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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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
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9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J], ;
5.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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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955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955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955号提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渝人函[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955号提案的复函(渝人函〔2007〕304号)白一波委员:您提出的《关于重庆市加大力度吸引优秀专业人才的提案》(第955号)收悉。

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直辖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一历史机遇,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渝委〔1998〕16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1999〕6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优化我市人才环境,吸引和稳定人才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强化服务工作,切实为引进人才办实事。

为吸引更多的人才为重庆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对引进“三不要”人才落户重庆,其档案重建和认证,家属就业、子女户口及入学的问题,我们按照有关规定,特事特办,得到了引进人才及引才单位的充分肯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即:两院院士、国家一二层次人选、突贡专家等,愿意在渝落户的,在落实其配偶工作方面,尊重和满足本人的意愿,我们实行了对口安置,要求安置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在其子女入学入托方面,可选择教学质量好的学校入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学人员等其他引进人才,在协调落实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切实为引进人才解决了实际困难和后顾之优。

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

按照渝府发〔1999〕61号文件精神,对引进和鼓励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渝府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在优化人才环境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重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市第二次党代会关于“科教兴渝”、“人才强市”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就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的认识(一)高度重视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工作。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重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人才;实现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人才集聚高地”的目标,关键在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区域内、国际间综合实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和人才的竞争。

重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赢得优势,实现新世纪头20年的发展目标,必须实施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回报”的机制,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高度重视人才特别是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工作,把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作为改革发展的根本性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培养人才、不断吸引人才、有效留住人才、切实用好人才。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庆·北京基金小镇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庆·北京基金小镇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庆·北京基金小镇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渝北府办〔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庆·北京基金小镇发展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3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创新金融基地,构建基金行业生态圈,促进各类基金集聚及基金业态创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重庆·北京基金小镇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实施《重庆市建设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十三五”规划》为契机,依托北京基金小镇优质资源、品牌和先进的运营管理经验,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大胆创新、规范发展的原则,立足重庆、面向西南、辐射全国,重点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及相关机构,共享北京基金小镇服务平台,构建基金业生态圈,服务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把重庆·北京基金小镇发展成为重庆基金产业集聚区、基金创新示范区、基金文化引领区,为渝北建设全市创新金融基地做出贡献。

到2020年,引进落户基金产业相关机构80家以上,基金管理规模4000亿元以上。

二、构建基金业生态圈(一)引进优质基金项目入驻。

着力引进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培育基金小镇主导产业体系。

大力拓展各类财富和资产管理的主流基金和新兴基金,引进天使投资、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从事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银行、保险和券商等金融机构,登记、结算、托管基金服务机构,以及财务、法律、评估、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以及各类研究机构和研发中心入驻,丰富基金产业相关业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2日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大力引进海内外紧缺高端人才,为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决定实施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以下简称“鸿雁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鸿雁计划”遵循“聚焦产业、突出创新、按需引进、市场认可、重在使用”原则,既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人才引进,更重点满足科技型企业人才需求,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既支持存量企业技术创新,更着眼于引进新的创新人才团队,支撑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既重视市场化人才评价,更重视人才核心技术能力的同行认定,支撑引领性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鸿雁计划”按照“属地申报、市级确认、两级分担、分期兑现”方式组织实施,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配置”的引才工作机制。

第二章范围及条件第四条“鸿雁计划”适用于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类科技人才。

第五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创新创业能力。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渝北府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任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渝北区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要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十四五”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好基础,做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为确保区人代会、全区经济工作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就2020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立足成为重庆发挥“三个作用”的重要支柱、枢纽门户和生态样板,深化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紧紧围绕现代产业集聚区、协同创新引领区、内陆开放先行区、城乡融合示范区“四区”发展定位,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十项行动计划”,全力打造“五个千亿级”产业集群,扎实推进农村发展“双十万工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努力成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的新动力源,确保全区经济实现量的稳步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圆满收官。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7-03-23 14:36:00(渝府发[1999]61号)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市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进一步壮大各类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含量和贡献率,更好地为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委[1998]1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重点专业及其主要对象(一)重点引进专业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金融,旅游以及机械、化学、冶金、建筑、食品、生态与环境、农业新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外经外贸、卫生、体育、艺术等。

