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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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病历书写规范修改内容.

病历书写规范修改内容.
5、自费项目告知。收费项目或自费比例较高的检查和治疗。
6贵重药品、高值耗材的告知。
(1)贵重药品.是指日使用费用较高的药品。
(2)高值耗材:主要是指直接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生产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价值相对较高的消耗型医用器械。主要由植入和介入材料组成,包括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等材料。
和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一)告知范围。
1.病情变化时,如病危病重的告知。
2各种手术、有创操作的告知。
变更手术方式的告知。在手术、有创操作中,当手术方式、治疗措施改变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如在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术中,发现冠状动脉闭塞达到一定程度,需要行支架植入或冠脉塔桥术,应履行二次告知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8.拒绝检查、治疗的告知。患方拒绝检查、治疗时,医师应告知患者检查、治疗的意义、拒绝检查、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以及替代方式,并在病程中记录相关内容,必要时应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9.出院注意事项的告知及自动出院患者的告知;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前的病程记录中。自动出院的患者,应签署未愈患者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同时在病程中记录相关内容。
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中修订及增加的内容
1、第四条(三)在“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后增加“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2、第七条凡涉及署名处,均改为署“全”名。
附件:病危病重通知书参考样本
7输血及血液制品的告知。
( 1 )在输血治疗前及输血液制品前应进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在紧急情况时,输血前的实验室检查未回报时,可在知情同意书及输血申请单中注明已经抽血检查的内容,待结果回示后在输血申请单、知情同意书中补填。

解读新版《病历书写规范》

解读新版《病历书写规范》
上级医师查房意见),24小时内接收死亡记录。
阶段小结 (P.124)
住院时间长者,由经治医师每月书写病情小结 按时于病程记录中书写。不另立专页。 重点小结目前诊断、目前情况、诊疗计划及注
意事项。
抢救记录 (P.125)
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所作的记录。 *日期时间 病情变化情况(起因、症状、体征、检查结果等) *抢救时间、具体抢救治疗措施、过程、效果 *履行告知程序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
次入院的现病史。 *非同一疾病住院,应写入院记录。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P.113)
主 诉:本次就诊主要症状和(或)体征。 现病史:同“入院记录”。 住院经过:包括入院体查、检查、诊断。住院
诊治具体情况(检查、治疗、结论、效果、患 者病情状况)。患者或家属出院意愿、签字。 *出院诊断: *出院医嘱:途中、出院后医嘱及注意事项。
成。 *D型病例上级医师查房应在入院12小时内完成。 *查房医师应对记录进行审阅、修改、签名。上级
医师应邀对急、危、病情变化患者指导查房,应 即时对记录进行审核、签名。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P.119)
另立专页。含科内会诊、院内、院外会诊、术 前讨论等。
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全名及职称) 主持人:(实际主持人、专业技术职务)由科
械、麻醉、诊治具体过程)

过程是否顺利,术中、术终患者情况。

结果分析(数据获得,标本性状,送检项目等)
术后观察处理,向患者说明注意事项
由施术者术后即时书写记录并签名
会诊记录 (P.136)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一、前言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病历在临床诊疗、医学研究、医院管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病历书写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病历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保存,确保病历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至少30年。

特殊病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3.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的环境中;电子病历应保存在医院信息系统内,并定期进行备份。

4.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涂改、折叠、损坏、丢失。

如遇病历损坏,应及时修复或复制,并在病历中注明原因及修复、复制时间。

5. 病历销毁:达到规定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6. 病历移交:医务人员调动、退休或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病历按照规定移交给接班人或所在科室,确保病历的连续性。

7. 病历保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病历书写病历书写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原则。

