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谈资产评估报告摘要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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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谈资产评估报告摘要的规范化 一、资产评估报告 亟待规范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很多方面不够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方法表述。
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
目前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而在资产评估方法的评 估报告中,有的将成本法描述为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成本加和法、成本逼 近法;将收益法描述为收益现值法、 超额收益法、 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将市场法描 述为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法、市价法、市场比较法、相对估价评估法、市盈率 法。
对同一评估方法的表述各式各样。
2.评估目的表述。
资产评估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 资产评估所要实现 的一般目的是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满足特定资产 业务的需要,特定资产业务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 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租赁等,一般情况下资产 评估目的指的是特定目的。
调查中我们发现,对评估目的的表述各不相同,与上述评估目的差别较大, 如表述为:实物资产的转让、中外合资合作、提供价值依据、资产重组、资产核 实、为改制提供价值依据、用部分资产投资、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对外合资合 作、共同出自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的出售、受让实物资产、收购实物资 产、资产置换、转让车间的资产和负债、出售整个公司、转让所属分公司、出售 整体资产、公司收购、股权结构调整、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与资产置换、 增资扩股、股权赠与、项目经营权的转让等。
3.评估对象的表述。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评估对象是泛指资产,而在具体 资产评估实践中, 资产评估对象的是指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对哪些资产进行评 估,这由需要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范围决定 ,资产业务涉及到哪些资产,这些就成为具体的评估对象。
而目前对资产评 估对象的描述多种多样, 可将其归为如下五类: ⑴把评估项目描述为“全部资产 和负债”。
⑵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为收购和出售企业, 而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 行评估。
⑶把评估项目描述为转让(出售)或部分转让(出售)股权所涉及的对被持 股公司的评估。
由于转让股权涉及到按持股比例计算对被持股企业的净资产收益 权,所以这类评估一般是对企业价值评估后,方可得到股权价值。
⑷把评估项目 描述为整体或部分股权与资产置换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于置换过程中交易 的双方要弄清整体或部分股权所代表的资产的价值, 此类项目的评估也属于企业 价值评估。
⑸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企业增资扩股而涉及到的对整体资产的评估。
在 增资扩股前需要评估企业当前的价值, 每股所代表的净资产的收益权, 进一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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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新股票的发行价格。
4.评估增减值披露 资产评估增减值率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一项重要指标, 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报 告书摘要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比如,有些报告只标出了评估价值,无法计算 其增值额及增值率;有的披露内容不全,未披露账面价值或资产原值。
5.评估假设和评估前提条件的说明不规范。
同一个资产评估对象如果其基本 假设发生了变化,则最终的评估结果很可能会很大的差距。
一般情况下,评估报 告的观点和结论是仅仅局限于所报告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 如果在报告中没有对 假设和条件的设定进行严格的限定, 很可能造成评估结果的误用和误解。
调查中 发现,很多报告没有明确表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上述种种不规范的表述, 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内人士尚还能通过不同的表述进 行辨别、理解报告的内容。
但对非专业人士来说,便很难理解报告的涵义,更有 甚者, 有些资产评估事务所或公司可能故意滥用专业术语来掩盖资产评估报告的 真实意义。
使公司利益相关者不能准确了解公司有关资产的价值状况, 给相关决 策和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甚至造成决策失误。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种种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相关规定 和制度 不全面、不具体。
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国际评估准 则(IVS)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都对资产评估报告做出了较为具 体的规定。
我国对资产评估报告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如 1999 年 3 月发布的 《资 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 主要是为了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够 较好的了解资产评估情况, 便于工作管理,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是 为了满足管理部门的要求。
规定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 说明评估报告书中的 关键内容: “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摘要”必须与 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 不得有误导性内容等。
按这种规定编制的报告不能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它忽视了评估假设、 价值类型说明和评估责任界定等 一系列问题。
显然对评估报告摘要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且与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其次,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和全面。
1997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2 号)”的通知 中, 规定招股说明书第 18 项为资产评估报告。
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包括: 介绍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聘请有资格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评估机构对 其资产进行有效评估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各类资产(按资 产负债表大类划分)评估前账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2)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后净 值;(3)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4)各类资产增(减)值的主要原因;(5)还应该简 单介绍资产评估时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 并说明是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应该说 这些条款是最基本规定,或者说是最低要求。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21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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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1]41)的通知中,对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进行了修 订, 取消了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专项规定, 只在财务会计信息中有相关规定。
在第 131 条规定了单项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 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 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披露评估结构、评估方法;在第 138 条规定了发行人在 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 进行资产评估并据以进行账务调整的, 发行人应扼要披 露上述资产评估所履行的程序和采用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值、 评估值 及增减情况,对增减变化超过 3%的,应说明原因。
21 年和 1997 年的规定相比, 出于对重点问题的要求, 省略了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专项规定, 对具体问题 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而总的披露要求更加不系统不全面, 资产评估事务所完全 可以在报告中回避相关问题。
第三, 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审查不严格。
有些披露的报告摘要没有经过有关部 门的严格审查, 便可较为顺利的在报刊披露。
有些披露的评估报告摘要并没有完 全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披露格式与要求。
三、规范措施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规范问题的解决, 表面上看只是文字的表述问题, 而实际 涉及的内容却比较多,我们应尽快的加以规范。
首先, 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构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 要提高对资产评估报 告披露不规范及其危害性的认识, 会计信息失真和虚假已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目 前也不能忽视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应尽快加强评估信息披露的规范。
其次,尽早出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评估方法应用 以及评估目的的描述等进行规范和引导。
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出台《资产评估 报告准则》和评估信息披露要求,对评估报告及其报告书摘要的撰写进行规范。
可以参考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 规定的作法,要明确评估摘要中需披露的具体项目,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 的、评估假设与前提条件、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增值 额。
还要明确规范评估用语,尤其是评估对象、方法和目的的表述,提高资产评 估信息的全面性和可比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第三, 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据准则和规范, 对需披露的评估报告和摘要进行合 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告坚决不予披露, 杜绝评估信息的失真和虚假, 满足相关利益者的需要,使投资者得到更有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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