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正式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火药、港口、水利、民航、铁路、电力、石化、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相关管理部门,均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责任界定科学公正。
对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应根据严格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公正的判断。
(三)重点追究主要责任人。
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侧重于对主要责任人的严肃处理,既要保护群众利益,又要保护合法权益。
(四)综合运用各种追究手段。
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追究手段,确保追究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应从下列方面进行:(一)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并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和损失单位的经济损失。
(三)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员,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包括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事故调查。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取证等相关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二)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中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确保责任界定的科学公正。
(三)追究责任。
依法依规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或赔偿。
(四)监督检查。
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____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____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____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模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模版一、概述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重要性、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重要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可以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三、适用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企业高层管理者还是员工,都应该遵守和履行相关规定。
此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也适用于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和执法职责。
四、主要内容和措施1. 预防措施: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安全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措施,全面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 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
3. 救助措施: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及时组织救援,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妥善安排伤员救治,保护伤员权益,减轻事故损失。
4. 责任追究措施: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
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建立安全生产惩戒机制。
五、建议与展望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国应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加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能力和效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电子版(3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电子版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____组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查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事故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与调查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五)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提请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安监部门、监察机关、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二)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事故造成的损失;(四)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事故发生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四)事故发生单位其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一、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促进企业连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部员工和管理人员,涵盖公司内全部业务和工作场合。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公司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将安全视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始终把防备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的措施放在紧要位置。
2.2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归属,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各级管理人员应对本身所负责的区域和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3 事故追究原则对于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和造成事故的行为,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无论其在公司内的地位和级别如何,都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责任。
三、安全管理标准3.1 安全规章制度公司将订立完满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员工能够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和规范,遵从安全操作要求,有效防备事故发生。
3.2 安全培训公司将供应全面的安全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方法、应急处理措施等,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本领。
3.3 安全设备和装备公司将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和装备,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新,防止设备的老化和损坏。
3.4 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各个岗位和区域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合的安全环境。
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4.1 违章作业责任追究若员工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
4.2 管理不力责任追究对于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疏忽职守、不作为或者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降职、解聘等。
4.3 安全责任传导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传导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层级,确保安全责任的无缝衔接和顺畅传导,避开责任推诿和漏责问题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涉及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
4. 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可能会受到职务调整、降级或者辞退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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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有效。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倒查,确保实事求是,依法追责;(二)权责一致,责任界定明确;(三)主体鲜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四)处罚从严,形成震慑;(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一)监管机关:依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二)责任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三)责任人:在生产安全事故中任职的人员。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如下:(一)初步调查:监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迅速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直接责任;(二)立案侦查:监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视事故情况及时立案侦查;(三)责任认定:监管机关应当根据调查侦查的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认定;(四)追责决定:监管机关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五)法律程序:监管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告知法律程序和申诉途径;(六)执行结果:监管机关应当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措施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措施包括:(一)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二)刑事追究: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民事赔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四)行业限制:对存在严重责任失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制其在相关行业从事工作或承接相关工程;(五)行政问责:对存在责任失职的监管机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问责处分;(六)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倒查和问责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单位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个固定场所,按照法定资格或者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有过错行为的自然人。
个人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还包括有直接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和问责三个环节。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尽快组织事故调查,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查明应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公正、科学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依法依规进行。
对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得到追究结果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整正式规范)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抓好20__年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按双线目标管理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经镇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黔府办发[2009]30号和市、区有关文件会议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由镇长和各位副科级领导签订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
镇长是全镇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双线目标管理的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1、实行包片、包村副科级领导包保村,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包保组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对所包保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包保内容包括非法采煤采矿、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消防火灾、森林防火、非法加油、非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公共设施安全、预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等。
2、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镇直部门和人员对各行业(领域)实行包保,成立5个监管组:第一组,非法采煤采矿巡查组(5人):徐德亮、郑圣、邹烈鹏、陈跃军、周松,负责人徐德亮。
各包保人员对所包保重点区域进行每周两次以上的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镇安委会。
第二组,合法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检查组(2人):金梦卓、叶勇,负责人金梦卓。
每周对合法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点进行检查1次以上,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的下达,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组,道路交通协管中队(7人):王耀、金梦卓、李勇、陈跃军、周遵毕、叶勇、周松,负责人王耀。
负责路检路查和对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打击,采取赶场天定时上路查车和特殊时段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责任者严肃追究责任,结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行政单位和在我公司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包队伍。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坚持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全体员工必须执行各自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正职、安全员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人人管安全,事事保安全”的局面。
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单位充实和完善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到责任明确,目标先进。
第七条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杜绝“三违”现象。
第八条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例会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安全检查要从严从细,严禁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第九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点的管理。
悬挂有危险源点警示牌的重要部位,严格执行安全负责人监管制。
第十条坑口要加强井下采掘作业面、提升系统、凿岩爆破、通风防尘、供电供水系统的安全管理,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检查标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坑口要强化对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封闭的区域要悬挂禁止行人标志,杜绝员工冒险进入采空区。
第十二条选矿厂要高度重视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防止跑浑和坝体渗漏,汛期要加强预防,严防尾矿库溃坝。
第十三条加强对火工器材的管理,各储存和使用单位要健全相应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严防丢失和出现爆炸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对因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等不当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事故。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平、疑罪从无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当事人、安全相关人员等。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是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要组织机构,负责对事故当事人的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罚等工作。
第七条事故当事人是指在安全事故中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
第八条安全相关人员是指对安全事故具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培训等相关人员。
第三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九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确认、处罚决定等。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采取必要的取证措施,以便查明事故原因,确认责任。
第十一条进行责任确认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等。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对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后,及时将责任人列入相关黑名单,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十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警示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十四条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提醒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安全生产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以从严从重方式追究责任。
