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性贿赂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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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者 向受 贿 者提 供 “ ” 性 而付 出 的金钱 。总 之 , 工作 者 性 提供 的 “ ” 性 已经成 为 一种 特殊 的商 品。
第 二 , “ 钱 交 易 ” “ 贿 赂 ” 为 人 罪 并 不 将 权 的 性 行 会导 致认 定 困难 。 因 为这 种行 为 完 全符 合 贿 赂 犯罪 的犯 罪 构成 ,可 以通 过 司法解 释 的方 法将 其 纳入 贿 赂犯 罪 的调 控范 围 。从 所侵 害 的法 益来 看 , 赂 犯罪 贿 表 现为 以职务 换 取 财 物或 者 相反 ,侵 犯 了职 务 行 为 的不 可 收买 性 。由此 可见 , 其侵 害 的法 益是 国家工作 人 员 职 务行 为 的廉 洁性 、 可 收 买 性 , 在 “ 钱 交 不 而 权 易” 的情 况 下 , 贿 者 在 接 受 了“ 贿 赂 ” , 用 了 受 性 后 利 自己 的职 权 为行 贿者 谋 取 了不正 当利 益 ,所 以这种
收 。” 里 的 “ 这 其他 手 段 ” 当然包 括 性 服务 , 可见 该 法 已将 性 贿 赂列 为 禁 止性 行 为 .性 贿赂 造 成 严 重 的社
会危 害 后 ,作 为 社会 的最 后 防卫 手段 的刑 法本 应 予
以惩 处 , 但现 行刑 法 却无 以应 付 。所 以性 贿赂 犯 罪化
在内, 均应 定本 罪 。 2本 罪 既遂 与未 遂 的界 限 。对 于性 受贿 方 , . 只要
[ ] 槐 植 . 国刑 法 ( 2版 ) H] 北 京 大 学 1储 美 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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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权 , 2刘 阮传 胜 . 性 贿 赂 ” 为 犯 罪 化不 足 “ 行 取 [ ] 法 治论 丛 , 0 3年 1 L. ] 20 8卷 2期 [】 进 . 3王 性贿 赂该 治谁 的罪 [ ] 北 京 青 年 报 , J.

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

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

第38卷第4期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38 N o.4 2020 年8 月_________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________A u g.2020【法坛论衡】DOI:10.15926/ki.hkdsL2020.04.011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李鑫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尚不具备条件。

在定罪方面,性贿赂入刑的底线是与职务无关的个 人性行为不能成为性贿赂犯罪惩罚的对象,但现有的理论与技术无法准确对性行为与权色交昜进行区分。

在量刑方面,对于不能以金钱计价的性贿赂而言,按情节量刑的理论构想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性贿赂入刑还可能会影响刑法结构的协调。

利用现有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的双层次惩处模式来遏制性贿赂的效果值得期待,并非到了如果不将性贿赂入刑就难以遏制的地步。

关键词:性贿赂;入刑;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3910(2020)04-0069-07在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实践中,性贿赂已经成 为腐蚀官员的强酸,接受性贿赂甚至已经成为某 些腐败分子衡量自己权利与地位的标准[1],性贿 赂相对于普通的财物贿赂也随之成为更加高级的 行贿方式。

所谓性贿赂,包括行贿与受贿两个方 向,又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与非国家工作 人员权色交易两个范围,其本质上都是权色交易。

现阶段学术界以及新闻报道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争 论基本是以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为角度展开 的,本文也采用这一视角。

在这一视角下,对于国 家工作人员即受托人来说,性贿赂表现为性受贿 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发生 性关系,并基于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请托人来 说,性贿赂表现为性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多样化和丰富化,与此同时,依托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出现新型化。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轰动大众的高官落马的案件,更是给司法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难题。

其中,非物质形态犯罪下的权色交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借助社会媒体的发展和传播,社会大众可能对权色交易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可是对具体形式的“性贿赂”可能要了解的比较少。

“性贿赂”犯罪虽然早已出现,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性贿赂罪”这个罪名,也就是说“性贿赂”并没有被写入刑法。

