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10.27•【字号】内林办发[2016]364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内林办发[2016]364号2015年国家下达我区65万亩退耕还林任务,3.33万亩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经全区共同努力在8月底完成建设任务。
2016年国家下达我区51万亩退耕还林任务,经调度,目前有11.42万亩落实到地块,占计划任务的22.4%,其中完成造林5.85万亩,占计划任务的11.5%。
为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是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途经,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举措。
各盟市、旗县要充分认识退耕还林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克服畏难情绪,努力推进退耕还林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与各工程盟市签订了责任状。
请各工程盟市、旗县进一步对照责任状要求,落实责任。
根据厅领导要求,2017年将落实退耕还林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和进一步落实约谈机制。
三、加快落实2016年任务。
就目前2016年度的地块落实情况看,大部分盟市落实压力还很大。
各地要乘冬季农闲时节,进一步创新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快地块落实进度,抓紧签订合同、整地,编制作业设计等,为2017年完成造林做准备。
同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的申报2017年任务。
四、完善2015年任务建设后续工作。
2015年建设任务虽已完成,但还没有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检查验收,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要求,上图、整理档案,完善后续工作,对不合格地块要落实明年补植补造的监督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内政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2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以下简称“两个确保”),现就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进一步扶持退耕户后续产业发展,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落实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林木后期抚育管护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杜绝砍树复耕现象的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二、政策内容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由当地政府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对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地造林情况,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专人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各相关盟市农牧业局:为全面掌握我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情况,加强工程管理,督促工程抓紧实施,拟定于6月份对2016-2017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16年任务建设执行、完成情况;2017年项目实施情况。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建章立制、工程档案管理及2016年工程完成情况。
(四)2013—2015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盟市农牧业局进行验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
(五)2015—2016年退耕还林还草由旗县验收后,按照《退耕还林还草检查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将相关表格和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二、督查时间6月5-14日督查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6月19—28日,督查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三、督查范围及形式2016-2017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旗县: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宁城县、松山区、敖汉旗。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正蓝旗、东乌珠沁旗、乌拉盖。
包头市固阳县、达茂旗、土右旗。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土左旗、清水河县、。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兴和县、察右后旗、化德县: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杭锦旗、乌审旗、准格尔旗。
兴安盟科右中旗。
通辽市扎鲁特旗、奈曼旗、库伦旗、科右中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区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发展,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增多、面积增大,一些地区圈占浪费林地、违法侵占林地和擅自改变林用途的行为屡禁不止,随意减低、拖欠、挪用各项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侵犯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已严重影响了我区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的基础依托,是林业发展的基本空间。
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荒漠化地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造林绿化难度大,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林地保护、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
要强化合理和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
要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地的方针,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退发[2018]54号【发布部门】60428【发布日期】2018.05.30【实施日期】2018.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以及我局2016年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际需要,我局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3月22日内政办发[2002]1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收入得到增加,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草)项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草)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
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计划部门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和种苗管理供应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源协调、调剂和发放工作。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的“五到旗县(市、区)”。
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
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呼伦贝尔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及工作措施
社 会 退耕 积 极 性 普 遍 高涨 , 群 众 由过去 的“ 要 我退 耕 ” 变 成
了“ 我 要退 耕 ” 【 l - 2 1 。
2 采 取的 主要 措施
要科 学 设计 。 组织 做好 作 业设 计 , 落 实相 应 的植 被恢
复方 式和 造林 树 种 。 要 选择 适合 当地 生 长条 件 、 生 态效 益 良 好、 易 于形成 后 续产 业规 模 的 良种壮 苗 。 二 要进 一 步加 强档
l 退耕 还 林工 程取得 的成效 1 . 1 加快 了生态 建设 步伐
调整有机结合 , 并 以市 场 为 导 向 , 按照“ 因地 制 宜 , 发 挥 优
势, 突 出重 点 , 形成 特 色 ” 的原 则 , 积 极抓 好 后续 产业 发 展建
设 工作 。 在坚 持 生态 效益 优先 的前提 下 。 鼓励 、 引导、 扶持 农
呼伦 贝 尔 市通 过 几 年 的努 力 , 共 完成 近 9万 h m 退 耕 地 还林 工程 任 务 , 近 3万 农 户 、 1 2 . 5万 人 口受 益 。 工 程 的实 施, 增 加 了 当地 森 林覆 盖 率 , 减 轻 了水 土 流 失 和风 沙 危 害 , 而且 促进 了 农村 产业 结构 调整 , 增 加 了农 民收 入 。
户 的切 身 利益 , 而 且对巩 固退耕 还林 成果 , 促进 林业 事 业 又 好 又快 发 展和建 设 生态 文明 , 都具 有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3 . 2 抓抚 育管 护
元, 而 且 将 一直持 续 到 2 0 2 1 年。 同时 , 由于 各地 积 极 发展 后 续产业 , 以及 部 分 剩 余劳 动 力 转 移从 事 第 二 、 三产 业 , 使 农 民家 庭收 入 明显 提高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依法规范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盟、设区的市、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2024年呼和浩特市退耕还林还草土地利用变化及其效益研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退耕还林还草土地利用变化及其效益研究》篇一一、引言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其土地利用状况与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地区乃至全国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愈发突出。
为应对土地资源的压力和改善生态环境,呼和浩特市实施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通过这一工程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本文旨在研究呼和浩特市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利用变化及其产生的效益。
二、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了过度开垦、土地退化等问题。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生态修复措施,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呼和浩特市作为典型的农牧交错区,其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于当地乃至更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改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本研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以及统计数据分析等手段。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呼和浩特市近年来的土地利用变化遥感监测数据、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等。
四、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变化分析1. 土地利用结构变化:通过对遥感数据的分析,发现呼和浩特市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后,土地利用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农用地比例有所下降,而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的比例显著增加。
2.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变化:随着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推进,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也发生了明显变化。
