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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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并为学校节约资金,更好地满足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有关仪器设备的供给、管理和维修等具体工作由实验设备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维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并报实验设备处。

由实验设备处核实基本情况,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一步检查、核实故障情况及范围,初步确定修理费用等,并提出修理意见。

第四条对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卸或修理(正常维护除外)。

第五条对故障仪器设备一般是在校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修理,对学校没有修理能力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报请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后联系外修。

维修人员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第六条设备修复后,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验收,并根据维修情况,确定维修费用、保质期限等。

外修费用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其它有关事宜
第七条凡参加仪器设备维修的人员,将其工作成绩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先、评职的能力考核材料之一。

第八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负责,学校提供维护、保养材料用品。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备件由维修人员提出计划,报实验设备处统一组织采购。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完善维修工作机制,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二条各实验(教学)中心要增强岗位责任意识,重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条使用、维护人员要提高业务能力,在维护维修过程中要认真操作,防止造成或扩大故障;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设备外修须由原设备供应商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

第四条要认真、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包括故障原因、修复更换机件、数据校验情况等内容)。

维修更换的旧件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置。

第六条对已达到使用寿命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办理报废手续,不再维修。

第七条学校提倡和鼓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维修技能,对在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中做出实质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人员酌情给予报酬或奖励。

第八条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检查考核。

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完好率、利用率、综合效益高的实验室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三章维修程序第九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实验(教学)中心(学院)要认真排查原因,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条免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由使用单位联系供货商解决,同时将故障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必要时资产管理处、实验管理中心给予协助或督促。

若因人为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已过免费保修期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由实验技术人员详细填写《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见附件1)或《计算机维修申请表》(见附件2)上报维修。

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修理管理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修理管理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修理管理办法第一篇: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修理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修理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手段,教学仪器设备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大力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与修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1、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实践及教学仪器设备状况,设备与信息处设备科具体负责,重点依托各院(系)、部、中心等专业中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2、未过维修期的教学仪器设备出现问题,使用单位直接联系经销商或厂家,按照合同进行修理或更换。

3、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及小修,由院(系)部、中心的实验室人员自行解决,需要零、配件费用由各院(系)、部、中心实验费中支付。

4、超过维修期的大型设备的中修和大修,报到设备科,统一研究解决。

具体范围如下:(1).2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2).不足2万元的国家科委统管23种大型仪器设备。

(3).大批量在院(系)、部内没有维修能力的一类仪器设备。

如外语学院、公共外语教研部设备等。

5、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要逐步做到小修不出室,中修不出院(系),大修不出校,同类仪器设备外修只能一次,作为工作人员引进技术学习项目进行。

6、各院(系)、部、中心在每年12月下旬,根据来年教学任务和教学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向设备科提交来年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设备科依此计划向学校申请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7、设备科根据学校当年维修费情况,统一考虑各单位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率和实验课安排以及培养学生情况,安排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对重大设备的维修和改造项目要经专家组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

8、设备科负责组织维修工作实施,包括维修立项审批、聘请维修人员、聘请专家论证、质量检查验收、工作量考核及费用结算等。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0、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设备与信息处设备科。

第二篇: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自于建筑资料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为提高我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维修经费的来1、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每年在实验室经费中留取一定比例,用于大型精密仪器和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

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经费由教务处控制使用,一般设备的维修经费由教务处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由各院(系)控制使用。

2、行政设备的维修由学校行政设备费开支。

3、专向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由科研经费开支。

二、办理维修手续操作流程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院(系)负责人,由院(系)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以下简称“实管科”),同时填写好“z大学设备维修登记表”(一式三联,以下简称“登记表”)。

教务处汇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分析故障原因,确定维修方案。

由校内人员维修的,维修人员、用户和教务处协商修理费,维修配件费经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签字后由用户到实管科登记,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帐。

2、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1)、无修理能力的单位仪器设备需要维修,首先要填写好“登记表”。

维修仪器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下由送修单位实验室主任签字;维修仪器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上由送修单位院(系)级实验室主任或分管实验室的院(系)主任签字。

对“登记表”填写不全的不接受维修任务。

(2)、有修理能力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维修保养仪器设备,做到小修不出室,中修不出院(系)。

自修的仪器设备也要填写“登记表”,用户凭“登记表”和发票到实管科签报配件费。

对于维修配件,如计算机的硬盘、软驱、打印头和各功能卡等,必须将损坏的部件交维修中心后,才能更换新的配件。

(3)、送修单位将“登记表”连同送修仪器的电路图一并送交维修中心,由维修中心及时提出修理意见。

本校能维修好的,指定维修人员(专职或兼职)维修,本校不能修理的,由维修中心签署同意外修的意见,方可移送外修。

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三条各单位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护处和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由保护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XX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

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责任人进行检讨,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责任的,应视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七条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处理原则及标准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保证设备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师范大学校内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教师、学生等。

2、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使用需求,确保设备的有效利用。

3、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二、设备管理与维护1、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所管理的设备实行全面登记,明确设备的种类、型号、厂商、购置时间和价格等相关信息。

2、确立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3、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设备管理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如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气体设备的气体监测、化学品储存等。

