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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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

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6第三版)

郑重承诺

1.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营范围涉及照后审批事项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开展未经登记的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将在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及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不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情形。

4.本个体工商户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5.本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变更申请表①

注:①所列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

②经营场所请列明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 室”。

③经营者的变更仅限于经营者姓名、住所发生变更。

④本表未列出的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涉及经营者变更的需填写此页)

经营者登记表

注:①“住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均应填写经营者在内地的详细信息。

②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需选择提交一种,并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涉及经营场所变更的填写此页)

经营场所证明

注:①请在“经营场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 号XX室”。

②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

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次性告知记录

一次性告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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