第二条事故责任追究分按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两种方式进行,应当合理、公正、严肃、公开。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主体:(一)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对企业安全管理层和生产一线相关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企业的生产一线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生产一线工人,应当依法遵守安全操作和劳动纪律,确保个人安全。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主体。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制定整改意见。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五章刑事责任追究第十条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犯罪嫌疑人的传唤、讯问、取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具有效证据,移交到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
第六章责任追究的措施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法定职责。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一)口头警告,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法律、行政和纪律追究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明确,追究实事求是,综合治理,全面依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是:立案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执行监督。
第二章立案调查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责成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依法行使调查职权,有权调取、查封、扣押相关材料,并对涉及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依法听取涉案人员的陈述、询问证人或询证机构,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自接到立案调查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条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章证据收集第十一条立案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鉴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有权对涉案地点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且可以调取有关材料、记录事故情况,并收集事故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等。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应当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收集事故相关人员的证言和陈述,并进行真实性核实。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现场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分析,并对事故原因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第四章责任认定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在收集和审查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事故责任的主次问题。
第十七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对于管理责任人员,要查清其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刑事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部门主管等)进行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刑罚。
2. 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4. 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还会组织事故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责,以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严肃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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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模板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确保生产流程的稳定和正常运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全部安全生产事故,包含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损害、设备故障、火灾、爆炸等各类事故。
本规章制度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为核心,旨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明确责任追究流程和措施,以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责任追究流程第三条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将依照以下流程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步:事故发生抢救与报告1.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刻采取紧急抢救措施,保障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
2.在确保抢救工作稳定后,立刻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依照规定填写认真的事故报告表。
3.上级主管收到报告后,应立刻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
第二步:责任认定与听证会1.事故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查明责任人员。
2.责任人员应在事故调查小组组织的听证会上供应相关证据和解释。
听证会应公开、公正进行,并记录会议结果。
3.听证会后,调查小组依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步:责任追究与惩罚措施1.依据责任认定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责令停工整改、降薪、停职、辞退等。
2.对恶意瞒报、掩饰事故真相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了上述流程,对于已经有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或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还应同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示其重视安全生产,并通过相关考核确定其安全与生产本领是否适合,以保障日后工作的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环境。
第三章相关责任及措施第五条依据事故责任的不同,责任人员分为重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不同。
重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和措施1.重要责任人员包含工厂经理、生产部经理、安全负责人等,他们对本职工作存在监督和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七)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八)其他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六)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七)其他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按照各自岗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第五条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责任明确,分级负责。
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的精确到岗。
3. 教育培训,提高责任意识。
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劳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及时报告,防患未然。
及时汇报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加强预警和信息共享,为防范事故提供及时依据。
三、责任追究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1.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3. 完工验收单位及其工程师;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 直接参与事故现场操作的人员;6. 其他管理人员和职工。
四、责任追究方式1. 责任追究单位责任追究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做出相应处理。
责任追究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政府部门;(2)安全监管部门;(3)事故调查组织。
2. 责任追究程序(1)接报阶段:责任追究单位及时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追究单位根据初步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深入了解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主体。
同时,对涉事单位和个人进行讯问,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3)责任确认阶段:根据调查结果,责任追究单位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并做出责任认定。
(4)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单位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行业限制等。
(5)公示阶段:责任追究单位对责任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救措施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对安全事故的被害人或受伤人员进行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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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正式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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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1.1 规范内容的界定1.1.1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 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1.1.2.1 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2.2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2.3 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2.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2.5 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1.1.2.6 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 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
1.1.4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1.1.5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1.1.6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1.1.6.1 按照伤亡程度划分为:A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B 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事故。
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C 轻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1.1.6.2 按照经济损失程度划分:A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B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C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2.1 安全监督处2.1.1 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2 物资装备处2.2.1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3 人事教育处2.3.1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行文执行。
3 按业务流程或工作程序展开的管理内容与方法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3.1.1 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1.2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1.3 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集团公司HSE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公司QHSE管理体系文件等。
3.1.4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3.1.5 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3.2 各类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负责对分公司、专业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对各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分包商事故等同于本单位安全事故,并依据此规定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究。
3.3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89号)以及公司《事故处理管理程序》WJQG00A.0818-2010的相关规定,公司负责对上报集团公司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公司人事、安全部门备案。
3.4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3.5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项目经理在五年内不得继续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3.6 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给予降职处分或引咎辞职。
3.7 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
3.8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9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重伤以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视其严重程度,逐次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
3.10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3次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1 对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2 发生事故,各级领导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相关区域停止施工,对组织抢救不力,未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事故后果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13 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
3.14 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加重追究其责任。
3.15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限,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3.16 专业公司在公司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对项目部和专业公司相关领导均要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领导责任。
3.17 公司员工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本规定3.18条文给予相应的处理。
3.17.1 施工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安全着装的。
3.17.2 技术人员未按标准、规范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3.17.3 施工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组织施工的或违章指挥或擅自组织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分包商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的。
3.17.4 物资采购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物资的。
3.17.5 设备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不执行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留下事故隐患的。
3.17.6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3.17.7 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审查把关不严、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3.17.8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管理不严,致使本单位(部门)管理失职的。
3.17.9 单位(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18 存在本规定3.17之一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3.18.1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3.18.2 发生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3.18.3 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3.18.4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4 监督、检查与考核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举报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4.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由人事部门行文处理。
4.3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其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批复,人事部门按照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4.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故调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对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4.5 公司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