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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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5日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推进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救〔2007〕216号)和《浙江省民防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浙民防〔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战)结合、资源共享、属地管理”的要求,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全面提升我市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实现分级建设和管理。

杭州低保标准

杭州低保标准

杭州低保标准杭州市是中国东部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也是浙江省的省会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杭州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融入城市的发展进程,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杭州市制定了低保标准,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首先,杭州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低保对象包括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

城市困难家庭是指因疾病、残疾、失业、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农村特困家庭是指因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家庭才能被认定为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其次,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制定是有严格的依据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标准管理办法》,杭州市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了城乡低保标准。

具体来说,低保标准包括生活补助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

生活补助标准是指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而医疗救助标准是指低保对象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能够真正反映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和医疗需求。

最后,杭州市对低保对象的帮助是有力度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帮扶办法》,杭州市通过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资助等多种形式的帮扶,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力度,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杭州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合理的、有力度的。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

同时,这也是杭州市积极落实国家扶贫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具体体现。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杭州市能够继续完善低保制度,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浙财社〔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杭政办函〔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6日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委托区、县(市)级以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出具核对报告的活动。

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中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核对对象。

(二)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二、核对内容(一)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状况等;(四)其他依法应由区、县(市)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绍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 41.1编制目的 (4)1.2编制依据 (4)1.3适用范围 (4)1.4工作原则 (4)2 组织指挥体系. 52.1市减灾委员会 (5)2.2市减灾委办公室 (9)2.3区、县(市)减灾委员会 (10)3 灾害预警响应. 10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14.1信息报告 (11)4.2信息发布 (13)5 应急响应. 135.1Ⅰ级响应 (13)5.2Ⅱ级响应 (16)5.3Ⅲ级响应 (19)5.4Ⅳ级响应 (21)5.5启动条件调整 (22)5.6响应终止 (22)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26.1过渡期生活救助 (22)6.2冬春救助 (23)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4)7 保障措施. 257.1资金保障 (25)7.2物资保障 (25)7.3通信和信息保障 (26)7.4装备和设施保障 (27)7.5人力资源保障 (27)7.6社会动员保障 (27)7.7宣传、培训和演练 (28)8 附则. 288.1术语解释 (28)8.2预案管理 (29)8.3预案解释 (29)8.4预案实施时间 (29)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二章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第三条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其中:(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杭政办函〔2010〕226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为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先行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以及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工作经费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

1.分级筹措,集中使用。

援建资金由杭州市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筹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列入当年同级财政支出,并全部缴入市援建资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管理拨付。

2.服务项目,总量控制。

根据中央和省核定的我市援建资金使用量安排援建项目,加强资金计划与项目计划的衔接,保证项目投资总量不超过我市可用援建资金总量,确保援建资金足额保障我市的援建项目建设。

3.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对口支援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进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援建资金的筹集(三)援建资金的来源。

2011年,援建资金筹措量按照杭州市市、区2010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扣除部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下同)的0.5%进行筹集。

2017年10月份—12月份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普发文件目录

2017年10月份—12月份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普发文件目录

浙政办发 2017 1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7 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 僵尸企业 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7 1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7 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境外经贸类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7 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7 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17年10月份 12月份市政府㊁市政府办公厅普发文件目录市政府令第30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第30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第305号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政杭政 2017 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㊃511㊃杭政 2017 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杭州未来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杭政函杭政函 2017 1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㊁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关于加快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杭州市场馆及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 2017 1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德生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杭政函 2017 16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 2017 1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杭政函 2017 1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实施方案(2017 2020年)的通知杭政函 2017 1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 十三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 2017 1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 2017 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办杭政办 2017 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杭政办函 2017 10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0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㊁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杭州市场馆及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0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吕民华等同志 杭州市首席技师 称号的决定杭政办函 2017 10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0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发 2001 182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2017 1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㊃611㊃杭政办函 2017 1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2017 1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7 2019年)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2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2017 1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 2019年)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2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平台(开发区㊁园区)优化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对口帮扶湖北省恩施州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3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㊁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3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7 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 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3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2017 1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2017 1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服务保障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杭政办函 2017 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周江洪等12名同志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4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 2001 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7 15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㊃711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函[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1〕19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而申请的临时救助。

