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的十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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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还是老问题_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_康均心

新问题还是老问题_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_康均心

一、贿赂与性的关系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10种当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受贿罪的犯罪表现形式。

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现行《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了一个条文、规定了一个新罪名,即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些特别规定的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和新增罪名,在理论上统称为“新型受贿罪”。

关于“新型受贿罪”,我们进行的讨论和开展的讲座已很多,当然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在这里,要着重讨论一下另一种新型的贿赂形式———性贿赂。

贿赂怎么和性扯上了关系?贿赂一词,原本是指用财物收买握有某种权力的人,也指这种财物。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贿赂”就是用财物收买或者是用来收买的财物。

商务馆2001年修订版的《新华词典》大字本解释即如此。

《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北史·柳彧传》:前在赵州暗于职务,政由群小,贿赂公行。

追本溯源,可以探知“贿赂”一词出现的时代,其生产力极度低下,人们的首要需求是生存,按照马斯洛的需要理论,①财物能帮助人们满足生存需求,行贿者要达到交换权力或利益的目的,只有投其所好,利用财物才能达到收买的效果。

由此看来,贿赂是用财物买通别人。

由于贿赂只能由财物才能达到收买的效果或者说只有财物才能成为收买的媒介,而性不是贿赂的媒介,因此,性原本是不可能与贿赂产生瓜葛而搭配在一起的。

那么,贿赂是怎么和性扯上了关系?答案在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康均心*摘要:贿赂与性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性贿赂是以性服务为交换而获得利益的行为,性贿赂入罪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立法者总是持谨慎态度。

针对性贿赂提法的科学性、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问题,性贿赂的出罪派和入罪派从刑法精神、立法例比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国际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者 向受 贿 者提 供 “ ” 性 而付 出 的金钱 。总 之 , 工作 者 性 提供 的 “ ” 性 已经成 为 一种 特殊 的商 品。
第 二 , “ 钱 交 易 ” “ 贿 赂 ” 为 人 罪 并 不 将 权 的 性 行 会导 致认 定 困难 。 因 为这 种行 为 完 全符 合 贿 赂 犯罪 的犯 罪 构成 ,可 以通 过 司法解 释 的方 法将 其 纳入 贿 赂犯 罪 的调 控范 围 。从 所侵 害 的法 益来 看 , 赂 犯罪 贿 表 现为 以职务 换 取 财 物或 者 相反 ,侵 犯 了职 务 行 为 的不 可 收买 性 。由此 可见 , 其侵 害 的法 益是 国家工作 人 员 职 务行 为 的廉 洁性 、 可 收 买 性 , 在 “ 钱 交 不 而 权 易” 的情 况 下 , 贿 者 在 接 受 了“ 贿 赂 ” , 用 了 受 性 后 利 自己 的职 权 为行 贿者 谋 取 了不正 当利 益 ,所 以这种
收 。” 里 的 “ 这 其他 手 段 ” 当然包 括 性 服务 , 可见 该 法 已将 性 贿 赂列 为 禁 止性 行 为 .性 贿赂 造 成 严 重 的社
会危 害 后 ,作 为 社会 的最 后 防卫 手段 的刑 法本 应 予
以惩 处 , 但现 行刑 法 却无 以应 付 。所 以性 贿赂 犯 罪化
在内, 均应 定本 罪 。 2本 罪 既遂 与未 遂 的界 限 。对 于性 受贿 方 , . 只要
[ ] 槐 植 . 国刑 法 ( 2版 ) H] 北 京 大 学 1储 美 第 [ .
出版 社 , 9 6 l9 :
[ ] 宪权 , 2刘 阮传 胜 . 性 贿 赂 ” 为 犯 罪 化不 足 “ 行 取 [ ] 法 治论 丛 , 0 3年 1 L. ] 20 8卷 2期 [】 进 . 3王 性贿 赂该 治谁 的罪 [ ] 北 京 青 年 报 , J.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多样化和丰富化,与此同时,依托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出现新型化。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轰动大众的高官落马的案件,更是给司法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难题。

其中,非物质形态犯罪下的权色交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借助社会媒体的发展和传播,社会大众可能对权色交易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可是对具体形式的“性贿赂”可能要了解的比较少。

“性贿赂”犯罪虽然早已出现,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性贿赂罪”这个罪名,也就是说“性贿赂”并没有被写入刑法。

