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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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引言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分析其现状、挑战与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1. 制度框架与立法基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制度框架上,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审查、维护和管理。

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网络。

2. 行政执法力度与效果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同时,行政机关也积极与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1. 侵权行为多样化与复杂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侵权行为日益隐蔽,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

2. 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投入,但相对于庞大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复杂的侵权行为,行政执法资源仍然有限。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3.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顺畅,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1.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交换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交换问题研究
着在 知识 产权诉 讼 中 , 法 院只 需 要 根据 当事 人 自愿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中 证 据 交 换 制 度 的
价 值
1 . 防止证 据 突袭 , 保障诉 讼 平等
知识 产 权诉 讼 过 程 中 , 证 据交 换 是 当事人 双 方 提 前把 庭 审时使 用 的 证 据 材料 进 行 互 相 交 换 , 在 庭 审 中结 合争 点有 针 对 性 地进 行 抗 辩 , 有 效 避 免 任 何
的焦 点 , 去除 没有 价值甚 至 虚假 的证 据材料 , 使 庭 审 中的诉 、 辩 更有 针 对 性 。证 据 交 换 也 能 帮 助 法 官科
学认定 事 实 , 准 确适用 法 律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1 0 —1 1
于启 动程 序 的规定 都 具 有 较 强 的 自由裁 量 性 , 司法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4 6 9 X( 2 0 1 4 ) 0 1 —0 0 6 9 —0 4
我 国知识 产权 诉 讼 中 , 证 据 交 换 制 度 基本 依 附 于《 民事诉 讼 法 》 和相关 司法 解 释 。证 据 交换制 度 立
知 识产权诉讼 中的证据 交换 问题研究
王 琳, 郑新 建
0 5 0 0 7 1 )
( 河 北 广播 电 视 大 学 , 河北 石家庄
摘 要 : 证据交换制度对于保障知识产权诉讼公 正、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在 当前 司 法 实 践 中 证
据交换制度存在 诸多的问题, 严 重 阻碍 该 制度 发 挥 应 有 的功 效 。 我 国应 当 完 善 证 据 交 换 法 律 体 系 , 健 全 证 据 失 权 的 法律 保 障体 系 , 特 别 是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类 的知 识产 权 案 件 需 要 执 行 例 外 规 定 , 以保 障该 制 度 的 高效 运 行 。 关键词 : 知识产权诉讼 ; 证据 交换; 商业秘 密; 证 据 失 权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摘要: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有特殊的立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即美国的“301条款”与“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目的、调查程序与特点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301条款、337条款一、概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每次几乎都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给予应有的保护”。

这其中除了因为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外,中美知识产权法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有必要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几种法律的产生、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各不相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商业秘密主要仍由各州法律保护外,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都由联邦法律来规范。

虽然各州也都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在州法与联邦法律有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

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美国国内的侵权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随着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的不断巩固,为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开始扩大其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的保护进行监控,并试图干预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某些商业活动或行为。

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文 / 张灿摘要:商标授权确权涉外行政纠纷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当事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域外形成证据这一事实,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作为其被采信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双重性,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于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与法院不同,加之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原因,法院对于域外证据形式要求的司法审查和诉讼程序中提交域外证据的标准不尽相同,这不利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亦不利于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本文提出,基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自身特点,上述案件中的域外证据形式要求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的公证认证标准,而应根据程序、对象、待证事实的不同,要求当事人履行不同的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张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博士研究生。

1. 2019中关村论坛知识产权平行论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外案件最新情况综述/n1/2019/1017/c179663-31405893.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6日。

关键词:商标授权确权;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法律后果;路径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跨境电商的逐步流行,外国商品或服务进入我国市场、外国知名商标在我国被抢注等现象频发,客观上造成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比例高于一般行政案件。

作为全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一审专属管辖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九成为商标行政案件。

1基于司法管辖权的地域限制,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所提域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存在诸多障碍。

且涉外行政诉讼不比涉外民商事诉讼,存在诸多域外取证和司法协助的多边或双边协定。

因此,对域外证据设置某些形式上的证明要求,对于减少司法误断、增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亦是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

但是,过于繁琐的形式要求,又会增加当事人诉累,造成诉讼拖延。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一、内容综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法律适用立法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概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并进行评析。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核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

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地方立法等方式,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在后续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1. 简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关乎我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机制之一。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保障我国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避免技术流失,进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市场份额。

健全完善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重要体现。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需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的行为。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研究也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概念、目的、方式、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创新活力的保护十分重要。