二、救助原则临时救助坚持救急解困、保障基本生活、一事一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救助条件在一个申请年度内(申请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困难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一)因自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二)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杭州工会福利方案

杭州工会福利方案

杭州工会福利方案杭州市工会为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不断创新、完善企业福利制度,规范杭州市工会企业福利活动管理,制定了具有特色的杭州工会福利方案,以满足职工对生活、健康、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生活福利方案养老保险杭州市工会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服务。

住房保障杭州市工会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购房、租房补贴、住房舒适化改造等住房保障服务。

子女教育杭州市工会将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的子女提供资助、奖励、贷款等形式的教育福利服务。

同时也会颁发学语覃字证书给职工子女。

活动补贴杭州市工会对激励工会会员参加文体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支持,会奖励积极参加活动的职工会员一定的活动补贴。

健康福利方案医疗保障杭州市工会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为职工提供定期免费体检服务、健康咨询等医疗保障服务。

杭州市工会所属的工会医院和合作的合作医院也将优先服务于工会会员。

预防接种杭州市工会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抽取定时医疗预防接种人员,为职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等预防接种服务。

康复救助杭州市工会会为因意外受伤或因患病而致工作能力丧失的职工提供康复费用救助等帮助。

文化福利方案学历提升杭州市工会将为职工提供职工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贷款并取消从昆明至厦门的列车的附加费等一系列提高职工学历的服务。

精神文化杭州市工会将为工会会员提供定期组织的文化、书法、水彩等精神文化活动,并对积极参加此类活动的职工会员进行表扬和鼓励。

应急救助杭州市工会将为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不幸事件的职工和家属提供紧急救助,以缓解其生活困难。

福利方案资助为了有效的实现杭州工会福利方案的各项内容,杭州市工会将会逐年对方案进行资助,投入总共36亿元,以真正帮助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职工。

总结杭州市工会福利方案是杭州市工会不断改善职工生活的一个具体体现。

希望这一方案能够不断提升,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满足职工的需求。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方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方案

为了实时、妥当地组织展开自然灾祸救援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祸造成的损失,确实保护彭埠镇人民生命财富安全和社会稳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定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联合实质,拟订本方案。

一、建立灾祸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同志担当,成员由等同志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办)和查灾核灾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抢险捍卫组、接收捐献组、新闻宣传组、监察检查组等七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人员构成以下:1、查灾核灾组。

由镇民政办公室主任同志任组长,党政办、民政办、经济发展办(农业)及各社区灾情信息员有关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了挽救灾方案、转移布置点及救灾物质贮备状况;全面认识因灾造成的粮食损失状况;全面认识因灾造成的伤病、死亡和失散人员状况,道路、桥梁,水塘水库、河岸堤坝,学校,医院等损失状况,并实时上报区民政局。

查灾结束后,应实时写好全面的查灾报告。

2、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主任同志任组长,经济发展办副主任同志任副组长,党政办、经济发展办、财政统计办、其余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指导各社区做好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由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同志任组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镇环卫站有关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暂时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行灾区疫情监测,展开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察、检测;组织展开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得病疫情;向灾区供给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材;实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迫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4、抢险捍卫组。

由彭埠派出所所长同志和城东派出所所长同志任组长,彭埠派出所、城东派出所、镇人武部有关人员及应急小分队为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急救民众生命财富,指导、敦促灾区增强治安管理和安全捍卫工作,稳固社会次序;踊跃预防和妥当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增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讯、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捍卫,视情在灾区实行交通管束;严苛打击偷窃、打劫以及哄急救灾物质的违纪犯法行为,保证物质发放、人身财富安全和社会稳固。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杭州会议教材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杭州会议教材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第四:人员配置
规模分类

中央级 (区域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管理人员 20~22 16~18 12~14 8~10
4~6 2~3
专业人员 30~33 24~27 18~21 12~15
6~9 3~5
合计 50~55 40~45 30~35 20~25 10~15
5~8
谢 谢!
应急调度车 救灾物资转运车
√ √
√ √
√ √
√ √
√ √√
通讯调度 海事卫星统
√ √√√√
二、储备库建设规模
▪ 规模分类 ▪ 规模确定的依据 ▪ 建筑面积规模
(一)规模分类
规模分类