(二)重点引进对象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或技能并为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

二、引进各类高级人才享受优惠政策引进下列(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工作条件。

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6万元(人民币,下同);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配备国产轿车1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根据需要办理两本护照,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

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1部;除国家规定的院士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院士津贴800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指定1名保健医生;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由市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3、政治待遇。

尊重本人意愿,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由中共重庆市委向重庆市人大或重庆市政协推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会委员。

重庆英才计划

重庆英才计划

重庆英才计划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才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庆市政府推出了重庆英才计划,旨在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到重庆,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重庆英才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才引进政策优惠。

重庆市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购房、子女
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同时,对于在重庆创业和就业的人才,还将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和就业补贴,鼓励更多的人才来到这里。

二、人才培养计划。

重庆市将加大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更多的青年学
子在重庆就读高等院校,并为其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人才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的人才评价机制,对于在科技创新、社会管理、
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激励更多的人才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人才服务保障。

重庆市将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引进的高层次
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服务和工作支持,为其解决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重庆英才计划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城市的建设和
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相信在重庆市政府的领导下,重庆将成为更多人才的向往之地,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这里,共同见证重庆的腾飞和发展。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渝北府办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3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的通知》精神,为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领带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8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3家,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育双管齐下1. 强化招商引资。

立足全区“2+4+1”现代工业体系、放眼战新产业和先导产业,围绕汽车、电子等支柱产业深入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聚焦元宇宙、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的初创企业下好先手棋。

对从区外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在享受园区招商政策期间获得市级“专精特新”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参照第5条给予认定奖补。

(企业注册地搬迁至我区的“专精特新”企业才直接给予认定补贴;而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的,待子公司获得市级“专精特新”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时,才给予认定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临空办、相关区级国有公司)2. 引导集聚发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渝北府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8日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4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积极开展研发活动,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办公和纳税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2.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3.有健全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准备金制度,能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可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年度研发经费支出。

第四条重点支持方向(一)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工信部六大类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求之一,即:数字化工厂、智能工厂为方向的流程制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方向的离散制造;信息技术深度嵌入为代表的智能装备(产品);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智能制造新业态新模式;物流管理、能源管理智慧化为方向的智能管理;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与云服务为代表的智能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已经2006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的步伐,重点培育和发展壮大电子信息产业,在“十一五”期间实现跨越式发展,鼓励和吸引软件中高级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优化人才结构,提供人才保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和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由市信息产业局依据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条软件中高级人才是指从国(境)内外引进的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软件中高级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国内和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制定。

第四条到重庆软件开发园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精神,可享受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由软件开发园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一)两院院士,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中的软件高级研发人员补贴30万元;(二)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补贴15万元;(三)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四)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和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境)外硕士研究生补贴3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84]1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84]1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重府发〔1984〕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并请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市人事局,以便使之逐步完善。

一九八四年六月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以适应我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人才合理流动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大专毕业学历的干部(包含原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同类干部),其行政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按国家干部管理;工资关系转入用人单位,原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不降低,户口可以不转,住房可以不迁。

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调离后即行取消,工作满八年的即转为固定工资。

到乡、社集体企业工作的,可以向上浮动两级工资,调离后即取消;工作满四年的,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工作满八年的,其再向上浮动的一级工资也可转为固定工资。

不论到城镇或乡、社集体企业工作的,在其浮动工资未转为固定工资期间,如遇调资,除按规定进行调资外,其浮动工资不得改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海关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标 签】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颁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人社发﹝2014﹞30号【发文日期】2014-02-14【实施时间】2014-0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房管(分)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重点企业、在渝普通高校人事处,中央在渝单位、金融机构组织(干部、人事)处(部):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以下简称《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落实兑现优惠政策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对激发全市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落实兑现的办理程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

(二)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自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并作出结论。