这就使得司法对其犯罪的认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阻碍。

加深社会对“性贿赂”犯罪的认识和了解是本文对“性贿赂”犯罪讨论的理论目的,而对“性贿赂”入罪难问题的讨论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其入罪难的讨论,对司法的指导意义是论文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性贿赂;权色交易;定罪量刑Abstract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es become diverse and enrichment, while relying on social development arising from the emergence of new forms of crime.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some sensation in society public officials sacked cases, but also to the judiciary presents a variety of problems. Among them, the non-material form of crime under the right color trading has aroused widespread public concern and discussion.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spread of social media, the public may have some power and sex trade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but on the specific form of "bribery" is less likely to understand. "Bribery" criminal although already appeared,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did not "bribery crime," the charges, that "bribery" has not been written to the Criminal Code. This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ir criminal justice legislation, 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Deepen society "bribery" crim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is article on the "bribery" criminal theoretical discussion purposes, while the "bribery"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through its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s on the judicial guiding significance is the paper's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bribery; right color trading;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目录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性贿赂概述 (1)一、性贿赂的定义 (1)二、性贿赂的由来和本质 (1)三、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2)第二章性贿赂犯罪理论 (3)一、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3)二、性贿赂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4)第三章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一、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二、我国刑法对贿赂的规定 (5)第四章性贿赂犯罪入罪可行性 (6)一、性贿赂入罪的讨论 (6)二、性贿赂入罪的司法建议 (9)三、结论 (10)第一章性贿赂概述一、性贿赂的定义众所周知,贿赂无论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一种行为,都是某人用给予报酬的方式收买他人,以达到为己办事的目的。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一)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一)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一)摘要:性贿赂因其独有特征,成为贿赂犯罪中一种新犯罪方式,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争论立法构想贿赂犯罪是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急需有效治理的问题1],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贿赂罪作为职务犯罪重点予以打击。

但是贿赂的范围问题在各国的刑法理论中及立法体制上有很大差别。

在刑法学界,有三种主要观点:1.财物说,认为贿赂仅指金钱和财物。

2.物质利益说,认为贿赂通常指金钱和物品,但在特定场合,贿赂可指财产性利益。

3.需要说,认为“贿赂应包括一切能满足人们需要或欲望的有形无形利益在内”2]。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受贿罪目的物限定为财物。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贿赂犯罪出现新形式:权色交易。

有学者统计,发生在上世纪末十年上千例腐败犯罪案件中竟有九成以上夹杂各种形式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正成为和权钱交易不分伯仲的腐败交易方式。

2]性贿赂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但因法无明文,使此种贿赂犯罪成法律死角,此立法形势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

一、关于性贿赂罪的立法争论在我国,对“性贿赂罪“立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和公民对“性贿赂罪”立法持反对态度,也有一部分学者和大部分公民持支持态度。

持反对态度的人至少有四种理由:其一,“性贿赂”与“有感情”难界定。

其二,“性贿赂”定性取证难。

性行为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故所收集的证据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很难取得其他形式证据,即形成“孤证”。

因此,对“性贿赂”定罪的证据采集,法律上就形成瓶颈。

3]其三,“性贿赂”定罪量刑难。

此观点认为,从现行刑法来看,贿赂行为罪与非罪,贿赂的量刑轻重都视贿赂财产数额多少而定,而“性”无法量化,所以“性贿赂”定罪量刑依据就成问题。

其四,“性贿赂”立法有违刑法谦抑性。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4]若将“性贿赂”纳入犯罪体系,会扩大刑法“杀伤面”,破坏刑罚均衡性。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性贿赂”(也称“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更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性贿赂的定义与表现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贿赂的定义。

在《刑法》中,对于贿赂的法律规定是:“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行贿人财物、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让被行贿人或者与被行贿人有关联的人满意其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而性贿赂,则是指通过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等手段,以达到性满足的目的。

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性贿赂形式。

1. 提供金钱或物品等切实利益,以换取性服务。

2. 在职务履行或者其他权力行使中,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获得特定事项的支持。

3. 通过金钱等方式奖励外籍男女为其提供性服务。

4. 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色情服务和性行为交易。

二、性贿赂的危害与后果性贿赂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现象,它不仅仅侵犯了女性的自由和尊严,而且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1. 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在性贿赂中,女性有可能被变成无法自主、被动接受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通常情况下,性贿赂行为需要在私人场所进行,因此,其背后的各种问题可能包括亵渎公共场所、聚集扰序动乱等问题。