中央
级 (区域

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15
(二)规模确定的依据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
储备库规模的大小 储备库储备的物资规模 要满足服务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规模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启 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
积; ▪ S----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物用地面积; ▪ D----专用堆场用地面积; ▪ Z----库区总用地面积。
第三:建筑标准
▪ 库房宜为单层,净高不低于6米; ▪ 结构型式:满足仓储需要及结构安全; ▪ 防震:满足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 地坪荷载要求:满足货物堆放及装卸机械
运输; ▪ 建筑防火; ▪ 防水、防潮、防鼠。 ▪ 围墙:高度宜为3米。
第二,在物资储备方面,要切实考虑受灾群众的基本生 活需求,按照中央级和地方各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功 能要求,丰富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储备数量。
第三,在工作机制方面,要根据我国政府分级负责、部 门分工协作的基本救灾体制,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的管理机制、法律体系、资金保障、运输协调机制的建设, 形成一个功能完备、横向覆盖、纵向贯通、科学高效,包括 中央、省、市、县在内的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杭政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民政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七年三月九日)自2004年起,我市开始全面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至2006年,全市共完成3955户农村贫困家庭的危房改造。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74号)、省建设厅《关于抓紧落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06〕217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村〔2006〕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组织领导(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有关“构筑和谐社会”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救助机制与监管机制,实现即时发现、即时救助,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2019年修订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2019年修订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一)调查目的。

(1)(二)统计范围。

(1)(三)主要内容。

(1)(四)调查方法。

(1)(五)组织实施。

(1)(六)报送要求。

(2)(七)统计资料公布。

(4)二、报表目录 (6)三、调查表式 (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 (8)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2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 (2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34)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37)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39)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0)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4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4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45)四、附录 (46)(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46)(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47)(三)附则。

(49)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浙政办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6日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2.2 重大(II级)突发地质灾害2.3 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2.4 一般(IV级)突发地质灾害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3.2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3.5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4 预防监测与预警4.1 预防与监测4.2 预警4.3 预警响应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5.2 先期处置5.3 应急响应5.4 响应终止5.5 应急信息发布6 后期处置6.1 调查评估6.2 总结报告6.3 恢复重建6.4 奖励与责任追究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2 资金保障7.3 装备、物资保障7.4 通信、交通保障7.5 技术保障7.6 社会动员8 预案管理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8.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四章自然灾害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七章住房救助第八章就业救助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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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11〕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3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和储运等资金。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灾害信息的报送和管理第五条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统计报送要求,逐级汇总上报灾害信息。

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行政村(居、社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以上报送单位均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一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区(县、市)、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国土资源、林水、气象、城管、地震、农业(渔业)、交通、教育、统计等部门会商,确保灾情数据准确、一致。

并按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第七条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社区)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及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保证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并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

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第九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部门安排的预备费应优先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需政府在应急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区(县、市)民政部门采购、储存、运输、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可利用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采购、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运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请、拨付第十三条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对未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

根据区、县(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会同市财政提出补助标准,报经市领导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

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地区,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等。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上述申请文件中,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级资金安排,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

各区(县、市)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同时,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管理系统上报灾情信息。

第十六条对各级财政、民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本级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救助类别、对象、标准第十七条灾害应急救助,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

灾民应急救助以食物、饮用水和发放现金等方式保障,强调应急保障的时效性,一般应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

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因灾发生重大伤病医治且自身无力克服需政府予以医疗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因灾伤病情况、家庭人口情况及其困难程度等参照杭州市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灾民应急转移安置费用,按实际发生和消耗的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当地临时救助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过渡性生活救助,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一般为3个月,遇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

第二十条灾民在倒塌、损坏的住房恢复重建期间,纳入过渡性生活救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饮用水救助、口粮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口粮救助、饮水救助、衣被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按杭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 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严格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受灾户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应在村(居、社区)公示救助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时段、救助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方式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

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要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采取实物救助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

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立专门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应接受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合作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适时对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一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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