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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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 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 的责任的规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 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 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该条规定表 明,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 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而致使履行不能时, 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 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来自百度文库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 定。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 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 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 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的稳定。
• 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 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 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 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 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 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 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 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 人任意撤销。
关于赠与的法律法规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 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 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赠与是一种合 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 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 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 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 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 行赠与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 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 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 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 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 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附义务的赠与的规定。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