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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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对现场作业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必要的安全教育。特别是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国家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按技术要求操作,其余非技术岗位作业者,也要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知识,配合他人共同实现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本采石场有关生产规范、特点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劳动纪律教育;
4、伤亡事故案例教育等。
二、在设备进行大修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对检修和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准作业。
三、安全生产要做到有布置、有内容、有要求、有记录、有检查、讲求实效。
四、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除按法规进行处罚外,要责令其重新学习掌握安全知识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职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设备的同时,
应布置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3、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负责处理日常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活动,每月进行一次群众性安全大检查,处理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4、机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其安全罩应完整无缺,灵活可靠,应安全设施齐全,牢固可靠。
5、禁止酒后上班,班上严禁打瞌睡、闲谈、开玩笑,禁止在易燃物附近抽烟,库房内指定地点烤火,炉子要有专人负责,禁止在机械边休息。
6、油类必须放在固定的地方,不得使油类掉在矿石内的机器上。
7、机械运转前,必须先发出启动通知,检查无误后方可启动,非专职人员不得任意启动或停止机器。
8、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指定专人带领方能参观,对可疑人员应进行询问。
9、设备在运转中不得用手触转动部位,并不得进行修理,运转设备不得横跨。
10、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能处理时,要及时找有关人员检查处理,不能带病运转,设备故障处理后方能开动。
露天开采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必须
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
二、进入采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在高差2米及坡度达到30度以上的边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三、露天采场开采荒料,首先考虑班与班之间的距离,人与人之间的安全水平间距,班与班之间距离为20米的安全采矿区。
四、在坡向一致,坡度大于35度的情况下,禁止在同一垂直线上重叠作业。
五、在选新采场时,应首先考虑工作平台的大小,工作平台根据采场的荒料多少来确定,一般工作平台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矿山荒碴应有专门堆放或排放的地方,荒碴不得随意往坡下倒放,尤其是上下采场或近邻采场严禁往下排放荒碴。
七、在采场撬浮石时,应事先设立岗哨监视,禁止车辆行人通过,不允许黑天或大雾天往下滚动荒碴、废料。
八、在采场撬浮石时,禁止站在被撬石块上或松动的石块上操作,更不要在被撬石块下方作业,应站在两侧或上方牢固的地方操作。
九、如发现采石场上方有小石碴及泥土往下滚动,应立即停止施工,要及时寻找掉碴原因,排险后方可施工。
十、不得在采场悬崖陡坡下面停留、休息或放置工具及避炮。
十一、下雨或大雾天气必须停止施工。
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3、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共分为:(1)采矿区
(2)炸药库
(3)生产厂区
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区域,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5、在每年3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报表》应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
源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级、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和周边环境基本状况等内容。
6、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7、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8、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9、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0、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11、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12、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1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
14、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5、各级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16、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不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1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18、矿区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9、各级监督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失控,导致事故发生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术语
事故隐患:是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祸患。
二、分类
1、按事故隐患起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