这就使得司法对其犯罪的认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阻碍。

加深社会对“性贿赂”犯罪的认识和了解是本文对“性贿赂”犯罪讨论的理论目的,而对“性贿赂”入罪难问题的讨论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其入罪难的讨论,对司法的指导意义是论文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性贿赂;权色交易;定罪量刑Abstract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es become diverse and enrichment, while relying on social development arising from the emergence of new forms of crime.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some sensation in society public officials sacked cases, but also to the judiciary presents a variety of problems. Among them, the non-material form of crime under the right color trading has aroused widespread public concern and discussion.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spread of social media, the public may have some power and sex trade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but on the specific form of "bribery" is less likely to understand. "Bribery" criminal although already appeared,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did not "bribery crime," the charges, that "bribery" has not been written to the Criminal Code. This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ir criminal justice legislation, 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Deepen society "bribery" crim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is article on the "bribery" criminal theoretical discussion purposes, while the "bribery"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through its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s on the judicial guiding significance is the paper's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bribery; right color trading;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目录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性贿赂概述 (1)一、性贿赂的定义 (1)二、性贿赂的由来和本质 (1)三、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2)第二章性贿赂犯罪理论 (3)一、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3)二、性贿赂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4)第三章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一、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二、我国刑法对贿赂的规定 (5)第四章性贿赂犯罪入罪可行性 (6)一、性贿赂入罪的讨论 (6)二、性贿赂入罪的司法建议 (9)三、结论 (10)第一章性贿赂概述一、性贿赂的定义众所周知,贿赂无论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一种行为,都是某人用给予报酬的方式收买他人,以达到为己办事的目的。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性贿赂”(也称“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更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性贿赂的定义与表现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贿赂的定义。

在《刑法》中,对于贿赂的法律规定是:“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行贿人财物、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让被行贿人或者与被行贿人有关联的人满意其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而性贿赂,则是指通过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等手段,以达到性满足的目的。

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性贿赂形式。

1. 提供金钱或物品等切实利益,以换取性服务。

2. 在职务履行或者其他权力行使中,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获得特定事项的支持。

3. 通过金钱等方式奖励外籍男女为其提供性服务。

4. 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色情服务和性行为交易。

二、性贿赂的危害与后果性贿赂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现象,它不仅仅侵犯了女性的自由和尊严,而且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1. 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在性贿赂中,女性有可能被变成无法自主、被动接受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通常情况下,性贿赂行为需要在私人场所进行,因此,其背后的各种问题可能包括亵渎公共场所、聚集扰序动乱等问题。

3.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风险和危害。

性贿赂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犯罪、毒品滥用、人口贩卖、性病传染等问题,对于安全与卫生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4. 对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侵害。

如果无人干预,性贿赂行为将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性现象,对于我们的正常价值观念,以及人性认知和生活方式都会产生损害。

三、性贿赂刑事化需要的背景处理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对社会知识的宣传来引导大众的观念,然而,这还不够。

性贿赂原因分析

性贿赂原因分析

借性行贿 而达到 目的 的, 这就严重违反了党政 机关 干部 的升职 规则 , 由此 也 为 某 些 心 术 不 正 的人 职务
升迁 之后 谋 取 私利 、 大 搞腐 败 创 造 了条 件 。在 商 业 竞争 中 , 这 类 现 象 似 乎 更 为 严 重 。据 披 露 , 像 G S K 葛 兰素史 克 ( 中国 ) 公 司这 样 的大 型 企业 , 有 些 高管
近年来 , 随着我 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增强 , 众多贪 官纷纷落马。在这一过程 中, “ 性贿赂 ” 一词也很快 进入 人们 的视 野 , 曾一 度 成 为社 会 的热 门话 题 。我
们看到 , 从 陈希同、 成克杰 、 胡长清到王守业 、 李 宝 金、 邱 晓华 , 再到庞家钰 、 雷政富 、 刘 志 军 等 腐 败 分 子, 鲜 有人 不沾 性贿 赂 。据有 关权 威人 士透 露 , 在 被 查处 的官员 中 , 9 5 %的有 情妇 、 二奶 或小 三 。性贿 赂 决非 个 人 私 事 、 小事 , 它伤风败俗 , 甚 至 祸 国殃 民。 性贿 赂 现象存 在 的普遍 性及 危 害的严 重性 自然 引起 社会 的广 泛 关注 。然 而 从 目前 的情 况 来 看 , 无 论 是 普通 民众 , 还 是理 论界 人士 , 议论 较 多的是 此类行 为 是 否应 当人罪 , 即是否需 要 动用刑 法加 以规 制 , 而很
认识 , 同 时也可 以弥 补理论 研究 方 面存 在 的缺 失 , 极 大拓 宽理论 研究 的 广度 和深度 。
二、 性 贿赂产 生的社会 原 因
积极的指导 、 引领和表率作用。因此在我国, 无论是 党纪还是 国法都无不要求 国家公职人员 , 尤其是党 员干部必须道德高尚, 清正廉洁 , 奉公守法。而一些

