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随着经济快速进展,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加添。
不同规模的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与挑战,其中紧要的一点是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无法避开的,企业面临着内部管理难度大、外部大环境影响、自身员工素养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隐患。
做好安全工作特别紧要,已成为企业进展必需的资源之一、本篇文章将介绍关于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帮忙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一、职责明晰,各司其职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必需在各自的职能范畴内做好安全工作。
集团公司全部单位应严格依照职责明确的规定履行职责,建立公司安全制度,常常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维护与改进。
各单位内部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严格订立《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制。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各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二、安全管理工作细节决议成败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时,细节决议成败。
企业应依照规定订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安全预案、订立安全责任清单、订立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管理、检查、复查涉及企业安全的事宜。
同时,应严格执行安全考核制度,对安全工作进行评定,关键部门及员工的安全工作表现应定期进行抽查评估,适时发觉安全隐患,适时整改,确保企业内部安全风险掌控本领。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应有充足规定,以确保安全意识以及责任心得到充分贯彻。
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到位。
对安全责任重点的部门和工作岗位应加强定期培训,同时订立明确的责任清单,并依照规定开展责任考核。
针对不同的安全事故,企业还应分类设置责任追究对象,立刻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并产生初步的调查报告。
确认事故责任后,对责任人要进行实际问责。
问责对象包括企业重要领导、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职责人。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集团公司是指以煤矿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集团,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明确、追究有据、惩罚有度、依法依规。
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体系,将生产安全纳入公司治理体系中,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化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信息报告、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理等制度,及时掌握生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第九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勘查、证据保全和事故原因分析。
第十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手段导致事故发生;(二)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三)有扰乱现场调查秩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行为,妨碍事故调查的;第十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责任人识别和追究制度,依法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进行暂停职务或者撤职、开除等处理。
第三章处罚与赔偿第十四条煤矿集团公司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集团公司负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为依据。
第七条追究煤矿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应当审查其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二)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知情、疏于管理或者掩盖行为;(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四)不按照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警和救援等职责;(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力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六)其他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追究煤矿集团公司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审查其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二)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知情或者疏于管理;(四)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五)对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六)其他违反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救援,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审查和追究责任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的成因、责任人员等进行了解和查明。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有效进行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一、制度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到公司整体利益,关系到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经营的重要问题。
在现代企业中,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
它对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不再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标1.确保公司员工安全。
通过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安全管理。
通过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使各级管理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通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次数和影响,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好地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三、责任追究程序1.事故调查和鉴定阶段: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首先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鉴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2.责任评估和定性阶段:根据事故的不同情况和责任造成的后果,对责任进行评估和定性,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3.追究责任和处罚阶段:根据责任定性和事故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4.教育和整改阶段: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罚,向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和警示,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同时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指导思想1.安全第一。
安全生产是公司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
2.责任到人。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3.全员参与。
安全生产是全员参与的工作,每个员工都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同时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依章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属下子公司、分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因有过失、过错、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伤亡),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造成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及影响面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定义3.1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责任的安全事故(含交通、工业、消防事故,其中交通事故分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或性质比较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2 本制度中的交通事故“受伤人数”以公安交警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认定为准,包括受轻微伤、轻伤、重伤乘客或职工及非乘客的人数。
3.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
3.4 工伤残疾等级由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准。
3.5 过失:指因疏忽而犯的错误;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的危害。
3.6 过错:指过失、错误。
3.7 失职:指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8 诫勉:指告诫勉励。
3.9 免职:指解雇或解除职务。
3.10 渎职:指玩忽职守,不尽职责,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过失。
3.11 规定上报时限:指《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规定的时限。
4 事故分级4.1 I级事故(轻微事故):指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或发生1-2人轻微擦伤(无需送医院治疗),当即可用快速协商处理结案的事故。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矿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责任的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或者职务失责的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2. 煤矿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化进行。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煤矿集团公司要完善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事故的预防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对行为失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4. 煤矿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对事故发生后的扑救抢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
5. 煤矿集团公司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技能竞赛,确保职工的安全素质得到提高。
总体来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X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原则。
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检查)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本单位调度室、本队值班干部。
第九条事故单位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队)值班人员。
事故单位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集团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及其他公司领导和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企业和谐发展,依据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各单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单位领导人员范围包括:(一)集团公司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或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二)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指挥部)主要领导人,包括:项目经理(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分管或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副经理(副指挥长、安全总监)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逐级负责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责任人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及处理程序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因工伤亡责任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铁路营业线行车险性以上责任事故以及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含)以上铁路一般行车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进行交班并上缴个人书面检查。
第八条事故责任认定以按规定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或经地方相应政府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裁定书为依据,铁路行车事故按铁道部或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及有关规定,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资产安全,特订立本《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一节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内部安全责任的主体为企业法务人员。
