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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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6〕14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三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规范市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政府、银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之间的关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用开行贷款,是指经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承贷的由开行提供贷款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的项目贷款,包括:(一)经开行和市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二)开行和市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通过市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第三条政府信用贷款主要投向:(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生态环境建设及治理项目;(三)社会保障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支持的基本原则:(一)同意借款原则,即由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同意向开行借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即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分类偿还原则,即政府信用额度内贷款按照项目自身性质分类偿还。

(四)规划管理,即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纳入全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照基建程序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防范风险原则,即既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又要避免将金融风险转为财政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三亚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平台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和开行省分行组成,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

第七条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制订利用开行贷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二)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拟申请贷款的公益性项目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益性项目的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审查项目回购计划等与还款相关的具体事项;(三)市国资委职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对贷款项目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国有企业使用贷款项目及其资金进行监管;(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内使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报批、监督和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3•【字号】合政[2005]107号•【施行日期】2005.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同意《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合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合肥市能源、交通、汽车、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经合肥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公司、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借款法人”)作为合肥市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由借款法人负责对贷款资金的借入和偿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贷款资金使用方式第五条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借款法人应与项目实施单位明确责任,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具体办法由借款法人与有关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款人商定。

)第三章贷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第七条合肥市申请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资金的监管第三章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第四章工程投资的控制第五章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荆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为了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及监督,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资金的监管第二条根据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共同制定贷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

第三条市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市城投公司上报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审查。

第四条依据《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第五条市城投公司应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贷款资金的管理应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

会计科目的分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项目动工前,市城投公司应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概(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概(预)算的评审,然后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建立财务内部审计和会计报表考核制度。

市城投公司应建立由总会计师负责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制度。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 2011 〕 2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6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咸政办发〔 2007 〕 32 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5 〕 89 号)精神和国家开发银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 借、用、还” 与“ 责、权、利” 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资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承借,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融资平台,即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城投公司” )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主体。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成立咸宁市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合作办”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城投公司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相关规定,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具体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相关部门和借(用)款主体。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贷款由城投公司统借统还,采取城投公司直接承贷、间接承贷,以及通过省级融资平台转贷等方式运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6]33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6]33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6]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规范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建设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以贷款主体偿债能力为依托,遵循“突出重点、统一监管、封闭运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日照市使用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实行办公会议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一)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关于开发银行贷款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确定与开发银行信用合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落实与开发银行合作的有关协议。

(三)审定管理与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制度规定,研究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名单和贷款规模,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四)考核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许政[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5]76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许昌市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达成的信用合作协议要求,结合许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经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许昌市成立“许昌市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刘洪涛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有富,副市长王泽河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开发区、东城区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全过程进行领导和协调,与开发银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许昌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项目合规性审查、编制和下达开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许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项目资金的归集和运行、筹集城建专项基金、督促用款单位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偿还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由许昌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东城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五家单位作为具体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自觉接受领导小组下设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贵阳市白云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贵阳市白云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贵阳市白云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贷款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负责管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范围于我区申报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二)负责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代表政府负责落实委托代建回购资金,协调并督促平台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抵押等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区规划局负责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手续。

第九条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及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第十条区监察局负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第十一条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和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二条平台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所审核后,根据安排的年度贷款额度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开行综计[1998]284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开行综计[1998]284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4日开行综计〔1998〕284号)各有关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行为,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建设,防范信贷风险,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银团贷款行为,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整体力量,优势互补,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是指由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参与,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相同的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和外币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三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四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坚持注重效益、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一般设立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

代理行一般应在参加行中选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对象是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其他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法人。

第七条开发银行中长期银团贷款使用范围是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短期银团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上述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困难。

第八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安徽利用国家开行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利用国家开行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皖政办[200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根据2005年12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明显带动作用,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投资集团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合作协议》项下的融资平台,按确定的总借款额度分别同开发银行签订《总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根据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开发银行同意,可以对融资平台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条贷款管理以“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贷款使用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协议》项下的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成立安徽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主体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合作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合作及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二)审核申贷项目并办理贷款项目的准备手续;(三)审核借款主体上报的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地方政府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承诺保证能力,审核《项目借款合同》等内容;(四)协助开发银行加强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借款主体解决项目建设与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协调、督促借款主体按期偿还贷款,协助开发银行化解贷款风险;(六)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1•【字号】中府[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8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一日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是指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3年签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用于城市交通网络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城市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公路打捆项目、中山市路桥债务重组和广珠轻轨中山段建设等建设项目的政府信用额度贷款。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遵循“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效益”原则,由财政部门连同项目借款法人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条项目借款法人必须在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开户银行设立项目贷款相关专用账户,由市财政局和项目借款法人共同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应进行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第二条所列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用款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市财政局(包括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定项目资金规模。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项目的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拨付办法按照《中山市财政局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八条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拖欠税费、其他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对××沿海开发战略基础设施项目——××省××市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经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即借款法人,以下同)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支付和偿还。

