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背景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流程3.1 工人实名登记3.2 身份验证程序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3.4 实名制管理的协同工作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4.2 工人责任4.3 政府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5.1 法律法规5.2 政策文件6. 实施情况监督和效果评估6.1 监督机制6.2 评估方法6.3 改进措施7. 附件7.1 实名登记表格7.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附件:1.《建设工程法》2.《劳动法》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建筑工人在参与工程施工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其真实身份的管理制度。
2. 实名登记:工人必须提交真实姓名、联系号码等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3. 身份验证:通过工人的联系或其他有效证件,验证其身份真实性。
4. 信息管理和保护:对工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5. 违规处理:对工人实名制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6. 企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人实名制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7. 工人责任:工人必须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相关程序。
8. 政府监督与支持:政府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1.1 目的和重要性1.2 应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与处罚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步骤3.1 工人实名登记流程3.2 身份验证程序和方法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3.4 实名制管理各方的协作与配合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4.2 工人的责任和义务4.3 相关部门和政府的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5.1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5.2 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6. 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6.1 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6.2 实名制管理的评估指标和方法6.3 结果分析和改进措施附件:1. 实名登记表格样例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样例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指建筑工人在参与建筑施工前,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施工工人身份真实的管理制度。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落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全省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省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市、州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业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五条市州、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本行政区建筑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可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的信息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势在必行。
为此,特制定并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将相关通知如下: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筑工人是建筑行业的主力军,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建筑行业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建筑工人身份不清、工资拖欠、劳动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过实名制管理,可以准确掌握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从业经历、技能水平等情况,为企业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供依据,提高施工效率。
同时,实名制管理有助于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实名制管理还能够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实名登记建筑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技能等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培训记录、从业经历等。
2、考勤管理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工人进行考勤管理,记录工人的出勤情况。
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人工资支付和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3、工资支付管理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建筑工人的工资卡中,实现工资支付的实名制管理。
严禁通过班组长、包工头代发工资,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
4、培训管理建筑企业应当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通过培训,提高建筑工人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5、诚信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诚信档案,对建筑工人的违规行为、劳动纠纷等进行记录,并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20-07-01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1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郑建文〔2020〕133号)。
为了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本办法,进行如下解读和分析,以供参考。
一、背景依据按照我市创建扫黑除恶“排头兵”目标任务和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体系建设工作安排,为从根本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努力实现至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为规范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根治欠薪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共有32条,对应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比较全面系统规范了我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监管职责。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案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筑工人的责任以及信息化监管手段内容。
第九条:工资性工程款。
对《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的相关内容,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比例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工资专用账户。
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及考勤设备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重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三)参加工伤保险;(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 1 -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三)参加工伤保险;(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解读
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解读【1】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的修改进行详细解读。
二、修改内容及解读1. 第一章1.1 范围:明确适用范围,并指出适用此办法的建筑工人包括在岗、离岗和退休的建筑工人。
1.2 注册与登记:强调建筑工人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与登记,并明确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1.3 实名信息保护:添加关于保护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责任主体和保护措施。
2. 第二章2.1 考勤管理:提出严格落实建筑工人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记录的内容和管理要求。
2.2 考试认证:明确建筑工人必须通过考试认证,才能从事相应工种的建筑工作,并规定认证的细化流程。
3. 第三章3.1 奖惩制度:明确定义建筑工人的奖惩制度,并规定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奖惩措施。
3.2 违规处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不同违规行为应采取的惩罚措施。
三、附件附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本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管理:指在特定领域,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管理与使用的制度或措施。
2. 考勤管理:通过记录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及工作内容,以评估员工工作表现的管理方式。
3. 考试认证:指通过考试获得相应资质证书,以证明在某个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认证。
【2】一、背景介绍为了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并进一步规范相关的管理流程,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版本。
本文将对此次修改的具体解读进行详细说明。
二、修改内容及解读1. 第一章1.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此办法的建筑工人包括在岗、离岗和退休的建筑工人,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实名制管理的覆盖面。
1.2 注册与登记: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注册与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登记所需的必要信息和登记程序。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现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企业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支付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是指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具体工种劳务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和虽非农村户籍但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实体劳务的人员。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劳动部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为了规范建筑工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和劳动保障水平,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一、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筑企业在招用和管理建筑工人时,必须进行详细的身份核实和登记工人的相关信息。
其目的是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工人队伍的管理,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实名制管理的意义在于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工人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准确的工人数据,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权益保护。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工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焊工、砌筑工、油漆工等。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三、管理办法1.工人报到登记建筑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必须要求工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登记和核实。
要记录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登记信息要及时输入工人信息数据库。
2.工人培训和考核建筑企业应对新入职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培养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确保工人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范。
通过考试合格的工人方可上岗。
3.工人管理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位工人的档案完整、准确。
工人入职后,要及时录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
建筑企业应为每位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保障工人的权益。
工人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企业应及时报备和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4.工人离职和调动工人离职时,要办理相应手续,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结算工资等。
离职工人的档案要做好保存工作,以备日后查询和维权。
工人调动时,企业要及时更新工人信息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建设部门对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建筑企业按照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背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和安全,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社会部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并于近期开始试行。
试行内容实名登记所有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所在工地等信息。
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登记并提供给管理部门备查。
同时,工人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在工地上班。
工资支付建筑单位需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人工资,且需进行银行代发。
工人也应开设工资卡,并保持联络方式畅通。
安全管理建筑单位需为所有工人购买工伤和意外险或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在工地上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具等。
岗前培训新进工人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常识、操作规程、环保要求等。
培训后须借助考核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好培训记录。
实施效果实名制的试行将有助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规范化管理,有助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通过实名制和信息化手段的推广,将能够以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建筑工人管理,让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生效。
困难和挑战试行实名制办法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例如,工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工人流动性导致的管理和信息更新困难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继续完善制度,并与工人和建筑单位建立更加紧密地联系,以达到良好的沟通。
总结建筑工人实名制的试行标志着政府加强了建筑行业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针对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困难,我们需要寻找解决方法,以确保试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土建质量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土建质量员考试题库及答案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员考试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正确答案:A2、下列关于危险源的说法错误的是()。
A、炸药属于第一类危险源B、工人操作失误是第二类危险源的C、人站在高处属于第二类危险源D、高处作业无防护栏杆属于第二类危险源正确答案:C3、外墙产生漏水需要三个要素,破坏任何一个要素,就可以阻止水的渗入。
下列要素,不属于产生外墙漏水的要素的是()。
一、水B、压力C、孔隙d、压差正确答案:B4、下列关于《建筑市场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说法错误的是()。
形容词(adjective的缩写)用息由基本息、优秀用息和不良用息组成。
b.建筑市场各方用息公示期为:优秀用息公示期一般为5年。
C、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应列为黑名单d.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异议用息投诉和复核制度,公开异议用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正确答案:b。
5.关于舒明浩123应用于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制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B、原有建(构)筑物和总平面的实测图c、通用设计图纸和标准设计图纸D、BIM模型正确答案:D6.下列说法中,()的优点不属于承插式扣件式钢管支架。
A、安全可靠B、搭拆快速c、节约材料d、灵活的架设尺寸正确答案:D7、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无效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市〔 2019〕1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市【2019】18号筑建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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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
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
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