对于性贿赂入罪的理性思考

对于性贿赂入罪的理性思考

对于性贿赂入罪的理性思考作者:徐俊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一、梳理“性贿赂”入罪的理论争议所谓“性贿赂”往往是指意图谋取特定利益的一方非法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性贿赂”的行贿人既可能是提供性服务的当事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在理论上有学者极力主张应当将贿赂行为的对象由现有的“物质利益”扩展至包括“性贿赂”在内的“非财产性利益”。

[1]理由在于:“性贿赂”与普通贿赂行为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只不过犯罪对象转换了一种新的利益形式;“性贿赂”因为缺乏有效监管渠道和惩治措施,已呈愈演愈烈之势;扩展贿赂的外延符合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即与将“贿赂”明确为“不正当好处”的做法相符合。

[2]然而,也有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学者们的理由大致呈现四类:其一,无论如何解释,“贿赂”的文义都应当限定于财物。

其二,对人类私领域“性”的处置应通过道德力量予以非难。

其三,所谓的“性贿赂”往往与复杂的感情相联系,这导致诸多的“性贿赂”案件事实在实际刑事侦查中难以辨别。

最后,“性贿赂”入刑会造成定罪与量刑上障碍,遂在实践当中不易操作。

二、厘清“性贿赂”入罪否定说的逻辑缺陷1.否定说混淆了实体与应然的概念持否定说的部分学者指出贿赂概念涵盖的最大射程须在财物范围之内。

诚然,贿赂的传统概念确乃针对财物而言,但贿赂本身的概念就在不断变化之中。

退一步讲,倘若贸然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确立“性贿赂”系贿赂犯罪一类略有不当,大可将“性贿赂”独立成罪,与普通财产贿赂犯罪作区分,或者另定一款,参照普通贿定罪处罚,如此方无司法适用的困境。

[3]2.否定说忽视了“性贿赂”的社会意义反对“性贿赂”入罪者往往提出,“性自由”不能任由法律乃至于刑法横加干涉。

诚然,如果仅仅将“性”视作自然行为,那么“性”的伦理与社会意义便很难实现独立。

但当人类慢慢步入文明,“性”便逐渐被赋予了社会意义,就如同当代男性强迫剥夺女性的性自由就构成强奸罪等。

性贿赂入罪浅析

性贿赂入罪浅析

性贿赂入罪浅析作者:郑仁杰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13期【摘要】性贿赂行为伴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急剧增多而频繁出现在人们视野。

近来呼吁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来对待的呼声很高。

文章认为将性贿赂入罪必须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引起重视,并从犯罪特征、贿赂侦查、道德人权等方面阐述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关键词】性贿赂入罪;犯罪特征;贿赂侦查;道德人权贿赂犯罪一直以来都被世界各国作为职务犯罪进行打击,但关于贿赂的范围各国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却有很大的争议。

性贿赂是否入罪一直备受争议。

历史上的四大美女西施、貂蝉都不免有性贿赂的嫌疑。

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检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

2006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虽然遭到质疑,但人们心底也不能不泛起一丝凉意。

据有关媒体的调查,目前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都跟“包二奶”有关,而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1]。

一方面是刑法学界对“性贿赂”是否入罪的激烈争论,另外一方面却是生活中愈演愈烈的“性贿赂”现象。

我们可以看出,当前贿赂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较之传统的贿赂犯罪已有很大的不同。

特别是对非财产性的贿赂诸如性贿赂是否能认定为犯罪并受到刑法的调控我们应该要以与时俱进的目光来审视,要基于当下我国的社会形势来作出正确的研判。

一、“性贿赂”不应入罪的观点所謂“性贿赂”,是指以异性向对方行贿,给对方提供性服务,使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某种好处或利益,从而谋取利益和实现某种目的。

对于性贿赂是否入罪一直以来存在两种观点。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1)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2]。

性贿赂可能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廉洁性,也可能仅仅是一般的道德失泛,而两害相侵取其轻可为犯罪或非罪时须体现刑法谦抑性,不纳入犯罪看待,而采用其他调整。

性贿赂入罪分析

性贿赂入罪分析

第11卷第3期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年5月JOURNAL OF N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11No.3 May2019性贿赂入罪分析杨博(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关于性贿赂是否应当入罪,学术界存在着争论。

一方面,性贿赂远超过了道德要求的限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符合了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本质要求。

另一方面,根据体系解释,性贿赂纳人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是有可能的。

不仅如此,外国刑法理论乃至国际范围内的研究中都表明,性贿赂入罪存在着理论上的可行性,故应当将其纳入受贿罪加以规制。

关键词:性贿赂;物质利益说;利益说;受贿罪中图分类号:D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132(2019)03-0028-04DOI:10.16827/ki.41-1404/z.2019.03.006一“性贿赂”的内涵界定贿赂,原本是指用财物收买掌握某种权力的人,也指这种财物⑴。