原本的农田逐渐被林地和草地所替代,形成了更为合理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五、退耕还林还草的效益分析1. 生态效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有效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提高了植被覆盖率,减少了水土流失,对于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2. 经济效益:一方面,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提供了新的增收途径;另一方面,生态环境的改善也吸引了更多的投资,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3. 社会效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提高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了人居环境,同时也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2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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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字[2003]114号 2003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J],
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J],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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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林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林地补偿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拥有广阔的林地资源。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林地补偿标准,以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对内蒙古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对于不同类型的林地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地补偿办法》,内蒙古将林地分为天然林地、人工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三类,对于每类林地的补偿标准均有详细规定。
其中,天然林地的补偿标准主要根据林地的保护价值、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核算,而人工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的补偿标准则主要考虑到林地的造林成本、养护成本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林地补偿的支付方式也有详细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地补偿办法》,林地补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年度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根据林地的类型、面积和补偿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对于林地补偿的审核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地补偿办法》,对于林地补偿的审核和监督,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考虑了林地的类型、面积、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等因素,以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内蒙古还建立了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内蒙古的做法为其他地区的林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为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内蒙古 土地资源整治实施方案
内蒙古土地资源整治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综合利用内蒙古的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1.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体制。
加强土地资源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机制。
完善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体系,健全土地出让和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量控制。
2. 加强土地整治和提质增效。
开展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推进旱改水、单产大幅度提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恢复工程,实施草原整治项目。
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3.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化。
规划开展农村住房和村庄整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制度。
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4. 推动城镇土地整治。
加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
推进城市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和土地复垦工作。
改善城市土地利用环境,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5. 加强土地资源监测和评估。
建立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和普查体系,健全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加强土地资源评估和价值评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6.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监管。
加强土地资源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土地资源污染治理的力度。
7. 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和开发。
推动土地资源利用的多元化和综合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农业产业化。
开展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试点项目,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8.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土地资源整治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效益最大化。
敖汉旗退耕还林补植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
敖汉旗退耕还林补植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敖汉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是一个重要的农业县,也是很多农民的家园。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质量,敖汉旗实行了退耕还林政策,并开展了补植造林作业。
下面是一份针对敖汉旗退耕还林补植造林作业的设计说明书。
一、项目背景敖汉旗地处北方干旱半干旱气候区,土地资源贫瘠,水资源缺乏。
但是,由于长期的农耕活动和过度放牧,土壤退化严重,植被减少,环境恶化,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改善土地质量,提高生态环境,敖汉旗决定退耕还林,并开展补植造林作业。
二、项目目标1.改善土地质量:通过补植造林,提高土地保水保肥能力,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土壤质量;2.提高生态环境:通过种植树木,增加植被覆盖率,减少沙尘暴的发生,改善空气质量,提高生态系统健康状况;3.增加经济收入:通过种植经济林木,培育林下经济,为农民提供增收机会。
三、项目内容1.选择合适的造林树种:根据敖汉旗气候、土壤特点,选择适合的树种进行补植造林。
根据当地土壤状况,可以选取柠条、苦杏、栲树等树种。
2.树种繁育与培育:进行种子繁育、苗木培育等工作,确保供给足够的良种苗木,保证树苗的质量。
3.林地准备工作:对退耕地进行清理、平整,处理地面草根、杂草等,并施加适量的有机肥料。
4.造林作业:按照一定的行列间距,在退耕地上进行造林作业。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直播、定植等方式进行造林。
5.农民培训与管理:宣传敖汉旗补植造林政策,提供相应的培训,帮助农民掌握造林技术,并加强对树木的管理与维护。
四、项目进展计划1.前期准备:包括树种选择、种子繁育与培育等工作,预计耗时1个月;2.林地准备:包括退耕地清理、平整和施肥等工作,预计耗时2个月;3.造林作业:按照计划进行造林作业,预计耗时3个月;4.农民培训与管理:开展培训活动,加强对树木的管理与维护,预计耗时1个月。
五、项目预算六、项目效益评估1.改善土地质量:退耕还林后,土地保水保肥能力提高,土壤质量得到改善;2.提高生态环境:补植造林后,植被覆盖率增加,沙尘暴发生减少,空气质量得到改善;3.增加经济收入:补植经济林木,培育林下经济,为农民提供增收机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7.31【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四章农村、牧区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林地、草原,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三条自治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法》与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牧区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所在地的旗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更换土地证书。
在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前提下,林业、草原、渔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用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利用。
第六条凡地界不清、地权不明的土地,由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54号2002年11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
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内政发[199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内政发〔1999〕1号1999年2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有效制止乱开滥垦草地林地、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实现自治区农牧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如下命令:一、必须停止一切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等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一律无权批准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
从现地起到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冻结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用草地、林地以外的一切开垦审批事项。
已批准但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不论是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不论是何种名义、何种方式,都必须立即停止实施。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实施和开垦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而继续开垦天然草地、宜林地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从速清理涉及开垦、复垦的有关政策文件各地区要尽快组织力量,对过去出台的涉及开垦草地、林地的文件进行清理。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垦植条款不符的地方或部门文件,必须立即修订;在未完成修订前一律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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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农网发布时间:2007-1-30 8:35:00【字体:大中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
