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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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1.定义
本协定中原产地规则,指参与协定的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组准则,旨在
确定满足协定中的免税条件的货物的原产地。

2.原则
(1)参与该协定的双方同意,本协定中货物的原产地应参照文本。

(2)协定实施前的批准:在本协定颁布之日起实施的货物的原产地,必须已经经过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

(3)协定实施后的批准:对于本协定颁布之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必
须经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满足协定的免税条件。

(4)本协定所定义的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本协定定义的原产地
规则应用于参与本协定的双方的贸易活动中所有受协定影响的货物。

3.原产地规则
(1)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生产出来: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
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制造出来,即工序完全在其中一国家完成,
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货物至少有一个工序在国家完成: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货物,其至少有一个关键工序在其中一国家完成,包括采购原料、加工、装配等,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第一部分: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 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中韩自贸区

中韩自贸区

中韩自贸区中韩自贸区:加强两国合作的新里程碑引言:中韩自贸区作为中韩两国深化经贸合作的重要举措,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

本文将从背景、成立、合作领域、经济效益等方面对中韩自贸区进行全面分析,力求准确全面地解读中韩自贸区的现状与意义。

一、背景:中韩经贸关系始于1992年两国建交,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国的经贸合作规模快速扩大。

2015年,中韩贸易额突破了两国之间100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达到了1512亿美元。

然而,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两国之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加,中韩合作面临一定的困难。

为了促进两国经贸合作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中韩开始探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

经过长时间的磋商和协商,中韩于2015年6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互换书》,正式宣布了中韩自贸区的成立。

二、成立:中韩自贸区的成立对中韩两国经贸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建立自贸区,两国的商品和服务流动更加便利,贸易壁垒进一步降低,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自贸区的成立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合作,更是中韩两国间政治和文化的互动。

两国在签署自贸区协定的同时,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建立中韩创新合作伙伴关系的协定》,进一步加强了两国在科技创新和文化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三、合作领域:中韩自贸区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等。

在商品贸易方面,中韩自贸区取消了两国之间的多项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了贸易自由化水平,增加了进出口商机。

在服务贸易方面,自贸区开放了金融、教育、文化、电信、旅游等服务行业。

中韩两国的服务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在投资方面,中韩自贸区为两国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开放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双方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促进了投资的互联互通。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自贸区简化了两国之间的贸易手续和程序,提高了通关效率。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格式.doc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格式.doc

附件1CERTIFICATE OF ORIGIN ORIGINALOverleaf InstructionCertificate No.: Serial number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signed by the autliorized body.Box I: State the full leg^l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 oilhe exporter in eitlier China or KoreaBox 2: State lli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countn) oithc pnxlucer. If goods from more thanone producer are included in the certificate, list the additional producers, iricluding tlieir full legal name and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If the exporter or the producer wishes to maintai n this information as confidential, itis acceptable to state "AVAILABLE UPON REQUEST" If the producer and the exporter are (he same, pleasecomplete field with "SAME."Box 3: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coiintiy) o1 the consignee resident in either Koreaor China・Box 4: 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 transport vehicle No.,port of loading and port of discharge.Box 5: In case where a good is invoic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 the full legal name, country of then on-Party operator sliall be indicated in this box. In case of issuance of certificates retroactively, should bearthe words “ISSUED RETROACTIVELY: and in case of a certified true copy, should bear the words^'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dated_Box 6: State the item number, and the number of items slx)uld not exceed 20.Box 7: 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when such marks and numbers exist if theshipping marks are images or symbols, other than letter or numerical number, shall state IMAGE OR SYMBOL(l/Sy\ otherwise shall state “NO MARKS AND NUMBERS(NZM广Box 8: Ibe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shall be specified ・ 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 Thedescription sli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l)e good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s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them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II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 If the goodsare not packed, state “IN BULK"Box 9: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 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to six-digit.Box 10: lhe exporter must indicate in Box 10 the origin criteria on the basis of which he claims that theBox II:0仃l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n customary.Box 12: Invoice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sliould be shown here. In case where a good is invoiced by anon-Pari)^ operator and the number and date of the commercial invoice is unknown, the number and date ofthe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 issued in tl)e exporting Part); shall be indicated in tliis box.Box 13: This box shall be completed, signed and. dated by the exporter.Box 14: Ibis box shall be completed ・ signed, 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of theauthorized body.原产地证书(中文样本供参考)正本背页填制说明证W号:授权机构编制的原产地证巧的序列号。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刘德标祖月姜德水2004年,中国与韩国双方宣布启动中-韩自由贸易区民间可行性研究,2006年,双方宣布启动政府主导的官产学联合研究。

