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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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温委办[2004]5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18

【实施日期】2004.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

(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温委办〔2004〕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人员逐渐增多。为了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公款出国旅游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按照精简节约、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组团和选派人员。一次出国(境)可以完成

的任务,不得分两次或多次出国(境)。坚决制止和杜绝一般性的、无实质性内容的访问、考察、培训或出席一般的庆典、联谊等活动,严禁搞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员,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它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三)出访时间应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最长不超过1周。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4天。

(四)从严掌握跨部门、跨地区团组出国(境)活动。如确属工作需要,出访人员所执行的任务必须属于派遣单位的业务范围。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出国(境),必须是执行与自己主管业务工作有关的公务。省管干部一般应有外方相应部门或官员的邀请。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与主管业务及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各地、各单位不得为安排领导出访临时拼凑任务,把与领导本人分管工作无直接关系,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改由领导干部执行。

(六)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挤占企事业单位名额出国,不得暗示或授意国(境)外中资机构发邀请,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团组中“搭车”出访。

(七)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在短期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在短期内轮流组团出访。

(八)党委、人大、政协、纪检领导干部出国(境),一般两年不超过1次,政府领导因涉及经济和涉外工作较多,一般一年不超过1次。其中,对分管涉外经济工作和以专家、学者身份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讲学的领导,可适当放宽。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1次。应邀参加学术会议和出国(境)讲学的,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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