只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才能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进步。

此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还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保护企业的良性发展。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嫌侵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发现、防止和打击侵权行为。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为后续的处罚或诉讼提供依据。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等措施。

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执法告知、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制度主要包括执法机构、执法程序、执法权限等。

执法机构是指负责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通常是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程序,包括接到举报、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等环节。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的权限范围,通常由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职责决定。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的内容包括执法机构建设、执法手段创新、执法效果评估等。

执法机构建设是指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执法能力等,以提高执法效果和水平。

执法手段创新是指通过引入新的执法技术和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执法效果评估是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以发现问题、改进执法工作。

论专利确权案件的域外证据审查规则的重构

论专利确权案件的域外证据审查规则的重构

续为 由对一份形成于 台湾地 区的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 出 据 ,包 括 证人 证 言 、物 证 、视 听 资料 、书证 等 ,而 这 些域 版物原件 的真实性未予认定 ,而法 院判决认为当事人提供 外证 据 在 形 式和 内容 上 均不 同于 以前 的 出版 物证 据 ,对 于
域 外 形成 的证 据需 进 行 公证 认 证 手续 ,其 目的在 于确 认 该 证 据 能 力 和证 明 力标 准 的判 断 也 和 以前 的 出版 物证 据存 在 域 外 形成 的证据 形 式 上 的真 实 性 ,不 能作 为 证 据 实质 真伪 较大 区别 ,从 而 加大 了审判 人 员在 无 效 宣告 程序 中认 定域 的判 断依 据 。 如果 该 域 外证 据 形成 的 证据 本 身 可 以初 步确 外证 据 ,进 而 认 定在 国外 以使 用 或其他 方 式 公开 的 现有 技
多 维 视 点
( 郝兴辉)论 譬利确权案件的域外证据审查规则的重构
论专 利确权案件 的 域外证据 审查规 则的重 构
郝 兴辉
( 家知 识 产权 局 专 利 复 审委 员会 , 北 京 1 0 8 ) 国 0 0 0

要 :在现行 的域外证据 审 查规 则下 ,认 定域外证据 的 效力需要履行 严格 的形式要件 。 目前 ,专利 审 查和
等证 明手 续 ,才具 有 效力 。2 0 年4 1 0 2 月 日起 施行 的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民事诉 讼 证 据 若 干 规 定 、2 0 年 1 月 1 ( 关 02 0 日 起 施行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行 政诉 讼 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 规
性 。 即便 已经办 理 了 公证 、认证 手 续 ,如 果 证 据所 要 证 明 的是 公 证 员 无法 亲 历 的过 去 已经发 生 的事 实 ,这 种事 后 的 公证 手 续 也 只能 是 形 式上 的证 明 ,无 法证 明专 利 技术 公 开 与 否 的事 实 。 对 于 域 外证 据 一 律 要 求 办 理 公 证 、认 证 手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证据链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证据链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证据链管理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证据链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证据链管理,并提供一些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策略。

一、什么是证据链管理证据链管理指的是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对产权的证据进行整理、管理和保管的过程。

证据链是指一系列的证据,可以证明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利归属。

通过有效的证据链管理,可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权。

二、证据链管理的重要性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证据链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证据链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为法律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次,证据链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利归属,有效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同时,证据链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证据链管理的方法和策略为了有效管理知识产权的证据链,以下是一些方法和策略供参考:1. 确定证据类型:首先,需要确定需要收集和整理的证据类型。

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确定相应的证据类型,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证据收集和整理:在证据链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如合同、文件、照片、声音等。

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清晰的证据链。

3. 证据保管与备份:对于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妥善的保管和备份。

可以建立专门的证据库或档案室,对证据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需要进行定期的备份和存档,预防证据的意外损失和丢失。

4. 证据更新与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证据链需要不断更新和维护。

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制度和流程,定期对证据链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5. 合作与监督:证据链管理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人员的协同合作。

建议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机制,确保证据的全面收集和管理。

同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审核,防止证据链出现漏洞和疏漏。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知识产权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也与国家的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紧密相关。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成为了当今社会中重要的议题。

而法律制度完善则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相关法规也不断完善。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依然屡见不鲜,据统计,每年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起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

其中,一些制假售假、盗版盗用著作权等侵权行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文化传承与创新能力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不得不承认,尽管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多项规定和制度设计,但其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主要通过罚款、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方式实现。