第四条经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城市临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管委会、龙港船舶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政府在开发银行的贷款使用人。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资金使用的宏观管理、具体项目审定、调整和批准。

市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指挥部,由借款法人(城投公司)和贷款使用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兴城市临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管委会、龙港船舶产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组建,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验收和决算,并提交项目建成后的评价意见。

二、职责分工第六条城投公司作为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五)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_0

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_0

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确保信用合作贷款(下称专项借款)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良性循环,加快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按时足额归还专项借款,根据《县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协议》和《县政府信用合作项目专户管理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借款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有偿还能力的项目;(二)开发性的项目:(三)政府必投必建的行政性和公共事业性的项目。

具体项目必须按照部门筛选、专家论证、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专项借款实行生产性项目自我偿还,政府必投必建项目财政统一调度、统筹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领导、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一)为领导小组初定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财政偿债基金及还款资金安排等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三)协调借款合作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四)协调借款人、项目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等之间的工作关系;(五)督促落实项目资本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五条专项借款人为县山梅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其项目主管部门为县交通局。

第六条申请专项借款的程序:(一)借款人提出申请:(二)县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改部门组织论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长办公室会议审定。

第七条借款人的申请书必须包含项目的配套资金、还款能力的评估、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与保证等内容。

第八条县发改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借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等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开行发[1999]318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开行发[1999]318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9月15日开行发[1999]318号)开发银行各分行: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贷款管理部是各分行专门从事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的分行内设机构,负责承诺函发出后的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并参与贷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贷款管理部的设置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和“有效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证运行高效。

第四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开发银行承贷的所有项目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贷款管理部的全称为“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贷款管理部”,主要负责分行指定地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贷款管理工作。

贷款管理部如需使用其他冠名,需上报总行批准。

第六条贷款管理部作为分行信贷处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分行(总行营业部)的信贷人员组成,必要时分行可聘用行内专家或行业专业人员担任贷款管理部临时顾问,如聘用总行专家,须报经总行人事局备案。

贷款管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贷款管理部主任对信贷处处长负责。

第七条贷款管理部一般针对异地特大型项目和项目集中地设立,各分行可根据所辖地区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贷款管理部和流动贷款管理部。

(一)固定贷款管理部是具有固定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管辖范围的分行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主要由分行人员组成;(二)流动贷款管理部是指有固定管辖范围和固定人员,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行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均由分行人员组成。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7•【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阵政高二00五年二月七日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保证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由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业企业等领域的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五条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偿还;社会公益性项目贷款由进行申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偿还。

第六条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信资产公司”)为贷款平台,负责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投资平台和项目企业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的关系。

第八条贷款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资本金的投入坚持阶段性持股原则,并确定规范的股本金退出机制和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贷款平台另行制定)。

第九条贷款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税金和费用,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用于本市的政策性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总公司)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借款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建设项目需使用贷款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市建投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及合同要求框架内,签订相关协议。

县(市)、区使用贷款资金项目的确定和贷款资金的使用与监督按照市本级贷款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项目确定及管理第四条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贷款资金:(一)项目建设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域经济政策;(二)属于市、县(市)、区基础设施及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三)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四)属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五)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由市建投总公司根据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选择意向,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经批准。

贷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建投总公司同意后,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稽查特派员制等基本制度。

第七条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第八条政策性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备忘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是指根据市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开行向我市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动态检查、确保归还。

1实行统一管理。

开行贷款资金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统一管理。

2落实专款专用。

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动态跟踪检查。

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跟踪检查制度,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实时、实地监管,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开行报告。

4确保归还贷款。

合作办应密切关注开行贷款项目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开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发放第四条合作办对开行贷款发放进行统一计划和调度,并负责每笔贷款发放申请的审批。

1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统计下年度各项目用款需求,向合作办提交总体用款计划、开行贷款申请计划以及按逐个项目配套的资本金计划,并随附相关资料,由合作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2项目用款年度计划确定后,合作办应将计划报送开行,并按《借款合同》和资本金配套计划要求,督促项目资本金及时划拨到位。

3借款人申请每笔开行贷款发放,应将贷款申请书提交合作办审核。

对符合年度用款计划且资本金已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由合作办审批。

对超出年度用款计划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可授权分管市领导审批)。

对资本金未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属项目建设需要,由合作办协商开行办理。

4对经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贷款发放申请,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向开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向开行提交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以陵水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作为我县向开行贷款的唯一借款人,统一负责向开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条开行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基础设施、卫生、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土地开发和生态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须纳入我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七条成立##县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城建、国土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城乡公司法人代表等。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长兼任。