3.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风险和危害。

性贿赂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犯罪、毒品滥用、人口贩卖、性病传染等问题,对于安全与卫生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4. 对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侵害。

如果无人干预,性贿赂行为将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性现象,对于我们的正常价值观念,以及人性认知和生活方式都会产生损害。

三、性贿赂刑事化需要的背景处理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对社会知识的宣传来引导大众的观念,然而,这还不够。

性贿赂入罪浅析

性贿赂入罪浅析

性贿赂入罪浅析作者:郑仁杰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13期【摘要】性贿赂行为伴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急剧增多而频繁出现在人们视野。

近来呼吁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来对待的呼声很高。

文章认为将性贿赂入罪必须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引起重视,并从犯罪特征、贿赂侦查、道德人权等方面阐述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关键词】性贿赂入罪;犯罪特征;贿赂侦查;道德人权贿赂犯罪一直以来都被世界各国作为职务犯罪进行打击,但关于贿赂的范围各国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却有很大的争议。

性贿赂是否入罪一直备受争议。

历史上的四大美女西施、貂蝉都不免有性贿赂的嫌疑。

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检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

2006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虽然遭到质疑,但人们心底也不能不泛起一丝凉意。

据有关媒体的调查,目前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都跟“包二奶”有关,而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1]。

一方面是刑法学界对“性贿赂”是否入罪的激烈争论,另外一方面却是生活中愈演愈烈的“性贿赂”现象。

我们可以看出,当前贿赂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较之传统的贿赂犯罪已有很大的不同。

特别是对非财产性的贿赂诸如性贿赂是否能认定为犯罪并受到刑法的调控我们应该要以与时俱进的目光来审视,要基于当下我国的社会形势来作出正确的研判。

一、“性贿赂”不应入罪的观点所謂“性贿赂”,是指以异性向对方行贿,给对方提供性服务,使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某种好处或利益,从而谋取利益和实现某种目的。

对于性贿赂是否入罪一直以来存在两种观点。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1)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2]。

性贿赂可能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廉洁性,也可能仅仅是一般的道德失泛,而两害相侵取其轻可为犯罪或非罪时须体现刑法谦抑性,不纳入犯罪看待,而采用其他调整。

对于性贿赂入罪的理性思考

对于性贿赂入罪的理性思考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0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同时,为民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公证等关联性司法服务,真正的践行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也进一步的履行了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相关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部分时代地区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总结归纳出将原有的公证服务与司法服务电话热线同移动终端APP 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独立平台开展线上与线下的同步服务,尽管在工作时间中仍然有许多的程序需要有待完善,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全新的方式的确为进一步有效拓展公证服提供了全新的渠道与模式,值得在总结静安的基础上进一步的予以优化,各地的司法机关也应该为此提供力所能的支持与帮助。

四、新形势下公证工作展望尽管目前公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也步入了快车道,因此公证工作在下阶段的任务还是比较艰巨的。

一方面,需要借助互联网多媒体技术广泛开展便民服务工作,尽管目前经济发达城市对于公证工作认识已经比较成熟了,但因为公证工作的服务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借助先进的互联网多媒体环境来拓展服务业态,力求给民众更多的法律服务和帮助环境,让他们能够第一时间获得公证服务的有效帮助;另一方面,需要借助人员与信息的流通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对于公证工作的存在价值仍然存留着一些偏见与看法,甚至有些司法体系内部的工作人员对于公证工作的服务内容也并不是十分的清楚,这就不利于区域性环境内的普法工作开展。

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完全有必要利用人员和信息的互通交流,广泛且深度的利用人员培训和信息交流的平台来完成普法工作宣传的同时,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进而让更多的人去正视公证工作的存在价值。

五、结束语当下,公证工作正在社会活动,特别是民商活动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俨然成为国内司法体系的核心构成,对中国司法界的发展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性贿赂入罪问题探究