中韩双方经过八年的精心准备,2012年,双方认为条件基本成熟,正式启动了中韩自贸协定谈判。

在随后的两年半时间里,双方经过艰苦的14轮正式谈判和若干次磋商,于2014年底实质性结束谈判。

在谈判的最后冲刺阶段,双方谈判团队在各自首席谈判代表带领下,全力加紧工作。

两国经贸部长在关键节点直接介入,分别出任各自代表团团长。

双方经过昼夜磋商,终于在2014年北京APEC领导人会议前,就全部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2014年11月10日,习近平主席与韩国总统朴槿惠在北京举行会晤,共同宣布结束中韩自由贸易区实质性谈判。

在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结束实质性谈判的会议纪要。

随后,经过近4个月的技术磋商,双方就农产品特保措施、境外加工区等全部剩余技术问题达成一致,并于2015年2月25日完成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电信、环境、电子商务等全部17个领域、22个章节的文本确认,并草签了上述协定。

至此,中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全部完成。

2015年6月1日,中国商务部高虎城部长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朴槿惠互致了贺信。

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

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

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签署生效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中韩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自然人移动、投资、电子商务、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与贸易、经济合作、透明度、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韩国
•【条约领域】海关,税收
•【公布日期】1994.03.28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双方认为:中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韩国企业免予征收营业税;韩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免予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双方认为:缔约国一方的海运或空运企业派驻缔约国另一方雇员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代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
为加强韩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两国于2015年签署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这就使得双方遵循一系列的直接运输规则。

首先,运输距离与时间的要求。

两国之间的货物,都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短的距离运输。

中国的货物可以从湾口出发,直接运输到韩国的湾口,不能途径香港等其他海域中转。

另外,到达韩国的船只也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就近的港口。

其次,相关费用。

在开船前,中国和韩国的船东必须支付一定的方舱租赁费、保险费、船舶检查费以及船舶标准费用等,而且这些费用是根据船只的国籍、准装吨数、途径港口等因素而定的。

最后,安全检查。

每条船只在开航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以便能够确保船只能按正常时间到达预定港口。

此外,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也要求船舶上的安全装置必须能够满足相应的国际规定。

总而言之,双方必须遵循相应的直接运输规则,保证货物能够安全、快捷的运输至目的港口。

希望能够促进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合作,推动贸易往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互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互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互助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韩国•【条约领域】海关•【公布日期】1994.09.16•【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汉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互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双方最大限度地合作以防止或查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愿望,确信两国海关间的合作能更有效地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本着发展两国海关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考虑到海关合作理事会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行政互助的建议书,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中,(一)“海关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大韩民国方面系指韩国关税厅;(二)“海关法规”指两国海关执行或实施的法律和规定;(三)“违法”指任何既遂或未遂的违反海关法行为。

第二条协定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并在双方海关当局权限范围内双方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一)协助以防止、调查和惩处各种违反海关法行为。

经请求,此种协助应扩展到海关当局计征关税及其他税费方面,但不应包括对人员的逮捕、拘留或对财产的收缴、扣留或对关税、其他税费、罚款或款项的征收;(二)经请求,协助向对方提供用于实施和执行海关法规的情报;(三)努力在研究、发展和试验新的海关手续及培训和人员交流方面进行合作;以及(四)力求在海关制度、提高海关技术及解决海关管理和执法问题方面达到协调和统一。

第三条保密的义务一、应提供方的请求,接受方根据本协定收到的询问、情报、文件及其他联系函件应被视作机密。

提出此种请求应说明理由;二、根据本协定所获取的情报、文件和其他联系函件,未经提供方海关当局书面应允,不得用于本协定规定以外之目的。

第四条提供协助义务的免除一、如被请求方认为,请求的执行将侵犯其主权、公共秩序、安全或其他基本利益,或将涉及损害其境内的某项工业、商业或职业机密,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提供协助,或可规定在满足某些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协助。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文本_07 第七章 贸易救济_cn (中文)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文本_07 第七章 贸易救济_cn (中文)