就当下人们面对的现实生活而言,“贿赂必须是一种利益,即必须是能够满足人的欲望或者需要的利益,如果不是一种利益就不可能成为贿赂。

”⑵此种观念已经为法学界普遍接受。

由此再进行引申,顾名思义,性贿赂便是指以提供性服务为交换条件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

从本质上来讲,性贿赂就是行贿人将性看成是一种交易的手段进而来换取想要获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性贿赂所体现的利益并非是金钱且很难用金钱来加以衡量,简而言之,性贿赂实质上是一种非物质性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厘清性贿赂和“包二奶”之间的界限。

性贿赂,通俗的来讲就是利用“性”的手段达到贿赂的目的,即性是贿赂的一种手段;而“养情妇”、“包二奶”的实质则在于婚外性行为,行为人虽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这其中掺杂了感情、道德等诸多因素,很难将其定性为笔者所探讨的“性贿赂”的范畴。

因此,这样的行为并不在本文探讨的范畴之内。

二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由及分析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浅谈性贿赂入罪

浅谈性贿赂入罪

浅谈性贿赂入罪一、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1、性贿赂入罪符合刑法规范中关于”贿赂”含义的扩张解释国内很多学者根据《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的规定,认为贿赂的内容为”财物”。

但笔者认为,贿赂的字面意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赋予文字新的含义。

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如果说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那就没有必要用刑法予以制止和惩罚。

随着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行贿和受贿的技巧也在不断提高,行贿正从贿赂金钱、房子等直接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其他较隐蔽的贿赂方式,即从原有的权钱交易方式转向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并用的方式。

所谓”性贿赂”,就是指利用女色(也有可能为男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表明,以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明显呈逐渐上升趋势,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就呈现出更为严重态势。

近几年来,某些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已达到相当水准,在官欲、物欲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精神和情感的空虚使他们的情欲逐渐膨胀,对异性的占有欲超越了对金钱的占有欲。

从王保森案、湖南第一女贪蒋艳萍案到深圳市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案,使得众多司法实际工作者感叹性贿赂之多发常见,早已成为中国腐败的重症喉了。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破坏了廉政建设,丑化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使大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不信任感,进而对政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但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性,而且还极大地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

从这一方面考虑,我们既然已经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给予、接受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

2、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性贿赂入罪是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的,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亟待有效治理的问题。

性贿赂入罪问题探究

性贿赂入罪问题探究

定利 益的手段 ,性贿赂 ’吝 “ ’ 个专有名词就应运而 生了。普遍 赂 行 为 列 为 法 律 的重 点 打 击 对 象 ,对 性 贿 赂 的立 法 史 源 远 流 i
认为, 性贿赂 在春秋 时期登上 了历史舞 台, 其标 : 久而成, 士景伯如楚。 叔鱼

性 贿 赂 历 史 及 现 状
三、 性贿赂 入罪 的镜鉴以及理由 1 .我国古代立法对性贿赂行为的惩戒 。我 国现代 的刑法
两 千多年前 ,礼记》 《 有云 :饮食 男女 , “ 人之大欲 存焉 。” 但
是 , 种人性 的本能 一旦成为 人们加 以利 用的工具 , 为谋取 没有对 性贿赂 行为有处罚条款, 这 成 但是我 国古代很多朝代将性贿
罪的贿赂物限定在财产 性物 质上, 其弊端 日渐显现 。权 色交易 以刑 事处 罚是当今世界刑法 司法 界的惯例和潮 流。还有 , 性贿
已不属于私德范畴 , 而是属于公德范 畴并应纳入到法律 调整范 赂行 为 的复 杂多样性 已经从深层次 上破坏 了社会风 气和 国家
围。

工作人 员的廉洁性 。
说 和立法的借鉴 , 对我 国性贿赂的刑事立法进行 了大胆的构想。笔者认 为 , 在遵循 了罪刑 法定原 则和 刑法的谦抑性 的原则下将性
贿赂行 为写入刑 法是新形 势下打击犯罪 的需要, 也是完善刑事法律政策的必然要 求。
【 关键词】 贿赂 ; 性 非物质利益; 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 举曾说: 最高人 民检察院 认 为是犯 罪, 难免会伤及无辜 。如果将不确定的行为纳入刑法 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 中, 几乎每人都有情妇 。他表示 , 性贿 的调 整 , “ 明显 地 违 背 了罪 刑 法 定 的 原 则 。正 如 社 会 学 家 李 银 河

