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家暴事业向纵深发展_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会议综述

合集下载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摘要: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摧残受害者身心健康,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还是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的一大毒瘤,直到20世纪70年代家庭暴力才被国际社会所重视。

本文从社会性别理论出发,社会性别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女性主义提出的概念,是女性主义学术和理论的核心概念,该概念强调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两性不平等,可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出了从社会性别理论探讨反家庭暴力问题的优势,再探讨该理论视角下的反家庭暴力问题的视域建构。

最后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家庭暴力的情境,为我国解决反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性别;反家庭暴力政策一、引言(一)研究缘起据联合国调查显示,全世界每18秒就有一名女性遭受家暴,2016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1,这是我国家暴立法的里程碑,我国进入反家庭暴力的法制轨道。

2019年,我国先后出台了《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2,为妇女提供更加规范的法律救助。

尽管如此,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方面仍然面临着取证难度较大,一些精神暴力、语言暴力等隐形伤害无法取证,处罚力度难以精准界定等问题3。

因此,本文选取社会性别理论为切入点,性别压迫存在于具体的文化语境中,与话语在种族、阶级、性和地域等范畴所建构的身份形态互相作用4。

(二)概念界定1.家庭暴力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认为:家庭暴力是亲密伴侣之间的权利控制行为,包括使用身体、心理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等方式5。

由此可见,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注重共同生活的事实,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性和精神伤害以及经济和自由限制。

2.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是和生理性别或自然性别相对应而产生的,最早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提出,是社会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理解的解释,是指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

妇联反家暴会议发言稿范文

妇联反家暴会议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妇联反家暴会议,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

在此,我代表妇联全体成员,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妇女权益工作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家庭暴力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我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家庭暴力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

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普及反家暴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支撑。

我们要不断完善反家暴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种类、处罚措施等,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加强社会支持,构建反家暴网络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要建立健全反家暴网络,包括家庭、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个层面。

通过加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识别和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建生活信心。

四、发挥妇联作用,维护妇女权益妇联作为妇女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身反家暴工作。

我们要深入开展“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主题活动,宣传反家暴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和关爱,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生活照料等服务。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共3篇

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共3篇

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共3篇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1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随着中国社会发展的进步,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涨。

庇护所作为一种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实践形式,在这一领域中起到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庇护所在我国已经有了多年的发展历程,而庇护所的建设与运营经验的积累,也让我们看到了庇护所在中国实践中的优势和不足。

本文将以实证调研为基础,针对庇护所在现实中的定位和发展路径,提出相关思考,力求给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带来借鉴和启示。

一、庇护所的定位和发展路径提出的挑战庇护所被认为是对于受暴力侵害者的一种医治途径。

但在现实中,庇护所的功能定位却面临着挑战。

首先,庇护所仅仅是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住宿救助,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其次,庇护所在治疗和康复方面的工作仍存在不足,帮助受害者重建自信心和机会仍然不足。

最后,庇护所在法律保障、心理疏导、救助等方面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积极探索庇护所定位和发展路径的可持续性和可行性。

对于庇护所的定位,应当在治理、救助和康复三个层面上同时进行优化和动态调整。

在庇护所的建设中,除了保证生活、卫生和安全等基本条件外,应注重完善庇护所在受害者心理疏导、法律支持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二、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运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1. 加强庇护所治理庇护所运营中,很多机构缺少规章制度,运作不透明。

庇护所的职业发展缺乏明确的职业规划,而且缺乏专业人才。

这些问题都给庇护所管理和服务带来了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制度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于庇护所从业人员和工作内容的规范和指导,并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从治理上提高庇护所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2. 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庇护所在服务方面,很多机构依然缺乏标准化、人性化、职业化的特点。

服务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反家暴的工作总结范文(3篇)

反家暴的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单位紧紧围绕反家暴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目标与原则1.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反家暴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

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在反家暴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内容与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1)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悬挂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反家暴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危害等知识。

(2)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3)组织开展反家暴志愿者培训,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扩大反家暴宣传覆盖面。

2. 建立健全反家暴工作机制(1)成立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建立健全反家暴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反家暴案件。

(3)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3. 加强家庭暴力案件处理(1)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对施暴者依法予以处罚,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2)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3)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效果,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

