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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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妇女作为其主要受害对象受到了深刻的身心摧残,反对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共识。本文通过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历史与现状的研究,了解处于家庭暴力中的妇女的生活状况与精神状态,多方向、多层面地探究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主要影响因素,并深入了解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与干预措施,认识当前家庭暴力研究的困难与盲点,为家庭暴力的研究提供进一步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性别关系,妇女权益,法律防治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1993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什么是对妇女的暴力。“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王金玲,2006:177)
我国在2001年4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作了如下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使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妇女施暴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对象可分为: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三种。生理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妇女神体上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心理暴力是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妇女的心理恐惧。性暴力是指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张锴,2000)
近几年,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出现,出现矛盾时夫妻双方不是通过殴打等方式处理,而是冷淡、放任、疏远,莫不关心对方。这是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目前,对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外以及各界还没有一个统一认识,因此,在对妇女所受的家庭暴力问题的界定上仍有缺陷。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特定领域的暴力现象,有着其自身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暴力,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90%是男性,90%到95%的受暴者是作为妻子的妇女,二者不仅是一个共同家庭的成员,还具有相对确定的关系。(席慕君,2010)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多在家里,鲜为人知,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妇女在受到侵害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落后思想,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
辱负重,也不愿声张。同时,由于暴力的隐蔽性,也增加了暴力的难以预防的特点,使妇女无法提前戒备。(齐玉华,2010)
3.时间的周期性。是由雷诺尔.沃柯博士提出的,暴力周期是指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恶性暴力和温馨甜蜜充满爱意三个周期,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循环反复发作。(陈敏,2000)
4.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手段多样,主要包括生理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四种。这里不再赘述。
5.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直接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容易引发妇女犯罪、以暴制暴;对儿童带来很大伤害;同时还会造成施暴者与家庭成员的疏离甚至面临生命危险。家庭的不和睦也对社会和谐带来不利影响,阻碍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荣维毅、黄列,2003:150)
三、家庭暴力的影响因素
(一)国际上关于家庭暴力成因的观点
1.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包括个人病理模式论、心理理论和生物学解释。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或施暴者与受害者双方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心理理论认为施暴者通常有某种心理上的事先的自我控制和缺少自尊的模式,强调性格的互动因素;生物学解释以生物学或遗传学为基础,如施暴者成瘾的解释。
2.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包括暴力循环理论、家庭结构论和交换/社会控制论。暴力循环理论是指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传递给下一代,由此不断再生循环;家庭结构论主要阐述从特定的家庭结构是如何导致暴力程度的下降或升级的;交换/社会控制论认为,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低家庭成员施暴的代价非常低,因此,增加其法律代价必定能够降低暴力的发生率。
3.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包括文化认可暴力论和社会-结构因素论。文化认可暴力论认为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荣耀的表达形式;社会-结构因素论认为暴力是家庭贫困造成的,当人感到走投无路时,也可能导致家庭暴力。
4.女权主义的解释。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源自男性在家庭中对女性的权利控制,源自女性在社会中不平等的经济和政治地位。(黄列,2002:110-113)以上几种观点是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分析所得,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各有侧重点,为我国家庭暴力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然而,上述观点由于学科限制也有其局限性,针对家庭暴力这个涉及诸多领域的问题,需要跨学科的研究与各领域人员的配合。
(二)我国对家庭暴力成因的探讨
经过近几十年来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我国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抛除由于精神性疾病而导致的家庭暴力,其他主要因素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历史文化原因。传统的男权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原因(孟宪范,2004:343)。长期以来,我国男权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后从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平等,妇女的地位有了空前提高,而且改革开放后,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也有了切实改善,但是,对妇女的歧视依旧存在,世俗文化通过大众传播的方式形成诋毁女性的社会舆论
和价值观,片面的贞操观、大男子主义、所生孩子的性别依旧威胁着女性,使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2.经济原因。经济地位的差异和社会地位的差别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男女在经济地位的失衡容易引发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的差异决定了其地位的高低,丈夫收入高于妻子易使丈夫处于家庭的主导地位,妻子需依靠丈夫生活,一旦发生矛盾冲突时妻子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有些妇女在家庭中的收入高于丈夫,反而容易引起丈夫的自卑心理,通过暴力来维护所谓的男性尊严,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3.社会原因。首先是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莫文秀,2006),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复杂多样,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弱化,人们生活压力不断加大,道德建设和人们的婚姻行为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利用影视、网络、杂志等媒介传播的凶杀、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因素也滋长了不良社会风气。另外,社会支持系统尚未完全建立,责任部门介入滞后、被动(莫文秀,2006)。我国虽然已有许多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机构,但多提供法律和物质帮助,缺乏心理疏导,且资金有限。另一方面,单位、社区、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一般不会主动介入,对家庭暴力还停在事后救助和被动干预的阶段,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法制原因。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不健全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王玫,2000)。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国家级立法,且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但大多是从宏观上立论的,没有对家庭暴力实施后果及承担责任作明确规定,且着重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暴人,很多精神暴力损害赔偿无法可依。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很多实际构成了家庭暴力的男性却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或所受惩戒过轻,不能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
5.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社会的宽容。长期以来,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未被社会重视。妇女受到暴力后得不到家庭、社会的支持,怕给家人带来麻烦而一味忍耐,未在开始时寻求解脱方式,最终在他人的调解下,为了孩子或者住房等经济问题继续接受暴力生活。而有经济来源的知识分子阶层妇女受到暴力后由于自尊不愿向他人诉说,也无法摆脱暴力婚姻。
6.丈夫有特殊性格、习惯或目的。丈夫酗酒、赌博、婚外恋等常常是女性遭受暴力的重要原因。醉酒、赌博赌输以及丈夫有婚外恋企图离婚的情况下,妇女较容易受到家庭暴力。且性情暴躁以及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男性更容易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徐安琪,2001)
可见,家庭暴力的导致因素是多方面的,目前仍存在众多未解决的隐患,为了保护广大妇女不再受侵害,摆脱暴力生活,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探索家庭暴力的应对对策与干预措施。
四、反对家庭暴力的进程及成就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侵犯和践踏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揭示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目的还是探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为家庭暴力的防治做出了不懈努力。
(一)国外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的实践与探索
1. 国际社会十分重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反对家庭暴力是历次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