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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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者设立哪类企业税负轻

合伙企业-投资者设立哪类企业税负轻

投资者设立哪类企业税负轻作者:陈萍生发布日期:2010-02-25 00:00:00 查看次数:58 次摘要:投资者设立公司或企业时,有时会考虑是设立多人有限公司还是合伙制企业,是设立一人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须承担无限责任,而设立公司制企业只须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实际上,即使投资者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存在有意逃避债务的,同样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从税负角度进行考虑,设立不同身份的企业,其税负是不同的。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设立企业时,应考虑选择设立哪种类型的企业会使税负更轻。

一、有限责任公司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5%)和个人所得税(20%),合伙企业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5%…35%)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其税收方面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其他税种基本一致。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9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查建彬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0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对利润亏损进行分享和分担;二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当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合伙企业是否须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丨实务指南

合伙企业是否须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丨实务指南

合伙企业是否须为合伙⼈代扣代缴所得税⼁实务指南⼀、合伙企业中的纳税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

合伙⼈是⾃然⼈的,缴纳个⼈所得税;合伙⼈是法⼈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应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应为纳税义务⼈。

合伙⼈应根据⾃然⼈或法⼈的不同⾝份分别纳税,合伙⼈为⾃然⼈的,缴纳个⼈所得税;合伙⼈为法⼈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点在实践操作中是没有争议的。

⼆、合伙⼈所得税的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于是乎,有观点认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不是⼀个独⽴的纳税实体,仅是合伙⼈的投资管道和税收管道。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应当先由合伙企业向合伙⼈分配所得,然后由合伙⼈⾃⾏纳税。

对此,我们持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此处规定的“先分后税”只是⼀个“原则”,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每个合伙⼈个⼈名下,以合伙⼈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

我们认为,⾃然⼈合伙⼈的所得税应当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个⼈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所得税的规定》第⼆⼗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所得税,并将个⼈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由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合伙企业该如何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呢?今天小编带您来了解.
提问
合伙企业怎样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金蝶财务做账软件财税实操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01问: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身份不同,视情况报送财务报表。

02问: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然人用户功能与ITS(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何区别?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然人用户上线功能是除ITS 上线功能外的自然人涉税业务,功能不重叠,如车船税申报、车购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查询(包括2019年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等,具体可查看《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和功能清单。

03问:北京市内,2020年度手续费返还什么时候申请?在哪儿申请?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已开始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并将于3月30日结束。

如您涉及该项业务,请尽快办理申请手续。

同时,为避免造成人员聚集,我局已开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网上申请业务,建议您采用“非接触”方式,在网上申请办理该业务。

一、入库日期为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入库日期为2018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月1日(含)和2020年度(不含个人所得税)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请您提交申请时务必核对银行帐户是否正确,避免给办理后续业务带来不便。

如您需要变更接受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账户,请先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模块完成银行账户修改,再办理手续费申请业务。

四、如您已经申请支付手续费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退付。

请勿重复提交申请。

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

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

浅谈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摘要:pe行业渐热,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又给投资者带来税收政策的困扰。

公司制创投企业面临自然人投资者“双重纳税”的问题,合伙制创投企业虽然有效的解决了此项问题,但同时又给法人合伙人带来“双重纳税”的问题,本文将以创投行业为切入点,探讨所得税政策给合伙制创投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pe;合伙企业;所得税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2012年第二季度,有媒体报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已完备,草案对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该报导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创投业引起不小的震动,沉积已久的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问题引起了各界关注。

一、合伙制创投企业形成背景创投企业发展初期大都采用公司制形式,随着创投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制的弊端很快凸显出来:1.需建立“三会”,决策流程复杂且缓慢,不适应创投行业的快速决策的特点;2.对实收资本缴付限制较多,与创投行业的投资进度不匹配;3.创投企业的lp(创投基金的出资人)大都为自然人,做为公司制企业,在实现收益后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使lp的税收负担较重。