第七章贸易救济第一节保障措施第7.1条保障措施的实施如果由于按照本协定规定削减或取消关税,而导致原产于另一缔约方产品进口至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数量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相对增加,且对进口缔约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缔约方可以:(一)中止按本协定的规定进一步削减此产品关税;(二)提高此产品的关税税率,但不应超过下列税率两者之中较低水平:1. 在采取此措施时,正在实施的此产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及2. 根据第2.4条(削减或取消关税)规定,在附件2-A (削减或取消关税)的减让表中明确的海关关税基准税率。

第7.2条条件与限制一、如发起第2款规定的调查,一缔约方应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并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尽早与另一缔约方进行磋商,以审议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并就措施交换意见。

二、缔约方只有经其主管机关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和第4.2(c)条进行调查后,才能采取保障措施,为此目的,《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和第4.2(c)条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三、在第2款规定的调查中,缔约方应遵守《保障措施协定》第4.2(a)和4.2(b)条的规定。

为此目的,《保障措施协定》第4.2(a)和4.2(b)条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四、缔约各方应保证其主管机关在发起调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调查。

五、任何缔约方采取保障措施时不得:(一)超过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调整所必要的限度和时间;(二)超过两年,除非继续实施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且有证据证明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情况下,进口方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决定延长该措施。

该延长期最长为两年,且包括最初实施和延期在内,一项保障措施总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年;(三)超出过渡期,除非经另一缔约方同意。

六、对于已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产品,在与先前实施保障措施期限相等的期限内,不得再次采取保障措施,且该不适用期至少为两年。

RCEP各成员国贸易情况

RCEP各成员国贸易情况

RCEP各成员国贸易情况本部分将提供RCEP各成员国的贸易总览,包括贸易规模、主要贸易伙伴等信息。

第二部分:RCEP各成员国的出口情况本部分将探讨RCEP各成员国的出口情况,包括主要出口商品、出口目的地等方面的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出口商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服装、纺织品、家具等。

出口目的地:亚洲地区(包括东南亚国家、日本、韩国等)、北美洲、欧洲。

2.日本主要出口商品:车辆、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学品、金属制品等。

出口目的地:亚洲地区(包括中国、韩国、东南亚国家等)、北美洲、欧洲。

3.韩国主要出口商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化学品、钢铁制品、纺织品等。

出口目的地:亚洲地区(包括中国、日本、东南亚国家等)、北美洲、欧洲。

4.澳大利亚主要出口商品:矿产品、农产品、化学品、机械设备、动物产品等。

出口目的地:亚洲地区(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等)、大洋洲、欧洲。

5.新西兰主要出口商品:农产品、食品、木材、纺织品、电子设备等。

出口目的地:亚洲地区(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等)、大洋洲、欧洲。

本部分将介绍RCEP各成员国的进口情况,包括主要进口商品、进口来源地等方面的信息。

1.日本主要进口商品:汽车、电子设备、石油、机械设备等。

进口来源地:中国、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

2.韩国主要进口商品:石油、天然气、电子设备、农产品等。

进口来源地:中国、美国、日本、德国等。

3.中国主要进口商品:石油、天然气、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

进口来源地: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

4.澳大利亚主要进口商品:机械设备、石油、汽车、电子产品等。

进口来源地: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等。

5.新加坡主要进口商品:能源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进口来源地:中国、马来西亚、印度、美国等。

以上是RCEP各成员国的进口情况概述,每个国家的进口商品和来源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调整和补充。

RCEP各成员国贸易情况第四部分:RCEP各成员国的贸易差额本部分将讨论RCEP各成员国的贸易差额,包括贸易顺差或逆差的情况,以及对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加快中韩产业园建设的研究与发展

加快中韩产业园建设的研究与发展

区域经济摘要:中韩双方通过积极合作使得中韩(盐城)合作产业园赶上新时代经济与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动车。

与此同时,深入研究中韩产业园的特点、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创新转型的优化路径对我国中外合作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借鉴作用,对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产业园的发展现状与不足,来提出抓住发展机遇、坚持创新等相应对策来加快中韩(盐城)合作园建设。

关键词:中韩产业园;盐城;扶持园区周洁璇◆加快中韩产业园建设的研究与发展一、建设中外合作产业园的必要性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和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尹相直于2017年在韩国首尔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后,货物贸易关税将大幅削减,这将为我国扩大与韩国进出口贸易带来新动力,扩大进出口量。