性贿赂已成普遍权力腐败形式 将其入罪大势所趋

性贿赂已成普遍权力腐败形式 将其入罪大势所趋
第二类,奉献亲友型或自己献身型的性贿赂。指进贡妻女亲友,或者自己充当“二奶”、情妇、小蜜,以换取职权利益。这种性贿赂涉及的性关系不具市场交易性质,与包“二奶”、一夜情等悖德行为类似,有时还涉及所谓“真感情”问题,易被误读为道德问题,入罪相对困难一些。但显然,性贿赂不仅涉及不正当性关系即“性”要素,更重要的是涉及利用公权谋取利益即权色交易要素,其着眼点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在有客观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即使存在“真感情”,对其定罪也无可厚非。依照现行刑法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徇合法妻子之私情而枉法尚可构成犯罪,何况是徇非法“二奶”之奸情而滥权渎职呢?当然,对于这种性贿赂定罪存在着取证、认定方面的难题。在客观上,性贿赂是由“发生性关系”和“谋取利益”两个方面要素构成的。证明“发生性关系”的难度与证明发生强奸和卖淫嫖娼的难度差不多;“谋取利益”与行贿罪、受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别无二致,可采“应允说”也可采“行动说”。知情人证言、现场残留物、录像录音等证据材料均可成为证明证据。其取证和认定难度并不高于行贿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聚众淫乱罪等犯罪。
性关系本身应属道德问题,但当性关系成为公权交易的砝码时,它就成为了刑法问题。将性贿赂入罪,必将是大势所趋。
【注释】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再次,以刑罚手段遏制性贿赂更具有效性。当前性贿赂不能构成犯罪,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违法(如果不属卖淫嫖娼),主要是依靠党纪、行政纪律予以处理,被定性为“作风问题”。纪律措施执行力度本来就不大,执行效力本来就不高,再加上督管者与被督管者之间的人情关系,互相掣肘、投鼠忌器时有发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为常态。依靠自查自纠、道德修养等柔性手段来解决此问题,已被现实证明为不切实际。而刑罚制裁更具严肃性和公正性,刑罚制裁的确定性增大了遏制的力度,刑罚的严厉性增加了作奸犯科的成本。

“性贿赂”之法律思考

“性贿赂”之法律思考

“性贿赂”之法律思考—浅谈性贿赂应纳入刑法的原因及对策王丽利内容摘要:由于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需要也随之发生变化,物质上的满足后必然转向非物质的要求。

受贿的内容也是同样的,由曾经的财物已经转变为包括非物质性质的各种受贿形式,而性贿赂也是非财物受贿的典型。

本文主要就“性贿赂”应纳入刑法的原因及纳入刑法后应怎样处罚提出相应的意见。

原因主要从理性和实际两面探讨。

而刑法的相应对策则从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式里寻找。

关键词:性贿赂受贿刑罚一关于受贿罪对象范围的学说及分析(一)受贿行为对象的学说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的行为对象仅限于财物。

财物泛指一切财产和物品,是指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货物,生产用品和生活用品等,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即包括自然物也包括人造物。

传统意义上的财物是指有形财产和物品,但现代社会中,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商标,甚至名望都是有价值的,因此财产是应当包括无形财产的。

总而言之,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财物论是最传统的,也是最易被人们所接受的观点。

其理由是(1)从“贿赂”二字的辞义看,贿者,财也,赂者,赠也。

“贿”“赂”连在一起,义为“私赠财务而行请托。

”(2)有历史渊源,我国自古以来都只是把财物作为贿赂,如唐律规定对贿赂罪采取“记赃论罪”的原则,以后在各朝代基本上承袭唐律的规定。

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初期的立法,都把贿赂限定为财物,财物的数额或经济价值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3)有法律规定,刑法第385条“索取他人的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的规定。

(4)贿赂不是财物则无法适用司法实践,司法机关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给正确的定罪量刑带来困难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对象不仅限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免除债务,免费旅游,提供劳务等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利益。

其理由是,实践中贿赂已经不再限于财物的往来,财产性利益事实上已经成为贿赂的一种形式,且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不影响定罪量刑。

浅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浅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 王星翰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限制在“财物”范围内,此种限制使 得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从而使其得以 逃脱刑法的制裁,逍遥法外,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 调控范围。本文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性贿赂”入罪问题进行深入的法 律研究,以期加快我国“性贿赂”入罪,为打击“性贿赂”犯罪提供法律保 障,并达到净化官员廉洁从政环境,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的效果。 【关键词】贿赂犯罪;性贿赂;入罪
二、“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由
(一)道德的约束已不足以抑制“性贿赂” 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调整的范围也应根据社 会发展而相互灵活转化。我们不难从目前揭露的官员腐败案件中发现,他 们在接受情色贿赂后, 就心甘情愿地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作用大大超过财物的贿赂,它不但具有很 强的诱惑力,而且还具有不可抗拒的持续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靠道德 舆论监督调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道德虽然具有普通约束力,但它却 不具有惩罚性和强制力。在社会生活中,当某一行为不断挑战道德规范,且 屡屡违反道德规范,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用道德规范已无法约束时,就必然 要动用法律来进行调整,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性贿赂入罪符合社会对 于刑法发挥作用的期许,是对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交易的理 性回应,同时“性贿赂”入罪也代表了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不 断严密与进步。 (二)惩罚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道德的调 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必须使用刑法来调整,这完全符合刑法的 谦抑性原则。当然,我们用刑法来调整,并不一定采用严刑峻罚,轻刑化也