4.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和保护(1)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

(2)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其走出困境。

(3)加强对受害者的隐私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工作成效与亮点1. 全社会反家暴意识明显提高,家庭暴力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2. 反家暴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反家暴工作格局。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关键词】:家庭暴力 类型 特征 原因 危害 抑制方法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

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

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

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

1.家庭暴力类型 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格障碍居多。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

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

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

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

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

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

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

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反家暴,我们走了有多远——“推动中国反家暴立法与实施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第三届年会”综述

反家暴,我们走了有多远——“推动中国反家暴立法与实施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第三届年会”综述
到 了积 极 的指 导 和 促 进 作用 。
20 年 1 01 2月 ,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适 用 ( 华 人 民共 和 最 关 中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对 家庭 暴 力 进 行 了 如 下 界 定 : 若 , 家庭 暴 力 , 指 行 为 人 以 殴 打 、 绑 、 害 、 行 限 制 人 身 自 是 捆 残 强 由或 者 其 它 手 段 ,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体 、 神 等方 面 造 成 一 给 精 定 伤 害 后 果 的行 为 。持 续 性 、 常 性 的 家 庭 暴 力 , 成 虐 待 。 经 构 该 司法 解 释 中有 关 家 庭 暴 力 概 念 的 界 定 对 于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反 家暴 , 们走了有 多远 我
— —
“ 动 中国反 家暴立 法与实施研讨会 暨中国法 学会反 家暴 网络 第三届年会 ” 推 综述
陈本 建
( 国妇 女 报 , 京 中 北 10 0 ) 00 9
中 图分 类 号 : 2 C 7
文献标识 : A
文章 编号 : 0 42 6 ( 0 6 0 -0 10 1 0 - 5 3 2 0 ) 10 7 -3
地 方 立 法 如 星 星 之 火
不 少 研 究 者 注 意到 , 有 法 规 文 件 中普 遍 缺 少 保 护 令 内 现 容 。 因 为 根据 中 国 《 法 法 》 定 , 方 性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保 护 立 规 地 令 的权 限 。 针 对 家庭 暴 力 , 以法 院 签 发 保 护 令 的 方 式 为 受 害 人提 供 救 济 是 世 界 各 国 通 行 的 一 种 做 法 。 中 国 台 湾 、 港 地 香 区 关 于 反 家 暴 立 法 中 ,也 都 对 保 护 令 做 出 了 较 为 详 细 的 规 定 。 保 护 令 一 方 面 可 以让 施 暴 者 远 离 受 暴 人 , 受 暴 人 免 受 使 进 一 步 的 侵 害 ; 时 , 可 以 满 足 受 害 人 不 希 望 施 暴 者 被 拘 同 也 留的 需要 。制 定保 护 令 无 疑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受 暴 人 的权 益 。 家庭 暴 力的 概 念 界 定 宽 窄 不 一 家 庭 暴 力 的概 念 涉 及 到 执法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 涉 及 到 更

家庭暴力现状及其预防研究

家庭暴力现状及其预防研究

家庭暴力现状及其预防研究现今社会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它不仅仅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造成了威胁。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社会对于家暴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还有很多人对于如何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这个问题还不太了解,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预防和处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国内外的研究显示,家庭暴力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以幸免于此。

而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也在不断上升。

近些年来,国内家庭暴力的报道屡见不鲜,而且其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而这些数据只是冰山一角。

家庭暴力种类十分丰富,有身体暴力、心理暴力、经济暴力等,其中忍受最久且影响最大的就是心理暴力。

心理暴力是一种言语和精神上的攻击,常常带有威胁、吓唬和恐吓成分,让受害者感到绝望和无助。

而身体暴力是人们最容易想到的一种,但其实家庭暴力不止如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二、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首先需要预防。

下面就家庭暴力的预防进行探讨:1. 紧盯家庭教育。

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要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倡导“和谐家庭”文化,加强感情交流,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2. 加强法律法规。

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使其明确入刑,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让法律的威慑力产生作用。

3. 加强社会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家庭暴力是犯罪,对受害人的影响等问题,增强公众的宣传和效果,以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关注。

三、处理家庭暴力的方法当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首先,我们应该让受害人知道自己是受害者,并且知道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措施,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帮助受害人获得法律援助和精神支持。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1. 立即报警。