同时,随着中韩自贸区的建成,韩国传统优势行业的企业和高科技环保行业的企业将可以通过扩大在中方的投资,更好地整合中国的市场和人才优势,不断提升自身发展水平,实现更快发展。

二、中韩(盐城)合作产业园建设的现状盐城市政府在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韩(盐城)合作产业园,我们将从产业园发展状况、存在的不足这两个方面着手研究。

 从中韩产业园的产业优势来看,园区拥有特色产业的支撑,中韩(盐城)产业园重点发展五大合作产业,即汽车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智能制造产业、临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了盐城良好的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

虽然盐城地处长三角都市圈,拥有着便捷的海空走廊,但对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

综合交通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交通运输网络布局单一,规划不够成熟,加之有效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对外交通不快,内部交通不畅等的一系列问题仍是制约我市对内对外开放的瓶颈。

中韩(盐城)产业园建设,是盐城融入“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发展的重大突破。

中国与韩国商品合作协议书

中国与韩国商品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团乙方:大韩民国商务代表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备忘录,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范围1.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的商品贸易合作。

2. 双方将在商品贸易领域内,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广泛的合作。

第二条合作目标1. 双方致力于实现商品贸易的平衡发展,提高两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 双方将通过扩大贸易规模,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贸易效率。

第三条合作措施1. 双方将定期举行双边贸易会谈,就商品贸易合作进行磋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2. 双方将加强在贸易促进、市场开拓、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3. 双方将鼓励企业间的相互投资,促进技术合作,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第四条贸易便利化1. 双方将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2. 双方将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救济、反倾销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贸易平衡1. 双方将努力实现贸易平衡,避免贸易摩擦的产生。

2. 双方将通过增加进口对方国家的商品,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第六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

第七条争议解决如本协议的执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 本协议的修改和终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其他1.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团大韩民国商务代表团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

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

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实用版)目录1.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的概述2.中韩优惠产地证的背景和意义3.产品清单明细的主要内容4.我国对韩出口的主要产品5.韩国对华出口的主要产品6.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的未来展望正文【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的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就是这一趋势的产物,它是中韩自贸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中韩两国的贸易往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中韩优惠产地证的背景和意义】中韩优惠产地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是中韩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

中韩自贸区是我国与外国签署的第三个自贸区协议,也是我国在东北亚地区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区协议。

中韩优惠产地证的签署和实施,标志着中韩两国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推动两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产品清单明细的主要内容】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我国对韩出口的主要产品,二是韩国对华出口的主要产品。

这些产品涵盖了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包括了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纺织品、食品等众多类别。

【我国对韩出口的主要产品】我国对韩出口的主要产品包括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等。

其中,电子产品主要包括手机、电脑、家电等;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汽车配件等;化工产品主要包括塑料制品、化肥、涂料等。

【韩国对华出口的主要产品】韩国对华出口的主要产品包括汽车、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其中,汽车主要包括轿车、SUV 等;电子产品主要包括手机、电视、电脑等;化工产品主要包括塑料制品、化肥、涂料等。

【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的未来展望】随着中韩自贸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中韩优惠产地证产品清单明细将会进一步扩大和完善,更多的产品将被纳入到优惠范围中。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中韩两国的贸易水平,推动两国的经济发展。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

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

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韩国•【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2007.07.13•【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大韩民国政府主管当局为适当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就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举行会谈,并就以下达成一致意见: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中,“中央银行和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一语是指:(一)在中国:1. 中国人民银行;2. 国家开发银行;3. 中国进出口银行;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7.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8. 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以及9.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在韩国:1. 韩国银行;2. 韩国产业银行;3. 韩国进出口银行;4. 韩国投资公司;5. 韩国出口保险公司;6. 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及7.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下述机构支付的报酬或退休金:(一)在中国:1. 中国人民银行;2. 国家开发银行;3. 中国进出口银行;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6.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7.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8.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9. 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以及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在韩国:1. 韩国银行;2. 韩国产业银行;3. 韩国进出口银行;4. 韩国贸易投资促进局;5. 韩国旅游组织;6. 韩国投资公司;7. 韩国出口保险公司;8. 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及9.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China-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CKFTA,是中国与韩国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贸易协定,旨在加强两国之间的经贸合作,促进双边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该协定于2015年底生效,标志着中韩两国关系迈向新阶段。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于中韩两国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协定,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将逐步减少或取消,市场准入门槛会得到放宽,保护知识产权将得到加强等。