性贿赂入罪问题探究

定利 益的手段 ,性贿赂 ’吝 “ ’ 个专有名词就应运而 生了。普遍 赂 行 为 列 为 法 律 的重 点 打 击 对 象 ,对 性 贿 赂 的立 法 史 源 远 流 i
认为, 性贿赂 在春秋 时期登上 了历史舞 台, 其标 : 久而成, 士景伯如楚。 叔鱼

性 贿 赂 历 史 及 现 状
三、 性贿赂 入罪 的镜鉴以及理由 1 .我国古代立法对性贿赂行为的惩戒 。我 国现代 的刑法
两 千多年前 ,礼记》 《 有云 :饮食 男女 , “ 人之大欲 存焉 。” 但
是 , 种人性 的本能 一旦成为 人们加 以利 用的工具 , 为谋取 没有对 性贿赂 行为有处罚条款, 这 成 但是我 国古代很多朝代将性贿
罪的贿赂物限定在财产 性物 质上, 其弊端 日渐显现 。权 色交易 以刑 事处 罚是当今世界刑法 司法 界的惯例和潮 流。还有 , 性贿
已不属于私德范畴 , 而是属于公德范 畴并应纳入到法律 调整范 赂行 为 的复 杂多样性 已经从深层次 上破坏 了社会风 气和 国家
围。

工作人 员的廉洁性 。
说 和立法的借鉴 , 对我 国性贿赂的刑事立法进行 了大胆的构想。笔者认 为 , 在遵循 了罪刑 法定原 则和 刑法的谦抑性 的原则下将性
贿赂行 为写入刑 法是新形 势下打击犯罪 的需要, 也是完善刑事法律政策的必然要 求。
【 关键词】 贿赂 ; 性 非物质利益; 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 举曾说: 最高人 民检察院 认 为是犯 罪, 难免会伤及无辜 。如果将不确定的行为纳入刑法 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 中, 几乎每人都有情妇 。他表示 , 性贿 的调 整 , “ 明显 地 违 背 了罪 刑 法 定 的 原 则 。正 如 社 会 学 家 李 银 河

性贿赂入罪问题的探究

性贿赂入罪问题的探究

认 为其 达 到了犯 罪 的标 准 ,应 当纳 入 刑 法 规 制 。反 对 者 则 从 “ 性
贿赂 ”人 罪有 悖 于刑 法的 谦 抑 性 出 发 ,不 支 持 人 罪 。笔 者 从 其 严 的 敲门砖 ,成 为 打开 国家 工 作人 员 受 贿 的一 把 尖 刀 ,性 贿 赂 已 经 重 的社会 危 害性 出发 以及 现 在 严 峻 的发 展 事 态 着 手 分 析 ,认 为 性 的社 会危 害性 可 见 端 倪 。其 次 ,性 贿 赂 入 罪 合乎 民 意 。性 贿赂 这 贿赂 应 当用 刑罚 予 以惩 罚 ,才 能 遏 制 其 迅猛 的发 展 势 头 ,打 击 犯 种新 型腐 败经 过 媒 体 的 报道 ,成 了人 们 茶 余 饭 后 的 热 点话 题 。 民 罪 ,构建 和谐 和法 制社 会 。

“ 性 贿赂 ” 是 否 应 该 纳入 刑 法 规 制 ,在 我 国 产 生 了很 大 的 争
议 ,存 在着 两 种 声 音 ,支持 人 罪 的 从 性 贿 赂 的社 会 危 害 性 出 发 ,
把手 占4 9 % ;有 9 0 % 的落 马贪 官 包 养情 人 。从 上 述 案例 可 以看 出 ,性贿 赂 已经在 社 会 上
为人 自己与 国 家工作 人员 发 生 性 关 系 ,还 是雇 佣 他 人 与 国 家 工作
第 二 ,性 贿赂 入 罪 具 有 可 行性 。一 方 面 ,符 合 我 国现 在 国情
个 问题 ,反腐 已经 上 升 到 一 个 必须 严 肃 处 理 的 高 度 。为 了 给经 济
人 员发 生性 关 系 ,其 行为 实 质均 是用 性 服 务 来 换 取 国家 公 权 力 的 的需 要 。随着 经济 社 会 的发 展 ,腐 败 已 经成 为 我 国不 可 规 避 的一

