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补给站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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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66

自救器补给站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自救器补给站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686条规定“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设置目的:为了防止因避灾路线过长,在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离灾区,同时在矿井压风管路砸坏等特殊情况下作为紧急避险应急设施。

二、设置标准:现配备的自救器主要有2种:ZH30型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30min ,ZYX45型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45min 。采区补给站使用ZH30型自救器,每采区设置一组自救器补给站,每组数量不少于30台,井底车场避险硐室使用ZYX45型自救器,每组数量不少于20台。

三、补给站内的自救器应与矿井现使用的自救器型号一致。

四、自救器补给站不能取代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补给站由通风区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明确各个自救器补给站管理责任人。

五、补给站内的自救器应当定期检查或维护, 及时更换

过期或损坏的自救器。

六、自救器补给站设置统一的标识牌板, 记录补给站位置、自救器型号、数量、及下一处补给站的位置。

七、井下所有职工必须爱护自救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严禁随意打开自救器。

八、发现人为故意损坏补给站自救器的行为,按矿“严重三违”处理,并按进购价格进行赔偿,情况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各单位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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