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 安徽 ) - 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财经文秘) 050101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竞争合作意识、诚信笃行品德、实践应用能力等综合素质,具备丰厚的文艺理论素养,系统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的文秘技能技巧和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文化与出版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文秘、文化管理、公共关系以及汉语言文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学科基础课:中国古代文学史、中国现代文学史、语言学、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外国文学史、中国当代文学史、财经写作、文学概论、文献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等专业必修课:中西文论比较、中西文化概要、文艺心理学、美学、财经秘书学、管理学、经济学原理等学制、毕业与授予学位学制四年。
学生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安徽财经大学普通学科学生学位授予办法(学分制)》规定的,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川大学 ( 四川 ) - 汉语言文学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深厚的汉语言文学艺术修养和实际应用能力,可从事秘书写作、宣传出版、公关策划等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专门人才。
其中,汉语言文学基地班以培养基础扎实的学术研究人才为主要目标。
主干课程:写作、应用文写作、秘书学、现代汉语、古代汉语、文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美学、影视文化学、书法等。
就业方向:到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管理、文化宣传、公共关系及其他文字工作或到文化、新闻、出版、影视、教育等部门从事研究、编采、评论、创作、教学等工作。
授予学位:文学学士安徽师范大学 ( 安徽 ) - 汉语言文学本专业培养具有汉语言文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在高等和中等学校进行汉语言文学教学和研究的教师、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主要课程有:语言学概论、现代汉语、古代汉语、中国文化概论、文学概论、马克思主义文论、中国古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现当代文学作品选、民间文学、外国文学、写作、文艺心理学、中国文学批评史、语文教学论等专业必修课及数十门专业选修课。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处文件校学字【2014】74号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2014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性、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本校在籍的学制年限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人民币2万元。
第三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参评年度获得“优秀研究生”称号;6.同等条件下,在思想政治表现、科学研究、学习成绩、社会活动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参评。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1.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学院(部、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3.研究生个人申报,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推荐人(原则上应为申请学生导师)签名确认后,向学院(部、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原件。
4.学院(部、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综合排序,确定学院本年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单,上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的标准如下:
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如下:
1. 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严厉杜绝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行为,维护学术声誉。
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专业素质:这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的掌握和运用,比如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决策和执行能力、优秀的沟通能力等。
在取得这些能力的过程中,可能需要通过课程学习、实践研究、专业实习等方式获取。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学校和专业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咨询相关学校或专业。
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校政字〔2016〕106号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中的作用,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承担全面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具有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本学科研究生课程。
第五条研究方向稳定,承担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五年内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第一项及第二项至六项中的一项:(一)主持在研的三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达5万元以上;(二)在校定权威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在校定重点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三)在二类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学科8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发明专利(前4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五)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六)取得二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皖江学者、龙湖学者、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校外聘任的博士生导师可直接认定。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经2009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提升研究生导师队伍质量,为研究生教育搭建高水平的学术平台、实践平台,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社会实际密切结合,促进社会优质教育资源与学校教育资源的有机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实践导师”,是指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在选择一位校内学术指导老师的同时,选择一位来自于企业或地方政府等社会机构的实践指导老师。
两位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任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二条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学术造诣,工作内容或研究方向与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所在的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基本一致。
第三条能够为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四条富有创新意识,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够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指导任务。
第六条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地方政府等社会机构担任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热心我校教育事业。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
第九条参与指导研究生的日常学习。
第十条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第十一条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第四章权利第十二条参加本专业导师组的各种会议及活动。
第十三条对不宜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停止培养的建议。
第十四条享受作学术报告的报酬。
第十五条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的学术活动。
第五章遴选和聘任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人员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实践导师的基本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的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七条研究生部将审核后的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六章考核及管理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实践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9年拟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管理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医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其它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的人员,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版)-ahau
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1.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并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相应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学位。
2.辅修第二专业者,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且完成所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第二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1.学术水平: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2.学业水平: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8(含1.8)以上;3.外语水平:外语通过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每届学生的外语成绩分布情况,适度调整学位授予的外语成绩合格标准。
第五条1.在校期间有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行为者不授予学位;2.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位。
但经学院鉴定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解除处分,且符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位:(1)平均绩点达3.5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500分或六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
(2)平均绩点达2.8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且考取省属重点以上高校、国家级研究院(所)、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实验室)研究生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聘生、面向社会招考的市级以上事业单位者及“西部计划”志愿者。
(3)平均绩点达2.8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等科技创新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表彰者。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专业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中的一种学位,是对本科毕业生进行专业学术深造的一种学位。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是指对于申请获得专业硕士学位的学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该学位的规定。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学位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需要明确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
学生在申请获得专业硕士学位时,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和学业成绩要求。