家庭暴力是犯罪行为,受害者应该及时报警,不要忍气吞声,同时应该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真实姓名: XXX用户名:XXX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指导教师:XXX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正文】: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

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

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

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

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

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

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我国反家暴妇女庇护所的发展困境与未来出路

我国反家暴妇女庇护所的发展困境与未来出路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41我国反家暴妇女庇护所的发展困境与未来出路文/何骁顼摘要:反家暴庇护所制度源自西方,自 90 年代以来引入我国并迅速发展,它能够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私密而安全的临时庇护场所,并为其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但由于运营模式错综复杂、专业团队极大缺失、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我国家暴庇护所“站点多、庇护少”的情况现实存在。

期望通过模式的优势互补、资源的有机整合、部门的有效协调等运营机制创新,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切实的帮助。

关键词:妇女庇护所;家庭暴力;庇护救助1 反家暴庇护所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反家暴庇护所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972 年英国伦敦首创的“妇女庇护所”,其主旨是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栖身场所,保障其安全。

国外庇护所最初都是妇女为自救而建立的,当政府认识到应该介入受暴妇女救助时,庇护所运动便从单纯的 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意为非政府组织)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各种软硬件配制遂逐步建立健全。

2 我国大陆反家暴妇女庇护所的运营情况我国大陆庇护所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由妇联牵头、挂靠民政部的妇女庇护所; 二是依托企业的妇女庇护所; 三是社区妇女庇护所。

由妇联牵头、挂靠民政部的妇女庇护所属于政府主导型,民政局以其下属的救助站为受暴妇女提供食宿、安全和简单的医疗服务,而妇联则主要负责调解夫妻矛盾,为受暴妇女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协调相关机构。

第二种依托企业模式的妇女庇护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庇护模式,大多由妇联组织,依托民间企业创建。

第三种是社区型庇护所,此种庇护所主要是由妇联牵头,依托街道和社区成立,多设立在社区的敬老院和福利院之内。

3 我国反家暴妇女庇护所问题所在3.1 运营模式错综复杂在《反家暴法》出台后,我国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庇护的场所有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了合法的身份,但生存空间狭小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改观。

某区妇联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某区妇联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8年某区妇联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来,XX区妇联在上级妇联组织安排下积极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并作为“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与开展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创建“平安家庭”相结合,宣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促进家庭的平安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培训力度,为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后,XX区妇联积极利用各种机会给各级妇女干部充电,让她们首先学法、懂法,为下一步普法宣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是积极派出干部参加市、区妇联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二是举办学习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基层培训班,邀请了XX区法院法官专题讲解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让参训的186名基层妇女干部增强了法律知识水平。

二、注重宣传教育,举办具有妇联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

XX区妇联本着“普法先于维权、防范胜于救助”的工作思路,依托“三个平台”,精心谋划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社会性别意识,呼吁社会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是依托妇联系统的媒体平台进行经常性宣传。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杂志、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支持两个规划的实施,同时广泛开展公共教育,宣传反家暴理念,增强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二是依托节日活动平台进行集中宣传。

每年利用“三八”维权周、“11.25”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积极协调维权成员单位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宣传咨询等反家暴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儿童的良好风气。

反家暴进展情况报告

反家暴进展情况报告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我国反家暴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二、进展情况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各地纷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救济渠道和处理机制。

2. 公共认知不断提高通过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我国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断提高。

据《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1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成效显著,社会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逐步提高。

3. 案件处理更加及时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协作,依法办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以来,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实现了新发展,司法机关干预处置家庭暴力更加及时。

4. 预防措施得到加强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家庭关系调适等,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

5. 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等。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如建立庇护所、开展心理辅导等,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执法力度等方面有待加强。

2. 公共认知仍需提高在一些地区,家庭暴力仍然被视为家庭内部事务,受害者维权意识较弱。

因此,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仍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点。

3. 预防措施需加强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在预防方面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关系调适等预防措施。

反家暴工作项目年度总结(3篇)

反家暴工作项目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于本年度启动了反家暴工作项目,旨在通过多元化手段,提升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意识,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

二、项目实施情况1. 宣传教育本年度,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广大民众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2. 法律援助我们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协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热线,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法律帮助。