但这些处罚措施不能很好地制约侵权者的违法行为。

因为,一些侵权者会计算好行为成本,认为即使被罚款、责令停产等,其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仍会大于处罚金额。

因此,需要加强对侵权者的惩罚措施,如强制停产、行政拘留、刑事制裁等。

2. 难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专业性有关,并且受害人常常无权获取侵权证据、资金等,因此维护其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举例来说,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些企业可能因为技术力量不足、团队配备不足,导致其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还有一些受害者由于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无法花费时间和金钱来接受法律救济。

因此,应当加强维权团队建设,同时通过扶助资金、法律援助等方式,提高受害人的维权能力。

3. 行业监管制度不完善行业监管制度缺乏完善与严格的执行,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尤其是涉及高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监管人员应当积极加强行业监管,避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制度的优化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1. 完善法律规定,使罚则更加严厉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研究

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研究

但是实际中却成立了专利法院处理相关案件, 专门成 证据制度中司法审判经验的立法与人参等因素的存在, 使得域外 上诉法院, 处理全部的知识产权案件, 而且在管辖权上是 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所以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 立韩国专利法院,
既存 在有利 的方 面 , 同时也存 在不 利的方面 。
属法院, 其行使的案件管辖权利包括 对美国商标局以及专利的 问的 问题涉 及到被 告方 的商业机 密 , 则 不对 原告予 以回 复 , 法 院
决定 不满意所进 行 的上诉 ; 实行 终审判 决同时对美 国专利局 的工 依法 对其进 行不 公开审 理 。 作进行 指导 , 所 以美 国的商标 与专利 的 申 请 与注册 问题的受 理是 美 国证 据交 换制度 。美 国 的证据 交换 制度是 以当事人 的主
级别 地方上 的法 院、 上诉法 院 以及州 级别 的最 高法 院构成 , 随着 形成具有 法律意义 的关联 , 在意思 要期 限内原告可 以采取其 他 的 不断 的发展 , 联邦 巡回上 诉法 院发展成 为管辖知识产 权案件 的专 方式处理案件, 如原告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而且被质
日本 知识产 权高 等法 院 。 日本 的法院有 四个等 级之 分, 最 高 事人去 收集对 自身有 利的证 据, 而且 当事人 在法 官规 定的提 交证 必要 时法官可 以在 法院、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以及家庭简易法院, 与美国一样同样实 据的 时期 以为是不可 以再次进 行证 据提交 的 ,
由商标局与专利局进行受理, 而其中产生的诉讼会 由美国联邦巡 观 能动性为 目的, 为 自己的诉讼 寻找全面 、 有力 的证据 , 在法庭审
回上 诉法 院进行 集 中审理 。
理 的过程 中, 依照法 官 的要求提 供书 面形 式的证 据清单 , 并且 以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与鉴定程序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与鉴定程序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与鉴定程序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资产,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不易界定的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常常面临一系列挑战和争议。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证据鉴定与鉴定程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和鉴定程序。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鉴定是确定涉案作品或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

一般来说,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专利证据:专利文件、技术规格书、技术报告等专门用于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技术文书,可以用于证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存在。

2. 商标证据: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授权书、商标使用证明等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商标权的所有权和可遭受侵权的存在。

3. 著作权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合同、版权许可证明等可以用于证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市场调查报告:通过对市场调查的结果进行鉴定,可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事实性和侵权行为对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

以上仅仅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一部分常见证据,具体证据的选择和使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程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程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常见步骤:1. 申请鉴定:原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或单独向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发出鉴定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证据类型和鉴定要求。

