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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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治安管理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突出重点,全面管理,依靠群众,单位负责。

第三条公司治安管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对出入公司内的人员进行登记验证,并对出入的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登记。

3、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查处治安案件,检查治安消防隐患,建立巡逻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负责对公司内部有轻微违规行为的人员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6、督促落实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坚持既保障安全,又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员工生活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治安和消防责任制,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的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设置专职保安人员,具体负责公司治安、消防、内部保卫工作。

第三章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第六条门卫工作管理制度

1、门卫基本制度:

(1)严禁非公司人员在门卫值班室逗留。

(2)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时,必须到门卫值班室进行登记,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

(3)所有货运车辆及三轮摩托车一律从东大门进出。

(4)所有车辆进出大门要减速行驶,骑自行车或摩托车人员进出公司大门时要下车,推车进出,并接受门卫人员指挥。

(5)所有进出人员、车辆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拒绝检查者,门卫有权阻止其进出。

2、原料进厂

公司门卫必须登记记录车辆情况、原料种类及来源、货主详细情况。

3、原料及产品出厂

(1)公司产品销售出门,须持经公司销售部、财务部、XXX部签批的《调拨单》及地磅房所出具的《出门证》出厂,公司门卫核对查验无误后放行,并详细登记产成品出厂台帐。在公司内购买产品的客户不能带同类产品进厂。

(2)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独立核算和管理的单位:除生产用大宗原料和产品持本单位出具的《出门证》外,其它物品须持经公司XXX部、财务部审核签批的《出门证》出门,公司办门卫核对查验放行。

(3)XXXX公司的产品销售出厂凭公司XXX部审验签章的《出门证》出厂,门卫并登记、记录出厂台帐。

(4)XXXX公司需出厂的材料或物资需提出申请,经公司XXX部核实后办理《出门证》。

(5)向公司上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的产品出厂:由XXX部统一制定有车号、数量(吨或立方)、日期等内容的《出门证》一车一证,凭证出门。每月月终公司办汇总《出门证》并交回XXX部,由XXX部、财务部计算、清缴资源费。门卫登记、记录出厂台帐,以便三方核查。

(6)XXX公司对外开展发运业务所涉及的物资(原煤、矿石等)出厂由物流公司签批出门证,门卫查验放行,并登记、记录出厂台帐,以便三方核查。

(7)每月月末公司办编制原料、产成品出厂报表,报XXX 部、财务部。

(8)对一次调拨多次拉运的销售业务,凭销售部、财务部、XXX部签批的调拨单,门卫按照不超过调拨单签批的数量凭地磅房出具的《出门证》放行。

(9)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出门,凭公司财务部和XXX部签批的《出门证》出门。其他租赁、承包单位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出门的经公司XXX部、财务部核实后办理出门证。

(10)来料加工、机械修理后的物品出门,须持加工、修理单位出具的证明、财务部收款收据或发票经公司XXX部审核后办理《出门证》出门。

(11)带料到公司外加工、机械修理和施工的物品及设备,由物品、设备所属单位出具证明经公司XXX部审核后办理出门证,凭证出门。门卫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清点出门物资品种和数量并作登记,进厂时核对物资相符后在出门物资登记册上签字证明物资已进厂,每月月终对逾期未进厂的物资及设备统计汇总通知XXX部落实追查。

(12)外单位需要在公司过磅的车辆,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及产品、原料堆放场所,凭过磅费收款手续及时出门,严禁在公司内滞留。

(13)外单位租借公司设备、工具,须设备、工具所属单位同意,经公司XXX部批准后办理相关的租赁合同、借用手续,并持XXX部出具的《出门证》出门,做好登记、记录

事项。逾期未进厂的,公司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XXX 部督促收回。

(14)所有机动车辆进出大门一律由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15)门卫人员应认真按此制度执行,对违反以上条款的责任人根据公司有关制度严肃处理、如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腐蚀性物品管理制度

1、各单位严禁非法生产、购买、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转售、转让。

2、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腐蚀性物品的需要,此类物品由公司办负责购买、保管、发放的相关事宜。公司办要建立严格的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要做到账、物相符,做到日清日结。

3、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发放、领、用、退各个环节必须专人负责监督落实,并做好使用记录,经相关单位或人员签字确认,并将使用记录存档。

4、对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公司办要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腐蚀性物品妥善保管,严防被盗,如有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及相关单位报告。

5、经常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这项工作,公司办公室和XXX部必须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8、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11、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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