“性贿赂”慎入刑

“性贿赂”慎入刑

“性贿赂”慎入刑作者:刚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性贿赂”作为贿赂行为的一种手段,近年来随着一些贪腐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范围内。

“性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型也有一定的影响。

进而,在“性贿赂”是否应当被列入刑法,对其科以刑罚的处罚成为学界的焦点话题,本文则立足于对“性贿赂”的具体特征加以分析,论述“性贿赂”入刑应当审慎的考虑因素。

关键词:刑法;“性贿赂”;是否入罪作者简介:刚彦,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75-02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在腐败类犯罪中,行贿者行贿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除传统的贿赂财物卡证以外,出现了诸如安排就业、提供出国/升学机会、“分红”、超高薪“劳动”等新的手段。

同时,利用女色施以“美人计”也越来越多的成为了腐化官员的方法,近年来,公众和学界关于“性贿赂”这一社会问题的讨论日益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败斗争中处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党员干部生活作风糜烂者占很大的比重,数据显示,在男性官员的腐败案件中,90%以上背后都有女色的诱导,“性贿赂”看起来与腐败有着不可剥离的关系。

实际上,早在2001年两会上,“性贿赂”入刑的提案就已经递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

与此同时,有关“性贿赂”是否应该列入刑法罪名,对其加以刑罚处罚,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的主要内容即在于分析“性贿赂”是否能列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贿赂罪与“性贿赂”(一)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涵涉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传统犯罪,从古到今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和惩处。

历代法典对贿赂行为都有相关的规制和处罚。

而在当代刑法界,关于贿赂行为,世界刑法立法模式和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需要说三种主要的模式。

所谓财物说,认为贿赂仅限于金钱或金钱课衡量的财务,对贿赂的范围采取最狭义的规定;财产利益说,则认为贿赂除了财物以外,还应包含财产性利益,其所涉及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财物或财物的给付形式,是一种折中的限定;而需求说则对贿赂采取最宽泛的定义,认为一切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和精神需求的满足都是贿赂罪的构成条件。

贿赂犯罪的成因思索

贿赂犯罪的成因思索

贿赂犯罪的成因思索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刑法学上所揭示的贿赂犯罪是指各种形式的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总称。

而犯罪学上的贿赂犯罪不仅包括各种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乱纪行为。

即将贿赂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

而他们为什么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或违法乱纪行为呢?究其原因有两个大的方面:一、社会原因(一)权利的失制,体制改革不配套在新旧体制全面交替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相对滞后,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空隙和漏洞,从而给贿赂犯罪的蔓延以可乘之机。

尽管我国设置了许多权利监督机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

这些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收入分配的不合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商业,随之而来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明显。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国家公务人员每月的工资是一千到三千不等,地区不同,工资有所差异,但地区间的工资高低幅度没有太大差别。

而一个商人,如果瞅准商机,一次可赚几十万甚至是几百万,像房地产商,他们在投入资金搞建设的同时也抓住了现在房价在逐年增高的商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投入可能换回的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回报。

这些收入差距刺激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在外搞副业,他们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对周围人的影响力不断为自己的副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以最低的成本谋求更高的利润。

近年来的即将离职或退休人员贿赂犯罪案件逐年增加,这些人在这种高额利润诱惑下,往往会产生错误的心理,凭什么我为国家、为人民辛苦一辈子,就要过这种紧衣缩食的日子,而那些人凭什么就能过上衣食无忧的阔绰的生活,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特别是有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在职期间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副业拓宽门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发财致富,这更刺激国家公职人员的心理天平。

_性贿赂_入罪的法理支持_李文定

_性贿赂_入罪的法理支持_李文定

[摘要]目前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局限在收受财物的范围内,易导致“性贿赂”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逃脱刑罚的制裁。

从法理学的视角,从“性贿赂”入罪的应然性、道德合理性、立法渊源的层面,来论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性贿赂;入罪;道德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李文定(1979阱排在前几位的分别为:美色诱惑和性贿赂、年节送礼送红包、吃喝玩乐、拢感情、不法利益共享被拉拢腐蚀。