性贿赂入罪问题浅析

性贿赂入罪问题浅析

性贿赂入罪问题浅析作者:靳媛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针对贿赂犯罪十分重视,相对于其他罪名,对于贿赂犯罪的处罚相对于其他犯罪力度更大,随着人们私生活观念的改变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贿赂犯罪不再是单单以财物的形式体现,更多以非物质形式产生的贿赂犯罪由此而生,其中最引起重视的是性贿赂犯罪。

这种贿赂形式不仅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反感而且在近几年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将其纳入刑事法规是最好的对于此种贿赂形式的最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性贿赂;刑事立法;非物质一、性贿赂的理论基础(一)性贿赂的概念性贿赂可以看作是贿赂的一种也特殊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以性为方式的行贿和受贿。

性贿赂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自己的肉体或者他人的肉体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贿赂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接受他人以肉体提供贿赂的不正当行为。

[1](二)性贿赂的特征首先性贿赂具有与财物贿赂不一样的表现形式,性贿赂具有非物质性。

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不是大量的物质财富而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是为了迎合自己的生理需求。

其次性贿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虽然传统的行贿受贿方式也具有隐蔽性但是性贿赂由于涉及到人们的隐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以肉体为贿赂方式的这种性贿赂就难以被发现或者留取证据。

二、从人性角度谈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一)刑事立法与人性中的原欲生理上的需求是维持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这种需求虽然是最低级的但也是最重要的需求,但是人们往往难逃这种欲望的枷锁,因为人类对生理需求的追求是持续终生的,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以肉体去行贿往往成功性更大。

而目前以道德手段去调整性贿赂这一现象已经显得乏力,人性中对于特定目的和事物的贪婪已经完全站在了道德的对立面,而与此种由人类原始欲望导致的性贿赂犯罪以刑事立法的手段进行规制是目前来看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刑法立法与人性中的社会性人性具有社会性的一面[2],而社会性的核心内容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性贿赂入罪不仅仅是符合道德的要求,更是人性中的社会性体现。

关于性贿赂入罪的思考_孙志华

关于性贿赂入罪的思考_孙志华

关于性贿赂入罪的思考孙志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10007)【摘要】在抽象的意义上,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本就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对范围“宽窄”的取舍最终应取决于人类文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受贿罪,但是对受贿罪的范围仍然仅限于财物方面。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将“性”等非物质性利益排除,而无法对性贿赂行为定罪处罚。

针对性贿赂问题在国际社会中的立法现状和趋势,笔者根据我国现存的问题试从性贿赂纳入贿赂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思考,以此建议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扩大贿赂罪的内容范围。

【关键词】性贿赂;贿赂罪;必要性贿赂一词最早见于《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我国刑法在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但仅将受贿罪中的“贿赂”限定在“财物”的范围之内。

在抽象的意义上,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本就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对范围“宽窄”的取舍最终应取决于人类文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达到其不法利益,纷纷向公职人员进行包括性服务等方式的贿赂行为。

根据巫昌祯教授的相关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中有95%的人都有情妇,而60%以上的腐败干部也均与所谓的“二奶”有关系。

贪官的色情腐败达到了疯狂的程度,不得不说正是由于性贿赂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才会使得性贿赂现象越来越多,这也在另一个方面表现出刑法的滞后性特征。

性贿赂与贿赂罪一样应当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可行性的罪名。

所以,应该将性受贿定义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的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性服务。

一、性贿赂纳入贿赂罪的现实必要性1、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罪,符合当前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日本一法院在1915年以一个关于“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罪的目的物”的判定,开启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基础。

