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20)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20)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
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
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
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一)自愿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具有留守老人、
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特定困难群体身份。
2)身体出现大量
人群技能或技术不足,难以自谋生路,或因政策限制而无法获得工作
机会。
3)因思想行为问题,本人及家庭形势有年限范围外的困难,无
法维持基本生活。
4)正在寻求工作而暂无任何工作的失业人员,经认
证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失业人员;受过一定时期手术
或培训后,能力及技能尚未能适合获得工作的人员;经认证的因家庭
原因无法自谋生路的人员,如家庭中有特别需要照顾的小孩、老人等。
5)某事件或突发状况,对原本能谋生的申请人造成极大损失,致其财
产受损而不能自谋生路者。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能力就业但长期失业,或因身体、教育、技能、工作经历等原因难以就业,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工作年限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时除了年龄因素外,还要考虑个人的工作年限。
一般来说,认定条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且无法在当前所在单位上岗稳定就业的人员,或者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后仍因身体、技能、经验等问题未能从事稳定就业的人员。
此外,还需要考虑个人的职业背景、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因素。
二、残疾人认定要求对于残疾人来说,身体残疾程度对就业的影响非常大,需要对此进行认定。
具体来说,按照残疾程度和职业适应性等因素来判断,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残疾人员文件由社区或残疾职业康复中心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站或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出具证明。
三、教育背景要求教育背景是就业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的重要因素。
认定需要对个人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职业技能等因素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如果低于标准,则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家庭困难要求家庭困难是造成就业困难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这些人员的认定,需要考虑家庭中所受到的影响和影响程度,需要证明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条件低于当地标准、教育、医疗、住房条件受到限制等情况。
五、就业年龄要求就业年龄是指符合就业法规允许参加职业阶段的年龄,通常为16岁以上60岁以下,但是对于残疾人员需要根据残疾程度和职业适应性确定最大年龄。
认定时需要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龄,也需要考虑年龄与职业适应性的问题。
六、稳定就业要求稳定就业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关键,需要判断是否具备稳定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条件,能否持续工作。
具体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能在规定时间内累计规定工龄,在目前岗位上稳定工作一段时间,获得公司或企业的一定认可并获得稳定的收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1.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找工作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有些小伙伴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在就业市场上踢了踢脚,怎么也找不到合适的岗位。
说到这,咱们得提提“就业困难人员”这个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找工作过程中碰壁的人。
这可能是因为缺乏技能、学历不高、身体有些问题,或者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工作经验等等。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沮丧?别担心,虽然路途坎坷,但总有办法可以解决。
1.1 认定条件那么,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其实这有几个硬性条件,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得是年龄在16到60岁之间的劳动者,这个时间段是找工作的黄金期嘛。
其次,要有合法的身份,像是户口本、身份证这样的东西得齐全。
另外,失业时间也有讲究,通常是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的朋友,才有机会入围。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或者因为生病、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那更是可以考虑哦!1.2 其他条件除了这些,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单亲家庭的妈妈、刚从监狱出来的朋友,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些小伙伴在认定上会更加宽松。
总之,只要你觉得自己在就业上有困难,就可以来试试,咱们的社会其实是很包容的,大家都想帮助你!2. 办理流程好了,接下来就要聊聊如何办理认定了,别着急,步骤其实很简单,就像走亲戚一样,慢慢来。
2.1 准备材料首先,咱们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可是办理的第一步哦!一般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失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等资料。
听起来有点多,但其实也就是这些,大家可以提前准备好,别到时候手忙脚乱。
哎呀,真是“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道理。
2.2 提交申请接着,就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了。
在那里,工作人员会帮你审核材料,像个大厨一样,看看你准备的“菜”是否合格。
如果一切顺利,恭喜你,接下来就等结果吧!通常一周左右就能有消息,没事的时候可以去问问,保持耐心,毕竟“急不得”的道理大家都懂。
3. 结果与后续好啦,终于等到结果了,心里是不是忐忑又期待呢?3.1 认定结果如果你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那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帮助,比如职业培训、就业推荐、补贴等等。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2020版含附件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2020版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
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3)。
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
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7.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8.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10.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势也日益严峻。
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和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许多人面临着就业困难。
其中,一些人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更加困难就业,需要特别关注和帮助。
为此,国家制定了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以便为这些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支持和帮助。
一、困难就业人群的定义困难就业人群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1、残疾人员:指因疾病、创伤、先天缺陷、疾病后遗症等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长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就业能力的人员;2、下岗失业人员:指因企业倒闭、经济下行等原因,导致失业的人员;3、农村劳动力: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农村服务业等方面的人员;4、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成员;5、其他符合困难就业人员标准的人员。
二、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1、残疾人员的认定标准残疾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智力、精神三个方面。
其中,身体方面主要包括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生殖等系统的功能障碍;智力方面主要包括智商、学习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等方面的障碍;精神方面主要包括情感、行为、认知等方面的障碍。
2、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倒闭或破产,且未能及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的人员;(2)因企业经营困难、整顿、改制等原因被迫离职的人员;(3)因自身原因辞职,但未能及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的人员;(4)因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等原因被迫离职的人员。