民众对受到美色诱惑或性贿赂的腐败官员也是不能容忍的。

随着“性贿赂”的“发展”,男性已不再是“性贿赂”的专有对象,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女局长安惠君主动向男下属进行“性索贿”,而这些男下属都得到了不应有的职位的提升。

有学者就对“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作了如下的总结:社会危害的多次性和持续性、形势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呈逐年上升、蔓延扩大趋势,例如性贿赂一旦既遂,就会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

[5]个人认为“性贿赂”的社会危害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道德领域都有体现,更可怕的是这些危害性会起着多米诺骨牌式的恶劣的示范作用。

“性贿赂”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它不仅可以做到财物贿赂做不到的事情,而且还会诱发更多的违法乱纪,更大的犯罪,以至于有人指出性贿赂就像是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犯罪就不断涌现。

面对具有如此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能不对其加以规范。

其实早在2001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披露,“性贿赂”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为此他说在不久的时间可以考虑将“性贿赂”写入刑法。

我国目前的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将贿赂的范围限定在财物的范围,而在现实中,“性贿赂”现象极大地损害着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严重干扰着国家的法治建设,如果这时还不能做出适时的变化,还将“性贿赂”排除在贿赂犯罪的范围之外,必将极大地影响法律所应有的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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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罪的十大理由
时间:2013-12-09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教授)新闻来源:当
代检察官【字号:大 | 中 | 小】
性贿赂,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婚姻之外,非法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然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一方以权谋色、另一方以色牟利的权色交易。

多年以来,是否应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的治罪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近来,备受瞩目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案、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再次使性贿赂入罪的问题引发舆论波澜。

法律到底如何界定贿赂的范围,值得深思。

我认为,性贿赂入罪的理由已经十分充足。

其一,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根据刑事立法原理,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性贿赂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

收受贿赂主要是职务犯罪,其本质上就是“出卖公权,获取私利”,是一种侵犯职务的廉洁性、职务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

实践证明,“性贿赂”已屡屡成为重大腐败事件的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

其二,将性贿赂列入刑法打击范围之内,是完善贿赂罪的迫切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和非财产性利益越来越受重视。

以某些不便计算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实施贿赂,已成为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权力与性需求的交易就成为贿赂犯罪的新宠。

而在传统刑法中,贿赂仅限于金钱和财产性利益。

如果有人通过美色满足官
员的需求,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只要收受美色一方构不上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那么,双方就平安无事,以至于双方逐渐成为利益共同体,屡屡损害的只有国家、社会和民众的利益。

我国刑法对于官员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有严格的犯罪要件构成方面的限定,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查处起来更是不易。

如果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体系之中,相关罪名将成为监督官员廉洁自律的利器,令官员不敢因贪图春色,越雷池而滑向腐败的泥潭。

其三,动用刑罚手段遏制性贿赂,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

刑法的谦抑精神是指刑罚适用的成本较高,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宜动用,也就是国家要慎刑恤罚。

但是,谦抑精神不能成为阻碍打击严重犯罪的挡箭牌。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一些腐败官员,只讲道德、纪律和党性已经疗效不大,“生活腐化”和“作风问题”的定性对腐败者而言已是利多弊少。

性贿赂入罪的正当性,已不止于禁止对性伦理道德的违背,还在于遏制为了追逐性享受而背弃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做法。

性关系原本属于道德问题,但当性关系成为权力交易的对价时,刑法就有了介入的理由。

刑罚的确定性增大了遏制犯罪的力度,而刑罚的严厉性则增加了作奸犯科的成本。

所以,将性贿赂问题上升到刑法层面,并不有悖刑法的谦抑精神。

其四,性贿赂现象引发民众的强烈愤慨,刑法介入已成多数人的共识。

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检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

性贿赂的普遍危害性早就令民众不满,性贿赂入罪符合民意对于刑法打击犯罪功能的期待,是对社会民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
交易的应然回应,也是现行反腐机构和反腐人士盼望的反腐倡廉新路径。

不难预见,性贿赂入罪将使防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更为严密,一些惩治腐败的案件或将因性贿赂而找到突破口,有关腐败大案要案必将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其五,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反腐败的总体趋势,一些国家的立法可资借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为打击贿赂犯罪提供了扩大解释依据。

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有“性贿赂入罪”的范例。

日本、德国的刑法均认为贿赂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一切“利益”,日本更是不断有惩治性贿赂的案例。

即使一些欧洲国家对“性贿赂”定罪量刑的案件很少,但“性贿赂入罪”的立法仍然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

英美刑法通常也对贿赂作包括财物、服务以及其他利益的广义解释。

这些国家的广义理解,也是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确认的,就像当初德、日等国把电和煤气等能源认为是盗窃的对象,也经历了一个争论的过程一样。