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a. 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体清晰、工整,不得使用铅笔或红笔。

b. 病历内容应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不得虚构、篡改。

c. 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方言、土语或简称。

d. 病历应及时书写,不得拖延。

2. 病历书写具体规定a. 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医嘱等内容。

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与解读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与解读
4,内容:病例特点 拟诊讨论(诊断、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
(2个或以上疾鉴别病:支持点、不支持点)
诊疗计划
首次病程记录错误例举
2009.7.5 11:30 Am 首次病程录
患者因间歇性发热 4月入院。体查见病人一 般情况尚可,无明显贫血,浅表淋巴结不大,睑 结膜可见出血点,双肺清,心尖区可闻及双期杂 音,腹平软, 肝脾未及。入院诊断暂考虑Fou, 感染性心内膜炎, 准备做血培养, 心脏超声及胸 片检查,暂行对症治疗, 观察体温变化, 待检查 结果出来再定特殊治疗方案。
改 错:
1,T、P、R、BP应有固定顺序。HR应改为P 2,皮肤有无出血点蜘蛛痣,对消化道出血是
重要的阴性体征,不能一带而过。 3,头颅大小正常,不代表无畸形,不能省。 4,体查应按头颈、胸腹、脊柱四肢的顺序,
不能先描写胸再返回至颈部。
辅助检查
书写内容:
入院前重要检查(与本病诊断有关)
要 求:
1, 标题(辅助检查)……独立一行
疾病诊断、手术、各种治疗操作名称:
书写和编码应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的规范要求
各种检查报告单粘贴整齐、方便查阅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住院病历记录(完整的)
一般项目: 专科情况
主诉
辅助检查
现病史
病历小结
既往史
初步诊断
个人史
入院诊断
婚育
修正诊断
月经史
补充诊断
家族史
最后诊断
体格检查
签名日期
入院记录: 无系统回顾及病历小结
初步诊断: 主病在先,次病在后
本科在先、他科在后 先写病名,后记其它
最后诊断: 主治医师审查签名
确 诊 日期
诊断提醒 :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增加内容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增加内容

新旧版病历书写规范不同之处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增加: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的行为.(特指是一种行为)增加: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极端负责的精神”改为“认真负责的精神"。

增加: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规范(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增加内容)去除原第8条中“(抢救记录)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眉栏项目增加“病区"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增加内容)或近亲属、关系人(增加内容)签字。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删除原“词素中的数字一律使用汉字,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增加:异常检验或检查结果应用红笔在报告单上方标注.实施电子病历后,能支持检验或报告单满页打印者,可将检验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报告时间顺序满页打印.表格式病历条款增加“包括护理的各种表格”.第二章病历的格式与内容第一节门(急)诊病历【门诊初诊】删除:急危重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详细到时分)(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已明确要求所有时间记录均应详细到时、分)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的检查,因注明医院名称和检查日期,增加:检查项目、报告单号、结果.删除:急危重患者门急诊记录要求。

增加: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门诊病历、住院证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原为圆珠笔书写).主诉:主要症状(或体征)(增加内容)及持续时间。

病史:增加伴随症状、体征.初步诊断:需写出本次就诊的初步诊断(增加内容)。

如不能诊断明确,可写“╳╳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 (增加内容)。

增加: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增加:收住院病人写明收住院科室.增加:医师签名,字迹应清楚易认。

【门诊复诊】增加:主诉:可写“╳╳疾病复诊”或书写主诉。

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改动点

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改动点

交流: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2版)改动点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丁奉第一章病历书写旳基本规则和规定(增长):1计算机打印旳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留旳规定。

2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3异常检查或检查成果应用红笔在汇报单上方标注。

第二章病历旳格式与内容1(1)门诊病历、住院证书写——取消圆珠笔书写。

(2)门诊病历——增长: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

(3)门诊复诊病历:增长——主诉:可写“╳╳疾病复诊”或书写主诉。

2增长急诊观测病历书写规定。

3入院记录:1)“婚姻史、月经史”从“个人史”中分出来单列小标题。

2)删除:住院医师自己修正诊断;“修正诊断”一律用红笔。

3)增长:修正诊断必须与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病案首页一致。

4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增长:仍需书写病程记录!5 新增:日间病房病历。

第三章各专科病历书写规定增长三个章节:肿瘤内科、不孕不育症、康复医学科第五章病程记录及其他记录书写规定1初次病程记录(变化重点)(1)病例特点:应对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顿后罗列本病例特性,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旳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初步/入院诊断、诊断根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针对初步/入院诊断逐一列出有关诊断根据;对诊断不明旳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断计划:1)病情评估,提出详细旳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2)诊断过程中应注意旳事项和对也许出现问题旳防备措施;3)诊断计划要有针对性,要有详细旳治疗方案;4)与否入临床途径。