3、农村劳动力的认定标准农村劳动力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农村服务业等方面的人员;(2)因家庭贫困、缺乏就业机会等原因无法到城市就业的人员;(3)因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从事城市就业的人员。
4、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成员;(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需要照顾的人员;(3)家庭成员中有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的人员。
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年龄范围
①通常为15至24岁
(2)学历要求
①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其他特殊情况的学历限制
2.经济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
①低保家庭
②被评定为困难家庭
(2)个人收入水平
①学生兼职收入低于一定标准
②失业或者未就业状态
3.特殊情况
(1)身体状况
①残疾人士
②重大疾病患者
(2)社会背景
①家庭成员失业
②单亲家庭
二、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证明材料
①在读证明
②学生证复印件
(3)经济情况证明
①低保证明
②确认家庭收入的相关证明
(4)特殊情况证明
①残疾证
②医疗证明
2.提交申请
(1)到相关部门提交材料
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2)在线申请
①访问官方网站
②填写在线表格
3.等待审核
(1)审核时间
①通常为12个月
(2)审核方式
①书面审核
②实地走访
4.领取结果
(1)认定通知书
①领取地点
②领取方式
(2)反馈意见
①正常认定
②申请未通过原因说明
三、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材料丢失
(1)补办流程
(2)相关证明要求
2.认定结果异议
(1)申诉流程
①提交申诉材料
②复审申请
(2)等待复审。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上海有没有就业困难补助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下列便是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可供参考: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但是因为自身条件难以就业的;2.失业6个月以上的;3.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4.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6.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7.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8.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切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9.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10.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是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上海市户籍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期限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包括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两类。
其标准为:(一)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1.岗位补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2.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门的50%。
按照上海市2023年的标准来算的话,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岗位补贴13140元/年+社会保险费补贴6628元/年=19768元/年。
3.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1.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保费的50%。
按照上海市2023年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应该是8851元/年。
2.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最长3年。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的就业形势也在不断变化。
尤其是在疫情的影响下,许多人失去了工作,就业市场变得更加竞争激烈。
而困难就业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社会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就业人员,政府制定了《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本文将就该标准进行探讨。
一、困难就业人员的定义困难就业人员是指因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经济状况等原因,难以自主就业或难以融入社会主流就业的人员。
他们面临着就业难、就业歧视、就业不稳定等问题,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帮助。
二、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龄年龄是困难就业人员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认为,35岁以上的人员容易受到就业歧视,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此,35岁以上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2.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也是困难就业人员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认为,只有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容易受到就业歧视,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此,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3.身体条件身体条件也是困难就业人员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认为,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人员容易受到就业歧视,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此,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4.经济状况经济状况也是困难就业人员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容易受到就业歧视,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此,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三、困难就业人员的帮扶措施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就业人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帮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培训政府可以组织就业培训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困难就业人员提高就业竞争力。
2.就业补贴政府可以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就业人员发放就业补贴,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就业难题。
3.就业创业政府可以鼓励困难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咨询和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就业。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灵活就业过程中,因生产经营困难没有稳定收入,或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具体来说,认定灵活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从事灵活就业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稳定的工作收入。
2. 生产经营困难,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具备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异。
例如,北京市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扶持政策。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A类: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B类: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C类: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一)城镇“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残疾失业人员;(六)因土地被征用而处于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七)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须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认定;(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凭户口本、街道“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进行认定;(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进行认定;(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出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认定;(五)残疾失业人员:凭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六)失地人员: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2008〕82号文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或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认定。