2. 证据交接:在鉴定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据提交给鉴定机构或专家,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鉴定过程:鉴定机构或专家根据鉴定申请中的要求,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检测、比对等工作,并形成鉴定结论。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或专家应制作详细的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鉴定的程序、方法、结果以及对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等内容。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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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 出的另一事实 , 已为人 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 的生效 裁决所确认 的事 实,已为有效公证 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 第
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 的直接损失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 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 , 于证据大 多具有专业技术性 鉴 和复杂 的特点 , 了避免重要证 据的遗漏 . 为 可以允许举证期 限延长 , 只要作 出判决前遇 到决 定本案重要事实 的证据 , 不 宜以超过 了举证期限为由不接受这些 证据 。 如有新证据可以
以 在一 个 相 对清 晰 的基 础 上 节 省审 判 资 源地 适 用 法律 。 所 以。 判断 证据 、 用 证据 规则 是 法官 的看 家本 领 。 适 而这 也 正是 本 文论述 的 重点 . 知识 产 权诉 讼证 据 的 特殊 性 即
问题 。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
产权 民事诉讼首 先要掌握好它 。 对这个司法解释 , 应当掌握
以下几个要点 : ( ) 一 当事人诉讼的基本举证 责任
方 面的规定 。 国知 识产权法 从上个世 纪 8 年代 初开始 不 我 O 断地颁 布 , o 代 , 到9 年 多项立 法中关 于法官 用的证 据 和举
证 责任 等的条 文仍 然很 少甚或几 乎没有 。这与我 国刚 开始 立法时 的关注点在 知识 产权 的授 权管理 上 , 及法律 的起 草 者是熟悉知 识产权 行政 管理的机关 和人 员而参 与立法 的有 司法审 判经验 的人 很少 有关 。 怎样 具体去运 用这些 法律 规
证 据问题是 诉讼 的核心 问题 , 从诉讼 开始 的案 件 的受 理立案, 到依法审理、 调解和判决等阶段 , 从某种意义上而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 护的制度。
注意: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应在法定时间段内提起诉讼。如果没起诉,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 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 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权利人必须了解的。
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 方案。
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规定
结论: 1、证据的基础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查证什么
客观性:真实的事实 关联性:与所证事实有内在必然联系 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 《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民诉证据规则》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 证据,不能作为人性案件事实的依据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
实践中的问题
3、许可使用费参照 没有被实施许可 倒签、虚签实施许可合同骗取高额赔偿
4、法定赔偿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案件中,最终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90%以上 原因:因无证据,前三种方法均无法查明 运用法定赔偿时,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确定赔偿额存在较大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随着中国外对经贸文化交流的深入,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很多人不知如何办理,以下将详细说明。

一、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这里的域外证据,包括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诉讼中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制度。

依据此规定,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特别证明程序。

这里的“域外证据”,系指形成于一国法域外的证据。

这里所指的“域”是“法域”而非“地域”;所以,就形成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也属于域外证据,亦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首先,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必须要经过公证认证。

其次,对于诉讼证据,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公证认证。

其一、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也对该问题有所涉及:“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特别证明程序并不必然具有强制性。

其二、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WTO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证据规则与先例制度研究——以DS362案为例

WTO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证据规则与先例制度研究——以DS362案为例

科技与法律ScienceTechnologyandLawVol。

81,No。

5,2009诉方也没有援引例外条款进项抗辩的必要;另一方面,被诉方援引一项例外来证明其行为正当性的,争端方有责任证明它已经满足了相关例外项下的所有必要条件。

【6】在实践中,举证方达到举证责任所要求的标准,其难度因个案而异。

例如,对立法本身的举证责任与适用措施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而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申诉方成员还应承担解释其计算方法的举证责任。

(三)DS362案中的举证责任认定[7J在DS362案中,证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一句是否符合TRIPs协议相关义务要求属于对立法本身的举证责任,而证明我国刑事门槛是否符合TRIPs协议相关义务要求则属于适用措施的举证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专家组对相关主张的举证责任也提出了不同的标准。

在《著作权法》第4条第一句是否符合TRIPs协议第9.1条及其关联的((伯尔尼公约(1971)》第5.1条中规定义务的认定过程中,尽管中方提出的抗辩理由之一是美方举证不足,但专家组对此的观点是: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要求对于“任何”作品予以保护,而《著作权法》第4条第一句的规定否定了对特定作品的所有版权保护,这是TRIPs义务所不允许的。

即使美国也没有对《著作权法》拒绝保护的所有作品进行说明,只要美国能够举证证明有一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DSU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满足“争议措施”及“主张”两项要求,那么就可以证明中国违反了TRIPs协议的相关义务规定。

专家组还根据DS268美国一进口抗腐蚀性钢碳钢板产品实施反倾销之落日审查案的上诉机构报告指出:“严格意义上”被质疑的措施,应首先从措施本身开始分析。

若措施的含义及内容明确,则评估将基于措施本身进行,如果不明确,则还需要进一步解释。

第4条第一句本身已经足够清楚,美国可以据以证明其不符合TRIPs义务,《伯尔尼公约》规定所有作者均享有公约授予的权利,但第4条第一句规定某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该著作权法规定的恰恰是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现简要介绍《知产证据规定》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的改革目标。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困难等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专项调研工作;2017年初,《知产证据规定》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法院、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条文草案历经二十余次修改形成送审稿。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作者:郎蕾蕾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8期[摘要]本文从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现状、诉讼与证据保全的一系实践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诉讼与证据之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在审判前规范知识产权诉讼前可能出现的问题,协助维护证据、保全证据,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通过结合现有规定,在研究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对诉前证据保全的基础理论、实践,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证据保全[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1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概述知识产权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根据法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并且对于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予强制执行,成为一系列具有能够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本身存在灭失风险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优先保护证据,从而达到保证证据证明效力的制度。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相关证据的保护,从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何种关系”。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是与当事人的诉权是密不可分的。