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经费。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2.市财政局自收到市人力社保局经费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划拨到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自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承担的部分经费及时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二、首套房购房契税(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人才。

渝北区外省户口迁入政策及流程

渝北区外省户口迁入政策及流程

渝北区外省户口迁入政策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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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1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市委人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人才办〔2009〕1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渝工作或服务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均可申报。

2009年以来已申报并享受渝府发〔2009〕58号文件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如无新的政策享受申请,可不再申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申报条件申报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四)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五)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七)“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九)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十)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十一)“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十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十三)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十四)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人才人事环境,按照“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培养适用人才、储备未来人才”的方针,建立和运用政策好、待遇优、服务佳、环境好的人才开发机制,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中国西部人才富集市,为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保证,促进我市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一)放宽引进人才的条件。

从市外到我市主城区求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到主城区以外求职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按新的户籍管理优惠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免予笔试,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增加编制。

(二)吸纳留学人员来渝创业和工作。

公派或自费留学的人员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都可采取任职、兼职、顾问、合作开发和创建、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来渝创业、工作,来去自由。

要求取得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随时办理,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长期居留或短期工作的,可申领《留学人员在渝工作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报酬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龄连续计算。

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三)鼓励智力流动。

对本人不愿移转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政策,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渝工作,申领《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享受本市市民的有关待遇。

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渝北委[2006]111号)为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渝北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不断优化人才环境,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更好地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渝北施展才华和创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渝委[1998]169号)、《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渝府发[1999]61号)等文件规定和市、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参照全国、特别是周边地区引进人才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努力把我区建设成长江上游的人才聚集高地,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搭建人才服务平台。

(二)引进人才遵循的原则:党管人才原则;以用人单位引进为主,双向选择原则;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原则;一人一事,特事特办原则。

二、引进人才的对象及重点(一)引进人才的对象: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上百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为第一层次;上千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第二层次);2、市(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市(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市(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3、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5、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被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员;6、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7、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高级技师、市(省)级民间艺人以及其它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我区引进的人才,除属于以上人才的范畴外,且必须是我区每年最近一次发布的急需紧缺性人才专业目录的人员。

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

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

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渝北委办[2007]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务员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内部办事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非升非”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非升非”的三级职员(正)和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具体包括:(一)按政策规定安排到我区的选调生、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以下称军转干部)、三州内调干部和部分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二)我区公务员的公开招录,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及分配;(三)区外人才的引进和区外(含市驻区单位)人员的调入;(四)我区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动;(五)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编定额调配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有计划的调配,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补充工作人员。

(二)坚持合理流向原则。

调配工作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实际困难;用其所长,优化配置,鼓励顺向流动;新录、聘用(除定向招录、聘外)的人员和选调生、军转干部,均安置到基层单位或边远镇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调动。

(三)坚持集体决定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按程序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区调配领导小组”、“区调配办公室”,其成员另行文明确)集体研究决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人员的调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1]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1]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安居政策第一条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

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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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渝北委[2006]111号)为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渝北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不断优化人才环境,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更好地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渝北施展才华和创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渝委[1998]169号)、《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渝府发[1999]61号)等文件规定和市、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参照全国、特别是周边地区引进人才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努力把我区建设成长江上游的人才聚集高地,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搭建人才服务平台。

(二)引进人才遵循的原则:党管人才原则;以用人单位引进为主,双向选择原则;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原则;一人一事,特事特办原则。

二、引进人才的对象及重点(一)引进人才的对象: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上百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为第一层次;上千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第二层次);2、市(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市(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市(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3、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5、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被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员;6、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7、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高级技师、市(省)级民间艺人以及其它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我区引进的人才,除属于以上人才的范畴外,且必须是我区每年最近一次发布的急需紧缺性人才专业目录的人员。

(二)引进人才的重点:涉及城市建设与规划、园区管理、工业经济、区域经济、生态与环境、国际贸易、金融、法律、信息产业、旅游、现代物流、卫生、教育、艺术等专业,且确有专长或技能并推动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实用人才,特别是熟悉园区开发管理、擅长资本运作、精通金融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三、引进人才的方式引进人才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以调入(聘用)方式引进到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包括录用、聘用等;另一种是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主要包括临时聘用、借用、兼职、顾问、客座、人才派遣(租赁)、智力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兴办实体、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