3. 心理辅导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我们开展了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建自信。

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式,提升受害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强他们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 社会干预我们加强与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及时发现家庭暴力苗头,开展社会干预。

通过调解、劝导等方式,化解家庭矛盾,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5. 反家暴联盟为加强部门协作,我们牵头成立了反家暴联盟,成员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司法、民政、教育、卫健等10个部门。

联盟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反家暴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项目成效1. 社会认知度提高通过本年度的反家暴工作,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得到了显著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态度逐渐转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2. 受害者维权意识增强家庭暴力受害者维权意识得到了增强,他们能够主动寻求法律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家庭暴力发生率下降通过社会干预和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发生率得到了有效遏制,家庭和谐得到了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优秀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优秀范文(精选一篇)

优秀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优秀范文(精选一篇)

优秀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优秀范文(精选一篇)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的增多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反家庭暴力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身心,还侵犯了人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20xx年底,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这是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历史性进步。

但是,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完善。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有所帮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前言随着家庭暴力的出现,许多本应和睦相处的家庭遭受了很多痛苦。

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人们开始关注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这一现象。

然而,即使正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的家庭暴力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

一、家庭暴力的相关概述(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1.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

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2.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8.28•【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8月2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晓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就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工作,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强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批示。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我国依法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一、工作进展及成效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强化政治自觉,坚决依法履职,完善配套措施,齐抓共管共治,着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之基更加夯实。

(一)加强顶层设计,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是纳入规划纲要,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统筹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设立“加强家庭建设”专节,明确提出“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

国务院在制定实施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以下简称“两纲”)工作中,将反家庭暴力作为重要内容,纳入2011—2020年“两纲”的中期评估督导和终期评估检查;2021—2030年新“两纲”均增设家庭领域,明确目标任务,提出依法严惩家庭暴力违法犯罪、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等策略措施。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淡薄,宣传普及不足当前,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防范意识;二是部分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偏差。

(二)执法力度不够,司法资源有限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是两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拖延、推诿等现象;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使得一些受害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困难。

(三)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医疗救治机构;二是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三是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信息不畅、沟通不畅等问题。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提高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要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此外,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

(二)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针对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其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反家暴活动妇联发言稿范文

反家暴活动妇联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共同参加反家暴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全国妇联,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妇女事业、积极参与反家暴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家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谐,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家暴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此,我要向全社会呼吁: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家庭,坚决抵制家暴!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家暴的危害性。

家暴不仅给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数百万妇女遭受家暴,其中不乏因家暴导致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例。

家暴不仅摧残了家庭幸福,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家暴问题,坚决抵制和打击家暴行为。

其次,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妇女群众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家暴行为的认识和处理能力,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再次,我们要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积极开展反家暴工作。

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妇女群众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庇护救助等服务。

同时,我们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要加强家庭教育,弘扬家庭美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对培养孩子的良好品德、预防家暴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亲子活动等形式,引导广大家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为构建和谐家庭奠定基础。

最后,我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抵制家暴。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