5、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时,设备管理员应及时联系设备厂商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记录应及时做好。

三、设备使用规定1、各单位和个人应正确使用设备,杜绝私自改动设备结构或参数的行为。

2、设备使用单位应对设备使用者进行培训,使设备使用者了解设备正常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方法。

3、在使用涉及较危险的设备时,应先进行安全演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4、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使用计划,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设备,避免资源浪费。

四、设备年检与报废1、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备年检。

2、设备管理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出现质量损失或技术陈旧等情况,应及时走程序予以淘汰。

3、设备经年检或检修后出现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应及时报废处理。

五、管理建议1、进一步加强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的检查。

2、建立设备估价、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等模块,开展全面的设备管理工作。

3、加强与设备厂商的联系,精锐维修人员的素质及技能,提高设备服务水平。

四、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师范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资源保障部为校级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由资源保障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列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服务类办公设备的维修费用和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局部维修费用。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具体负责。

仪器设备损坏须及时维修,并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损坏情况和维修情况。

对人为损坏的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须承当相关责任和维修费用,如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质保期内的维修由原制造厂商或供应商负责,学校不承当维修费用。

第六条特种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维修,不得超期使用,特种设备的维修应由原制造厂商负责,如遇紧急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的维修工程,发票不予加盖“仪器设备维修报销专用章”,计划财务部不予报销相关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签订“仪器设备维修合同”。

第八条仪器设备维修应遵循节约、高效原那么,一年内, 同一台(套)仪器设备的累计维修费用原那么上不超过原值的30% o第九条使用学校维修专项经费的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如实填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提出维修申请,经使用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后,送资源保障部审批。

2、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经审批同意后,使用部门(单位)可自行组织维修。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节省学校经费开支,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均负有做好仪器设备维护、检修、校验工作的职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须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专业部,中修不出学校。

二、仪器设备实行校、部二级维修体制。

学校级由实训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专业部负责落实具体维修和验收工作。

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实训处报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经常性维修制度。

各专业部要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五、维修经费。

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学校专项维修、维护经费中列支。

六、仪器设备维修手续的办理:1.凡在实验室或专业部内维修好的仪器设备,由维修人员填写《张集职中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归档备案。

2.凡在实验室或专业部内不能维修而需要外修的仪器设备,填写《张集职中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分管校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实训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修复后填写《张集职中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并归档备案。

3.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人员可通过实训处与厂方及时联系,及时维修。

修复后填写《张集职中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并归档备案。

4.单价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训处审批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维修事宜,并经使用单位、实训处、维修单位三家一起谈判,签定维修协议后,方可进行维修。

维修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达到预期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学仪器设备作为高等学府的重要资源之一,扮演着教学科研的基础支撑角色。

然而,长期使用和频繁维修的需求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此,本文旨在规范大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维修效率和设备使用寿命。

二、维修流程2.1 提交维修申请当大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需要维护时,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应及时提出维修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故障描述等信息。

申请可以通过邮箱、网络或指定的维修申请系统进行提交。

2.2 维修评估和派工维修申请提交后,相关维修人员应进行评估,确认问题的紧急程度和维修难度。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维修优先级,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派工。

2.3 维修执行维修人员在派工后,应及时前往现场进行维修工作。

维修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和零部件,以便现场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2.4 维修验收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将设备恢复正常并进行功能测试。

同时,与申请人或实验室管理员进行验收确认,确保设备维修达到预期效果。

每次维修都应有详细的维修记录,包括设备标识信息、维修内容、使用的工具和材料、维修时间和人员等。

同时,相关部门应定期总结维修情况,找出重复故障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维修管理要求3.1 设备标识和档案管理每台大学仪器设备都应有唯一的标识,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序列号等信息。

同时,应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购买日期、保修信息、维修记录等,方便追溯设备使用和维修情况。

3.2 预防性维护为了减少设备故障和延长使用寿命,大学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

预防性维护项目应明确,并制定维护计划和执行方案。

维修人员应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并记录维护过程和结果。

3.3 维修人员培训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大学应建立维修人员技能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维修水平和素质。

3.4 维修资源管理大学应根据设备类型和维修需求,合理配置维修资源,包括设备、工具、材料和维修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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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所用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学校统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负责维修申报并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节约资金的原则,及时申报,及时维修。

第三条学校划拨的年度维修经费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

教学和行政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年度维修经费统一支付;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经营性资产的仪器设备维修,其维修费从仪器设备本身的创收经费中支付;自收自支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该单位支付;未按申报程序审批的仪器设备维修,其维修费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各二级单位应及时网上填写《AA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维修申请进行核查,并按相应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维修预算超过5000元的项目需进行维修论证,递交论证报告和预算清单。

第六条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维修分为通用设备和其它设备两类,通用设备采用服务外包方式,每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维修公司实施维修;其它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用户单位和维修公司确定方案及价格后实施维修。

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厂家或供应商免费维修。

第七条维修完成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并建立维修档案。

第八条维修验收合格后,用户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再办理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第九条仪器设备单次维修费超出该设备价格的50%时,可降级使用或申请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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