四、引进人才的渠道(一)单位自引。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主动联系,自主引进所需人才。

(二)网上招聘。

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区人才信息网以及国内外人才网站,在网上发现和招聘人才。

(三)组团招聘。

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到区、市、国(境)外招才引智。

(四)申请外引。

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由区人事局向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的上级对口部门申请引进高级专家或紧缺急需人才。

五、以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急需紧缺性人才的优惠政策(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1、工作条件。

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支付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10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3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由区政府提供100万元的资助经费,5年内逐年支付完毕。

2、生活条件。

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区内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一部;除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渝北区政府专家岗位津贴1500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在市内就诊不受医保定点医院限制,医保就医从优,指定1名区级医院保健医生为其服务;若需随调配偶、子女,由区人事局协助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排,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区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区内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和体育、艺术拔尖人员1、工作条件。

视其学科领域研究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每年支付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4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助手1名,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由区政府提供45万元的资助经费,5年内逐年支付完毕。

2、生活条件。

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区内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一部;除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发给渝北区政府专家岗位津贴1000元;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医保就医从优;若需随调配偶、子女,由区人事局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区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到就近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三)市(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市(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市(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副高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或市(省)级民间艺人1、工作条件。

有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可行后,视其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区政府提供10-30万元的资助经费,5年内逐年支付完毕。

2、生活条件。

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区内住房供其使用;除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渝北区政府专家岗位津贴600元;每两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若需随调配偶、子女,原则上由区人事局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区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到就近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才1、工作条件。

凡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才,所在单位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齐办公设备,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生活条件。

其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成年子女,用人单位可协调落实安排工作或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优先推荐工作;子女属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我区予以接收,享受我区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其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到就近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上述各类人才除享受以上相应待遇外,均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政策:1、政治待遇。

尊重本人意愿,聘为区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适时由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推荐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区政协常务委员;对符合领导干部条件且具备行政管理才能的,可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推荐为党政领导干部;对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予以嘉奖或记功。

2、编制关系。

(一)、(二)、(三)、(四)类人才凡选择适合自己专长且本人愿意调入的事业单位,不受编制、身份、增人计划的限制;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到区内行政机关,可按录用特殊岗位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3、人事关系。

通过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区人事局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采取辞职(辞聘)、辞退(解聘)来我区工作的,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区人事局负责调档或重新建档,确定相应职称职级,并享受同类人才的同等待遇。

4、专业技术职称。

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的限制,可聘任原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实行低职高聘;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5、工资福利待遇。

引进到机关工作的,按确定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工资总额可不受限制,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

6、户口关系。

引进人才凡愿落户渝北的,由区公安分局凭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不愿落户渝北区的,可办理《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享受重庆市民相关待遇;其配偶及子女是农村居民户口的,可按条件优先解决城镇居民户口。

系国内区外人员,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

7、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其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投保,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来我区前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移,不能正常接转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转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需补缴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引进人才因工就读深造或出国留学的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8、住房问题。

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就高享受一套住房,不在同一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且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显著的,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等手续,将住房移交给本人。

区政府按过户时当地市场房价总值20%的比例,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以货币形式补偿给用人单位。

9、技术成果投资。

引进有发明专利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

10、成果奖励问题。

凡通过自己的技术、管理取得经济效益的人员,由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确认并经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后,用人单位可连续5年在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对在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获得重大成果的主要人员,经权威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可以从项目产生效益的第1年起,连续2年按税后新增利润的5%给予奖励。

六、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通过临时聘用、借用、兼职、顾问、客座、人才派遣(租赁)、技术咨询、智力服务、合作开发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的制约,在不改变其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原则,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本人商定优惠政策和相关待遇,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备案。

七、引进人才的程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是全区引进人才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的管理协调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引进人才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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