“性贿赂”行为入罪与出罪问题探析

“性贿赂”行为入罪与出罪问题探析

只能通 过 立法 入罪 的方 式进 行打 击 。
关键 词 :性贿 赂 ;入罪 ; 出罪
“ 性 贿 赂 ”概 述 性 贿 赂 ,从 字 面 意 思来 理 解 就 是 :行 贿 方 为 了谋 取 不 当或 不 法 利 益 ,向国 家 工作 人 员 提 供 性服 务 以满足 受 贿 方 的 欲望 , 从 而 换 取受 贿 人 以其 职权 实 现 行 贿人 谋 取 的利 益和 权 利 。实 际 上 ,性 贿赂 的本 质 内 容是 权 色 交 易 。权 色 交易 是 指 一 方利 用 权 力 和 权 力带 来 的利 益 与另 一 方 发 生性 关 系 达 到满 足 生 理 欲望 和 感 情需 要 的 目的 , 而 另一 方或 利用 自身姿 色投 怀送 抱 自荐枕 席 , 或 借用 、雇 佣 美色勾 引 ,从 对方 手 中获取 财物 和利 益 。 二、 “ 性贿赂”是否应 当入罪的争议 ( 一) “ 性 贿 赂 ” 不 应 该 入 罪 刑 法 的谦 抑 性要 求 刑 法 机 制 的运 作 要 同 时具 有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性 和 刑 罚 的不 可 避 免 性 。刑 法 不 是万 能 的 ,有 学 者认 为性 贿 赂 行 为 属 于社 会 失 范 行 为 ,不 能任 意将 社 会 中 的一 些 社会 失 范行 为 上 升 为 犯 罪来 处 理 ,将 “ 性贿 赂 ” 入 罪有 悖 于 刑 法 的谦 抑 性 原 则 。 另外 ,有 学者 认 为 将 “ 性 贿 赂 ”入 罪 会 侵 犯 人 的人 格 尊严 , “ 性”与财物不 同,它具有人身属性 ,不像财物具有 可 转移 性 。 如果 将 性 贿 赂 犯 罪 化 ,意 味着 可能 认 可 “ 性 ” 与财 物是 同一 性 质 的东 西 ,这必 然 会 伤 害 到 当事 人 的人 格 尊 严 。在 实 践 中 ,还存 在 将 “ 性贿 赂 ” 入 罪 后 难 以操 作 ,取 证 量 刑 困 难 的 问题 。性 贿 赂 作 为 ~ 种 人身 接 触 行 为 ,具 有 一定 隐蔽 性 ,并 且 单 次 持 续 时 间较 短 ,证 据 遗 留相 对 较少 ,对 于 当事 人 之 间是 否 存 在 过 性 行 为难 以取 证 ,不 像 财 产 性贿 赂 行 为 ,会 有 绝对 的 物 证 、人证 等铁 证 。在 取 证过 程 中 ,由于 牵涉 当事 人 的性行 为 , 很 可 能 侵 犯 当 事人 的隐 私 权 , 当事 人很 可 能 反 过来 追 诉 侦查 机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摘要】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目前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明确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标准的执行难度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建议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明确,加大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还需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监督和检查,提升立法的实施效果。

未来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更有效的执行机制,以实现对性贿赂犯罪的全面治理和打击。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我国、历史沿革、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完善建议、实施效果、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性贿赂是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中的不道德行为,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发展。

在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密切相关。

引起对性贿赂犯罪立法的重视,既是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由于对法治建设的追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关注逐渐增强。

制定和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也面临着一些性贿赂犯罪立法的问题和挑战,如立法不够完善、执行不力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与实施,推动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以及实施效果进行浅析,旨在探讨未来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2. 正文2.1 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

当时,我国刚刚解放,国家开始建立新的法律体系。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过程中,领导人们逐渐意识到腐败和贪污问题的严重性。

于是,在1950年代初期,我国颁布了《关于严惩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分子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贪污和贿赂犯罪的法律文件。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摘要】我国的性贿赂犯罪立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正。

本文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对性贿赂犯罪定义进行了界定,说明了其涉及的行为范围。

随后,文章探讨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力度,提出了预防措施。

文章指出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立法、加强打击力度和建立监管机制提出建议。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执行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预防措施、问题、完善、打击力度、监管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性贿赂犯罪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完善。

对于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问题所在,为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以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为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反腐败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性贿赂犯罪问题,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有序。