5)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指住院医师)完毕初次病程记录书写后24小时内,须有主治及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

2增长:对住院时间超过30天旳患者,每隔30天书写一次科室大查房记录(全科或全病区医护人员参与)。

3增长:急救病例旳急救记录需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医师审签。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本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本

病历书写规范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名称为准。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米)、cm(厘米)、mm(毫米)、μm(微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等。

六、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要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七、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书写时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八、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一律用红色墨水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具体要求如下:(一)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如仅供教学资料使用,可以不归档保存)。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与解读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与解读
规范理解不足
部分医务人员对新版病历书写规范的 具体要求和重要性理解不够深入,导 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偏差。
技术更新滞后
新规范要求使用电子病历系统,但部 分医疗机构技术更新滞后,影响规范 实施。
时间压力大
不足
新规范发布后,部分医疗机构未能及 时组织足够的培训,导致医务人员在 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
02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的主要变 化
病历内容的变化
增加了患者基本信息
强化了诊断依据
新版规范要求在病历中增加患者基本 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 方式、身份证号等,以便更好地了解 患者情况。
新版规范要求在病历中详细记录患者 的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 等诊断依据,以提升诊断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增强患者信任度
规范的病历书写能够让患者感受 到医疗机构的专业性和责任心,
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
减少医疗纠纷
准确、全面的病历记录有助于澄 清医疗过程中的责任,减少因信
息不透明导致的医疗纠纷。
提高患者满意度
规范的病历书写能够让患者更清 楚地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细化了病史记录
新版规范要求对患者的病史进行更详 细的记录,包括既往病史、家族病史、 用药史等,以便更好地评估患者的健 康状况。
病历格式的变化
统一了病历格式
新版规范对病历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包括病历封面、正文、医 嘱等部分的格式要求,以提高病历的规范性和易读性。
优化了病历排版
新版规范对病历的排版进行了优化,要求字体、字号、行间距等符 合规定,以提高病历的美观度和易用性。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与解读
目录
• 引言 •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的主要变化 •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解读 •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实施中的问题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新】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新】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新版病例书写规范(详解)

新版病例书写规范(详解)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病历书写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最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完整版

最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完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原始记录,也是医学科研与教育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病人支付的凭证。

它能真实的反映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

是法律的可靠证据。

有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两种。

住院病历包括:体温单、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单、手术同意书及清点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单、出院记录单等。

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病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

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工作记录的行为。

病历是临床医师进行正确诊断、抉择治疗和制定预防措施的科学依据。

它既反映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和业务水平,也是临床教学、科研和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同时还是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医院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

病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医务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规范地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和要求:1.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2.病历书写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表述准确,语句简练、通顺;书写工整、清楚;标点符号正确;书写不超过线格;在书写过程中,若出现错字、错句,应在错字、错句上用双横线标示,不得采用刀刮、胶贴、涂黑、剪贴等方法抹去原来的字迹。

3.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审查修改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

新版病例书写要求规范(详解)

新版病例书写要求规范(详解)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病历书写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最新版病历书写规范

最新版病历书写规范

最新病历书写规范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原始记录,也是医学科研与教育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病人支付的凭证。

它能真实的反映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

是法律的可靠证据。

有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两种。

住院病历包括:体温单、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单、手术同意书及清点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单、出院记录单等。

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病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

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工作记录的行为。

病历是临床医师进行正确诊断、抉择治疗和制定预防措施的科学依据。

它既反映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和业务水平,也是临床教学、科研和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同时还是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医院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

病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医务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规范地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和要求:1.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2.病历书写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表述准确,语句简练、通顺;书写工整、清楚;标点符号正确;书写不超过线格;在书写过程中,若出现错字、错句,应在错字、错句上用双横线标示,不得采用刀刮、胶贴、涂黑、剪贴等方法抹去原来的字迹。

3.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审查修改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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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病历书写规范不同之处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增加: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的行为。

(特指是一种行为)增加: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极端负责的精神”改为“认真负责的精神”。