第二节安全责任的内容1.安全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保集团公司内部安全政策、制度和规范的订立、实施和执行;–监督各部门和员工依照安全规定开展工作,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组织并参加订立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参加安全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提出改进看法;–定期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2.安全责任的履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安全管理标准1.集团公司应订立和完满安全管理标准,确保各部门和员工明确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安全管理标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意识培养和教育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安全事件和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安全管理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集团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动。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一节安全隐患排查1.集团公司应订立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安全隐患排查应包含以下内容:–设备、设施和场合的安全性检查;–员工行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的安全合规性审查;–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的评估。
3.安全隐患排查应依照计划要求进行,并及时发现、记录和报告安全隐患情况。
第二节安全隐患整改1.集团公司应订立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安全隐患整改应包含以下内容:–及时订立整改方案,并合理布置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和效果;–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
3.安全隐患整改应依照计划要求进行,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罪责划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罪责划分,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煤矿集团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包括对生产安全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监督,以及对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规范要求。
3. 事故调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责任人员及其责任,并公布调查结果。
4. 处罚措施: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吊销相关证照等,并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追究。
5. 赔偿责任: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依法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6. 整改措施:要求煤矿集团公司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7.监管措施: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监管,包括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的日常监督等。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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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认识重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危害性,作到职责清晰、权责明确,按照企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原则,切实作到职能、人员、责任、工作到位,追究相关人员重大责任,减少事故的发生。
依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亿利资源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及在所属生产区域内进行承包作业的公司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责任包括公司(承包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工艺事故(包括指标、质量)、各企业、各部门(包括企业部室、分厂)未有效履行职责及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
第二章重大责任的界定组织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重大责任界定委员会主任:总裁副主任:高级副总裁、执行董事、工会主席、分管负责人、各二级企业一把手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重大责任的确认,批准整改措施的执行并组织验收,按照本制度规定实行重大责任追究并做出处理意见。
委员会相关部门职责:1、安全事故重大责任由亿利资源集团总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所在企业负责安全环保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界定。
2、设备事故重大责任由亿利资源集团工程项目部及所在企业负责设备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界定,所在企业生产分厂配合实施。
3、工艺事故重大责任由亿利资源集团工程项目部、总管理处及所在负责企业生产技术的部门共同调查确认,界定损失程度及责任。
4、财产损失重大责任由亿利资源集团财务管理部、审计法务部、总管理处及所在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科共同调查确认,界定损失程度及责任。
5、各企业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的重大事故或损失责任的,直接由重大责任界定委员会进行调查、界定。
6、以上事故各相关企业(含对外承包作业)在事故责任调查和处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
7、集团公司各企业所属部门是本部门辖区内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及相关职责的职能部门;其中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动力设备科是动力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生产技术科是工艺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保障部是交通管理及财产防火、防盗的职能部门。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合理分配生产责任,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制定本《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责任主体包括集团公司领导、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等。
3. 事故责任应当依法定义、依法分层、依法区别、依法分红。
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类:1. 领导责任集团公司领导对本集团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提供安全预算、未组织安全培训等责任,应追究领导责任。
2. 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制定或未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或未组织安全演练等责任,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3.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中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好安全检查、未解决好安全隐患或未制定好应急预案等责任,应追究中层管理人员责任。
4. 生产技术人员责任生产技术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技术操作和管理工作。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进行好工艺操作培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报告好工艺事故等责任,应追究生产技术人员责任。
5.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安全工作。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好安全检查、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参与安全培训等责任,应追究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6. 现场作业人员责任现场作业人员执行现场生产工作,对于不按煤矿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没有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等责任,应追究现场作业人员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组织调查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针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针是:安全第一,责任重大。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成立责任追究组,负责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审核和审定工作。
第七条责任追究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责任人员的调查工作,调查范围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失职情况等。
第八条责任追究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面谈,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第九条责任追究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和审定,并形成相关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的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标准第十一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二)罚款;(三)吊销或者暂停相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四)追究刑事责任;(五)依法进行赔偿。
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基层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定位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对人身事故予以严肃处理”的原则。
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三个渠道”上报的规定,即时报告事故信息。
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和基建项目单位。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聘。
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工资总额的相关比例在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工资总额中扣除。
对于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年度安全考核,执行《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集团公司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有权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处罚。
第三章处罚的适用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1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解聘处分。
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降职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
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5%罚款(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领导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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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大同煤矿
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
关责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子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助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书面检查。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集团公司煤矿五人小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过处分。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部部长记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管副部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部门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六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1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4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 ;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2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4、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30% 至5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罚规定,对
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6、对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4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扣罚上一年年薪20%;对发生事故谎报或瞒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50%。
7、对已被上级部门给予事故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罚款。
8、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考核办按规定下达执行;子公司所属单位的,由子公司执行。
第九条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