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需要修满一定数量的学分,这些学分包括专业课程学分、学位论文学分等。
学业成绩要求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需要取得一定的成绩,通常是平均成绩不低于一定分数。
这些基本要求对于保障学位的质量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需要明确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是专业硕士学位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成果的总结和展示。
学位论文的要求包括选题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研究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等。
学位论文的要求对于保障学位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需要明确学生的实习和实践要求。
专业硕士学位是一种应用型学位,学生需要在学习期间进行一定的实习和实践活动,以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习和实践要求包括实习的时间和地点、实践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等。
这些实习和实践要求对于保障学位的实用性和应用性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需要明确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
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不仅仅是对学生学术水平的认可,还需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综合素质要求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这些综合素质要求对于保障学位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学位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需要明确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的要求、实习和实践要求以及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以确保学位的质量和专业性。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一、学位名称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本校硕士学位的名称为“硕士”。
二、学科门类本校设有多个学科门类,包括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学生须按照自己的专业选择相应的学科门类。
三、学位授予条件1.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核;此外,学生还需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并通过答辩。
2.学分要求:学生必须获得所在专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并达到学校和学科门类的学分要求。
学分要求通常根据学科门类的学习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有所区别。
3.学制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包括2年的课程学习和一年的硕士研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分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4.成绩要求:学生需获得学科门类所规定的毕业成绩要求,一般要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学位授予程序1.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完成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估。
2.指导教师评价:学生在完成学业的过程中,需有一名导师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评价材料。
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将通过指导教师的评价来参考。
3.硕士研究:学生需在第二年开始进行硕士研究,并选择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
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需进行必要的实验、实地调查、文献综述等,并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
4.硕士论文评审与答辩:学生在完成硕士论文后,需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答辩程序,由专家评审,其中包括对学生的论文质量、论文答辩的评价等。
5.学位授予:经过评审与答辩程序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论文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该生硕士学位。
五、学位授予时间硕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一般分为两个时间点,分别为研究生学籍注销前和研究生学籍注销后。
学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六、学位证书学生成功完成学业并通过学校的评审程序后,将获得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该证书将详细记录学生所获得的学位名称、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时间等信息,作为学生学术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证明。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是对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的规定,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对于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作为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学位,承载着培养高水平会计专业人才的使命。
为了保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质量和专业水平的提高,制定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势在必行。
二、学科建设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标准首先需要规定学科建设方面的要求。
学科建设涉及学科设置的合理性和教学研究的深度广度。
学科设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科特点,结合前沿理论和实践经验,形成合理的课程设置。
同时,学校应提供一流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确保学生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下学习。
三、培养目标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还应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包括学生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学生应具备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具备综合运用会计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学生还应具备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教学内容和方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应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要求。
教学内容应围绕会计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教学方法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师资队伍建设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还应关注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应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包括教授、副教授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实践导师等。
师资队伍应具备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广泛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和指导。
六、实践环节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标准还应强调实践环节的重要性。
学生在完成课堂学习的同时,应有机会参与实践项目或实习,以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实践环节的设置应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充分适应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需求。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打造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拔、派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学校与国外高校间联合培养研究生、自主联系申请出国留学研究生等三种情况,资助全日制在校优秀研究生赴国(境)外完成一年及以上学业,并获得对方高校研究生学位。
第三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公派生),是指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
第四条校际交流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是指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已经签署研究生校际合作协议,并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出到国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
第五条自主联系申请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自联生),是指研究生自主联系国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并取得入学资格,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
第六条申请流程1.公派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执行。
公派生在出国前必须办理出国申请手续,填写《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交国际交流中心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2.联培生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国际交流中心报名并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名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中心。
联合培养申请获国外高校批准后,学校组织专家根据资助原则,确定资助标准。
经学校批准后,在网上公示一周。
3.自联生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中心。
研究生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国外院校的入学资格证明文件(中英文),外语水平证明材料,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成绩证明。
第七条选拨原则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选拔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培养单位推荐,导师审核,择优录取”的方式。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培养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 020204所属学科门类:应用经济学所属一级学科:经济学所属学院:金融学院一、培养目标(一)总体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能够从事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的高层次、高素质金融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严谨求实的思想作风、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
2.具有扎实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金融学科专门知识,了解当前金融领域的发展前沿;具有金融经济问题观察分析、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金融投资、商业银行及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等能力。
毕业后可承担本学科的科研、教学工作和中高层次的金融实务工作。
3.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综合运用。
熟悉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因特网查阅、收集和处理相关专业知识的技能。
4.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质。
二、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1.实行学分制,学制一般为两年半。
2.经导师组同意,学生可以提前修完学分进行论文答辩,提前毕业。
毕业证、学位证按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制定的时间签发。
3.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前3个学期为课程学习时间,第4、5学期为教学实践、社会调研、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不能按时答辩者,可申请保留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应在4年内完成学业,具体按《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三、研究方向金融学是研究经济活动各领域货币与资本运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理论与方法,是兼具很强理论性与实务性、微观与宏观、国别性与全球性特点的综合性学科。