2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分析2.1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成文法国家对该项制度均有规定。

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我国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应该诉前还是诉后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而且无论是从法条字面含义还是相关解释来看,其所指皆是起诉后方可申请证据保全,不过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实际案例,利害关系人确实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

因此,在这里我认为我国要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立法的完善。

2.2 实践中适用证据保全措施存在的问题2.2.1 审查标准过少,启动条件过于宽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保全的审查标准只有一个,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的完善陈千

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的完善陈千

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的完善陈千发布时间:2023-07-02T02:05:26.328Z 来源:《建筑实践》2023年8期作者:陈千[导读] 近年来,国家逐渐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尊严和价值。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官等机构,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在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方面,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身份证号:51102319870328xxxx 摘要:近年来,国家逐渐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尊严和价值。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官等机构,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在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方面,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提升了刑事打击的效果。

本文探讨了我国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方面的根本立场,深入分析了其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的策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律保护;刑法保护引言在当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和竞争力量,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它可以创造巨大财富。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我国不仅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加强了刑事法律的保护力度,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1我国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方面所持的根本立场1.1依据法律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严重盗用、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行为,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须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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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研究作者:张静张丽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到的证据种类是极其复杂新颖的,而且其包含的知识范围和专业领域也是极其广阔的,所以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无形性以及专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性,证据之间复杂多变的关系表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以及证据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一下域外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

关键词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制度研究作者简介:张静、张丽云,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36-02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表明其所需要的证据将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整体全权利维护的过程,不论是在证据的搜集到权力的证明,还是在侵权事实判定到最终的损害赔偿,都需要证据制度的参与和支持,而且证据制度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在域外知识产权证据法律体系的发展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但是英法美等国家证据制度中司法审判经验的立法与人参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所以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既存在有利的方面,同时也存在不利的方面。

一、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发展域外国家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发展有近乎几百年的历史可以追溯,所以,相对我国来说在证据制度方面是比较健全与完善的,针对域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域外诉讼证据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域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在美国的法院发展中,最初的法院是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部分构成的,每个州的法院又是由对应级别地方上的法院、上诉法院以及州级别的最高法院构成,随着不断的发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展成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法院,其行使的案件管辖权利包括:对美国商标局以及专利的决定不满意所进行的上诉;实行终审判决同时对美国专利局的工作进行指导,所以美国的商标与专利的申请与注册问题的受理是由商标局与专利局进行受理,而其中产生的诉讼会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集中审理。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其主要负责德国专利上的审查、授权,但是其判决的终审权是归德国专利局所有知识产权当事人只能在在专利无效之后才可以上诉到最高民事法庭,所以在知识产权案件处理上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后期经有关当事人提议,德国最终成立联邦专利法院,其管辖的范围以知识产权案件为主,保障专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所享受的技术价值。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日本的法院有四个等级之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以及家庭简易法院,与美国一样同样实行法院三审结案,一般知识产权的案件由地方以及高等法院受理,依据知识产权的特性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下属机构,但是又不受任何单位的制约和限制,知识其管辖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韩国专利法院。

韩国为处理频繁发生的知识产权上的纠纷问题,尽管其在立法上没有建立以产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但是实际中却成立了专利法院处理相关案件,专门成立韩国专利法院,处理全部的知识产权案件,而且在管辖权上是独一无二的。

(二)域外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域外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但是证据制度建立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是保障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因为案件审理前中证据制度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日本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是对知识产权原告进行起诉前的提前通知,目的是为了避免原告信息收集上的疏忽,当原告以概括的形式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后,日本法庭进行信息披露,信息的披露意味着与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的原告、被告以及法院之间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关联,在意思要期限内原告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处理案件,如原告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且被质问的问题涉及到被告方的商业机密,则不对原告予以回复,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不公开审理。

美国证据交换制度。

美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为目的,为自己的诉讼寻找全面、有力的证据,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依照法官的要求提供书面形式的证据清单,并且以书面的形式对对方当事人的问题进行回答,书面形式的回答是法官最终案件判决的依据,一定要保障提高的书面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由此可见美国的证据制度是将当事人的权利放大。

