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 标准实施(试行)
准确理解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准确理解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明确了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将会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当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均非常重视重大隐患,部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对于一些问题或隐患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应该慎重,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判定标准》的内容、如何准确判定企业在特殊作业方面是否构成重大隐患也非常重要。
下面,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谈谈如何细化理解《判定标准》的第十八条,明确哪些情况可判定为重大隐患,哪些情景可不必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对判定标准的正确理解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应理解如下内容:1.该条款不仅针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而是针对所有的特殊作业;2.对于特殊作业从两个方面考虑:有无特殊作业的制度、制度是否得以严格有效执行。
二、应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况1.未编制特殊作业方面的管理制度,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没有编制特殊作业方面的任何制度、缺少某一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满足其中一项的,均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有重大缺失或缺陷,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虽然编制了特殊作业方面的管理制度,各类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均有,但制度存在如下问题依然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1)制度内容非常简单、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制度中没有明确各类特殊作业的管理流程、没有明确特殊作业票的审批要求等。
(2)制度内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如制度内容与GB 30871的要求相差很多,或者一些具体要求、关键数据等与标准均不一致(宽于标准)。
3.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判定为重大隐患。
《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文字号 : 沈建发〔2020〕106号发布日期 : 2020.12.10实施日期 : 2020.12.10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工程质量监督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沈建发〔2020〕106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建筑施工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局制定了《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存在本标准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局质安处。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10日附件: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施工管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
7.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de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de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de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de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de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de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de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de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de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de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de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de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de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de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de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de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1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南(试行)--学习宣贯
第二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第三条 未建立人员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职责不清 的。(职责界面) 第四条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排查不全面、 治理不彻底的。(建立台账、分级管控、“五定”)
第五十条 油气长输管道被占压的。 第五十一条 国家和集团公司界定的其他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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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学习要求
中国石化安〔2017〕48号-《中国石化变更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安〔2017〕565号-《中国石化安全公示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石化安〔2017〕644号-《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安〔2018〕174号-《中国石化作业安全分析(JSA)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安〔2018〕176号-《中国石化生产区域及作业工地封闭化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8〕185号-《关于强化基层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石化能〔2018〕16号-《建立从严从实环保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中国石化能〔2018〕165号-《中国石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7年7月至今的中石化安全环保规定37个,三季度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解读, 提炼出和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条目制订执行措施,9月30日前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四季度适 时进行检查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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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 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距离不足。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考核。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附件1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作为发包单位,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借(盗)用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未开展承包单位作业安全准入评估、考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钻井及井下作业人员未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
四、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五、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合格;安全附件未按规定校验合格。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井场、站场、管道等位于湿陷性黄土易塌陷、滑坡等地段,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八、站场、钻井井场与周边设施之间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钻井、井下作业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配备、安装井控设施、设备,储备加重材料;使用的井架、防喷器等未经检测、检验合格。
十、放射源、火工品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十一、抽油机外露的旋转部位距离地面低于2米未安装防护装置,或抽油机刹车装置不可靠。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油气站场设施、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安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未经定期检测合格。
十四、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未设置截断阀,或截断阀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压力、液位、温度远传监控和超限位报警装置;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十六、控制室、机柜间、值班室等人员值守的场所设在输油泵房、计量间、压缩机房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内。
十七、站场集中(中央)控制室等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设置门窗与洞口。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 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 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发证机 关负责
8.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定期组织排查及报 告(国务院446号令)
9.煤矿拒不执行执法指令(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八条)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4.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 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39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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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 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其他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虚 假的(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国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 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 产 罚办法》第39条:责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1条: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1条: 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 顿责任人员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行政处罚依据对应表
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 序 隐患条款 重 大 隐 患 认 定 (国务院446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号 号令) 行 政 法 规 法律 国务院446号令 国务院296号令 部门规章 备注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6条: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50万 《安全生产法》第82条:责令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2.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国务院446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停产整顿 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号令)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令)第17条,应当提请有关地方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指南(试行)--学习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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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学习要求
中国石化安〔2017〕48号-《中国石化变更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7〕603号-《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安〔2017〕565号-《中国石化安全公示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石化安〔2017〕644号-《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安〔2018〕174号-《中国石化作业安全分析(JSA)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安〔2018〕176号-《中国石化生产区域及作业工地封闭化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8〕185号-《关于强化基层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石化能〔2018〕16号-《建立从严从实环保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中国石化能〔2018〕165号-《中国石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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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内容