同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各个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旗县人民政府为退耕还林工程承担单位,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旗县,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
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对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
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粮食补助、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工程建设质量和任务完成承担直接责任。
(四)退耕户、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内容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退耕还林任务。
对任务完成、建设质量、后期抚育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人应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条例》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施资格。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一)退耕到户原则。
只有承包到户的耕地才能实施退耕还林。
对于集体机动耕地、国营农牧林场耕地,需退耕还林的,必须先承包到户后再予实施。
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
(二)生态效益优先原则。
退耕还林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旗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
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给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在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基础上,结合退耕还林,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通过生态建设带动畜牧业发展,利用林草优势发展饲料、畜产品加工及林产品加工等后续产业,培育新的生产门路,努力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创造条件,确保退耕还林能够“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
(三)综合治理原则。
实施退耕还林地区应把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建设成效。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
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现象,保护建设成果。
(五)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生产条件较好,又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六)适地适树原则。
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按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按作业设计和有关标准检查验收。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在符合国家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
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重点发展耐干旱灌木,恢复林草植被。
在水分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地区,应注重发展经济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
(一)自治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编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旗县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职工。
作业设计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六条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旗县,旗县逐级分解落实到户。
(一)在符合生态区位的条件下,要给贫困山区、沙区和贫困户优先安排退耕还林任务。
(二)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单位,要将退耕任务落实到农户和职工个人,并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
(三)任务分解落实应相对集中连片,按流域安排退耕任务,禁止搞地区平衡,禁止搞“形象工程”。
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年度实施单位,一次规划,年内全部完成,不跨年度安排退耕任务。
第七条凡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区位重要、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及重点风沙区沙化耕地,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均应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原则上人均退耕面积不超过5亩。
尽量扩大退耕农户数量,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耕地,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农户退耕面积不均和“垒大户”现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不准退耕。
第八条退耕还林后,禁止在林带间种植一年生粮经草作物,可采用林草带状间作模式,间种多年生牧草、药材等。
还经济林及需采取全面整地、抚育等经营行为的,必须制定水保措施。
第九条退耕还林实行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
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减免农业税,具体减免数量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退耕前常年产量合理确定。
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
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标准。
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委托补助粮发放单位从补助粮中代扣农业税。
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
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旗县,其农业税收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退耕还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原则上发给农民自行采购。
如自行采购有困难,在征得农民同意后,也可由林业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如有节余,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用。
种苗和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不得强行向退耕还林者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林木种苗市场,完善种苗生产供应机制,保证种苗数量和质量。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种苗调运、供应、生产、培育、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
充分发挥国有苗圃、国有林场附属苗圃生产能力,鼓励乡村集体、企业与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生态建设培育高标准、高质量的种苗。
大力推广容器育苗,积极推行“三定一合同”方式,即定点育苗(采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合同订购。
(三)工程所需种苗的生产、销售和供应实行“两证一签”制度,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合格证和种苗产地标签的种苗,方可用于退耕还林。
(四)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行为。
禁止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种苗经营活动。
严厉打击种苗销售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退耕还林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把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放在重要地位。
(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应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二)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有针对性地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适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
(三)各旗县都要建立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技术承包制度,组织一批相对稳定的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
要明确项目技术责任人,实施技术承包责任制。
同时,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技术培训。
(四)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促进工程管理数字化、精确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生活补助和粮食补助期间,还应承担一定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没有宜林荒山荒地的,可由旗县、乡镇统一组织异地还林。
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承担异地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的团体和个人,可享受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旗县、自治区、国家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一)旗县自查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进行检查,不得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
检查结果,必须经退耕户签字确认。
检查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台帐,绘制“退耕还林建设分布图”,并将自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
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旗县自查工作,并将旗县自查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二)自治区复查在旗县自查的基础上,以旗县为单位,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复查。
自治区复查后,向国家上报复查成果,并申请国家核查。
第十五条按照旗县自查结果,严格兑现国家有关政策。
(一)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
《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一式四份,林业、财政、粮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户为单位,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为依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无偿发给退耕户),作为农户领取兑现粮食、生活补助费的依据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