为规避这些与创投行业发展不适应的弊端,一种新的企业模式被引进,并很快被创投行业普遍接受——合伙制创投企业。

在创投企业中引进合伙制模式,是合伙企业形式的一种创新,其优点显而易见:1.gp(创投基金的管理者)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主导地位明显,可以简化决策流程,适应了创投行业迅速决策的特点;2.合伙制企业工商上采用认缴制,lp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进度出资,降低了企业的资金闲置率;3.合伙企业税收上采用“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利润按照一定原则分回到合伙人,由合伙人做为纳税义务人。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一般规定(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四)重组业务亏损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会计实操经验】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导读: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说到合伙企业所得税,无法绕开的就是《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此文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基石,当然也是被人诟病的所在.首先看一下财税[2008]159号文都规定了什么.1、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原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3、合伙人所得计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此段基本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文一致,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的主旨.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计算.1)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几年部分地区吸引投资的LP个人按照20%征收的规定正在逐渐消失.虽然部分地区还在搞擦边球,但是这个其实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虽然有些地方给了税收优惠,其实是无效的.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所得额的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投资多个单位的处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扣缴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根据上海目前金税3期上线的情况,合伙企业在月度申报的时候,需要填写所有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要求关联银行卡,税金将直接从个人账户扣除,不再由合伙企业代缴.这一重大变化会给个人合伙人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会对基金LP产生不少的影响,也会影响后续的运作.2)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后来补了一个文件(国税函[2001]84号)对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反之可以,即可以用合伙企业的盈利抵减其亏损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分享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同时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分回的时候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另外讨论一下,大部分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开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资人处理.无论投资方将该笔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实质,如果分回的实质是分红,则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分回的实质是成本的收回,应该确认为冲减投资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认为是分红.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是否适用合伙企业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是否适用合伙企业

法治平台V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 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 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 企业合伙人是ft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 定分给法人合伙人的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

例如,甲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组成一家合伙企业乙公司。

2019年,乙公司获得税后投资收益600万元。

当年末,乙公司 将6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投资人,每位投资 人分得300万元。

甲公司认为,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300万 元股息红利是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规定,可以免 征企业所得税,故而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 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 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符合 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 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 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 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 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

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 分回的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应视为居民企业间接投资于其 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 定。

况且,增值税申报表上专门有给企业填报分红的栏次,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 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 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 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 的政策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例:甲有限合伙企业,A法人企业及一个自然人设立,各投资50%。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在创业的过程中,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因为其在所得税方面是税收透明体而被广大投资者广泛采用。

在此,对合伙企业所得需要注意的相关税收政策简要解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

有限合伙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吗

有限合伙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吗

有限合伙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吗?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本身来说,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

对于合伙人中的法人企业,它在取得合伙企业的所得后按企业所得税缴纳。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缴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自然人和企业分别承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方面有什么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要缴个人所得税.两种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年终的利润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政策最主要的区别的是:所得税的征收法律依据不同。

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适用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有限公司所得税缴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率25%。

【热门】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税务问题

【热门】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税务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税务问题《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章第六十九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合伙协议具有相关约定。

应当确认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行为合法有效。

而在税务处理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针对该税务条款的规定,笔者观点如下:一、159号文是否与《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不一致159号文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不一致。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存在的例外规定未在财税[2008]159号中体现。

二、159号文是否合伙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产生约束力159号文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宜作为规范对合伙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产生约束力。

159号只是国家财税部门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规范文件,其应用范围仅限对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处理所得税事项时使用。

但关于合伙企业如何约定利润分配条款、如何进行相关分配,只要不违背《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税法不应做其他干涉。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能否对个别行为进行特殊规定笔者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某一特定经济行为规定特殊的税务处理,但无权从根本上禁止纳税人从事某一经济行为。

这既不是税法调整的主要方向和职责,也缺乏依据。

税务处理处于经济行为的后端,只能是纳税人从事了相关经济行为,由税法决定其如何纳税;而不是由税法直接规定纳税人能否从事、如何从事相关经济行为。

税法中对相关经济行为的规定、描述只能是基于对税务处理的不同而约定的前提和区别标志,而不能设置对既有经济行为的否定或再评价。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第一篇: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引言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

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一)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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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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