第五条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操作规程指导性不强、 与实际不符的。(如:电加热系统操作规程;模板化单拉)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作业人员实际技能不能满足岗 位要求。(诊断式实操培训) 第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明确整改的问题未整改。 第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 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7项直接作业许可制度) 第九条 安全设施(附件)未投用或未定期校验、检测和维护的。 第十条 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或者使用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压 力容器。大型机组、重要设施、电力、仪表系统未按期维护的。(油井 分气包、小型分离器)
2024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练习题(附答案)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由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参考答案:错误9、(判断题)轨迹交叉理论强调了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并且提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受到企业管理因素的影响。
()参考答案:正确10、(判断题)根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采用人工取样、计量、测水和测温时,工具上提速度不应大于1m/s,下落速度不应大于0.5m/s。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参考答案:正确12、(判断题)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中要求,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规定包括: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但可以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参考答案:错误13、(判断题)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参考答案:正确14、(判断题)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处理。
()参考答案:错误15、(判断题)根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不应露天动火作业。
()参考答案:正确16、(判断题)依据《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7、(判断题)经营危险化学品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指使职工将7桶已经过期的剧毒“三氯化磷"丢弃在公路旁边的麦田里,结果使周围的小麦被"烧死"”,造成严重的污染,李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管理责任。
(参考答案:错误18、(判断题)依据《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答案:错误19、(判断题)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8年1月目录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 (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 年9 月1 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认定原则1、认定原则为依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点,自查及其他管理机构调查报告结果,综合分析手段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经押尾部门审核,定性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前的预警标志,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可分为指示性隐患和非指示性隐患两类,其中指示性隐患指可以通过自查、其他检查方法或其他管理机构调查报告定性,非指示性隐患指在技术、经营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过失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大的状况,但尚无可以定性的指标或信息。
二、识别标准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控制评价指标不达标,且达标范围超出最大允许范围;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点(1) 工艺活动无组织,缺乏技术和管理措施;(2) 缺乏安全措施,安全防护器材保养情况不佳;(3) 无规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 危险源管理不完善;(5) 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发性、不可控性;(6) 工作场所防护措施及设备不配套;(7) 工作环境温度、湿度、有害气体等污染水平超出规定限值,有害因素过高;(8) 未实施有效的作业安全培训;(9) 劳动者素质较低,或者劳动者技术水平低;(10) 生产管理不规范,活动开展缓慢,违反规定、设备运行不规范;(11) 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外观损坏,控制装置失灵;(12) 劳动者对安全技术构成隐患的技术和手段不正确,造成安全隐患;(13) 违反安全技术规定;(14) 工作场所防护措施及设备违反规定,安全防护器材不达标等。
3、自查及其他管理机构调查报告结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制定自查报告,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并根据煤矿生产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综合分析手段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根据现场调查、例行检查及抽查结果,结合测试结果、专家判定及各类报告结果,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点,运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综合分析手段,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机作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其安全生产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农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国家在近期颁布了《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更严格的标准来规范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概述《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是国家在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制定的一项重要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农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农机生产事故的发生。
该标准包括了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范围、标准要求和判定程序,对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评估1.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判定范围《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将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范围明确为农田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机械等各类农机的设计、制造、销售、使用和检验等环节。
这一判定范围的明确有助于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了解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助于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标准要求《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机械结构、动力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驾驶室及操纵系统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既注重对农机各项关键部件的设计和制造质量要求,又对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规范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农机安全使用和运营。
3.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判定程序《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在判定程序上强调了安全检测和评估的重要性,规定了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程序,并对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和应对方法。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摘要:一、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概述二、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1.机械设备方面2.作业环境方面3.作业人员方面4.安全管理方面三、如何防范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四、结论正文:【提纲】一、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概述在我国,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该标准对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农机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识别和治理隐患。
二、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1.机械设备方面:包括农机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设备老化、磨损严重、故障率高、安全性能差等。
2.作业环境方面:包括作业场地不规范、作业区域安全距离不足、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等。
3.作业人员方面:包括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业务素质低等。
4.安全管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等。
三、如何防范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1.加强农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规范农机作业场地,保证作业区域安全距离。
3.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5.加大安全投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四、结论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农机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识别和治理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五条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五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粮食仓储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粮食仓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条在房式仓、筒仓(含立筒仓、浅圆仓,下同)、简易仓囤及烘干塔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的;(二)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1—第五条粮食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熏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者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二)在存在磷化氢的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采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或者未配备检验合格的呼吸防护用品的;(三)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熏蒸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第六条房式仓、罩棚仓、筒仓及配套工作塔、连廊、输粮地沟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二)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的。
第七条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包括气调仓、烘干塔、卸粮仓、地上(下)通廊及药品库等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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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
超层越界开采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爆破器材或爆破器材不完好仍在使用的;
4、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5、炸药、雷管未分开运输与存放的,在装卸炸药、雷管时未轻拿、轻放的;
十七
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XXXXXXXX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
标准实施(试行)
序号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内容
处罚标准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 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4、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
1、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经费不足的;
2、未进行全员培训教育或者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
3、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十六
爆破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二
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四
瓦斯矿井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吊挂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6、未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或撤人不及时的;
7、矿井处于低洼地带或附近有河流、胡泊、水库未采取防止地面水灌入井下措施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十一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岩巷、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1、除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十八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三违”作业的;
3、发生事故未执行“四不放过”原则的;
备注: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瓦斯矿井采用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或不知水文地质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托管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