通过这项协定,中韩两国企业可以更为便利地进入对方市场,享受更多的贸易机遇。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韩两国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降低关税和减少贸易壁垒,促进了两国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增加了贸易规模和贸易额。

这有助于提升两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其次,协定的签署还鼓励了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和投资,增加了双方的投资流动性,进一步推动了中韩两国经济的发展。

此外,协定也有利于促进技术和知识的交流,提升双方在创新领域的合作与竞争力。

韩国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两国之间的贸易总额位居中国与东北亚国家之间的首位。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深化中韩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为两国企业带来更多商机和发展机会。

根据协定,许多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将得到优惠待遇,如汽车、电子产品、农产品、化工、纺织品等。

这将大大促进中韩贸易的增长,并丰富两国市场的多样性。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也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经济体,中韩的合作将为全球贸易体系注入更多稳定性和活力。

协定的签署也表明了两国维护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和信心,有助于抵制保护主义的倾向和贸易壁垒的加剧。

然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双方在贸易敏感领域存在竞争和冲突,如农产品和汽车等。

贸易摩擦的加剧可能对两国的贸易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等方面仍存在差异和难题。

项目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习题解答

项目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习题解答

项目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众所周知,海关有四大任务,即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

王红对于前面三个任务都能理解,对于“统计”这一任务却犯难了,海关是如何实行统计的呢?有人说,海关是利用H2000系统对电子录入报关单的栏目自动进行统计的,王红将信将疑。

您能解答王红的疑惑吗?【解答】一般,先电子报关,再纸质报关。

电子报关时,即将报关单进行电子录入,发送H2000来电子审核,在电子审核同时,完成统计。

-----------------------------------------------------------------资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后,如有需要,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证明。

海关签发的常见证明主要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3.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证明联)讨论:您认为正确吗?【解答】3不正确。

进口货物报关单没有这一联。

-----------------------------------------------------------------资料:某公司一次到货进口木材一批,分属甲(一般贸易合同)、乙(加工贸易合同)两个合同项下,清单简列如下:1.胶合板,三种规格,合同甲,海运提单号:A01、A02、A03;2.地板条,一种规格,合同甲。

海运提单号:A04;3.锯材,两种规格,合同乙,海运提单号:B01、B02;4.薄板,两种规格,合同乙,海运提单号:B03、B04。

讨论:该公司在向海关一次性申报进口时,应填报几份报关单?【解答】8份。

一个提单号,一份报关单。

----------------------------------------------------------------- 请根据背景资料判断是否正确,若不对请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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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特别货物清单》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一)使用韩国出口材料在已运行工业区完成加工后再复出口至韩国用于向中国出口;(二)非韩国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40%;(三)货物生产中使用的韩国原产材料价值不低于全部材料价值的60%。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韩国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韩国境内种植,并且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以及植物产品;(四)在韩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直接捕获而获得的货物;(五)从韩国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资源;(六)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七)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八)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者加工的货物;(九)在韩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或者用做另一货物生产材料的废碎料;或者在韩国境内收集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韩国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韩国进行制造、加工后,在《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区域价值成分=—————————————×100%货物价格其中,“货物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在船上交货价格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

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韩国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八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韩国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或者材料。

第九条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是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一)《税则》第15章至第24章、第50章至第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二)《税则》第15章至第24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并且所使用的上述非原产材料与最终货物不属于同一子目号;(三)《税则》第50章至第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

第十条货物仅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能归入原产货物:(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五)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味,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部分或者全部将晶糖磨粉;(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十二)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十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十四)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糖与其他材料的混合;(十五)测试或者校准;(十六)仅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十七)干燥、加盐(或者盐渍)、冷藏、冷冻;(十八)动物屠宰;(十九)第(一)项至第(十八)项中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货物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其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于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应当就其在韩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加工、处理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韩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韩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韩国,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然应当视为原产于韩国。

第十二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下列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一)用于货物生产的材料或者物品:1.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2.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3.工具、模具以及型模;(二)用于维护设备、厂房建筑的材料或者物品:1.备件和材料;2.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三)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四)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是能够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依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对材料进行物理分离或者运用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加以区分。

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某一项可互换材料选用了一种库存管理方法,则该方法应当在一个财务年度内持续使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韩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韩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因运输原因分装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依据本条规定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应当少于3个月。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一)由韩国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1);(二)货物的商业发票以及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原产地申报为韩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征税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韩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韩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

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韩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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