2. 正文2.1 我国性贿赂犯罪定义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犯罪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性贿赂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以满足其性欲需求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性贿赂的主体、客体和目的,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浅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浅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 王星翰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限制在“财物”范围内,此种限制使 得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从而使其得以 逃脱刑法的制裁,逍遥法外,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 调控范围。本文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性贿赂”入罪问题进行深入的法 律研究,以期加快我国“性贿赂”入罪,为打击“性贿赂”犯罪提供法律保 障,并达到净化官员廉洁从政环境,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的效果。 【关键词】贿赂犯罪;性贿赂;入罪
二、“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由
(一)道德的约束已不足以抑制“性贿赂” 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调整的范围也应根据社 会发展而相互灵活转化。我们不难从目前揭露的官员腐败案件中发现,他 们在接受情色贿赂后, 就心甘情愿地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作用大大超过财物的贿赂,它不但具有很 强的诱惑力,而且还具有不可抗拒的持续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靠道德 舆论监督调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道德虽然具有普通约束力,但它却 不具有惩罚性和强制力。在社会生活中,当某一行为不断挑战道德规范,且 屡屡违反道德规范,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用道德规范已无法约束时,就必然 要动用法律来进行调整,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性贿赂入罪符合社会对 于刑法发挥作用的期许,是对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交易的理 性回应,同时“性贿赂”入罪也代表了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不 断严密与进步。 (二)惩罚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道德的调 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必须使用刑法来调整,这完全符合刑法的 谦抑性原则。当然,我们用刑法来调整,并不一定采用严刑峻罚,轻刑化也

试析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建议

试析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建议
纪检 监 察 系统 查 处 的党 员 干 部 道 德 败 坏 案 件 平 均
以此 证 明性贿 赂 入罪 的合 理性 。


关 于性 贿赂 有罪 说
( 一 )性贿 赂人 罪顺 应 了广大 人 民的要 求
中 国社 会 调 查 所 ( S S I C) 曾 经 委 托 北 京 东 方
枫 叶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对 全 国 公 众 进 行 了专 项 调 查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1 1 — 0 4
子 迅 速 开 展 了反 腐 工 作 。本 届 领 导 对 反 腐 工 作 的
重视 度 可 谓 是 空前 的 ,广 大 的 网 民积 极 回应 举 报
了很 多贪 官 ,其 中官 员 保 养 情 人 ,私 下 的权 钱 交
易行 为被 网 民 获 知后 上 传 网 络 ,为 纪检 局 查 处 官
员 违法 违 纪 行 为提 供 信 息 。但 是 面对 如此 多 的 性 贿 赂行 为 ,仅 凭借 网 友 曝光 是远 远 不够 的 .只 有 将 性 贿 赂 人 罪 才 能 引 起 权 色 交 易 当事 人 的畏 惧 。
久 ,2 0 0 0年 金 卫 东 的 一篇 题名 《 应设立 “ 性 贿 赂
罪” 》 的 文 章 伴 随着 社 会 上 愈 演 愈 烈 的 性 贿 赂 现 象 ,适 时 掀 起 讨 论 这 一 问题 的热 潮 。从 成 名 大 家 到在 校 学 生 ,从 理 论 研 究 者 到 司法 实 践 者 ,纷 纷
罪 的调 整 范 围 。将 性 贿 赂 规定 为刑 法 内容 是 大势 所 趋 ;另一 种 是 性 贿 赂 无 罪说 ,即反 对 者 们 认 为 性 贿 赂 不应 规 定 为 刑法 内 容 ,现有 的 宪法 法 律 规 范 和 公 务 员 内 部 规 章 制度 对惩 治 这种 行 为 已 经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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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性贿赂入罪
一、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1、性贿赂入罪符合刑法规范中关于”贿赂”含义的扩张解释
国内很多学者根据《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的规定,认为贿赂的内容为”财物”。

但笔者认为,贿赂的字面意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赋予文字新的含义。

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如果说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那就没有必要用刑法予以制止和惩罚。

随着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行贿和受贿的技巧也在不断提高,行贿
正从贿赂金钱、房子等直接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其他较隐蔽的贿赂方式,即从原有的权钱交易方式转向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并用的方式。

所谓”性贿赂”,就是指利用女色(也有可能为男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

司法实践表明,以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明显呈逐渐上升趋势,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就呈现出更为严重
态势。

近几年来,某些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已达到相当水准,在官欲、物欲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精神和情感的空虚使他们的情欲逐渐膨胀,对异性的占有欲超越了对金钱的占有欲。