增加: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规范(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增加内容)去除原第8条中“(抢救记录)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

眉栏项目增加“病区”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增加内容)或近亲属、关系人(增加内容)签字。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删除原“词素中的数字一律使用汉字,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增加:异常检验或检查结果应用红笔在报告单上方标注。

实施电子病历后,能支持检验或报告单满页打印者,可将检验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报告时间顺序满页打印。

表格式病历条款增加“包括护理的各种表格”。

第二章病历的格式与内容第一节门(急)诊病历【门诊初诊】删除:急危重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详细到时分)(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已明确要求所有时间记录均应详细到时、分)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的检查,因注明医院名称和检查日期,增加:检查项目、报告单号、结果。

删除:急危重患者门急诊记录要求。

增加: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

门诊病历、住院证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原为圆珠笔书写)。

主诉:主要症状(或体征)(增加内容)及持续时间。

病史:增加伴随症状、体征。

初步诊断:需写出本次就诊的初步诊断(增加内容)。

如不能诊断明确,可写“╳╳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增加内容)。

增加: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增加:收住院病人写明收住院科室。

增加:医师签名,字迹应清楚易认。

【门诊复诊】增加:主诉:可写“╳╳疾病复诊”或书写主诉。

在同一医疗机构内(增加内容)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请上级医师会诊。

增加:诊断:对上次已确定的诊断及补充的新诊断一并列出。

(原规范上次已确定的诊断不需要书写)。

增加:门诊放疗、化疗及血液透析等病历书写按相关专科规范执行。

增加【急诊初诊和复诊病历】、【急诊观察病历】书写要求。

第二节住院病历【一般项目】增加:记录时间。

【主诉】包括症状(或体征)(增加内容)及持续时间。

增加:主诉应能导致第一诊断,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字。

【现病史】9.若患者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关的未愈疾病时,虽与本次疾病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增加内容)【既往史】增加:1.一般健康状况及疾病史。

单列【婚育史、月经史】,增加: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性生活情况等。

【体格检查】发育情况增加“超常”,营养状况增加“恶病质”;男性外生殖器检查增加“静脉曲张”;病理反射使用英文名称;专科情况:未在列出需要书写专科情况的科室,仅注明“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初步诊断】增加:住院医师或以下医师书写的住院病历,入院时一律写“初步诊断”。

【入院诊断】住院后主治及以上(增加内容)医师第一次检查患者……【修正诊断】凡……,上级医师(含主治及以上医师)(增加内容)必须用红笔做出“修正诊断”。

删除:住院医师自己修正诊断……增加:修正诊断必须与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病案首页一致。

住院病历表格样式中:专科情况要求在剧中位置另立专行。

第三节入院记录专科情况要求在居中位置另立专行。

第四节再次住院病历(再入院记录)无改变。

第五节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或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增加:(24小时入、出院记录或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仍需如实记录病程记录。

增加记录内容:相关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记录。

第六节日间病房病历(新增加章节)第三章各专科病历书写要求(略)第四章中医科病历书写要求强调本章节制订依据为2010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增加定义: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增加: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参照中药饮片处方相关规定执行。

明确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的国家标准和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医急症诊疗规范》、《中医护理常规与技术操作规程》。

明确中医病案首页按照新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4号)书写。

第一节门诊病历【体格检查】增加:望、闻、问、切四诊合参获得的资料。

【诊疗措施】增加:重要方剂书写方式增加:非药物疗法(如针灸、推拿等)。

增加:有创检查签署知情同意书。

操作要有记录。

重要病情要有交代病情的记录及患者和家属的意见,必要时须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认可。

增加:疾病诊断休息证明在病历中记录。

第二节住院病历【发病节气】明确:如慢性疾病并无明显急性发作,则记录入院时发病节气。

【现病史】增加:结合中医问诊,记录目前情况。

发病以来一般情况:增加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寒热、饮食、睡眠、情志、二便、体重等情况。