三、认定程序(一)申请人持认定相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事务站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通过“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和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求职情况和参保情况,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困难职工是指在劳动能力损失、就业能力下降或生活自理能力减退等困难情况下的职工。
在我国,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能力损失:困难职工的首要条件是劳动能力损失。
这种劳动能力损失可以是因病、因意外事故、因工作相关原因或因年老失去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
2.就业能力下降:困难职工的就业能力也会下降,这受到他们劳动能力的损失和身体状况的限制。
就业能力下降可以表现为无法从事原有职业或工种,无法适应工作环境的改变,以及无法达到一定的工作强度要求等。
3.生活自理能力减退:除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损失外,困难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也会减退。
生活自理能力的减退可以表现为无法进行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基本活动,比如穿衣、洗漱、进食、康复训练等,需要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
4.经济困难:困难职工往往面临着经济上的困难,无法确保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包括无法自给自足、无法承担基本的生活费用、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等。
他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经济支持,以维持基本生活。
在困难职工的认定过程中,通常需要进行身体检查、能力评估、经济状况评估等环节,以确保该职工的困难情况真实可信。
同时,困难职工往往也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如医疗救助、低保、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康复补贴等,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期,重返社会,实现自我发展。
另外,在困难职工的认定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确立一个公正、科学、规范的认定机制,提高认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这对于确保困难职工的权益和社会公平至关重要。
因此,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障机构、行业协会等应共同参与和监督困难职工的认定工作,加强对各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认定水平和专业素养。
总之,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劳动能力损失、就业能力下降、生活自理能力减退和经济困难等方面。
通过科学、规范的认定工作,可以保障困难职工的权益,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通知(2020)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通知(2020)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是贯彻落实“六稳”工作、“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摸清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及援助服务,确保2020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序开展,现就2020年度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根据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文件,我县城乡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已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城镇居民(指户籍为光泽县城关派出所的城镇常住人口)。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5、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已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农村户籍人员。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户籍地实行属地认定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县劳动就业中心复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一)审核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二)审核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三)现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四)除上述申请材料以外,根据认定条件的不同,以下人员还需同时提交身份认定材料:1、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2、城乡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3、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改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在我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智力、精神、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就业能力等因素,而难以找到适当的工作岗位的人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消除贫困具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目前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年龄要素:年龄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规定,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及22周岁以下的初次失业人员,均可以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畴。
2.文化程度要素:文化程度是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命数之一。
我国规定,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如果他们在就业中遇到困难,也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失业时间要素:失业时间也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重要要素之一。
按照目前的标准,有超过1年的失业时间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4.身体、智力、精神等残障要素:身体、智力、精神等残障人群,由于能力上的局限性,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失业证、医疗证明等。
2.资格审核:当地社保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确认。
3.现场核查:社保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了解其家庭、经济、身体情况等,排除申请人因其他原因而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可能性。
4.认定结果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社保部门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无异议,社保部门会对其进行认定,颁发就业困难人员证并享受社会保障政策。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意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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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
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四)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
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二、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09号)。
三、申报材料
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双零”家庭认定由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的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为准。
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新成长劳动者提供村居(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四、工作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双零”家庭
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张店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登记表》;对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专用章及相关类别章,并填写《张店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