从王保森案、湖南第一女贪蒋艳萍案到深圳市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案,使得众多司法实际工作者感叹性贿赂之多发常见,早已成为中国腐败的重
症喉了。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破坏了廉政建设,丑化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使大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不信任感,进而对政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但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性,而且还极大地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

从这一方面考虑,我们既然已经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给予、接受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

2、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
性贿赂入罪是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的,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亟待有效治理的问题。

许多国家在扩大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即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德国刑法典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利益”,当然包括非物质性利益;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有价物、其他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或其他利益;日本、丹麦、瑞士、泰国、加拿大刑法典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可见各国对”贿赂”既指财物性利益,也包括其他利益,即除财物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人们欲望的有形或无形利益。

3、惩治性贿赂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即当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抑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
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进而通过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

因此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机制的运作要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

首先,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由于性贿赂的隐蔽、不易证明性,普通的调查手段(纪检、监察的调查方法)已无能为力。

将其提升为犯罪从而可以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就能够较为容易的突破案件。

其它手段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所以必须用刑法来加以调整。

二、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
1、性贿赂的定罪方法
既然要将性贿赂纳入刑罚范畴,那么首先就要解决其定罪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性贿赂与男女不正当性关系难以区分。

认定贿赂双方究竟是权色交易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这均给性贿赂的定罪增加了很大难度。

笔者认为,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果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则可认定为性贿赂。

2、性贿赂的量刑标准
关于对性贿赂如何量刑,在学术界中争论很激烈。

性贿赂所贿赂的是无法商品化的”性”,那么是接受一次”性贿赂”构成犯罪,还是接受两次、三次性贿赂才构成犯罪,难以界定,也许就是一次性关系就使国家利益丧失了。

这样”性贿赂”中的”性”无法得到具体的量化,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贿赂数额较小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现象。

因此,仅以贿赂数额
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作为量刑依据是不可取的。

对此,笔者建议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应与其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综合性贿赂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可以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几种作为”性贿赂犯罪”的客观处罚条件,作为与受贿数额较大、巨大并行的定罪量刑的标准。

规定性贿赂的情节包括次数多少、是否违背职责、行为危害影响、受贿主动和被动等因素,均可以加以借鉴,较全面地评价受贿犯罪,以此设定法定刑的刑度以达到罚当其罪的目的。

3、性贿赂调查取证的方式。

由于性贿赂犯罪通常是”一对一”的交易,并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唯一证据,很难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导致侦查机关事后调查和取证都比较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鼓励为贿赂案件提供线索。

建立严格的举报线索处理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此外,还应通过立法、司法措施,使行贿者、贿赂介绍者选择主动交代贿赂事实,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与预防贿赂犯罪。

三、对性贿赂犯罪的立法建议
性贿赂犯罪的危害之大,使我们迫切感受到必须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对其加以抑制和打击,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立法实践来看,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针对性贿赂行为进行立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
1、性贿赂犯罪与财物贿赂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即都是侵犯
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且由于性贿赂只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不必将性贿赂列为单独罪名。

所以,只要将刑法中贿赂罪的贿赂范围扩大,将”财物”改为”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

然后在量刑标准中加入情节的严重程度,同样可以达到惩罚性贿赂的目的。

2、建议将受贿罪罪名改为”国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罪”。

为了更好的诠释”非法利益”,我们要突破传统的观点,不仅将接受性贿赂包括进去,而且将获得安排子女升学,帮助本人或他人就业、调动工作、晋职晋级等非物质性利益包括进去,以解决实践中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3、由于受贿罪的主体必然牵涉到一个行贿主体,所以在考虑性贿赂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行贿一方的立法情况。

对于行贿方,我们完全可以参照受贿罪表述和制定,以实现司法效率。

虽然目前尚未在法律上确立针对性贿赂的立法,然而性贿赂的危害及影响已超出想象。

我们必须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运用多重手段,以法律作为解决难题的突破口。

由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无奈,使得性贿赂钻了法律的空子,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贿赂的内涵与外延,并对该类贿赂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逐步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罪,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法律的作用,彰显法律的威严,以促进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曲伶俐著:《和谐社会中的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王一钞,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犯罪方向;赵琴,女,畲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涉外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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