病史中增加【望、闻、切诊】记录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等。

删除【辨病辩证依据】和【西医诊断依据】第三节入院记录变动情况同住院病历。

第四节针灸专科病历书写要点(新增加章节)第五节病程记录及其他记录(新增加章节)第五章病程记录及其他记录书写要求第一节病程记录明确首次病程记录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入院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新规范中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要求对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疗计划书写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其中诊疗计划中增加书写要求:病情评估;诊疗过程中因注意的事项和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防范措施;是否入临床路径。

明确新入院病人连续记录3天病程记录(含首次病程记录)而不是三次病程。

病危患者随时记录,每天至少一次;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增加:对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每隔30天书写一次科室大查房记录,重点对患者诊断、疗效、风险及预后进行分析,并评估治疗措施是否合理等。

全科大查房记录可专门书写,也可在阶段小结中的“诊治经过”中记录科室大查房相关内容,同时居中书写“阶段小结及科室大查房记录”。

阶段小结不可代替科室大查房记录。

明确抢救病例的定义:指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具有生命危险,需立即进行抢救者。

规范增加要求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向患者及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增加:输血记录和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书写要求(略)。

明确《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目录》最新版所列手术者,按照手术管理制度书写相关记录。

增加:重要检查结果在病人出院前未回报时(病程记录、修正诊断、首页、出院记录)的处理与记录方法、活体器官移植相关文书记录、临床路径管理记录(同意书、首程、变异的病程记录、临床路径表、首页)、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记录(入院录)、病情评估记录(新入院、转科后、手术前、病情变化的危重症患者、出院前;主治以上)书写与管理要求。

第二节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无特殊变化。

第三节交(接)班记录增加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第四节会诊申请和会诊记录增加:院外会诊需经医务处(科)备案。

增加:多科会诊后申请会诊科室的医师应在会诊当日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明确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在发出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10分钟到场,会诊结束后即时完成会诊记录。

第五节转出(入)记录无特殊变化。

第六节病例讨论记录增加:电子病历中各项讨论记录也可另立专页。

明确: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系指对一周内确诊困难或经常规治疗后疗效不显著甚至病情进展恶化的病例讨论记录。

增加:术前讨论要求,凡三四级手术和特殊手术均需讨论,急诊手术例外。

增加:死亡原因的确定原则。

第七节术前小结增加:手术指证和病情评估:结合病人病情提炼出病例特点,列出符合手术指证的内容。

增加: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

第八节手术记录及手术安全核查明确手术记录的定义: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

增加:审计多个专科医师同台手术的复杂情况时,按照各个专科情况分别由各专科医师书写各专科手术记录。

增加: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和手术清点记录。

第九节术后病程记录无特殊变化。

第十节麻醉记录及麻醉访视记录增加麻醉记录书写内容:术前特殊情况、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

明确:局部麻醉除需麻醉监测者外,可不填写麻醉记录单。

增加:改麻醉前记录为麻醉术前访视记录(略);细化麻醉过程中记录内容(略);改麻醉后随诊记录为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第十一节出院记录取消:原转院记录称谓。

第十二节死亡记录增加:死亡记录一式两份,正页归档,附页交患者近亲属。

第十三节各类知情同意书及医患沟通记录增加:授权委托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与未成年人告知、文书保存的要求。

增加: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的定义。

手术同意书增加:手术方式选择及替代治疗方案、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增加麻醉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相关书写要求。

新技术、实验性临床医疗:必要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节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及要求按照2012年1月1日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要求执行。

(略)第六章常用检查申请单、报告单书写要求(略)第七章护理病历书写要求(略)医嘱单记录无特殊变化。

第八章病历管理第一节病历排列次序参照卫生部国卫医发【2013】31号文,注意以下文书排列:在架病历:术前讨论记录、授权委托书、委托上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ICU记录单、各类监测记录单、特殊治疗记录单、出院记录(24小时出入院、24小时入院死亡)疑难死亡讨论记录、知情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沟通记录、辅检结果(病理-检验-影像)、归档病案(略)。

第二节病历管理要求增加:唯一标识号码内容。

病历回收时间:72小时内,死亡病历7个工作日内。

增加: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及医保审核、仲裁、商业保险等,可复印部分或全部病历。

增加:封存病历相关管理要求。

增加:病历查阅管理要求。

增加:条形码黏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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