本学科以金融运行为主线,研究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律,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调节等。
本专业下设四个研究方向,即:金融理论与政策、银行经营与管理、风险管理与保险、金融工程与投资,每个风险的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金融理论与政策在研究把握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本方向突出在发展金融理论与政策领域的特色和优势,紧密结合社会金融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将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的研究的前沿性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联系在一起,并以货币政策理论与实践、内外均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理论、农村金融(含合作金融)、中小企业金融与中小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等领域为研究重心,在继承和发扬传统中形成发展金融理论与政策的研究特色。
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_刘娥
□刘娥摘要:高校依据校规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其管理权源于高校自治。
高校自治是宪法上学术自由的基本制度保障。
为维护学术质量,学术性的管理规则无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则,高校可以制定更高要求的规定,但规定需符合学术目的。
纪律性的规则需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高校自治;学术自由;法律保留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及冲突的表现案例1: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洪杰,产下一个男婴。
在分娩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领取了结婚证。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决定,认定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在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决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王洪杰不服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理决定,在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无效后,当年9月21日,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12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2005年12月23日,牡丹江医学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2月27日,王洪杰状告母校一案二审开庭审理。
该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王洪杰撤诉。
案例2:2009年9月,27岁的田某将安徽财经大学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学校将英语六级考试与学位挂钩拒不授予他经济法硕士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6年田某考取了该校研究生,攻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按照学校的规定修完了全部学位课程(包括英语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于2009年6月拿到了毕业证书,但因为六级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426分,学校拒绝授予其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被学生告上法庭后,安徽财经大学递交了答辩状。
学校承认由于小田英语六级没过,而没有授予他硕士学位的事实。
“按照有关规定,英语水平没有达到全国英语六级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学校所说的“有关规定”就是该校制定的《安徽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金融保险)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金融保险)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20204所属学科门类:应用经济学所属一级学科:经济学所属学院:金融学院一、培养目标(一)总体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能够从事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的高层次、高素质金融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严谨求实的思想作风、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
2.具有扎实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金融学科专门知识,了解当前金融领域的发展前沿;具有金融经济问题观察分析、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金融投资、商业银行及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等能力。
毕业后可承担本学科的科研、教学工作和中高层次的金融实务工作。
3.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综合运用。
熟悉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因特网查阅、收集和处理相关专业知识的技能。
4.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质。
二、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1.实行学分制,学制一般为两年半。
2.经导师组同意,学生可以提前修完学分进行论文答辩,提前毕业。
毕业证、学位证按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制定的时间签发。
3.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前3个学期为课程学习时间,第4、5学期为教学实践、社会调研、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不能按时答辩者,可申请保留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应在4年内完成学业,具体按《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三、研究方向金融学是研究经济活动各领域货币与资本运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理论与方法,是兼具很强理论性与实务性、微观与宏观、国别性与全球性特点的综合性学科。
本学科以金融运行为主线,研究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律,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调节等。
本专业下设四个研究方向,即:金融理论与政策、银行经营与管理、风险管理与保险、金融工程与投资,每个风险的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金融理论与政策在研究把握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本方向突出在发展金融理论与政策领域的特色和优势,紧密结合社会金融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将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的研究的前沿性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联系在一起,并以货币政策理论与实践、内外均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理论、农村金融(含合作金融)、中小企业金融与中小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等领域为研究重心,在继承和发扬传统中形成发展金融理论与政策的研究特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0-8-30点击数:1678作者:研究生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德、智、体三方面要求,并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学业水平要求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所有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达到下列水平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通过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
4.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三类及以上期刊或学科组认定的刊物上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注明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由大会出具证明)。
5.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425分以上,美术学、专门史专业298分以上)。
6.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及论文答辩,且答辩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1.在学期间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学位授予前未撤销处分者。
2.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章考试课程和要求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所有课程考试(考查)。
学位考试课程以75分为合格,成绩低于75分但高于50分者允许补考一次,成绩低于50分者应予重修。
申请人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合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论文选题工作,选题应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范围内,选择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5.学位论文符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6.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和申请书。
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
院(所)负责人、导师组组长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写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八条学位论文经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由校研究生部统一送外校评审。
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
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
“双盲”评审意见和成绩作为申请人论文是否可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依据。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前,各学院(所)负责聘请两位研究方向与论文一致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
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各学院(所)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左右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
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其指导论文的答辩会。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主席名单应在答辩前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以公开方式举行。
论文答辩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学位声誉。
答辩会应由答辩秘书专门记录。
答辩记录要准确完整,并由记录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答辩决议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下次答辩,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并参加答辩,费用自理。
第六章学位的授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表2份
2.硕士学位论文指导记录2份
3.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2份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论文评阅人审批表 2份
5.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4份
6.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簿2份
7.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
上述材料不齐全的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拒绝讨论审批硕士学位事宜。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时,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参加,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票由校研究生部统一印制。
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十五条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