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制造资质说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中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2001]08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颁布以来,对搞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为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降低升级频次,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划分修改如下: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注:1、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C但额定热功度大于2.8兆瓦的热水锅炉属于C 级。2、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C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表压)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劳动部1992年1月6日颁发的《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劳锅字[1992]1号)即行废止。持有原A级或者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能自然转换为本文的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持有原C级或者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自然转换为本文的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持有原E1级(包括E1级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转换为本文的C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持有原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自然转换为本文的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