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下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大同煤矿

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

关责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子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助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书面检查。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集团公司煤矿五人小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过处分。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部部长记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管副部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部门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六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1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4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 ;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2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4、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30% 至5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罚规定,对

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6、对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4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扣罚上一年年薪20%;对发生事故谎报或瞒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50%。

7、对已被上级部门给予事故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罚款。

8、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考核办按规定下达执行;子公司所属单位的,由子公司执行。

第九条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