德国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

在法官准许的条件下实行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据的提交,次制度中法官的主动性是极强的,法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证据的收集,必要的时候才需要当事人去收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而且当事人在法官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时期以为是不可以再次进行证据提交的,必要时法官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程序。

综上所述,域外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体系的建立都是在知识产权纠纷实际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诸多实践经验值得借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建立处于框架阶段,存在较大的缺陷和漏洞。

所以,域外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非常大。

二、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比较分析(一)取证的主体不同在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证据收集阶段上,各个国家在证据制度上的实施基本是类似于该国家的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比如美国的证据制度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模式,将实行证据收集的责任在当事人身上落实,德国的证据制度是职权主义模式,证据的收集以法官为主,当事人为辅,而且当事人只有在法官允许的特定环境下才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法国的大陆法系性质决定其在证据制度上偏向于职权主义模式,给与当事人有限的时间进行多途径的证据收集。

各国的证据收集制度都是利与弊同时存在的,比如法国语德国采取的职权主义模式的证据收集,法官进行证据的收集,有利的方面是确保收集证据的公正性以及权威性,不利的方面是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担和任务量,削弱了法官处理案件的集中力量,而且拒绝当事人的参与,导致证据的收集与事实的偏离度大,过多的掺杂法官自身的思想判断,对判决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与之相反,英国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证据制度,虽然可以确保证据以及证据来源的真实性以及周全性,但是对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收集阶段的程序的公正公平却很难保障。

(二)两大法系证据制度责任分配方式的不同两大法系是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责任分配上比较侧重于分配标准的实质性,即是不设定必须执行的统一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而是通过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双方利益的探讨,由法官对双方进行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大陆法系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责任分配上比较侧重于分配标准的形式性,即是通过特定的法律法规统一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规定,美国与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主要采用的标准是利益衡量说,德国式大陆法系的代表,主要采用的标准是法律要件分配说。

(三)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借鉴之处域外知识产权的证据制度的借鉴之处首先是利益衡量说与法律要件分配说的兼顾,例如我国采用的是成文法的法律形式,所以我国被称之为“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国家在法律上使用的是适用性比较强的统一法律,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可以采用法律要件分配说,但是综合考虑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与证据的专业性,在对知识产权证据制度进行构建时,可以融入利益衡量说,这样的既可以保障案件及时解决,又可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性。

再者是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以及选取专业固定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对于知识产权证据的收集是有益的,更适应证据多变复杂的特点,同时集中管理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不仅有利于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总结,更有利于形成案件经验库,帮助法官以法律和事实为主解决案件的纠纷。

三、典型国家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启示西方国家典型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对我国的是由一定的启示作用的,以美国与德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为主要分析对象。

美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美国的证据制度主要确立方式是立法形式,为证据制度程序上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例如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以及违反规定的制裁措施等都是相关制度完善的体现,为证据制度提供了保障,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而言,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制度,采取比较适合的部分美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比如法官可以允许非知识产权案件相关诉讼人进行证据的交换、法官可以适当的对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介入、对于违反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诉讼人进行严厉制裁等等,此不仅仅是知识产权诉讼模式中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互转换的表现,更是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所以发挥当事人的主观积极性,首先由当事人进行证据的解决,如果超过自身的处理能力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介入的申请。

德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要求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当事人与法官共同完成,此制度对证据收集的时效性和成本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我国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启示是可以通过立法的途径对当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例如双方当事人必须自主进行详细的准备书状、独立的证据保全程序以及实体的资讯请求权的交换,保障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具有透明的事实,保障知识产权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证据权利。

所以我国的证据制度可以增加相关当事人取证途径的明确规定。

全方面的构建知识产权证据制度,除了典型的证据制度以外,还需要以证据制度为中心,对扩散的各个环节进行完善,例如知识产权中初期的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法官以及陪审员队伍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总而言之,域外知识产权的证据制度不仅仅能够协助法院以公正公平、高效率的态度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且更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相关义务。

参考文献:[1]刘晓慧,彭洁.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存在的弊端及完善.学术交流.2012(9).[2]吴莉娟.WTO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证据规则与先例制度研究.科技与法律.2012(5).[3]姜丽娜,罗大华,应柳华.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西部法学评论.2010(3).[4]白似冰.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5]李妍.浅析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兼谈该程序对我国民诉法修改的借鉴作用.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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