不能因为上述不同国家适用打击性贿赂犯罪的罪名或者方式有不同,就认为性贿赂在国外没有规定。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价值和利益的理解也不能再局限于物质性财富。

在利用大量非物质性利益实行贿赂的今天,如果仍然因循守旧,置贿赂犯罪的新形式、新特点于不顾,将非物质性利益排除出贿赂的范围,势必减弱我国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执行力度。

其六,性贿赂入罪,可以弥补我国反腐机制和社会价值理念的不足。

美国虽然承认性贿赂犯罪,但有关性贿赂的判例并不多见,这是有其特有原因的。

美国国会曾分别在1966年和1976年通过了著名的《信息披露法》和《阳
光下的政府法》,赋予全体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使官员的行为随时随处处于媒体和民众的严密监督之下。

所以,即使法律来不及追究性贿赂,官员却会因性丑闻被暴露而引咎辞职,这就促使美国的官员极力控制自己的不轨行为,这样反过来大大减少了刑法介入的机会。

我国的情况却大为不同。

我们一直强调通过道德、党纪、政纪谴责处理性贿赂。

情人成为一些官员生活的调味品,官员的性丑闻在他们出“大事”之前,往往不是问题。

在官场中,纯粹因性丑闻主动辞职的官员极其罕见,性贿赂俨然只是一些官员东窗事发后的副产品。

这样的现状更加凸显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其七,我国相关政策和司法实践,为性贿赂入罪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特定关系人”和“情妇(夫)”的概念。

情妇进入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增加了法律对政府官员私德的关注,使性贿赂开始接近刑法的视野。

同年11月,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其中第三条是:“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依据《四个严禁》所附的专门解释,“收受贿赂”的行为包括“获得安排子女升学,帮助本人或他人就业、调动工作、晋职晋级,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官员享用商人购买的性服务,尚难以认定受贿罪。

例如,在此次刘志军案件中,有人为其出资安排多名女性嫖宿,就不在检察机关公诉之列。

但如果官员接受嫖资享受性服务,则可认定为受贿罪,2007年浙江丽水检察院曾将嫖娼费用计入一起案件的受贿金额。

一是直接享受对方购买的性服务,一是接受金钱然后购买性服
务,二者本无实质差异,但前一种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受贿,后一种却被判定为受贿,相关法律漏洞可见一斑。

其八,性贿赂入罪后,能够探索和解决界定难、取证与量刑难等问题。

“性贿赂入罪”,纵然存在情感不好判断,取证难、量刑难等问题,但是,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

性贿赂打击的不仅是一次性献身或者购买性服务的权色交易,而且,触犯婚姻法的二奶、情人同样可成为性贿赂的行贿方,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她们谋取非法利益,亦为接受性贿赂。

取证和量刑这些技术上的难题,不应当成为刑法无能、司法不能动的理由。

我们更不能用程序法的困难去否定实体法的正当性。

精神损害这个抽象问题,如今不是也可确定出对应的赔偿了吗?有的非暴力威胁的强奸案不是照样定罪量刑了吗?我国刑法本就存在诸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规范性用语,它们在实践中不好量化,需要法官发挥价值评判水平,这也是法律的奥妙之处。

即便很难说两人间的性关系到底是因情而生,还是属于权色交易,但这不代表就不该立法,而是应当努力提高我们的司法水平。

何况我们还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制度保障,不会因此损害那些单纯感情越轨者的合法权益。

定罪量刑不能犯数额“依赖症”。

通过考量行贿人意图谋取的非法利益的大小、受贿人损害职务廉洁性的程度、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要素,要判断双方性行为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其九,从保护女性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出发,性贿赂入罪也非常必要。

表面上看,女性是大多数性贿赂案件的“获利者”(不排除有女性官员获得男性的性服务)。

但整体而言,女性是实际的受害者,她们最终
演绎的往往是悲剧。

与获得财物相比,一些腐败分子更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权力,交换女性的青睐。

性贿赂得不到打击,使得一些腐败官员可以肆无忌惮地索取性服务,女性遂成为行贿的附庸“礼品”。

同时,性贿赂入罪也要打击性行贿者,她(他)们并不能置身事外。

这对于制止婚外性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亦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性贿赂入罪,也是刑法对于婚姻家庭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种庇护。

其十,需要强调,欲望是人的天性,性贿赂入罪并非推行绝对禁欲主义。

在法律技术上,权色交易行为入罪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量刑取决于危害大小和情节轻重。

对性贿赂同样不能搞一刀切。

尤其是,对于两情相悦的床前月下之事,刑法的态度仍然是“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刑法竖起性贿赂的利剑,应当惊醒那些大搞权色交易的红颜春梦,最终目的是把那些消弭在温柔乡中的权力能量,聚集到兴国安邦的正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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