成了甘肃省铁路的东通道,是我国西南、中南、华东和华北地区与甘青新藏四省区联系的咽喉要道。
兰新线由兰州向西北引出,贯穿河西走廊,经武威、张掖、酒泉、嘉峪关,连接新疆,并经阿拉山口口岸连接哈萨克斯坦铁路,构成了甘肃省铁路的西北通道,是我国内地与新疆乃至中亚、西亚和欧洲各国联系的铁路要道。
包兰线由兰州向北引出,经白银,沿黄河,连接中卫、银川、石嘴山、乌海、巴彦淖尔和包头等重要城市,构成了甘肃省铁路的北通道,是我国华北和东北地区与甘青新藏四省联系的铁路要道。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省委办发[1995]85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95]85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精简和控制各类会议,压缩会议费支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省委全委扩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会会议(以上为一类会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常委(扩大)会及例会、省纪委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省直综合部门的工作会(以上为二类会议);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以上为三类会议)。
第三条实行会议费总额控制,建立健全领导控会责任制。
以财政部下达我省省级的会议费控制限额或前三年人均年占有会议费乘以省级行政经费供给人员数,确定会议费控制总额。
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一经确定,即按归口将年度会议费总额分解给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实行领导控会责任制。
财政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提供会议费支出和使用情况,作为审批依据。
第四条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凡按照全年工作计划拟定要召开的会议,一律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
其中:一类会议均报省委审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工作部门及群众团体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委办公厅审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一)省直各部门召开会议,须提前半月填写会议审批表,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呈报审批,批复会议天数和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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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
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6]9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7
【实施日期】2016.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6〕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4〕10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68号),协同有序推进全省标准化战略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深入推进标准化改革
(一)开展地方标准清理评估。
1.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和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要求,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整合精简。
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标准内容不属于强制范围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
2.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
对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标准技术内容需做较大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使用需要,且所引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修订的地方标准或已到复审期的地方标准予以修订;技术内容、适用范围等与其他标准有重复、交叉、矛盾乃至冲突的或适用范围较小的,进行整合修订。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认真落实《甘肃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全面推行企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全面落实市州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
市州政府全面建立和落实市级政府层面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出台有关支持政策。
根据市州产业特点和功能定位,加强标准化工作分类指导和服务,积极运用标准化手段,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免费向社会公开甘肃省地方标准文本,为全社会提供标准化政策、法规、信息、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五)积极申请设立甘肃标准创新贡献奖。
充分调动我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的科技进步,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项目。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六)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
严格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
着力实施“标准化+”行动,促进标准化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文明、公共服务的融合发展,在各行各业充分彰显“标准化+”效应。
(一)农业标准化。
1.落实《甘肃省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突出自然环境特色和先进农业技术,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内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50项以上,进一步完善种植、养殖等现代农业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积极发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