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对借款合同的执行、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和偿还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二)研究安排开行贷款的项目及年度建设计划;(三)审议并衔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四)审议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并将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五)研究年度财政偿债基金还款资金安排及偿债专户管理问题;(六)组织对项目建设计划、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执行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县监察局、审计局对贷款项目的监察、审计报告;(七)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国开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用途和投向的规定

国开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用途和投向的规定

国开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用途和投向的规定中小企业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政策。

一、禁止领域国开行中小企业贷款严禁投向以下领域:1.股票市场。

开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资金不得进入股票、基金、外汇、期货市场。

2.商业性房地产。

3.楼堂馆所。

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办公楼、招待所、俱乐部等经营性及非经营性楼堂馆所。

4.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服务业。

不得投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桑拿按摩、洗浴中心等服务业项目。

5.落后文化活动。

不得用于封建迷信、伪科学等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相违背的活动。

6.宗教类设施。

禁止投向涉及宗教类设施建设项目。

7.破坏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的项目。

严禁投入新建或改扩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缺乏能源、资源支撑条件及环境容量不允许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8.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其他领域。

优先支持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二、限制领域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列出的限制行业,开发银行应谨慎放贷。

同时,对国务院提出的产能过剩的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行业,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开发银行发[2009]451号)执行。

三.鼓励支持领域1.国家产业规划领域中自主创新、产业结构优化、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中小企业,优先考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列出的支持行业;2.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中小企业;3.有利于农业发展、农民致富的龙头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科技型中小企业;5.结合当地政府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优先考虑当地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支持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潮府[2004]21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4
【实施日期】200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将用款计划和本息偿付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有关单位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授信额度的贷款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决策科学、准确,管理制度完备,质量优良,效益充分的要求。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等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关系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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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信用合作贷款(下称专项借款)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良性循环,加快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按时足额归还专项借款,根据《县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协议》和《县政府信用合作项目专户管理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借款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二)开发性的项目:
(三)政府必投必建的行政性和公共事业性的项目。

具体项目必须按照部门筛选、专家论证、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专项借款实行生产性项目自我偿还,政府必投必建项目财政统一调度、统筹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领导、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为领导小组初定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财政偿债基金及还款资金安排等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
(三)协调借款合作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协调借款人、项目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等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督促落实项目资本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五条专项借款人为县山梅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其项目主管部门为县交通局。

第六条申请专项借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
(二)县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改部门组织论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长办公室会议审定。

第七条借款人的申请书必须包含项目的配套资金、还款能力的评估、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与保证等内容。

第八条县发改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借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九条专项借款提款计划审批程序:
(一)由项目业主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提款计划;
(二)年度用款计划内的项目月度提款计划,由项目业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三)由借款人落实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借款和年度、月度提款计划,及时使用贷款资金。

突破计划的贷款、提款,需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借款人在取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时,必须将款项存入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上、并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及资金到帐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预留本专户(贷款)的支取印鉴。

第十一条借款人必须专款专用。

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按时支付专项借款利息和到期本金。

第十二条专项借款的支付程序:
(一)由项目业主(借款人)按照批准的项目提款计划、工程施工合同及经工程监理签证认定的工程进度计量表,向业主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交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拨款。

(二)由项目业主按照项目使用转贷协议、批准的项目提款计划、工程施工合同及经工程监理签证认定的工程进度计量表,向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借款人的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拨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招投标、施工合同、监理等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财务报表,包括项目建设进度、
施工小结、资金拨付(特别是借款的使用)、贷款利息支付和到期本金归还、贷款存款专户的收支和余额、以及经营效益等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条款、实际完工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设备材料贷款的支付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

第十六条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责和摊派;
(六)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由借款人(项目业主)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和项目设计进行预验收,之后再由县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正式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力办、理竣工决算。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决策审核并予批复,借款人(项目业主)根据财政决算批复办理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专项借款人实行"谁借、谁用、谁负责归还"但贷款投建属于县政府确定的,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性项目,按县政府的决定由财政统一调度、统筹安排资金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和
偿债资金专户,专户由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出让财务规定直接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土地出让收入
专户,本专户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包括经批准拨给借款人用于归还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的本息。

第二十三条偿债专户的资金来源为贷款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所描述和确定的用于偿还项目借款本息的还贷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上缴财政基金预算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与贷款投建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经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借款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缴入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上缴财政基金预算收入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国库于
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收入全额直接拨入偿债资金专户;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局国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
月的收入直接拨入偿债资金专户;
(三)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由执收单位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
收入缴入偿债资金专户,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先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后再办理拨入偿债专户;
(四)与贷款投建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固有资产转让收入,取得收入时直接缴入偿债资金专户;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归还城市建设专项借款的财政资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或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偿债资金用于补贴给借款人不足于或不能归还国
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利息和到期本金。

偿债资金的使用,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县监察局应加强对专项借款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资金使用的监察。

第二十七条县审计局必须加强对专项借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
和工程决策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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