同时,我们要关爱家暴受害者,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拾生活信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问题突出。反家暴
项目“ 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和态度调查” 分项目于 历时 * 年, 在浙江、 湖南、 甘肃 * 省 !,,, 年起, 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焦点小组访谈。该项目负 责人之一、 中华女子学院刘梦在“ 现状、 态度和 预防: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报告” 中, 介
作者简介: 荣维毅( , 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2( )
用于中国, 表明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中 家庭暴力有共同规律; 当然, 中国有自身独特 的社会、 文化及制度因素, 探讨暴力“ 正常化” 是为了探寻影响和促进“ 正常化” 的因素, 从而 探究家庭暴力社会干预的最佳时机, 打断“ 正 常化” 链条。 已婚男性的 !&家庭暴力研究领域的扩展。“ 暴力行为和经期性交与妻子疾患之间的联系” 研究, 是国家计生委、 世界卫生组织、 美国疾病
绍了该项目对 *’*. 份有效问卷分析统计的主 要发现: ( 不同频率家庭暴力发生率为 *.+/0 #) ( 从几个月发生一次到一周几次) ; ( 在存在暴 !) 力行为的婚姻中, 男性更多地采取精神暴力( 谩 骂、 不理睬、 摔东西、 威胁打、 破坏物品) 和身体 暴力的方式处理夫妻冲突; ( 男性和女性对家 *) 庭暴力的体验和婚姻满意度存在一定差异; ( .) 童年经历对现有婚姻中是否存在暴力有直接影 文化程度、 经济发展水平、 居住环境等因 响; ( ’) 素对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了解和态度没有根本性 影响。 该研究认为, 家庭暴力不同暴力形式发生 率依次是精神暴力、 身体暴力、 性暴力。由此推 论, 从不动手的夫妻中可能也存在精神暴力, 如 推论成立, 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应超过 *.+/0。 河南省郑州市妇联刘宇在 “ 对城市妇女受 家庭精神暴力侵害的分析与思考” 中谈到: 精神 暴力对受害妇女造成“ 看不见的伤痛” 不亚于其 他形式的家庭暴力, 其“ 无形性” 使处理难度更 大。为从源头遏制精神暴力, 除加强立法、 发展 心理咨询外, 应加大反家暴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 社会性别意识培训, 要“ 从娃娃抓起” 。
!+ 借鉴国外理论研究家庭暴力的本土化努
力。 中华女子学院石彤在“ 性别排挤在家庭暴力 研究中的意义” 一文中指出: 社会排挤是一个多
# " !
元概念, 指某些个人、 家庭或社会群体因缺乏 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 被边 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 这个过程涉及经济 的、 政治的、 社会性的、 文化的、 心理的诸方面 的长期匮乏。用社会排挤理论研究受家暴侵犯 妇女这一劣势群体, 有助于建构对妇女受家暴 侵犯研究的理论框架。例如, 很多人仍然相信 被丈夫虐待的妇女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 如对 丈夫不体贴、 对家庭照顾不周; 在离开暴力丈 夫后, 寻找居所和工作被认为是妇女自己的责 任, 找不到居所和工作是她们不努力或要求过 高。实际上, 这些女性面对的是被排斥的困境, 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 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与社 会政策形成的, 很难仅通过教育、 再就业培训、 就业服务等措施即能融入社会。关键是社会制 度和社会政策不能忽视劣势女性的需要, 而应 赋予她们完整的公民权, 从改革社会制度与社 会政策入手, 才能解决劣势女性面对的问题。 反家暴口述实录分项目的成员薛宁兰、 宋 美娅在“ 配偶暴力: 在中国是如何正常化的” 一 文中,对 !" 例受暴妇女口述访谈个案进行分 析, 描述了配偶暴力正常化的过程。受虐妇女 对家庭暴力认识变化的过程, 表现了“ 暴力正 常化” 的明显特征。在经受长期暴力的过程中, 受虐妇女一般认为 “ 没什么” 、 “ 可以忍受” , 或 自我谴责, 认为是自己不对、 不温柔; 当男人承 认错误、 赔礼道歉时更宽容了暴力行为。然而, 当暴力结束后( 离婚或“ 以暴制暴” ) , 妇女则是 另一种感觉: “ 那是不能够忍受的” , “ 现在我都 不知道当时是怎么忍过来的” 。该研究印证了 瑞典社会学家艾娃教授“ 暴力正常化” 理论适
%&&’ 年 * 月
第 * 期 总第 /& 期
妇女研究论丛
!"#$ %&&’ () $ *+ ,-.$ () $ /&
0)11-234)#++ )5++ 6)7-#89++ ,3:;4-9
中国反家暴事业—
荣维毅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马列部,北京 #,,,*23
"# 尽快出台反家暴专门立法是与会者一致
的要求。反家暴项目根据各分项目三年的研究 与干预试点实践, 起草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 建 议稿。项目协调人陈明侠在会上对草案要点做 了说明: 制定防治家庭暴力专门法律, 旨在为家 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 的再次发生; 制定反家暴法律, 也表明中国政府 在消除家庭暴力现象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草 案要点包括: ( 总则: 规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 !) 宗旨、 定义、 政府责任及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 的共同职责; ( 社会救助: 规定社会救助的定 ") 义;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投诉站、 预防和咨询中 心、 庇护机构、 医务人员和教育机构等一切社会 基层群众组织、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民间组 织、 商业组织在反对家庭暴力、 保护家庭暴力受 害人、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方面的职责等; ( 行 &) 政措施:规定国家行政各机关有责任依法对家 庭暴力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采取相应的后续 措施。 其中包括: 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暴专门机 构和机构职责; 公安部门、 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 及其他政府部门反对家庭暴力的职责等; ( 司 () 法救济: 分民事保护令、 刑事干预和证据三节。 主要从司法的角度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民事和 刑事干预措施,以及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证据 选择、反证责任等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 证原则; ( 法律责任: 规定施暴者、 作伪证者、 )) 虚假申请保护令者的行政、 民事、 刑事责任; 家 庭暴力防治人员包括警察、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医疗部门有关人员等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和从事 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失职、 渎职的法律责任; 针 对家庭暴力特点, 对“ 正当防卫” 、 “ 防卫过当” 、 “ 紧急避险” 等作出特别规定; ( 附则: 规定家 *) 庭暴力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抵触条款和施行日 期。 如何充分利用 &+ 在反家暴法律 出 台 之 前 , 现有法律为受暴妇女伸张正义?北京大学法学 院诊所教育中心、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于蓉在 “ 律师如何运用现有法律保护家庭暴力的幸存 者” 指出: ( 法律是维护妇女权益最有力的后 !) 盾, 严格执法是制止家庭暴力的关键; ( 中国 ")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 文章编号: 0<*’ $ **+++++++++++++++++++++++++++++++++ =+++++++++++++++++++++++++++ *&&>?%/@’( %&&’ ) &*?&&@@?&A
中国法学会 “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 策研究与干预”项目 ( 下称反家暴项目) , 继
#$%
控制中心、贵州计生研究所 ’((( 年开展的项 目。国家计生委科技研究所刘云嵘介绍了该项 目成果。调查显示, 殴打过妻子的有 )*’ 人, 占 有过强行性交行为的占 *+*, ; 有过经期 !(+(, ; 性交行为的占 -+., 。分析表明, 丈夫的暴力行 为和经期性交行为以及丈夫受教育水平低可能 与妻子患妇科疾患有关。建议在防治家庭暴力 的同时, 应重视妇女的生殖健康, 并加强这一领 域的研究。 北京大学妇儿保健研究培训中心吴久玲、 郭素芳等的 “ 人工流产妇女家庭暴力及其对妇 女身心健康影响研究” 一文, 旨在了解城市人工 流产妇女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及家庭暴力对妇女 身 心 健 康 的 影 响 。 该 研 究 于 /""0 年 00 月 至 辽宁、 河南及陕西部分城 /""/ 年 0 月 在 天 津 、 市对 0/0- 名自愿要求人工流产的妇女进行调 查发现: 有 /)1 名妇女报告曾遭受家庭暴力, 发 生率为 //&*, ,其中性暴力发生率为 0.&0, ; 躯 体 暴 力 发 生 率 为 )&., ; 心 理 暴 力 发 生 率 为 本次妊娠前、 妊娠期间家庭暴力发生率分 !&",。 别为 /0&),,和 )&",。单因素分析显示, 家庭暴 力的发生与既往人工流产史、抑郁程度密切相 关。 广西妇女干部学校周健在 “ 少数民族地区 家庭暴力干预对策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探析” 中 谈到, 广西许多少数民族素有对和山歌的风俗, 未婚男女在对歌中相互认识、 了解, 心仪后便告 知父母, 由父母请媒人“ 说媒” , 选吉日完婚。但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 原来由节庆、 农闲和丰收时 自发形成的“ 歌墟” 演化成为一种政府行为, 作 为文化活动的“ 歌节” , 失去了未婚男女婚前充 分交往的功能,遂使纯粹的包办婚姻成为主导 的婚配模式, 由此引发的离婚案、 家庭暴力案逐 年递增。 又如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原有“ 不落夫 家” 的习俗, 即婚嫁礼仪后, 小住几天, 妻子便回 娘家; 待有身孕或第一个孩子快降生时, 才正式 到夫家居住。 其间, 女方若了解到男方品行不端 或性情粗暴, 可通过媒人退婚, 婚姻的主动权向 女方倾斜。 这一习俗曾被列入陋习而革除, 有些 妇女以“ 不落夫家” 抗拒父母包办婚姻却受到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