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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创新、公正公平、保护公共利益、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专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法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章专利申请和审查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绘制的说明书、摘要等。

第七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申请文件,确保申请的可理解性和可实施性。

第八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按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审查专利申请,并保证公开和透明的审查程序。

第九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严格遵守法定审查期限。

第十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对不符合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及时作出驳回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专利授权和专利权保护第十一条专利授权机关按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专利授权机关对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应当给予审查合格通知,并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三条专利授权机关应当保证授权决定的公开以及专利权的保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专利无效宣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他人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可以向专利无效宣告机关申请宣告无效。

第十六条专利无效宣告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无效宣告请求,并根据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

第五章专利侵权纠纷第十七条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专利侵权案件。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1984年实施首部《专利法》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利权利的保护。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有了进一步加强。

首先,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增加了对合理忍受及违法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使专利权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专利的侵权救济措施进行了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失的计算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在审查程序中引入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别审查规定,对招聘人员等依法申请专利的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

其次,进一步加强了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了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专利审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使得专利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三、加强专利运用和转化。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运用和转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推动专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首先,规定了专利实施的方法和要求,鼓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其次,规定了专利评价的程序和标准,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权威的专利评价服务,提高了专利的价值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方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总之,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利的保护,提高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专利的运用和转化,增强了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c)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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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增加】第二十六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增加】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1.申请的目标:旧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包括产品的形状、纹样和外观特征。

而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将包括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组合等。

2.申请的受理:旧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专利局进行初审。

而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应当直接公布并进入实质审查。

3.申请的审查:旧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专利申请在初审时主要围绕专利要求的明确性和新颖性进行审查。

而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在实质审查环节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的审查内容和标准,包括专利的创造性、实用性、先导性等。

4.申请的保密性: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保密申请设置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申请的保密期限和条件,便于申请人在保密期间进行技术交流和市场研究。

5.专利授权:旧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专利的审查结论,专利局将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并在通知中提出对于专利所述的技术特征和范围的疑问。

而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授权的程序和标准,对于申请合格的专利申请,将通过批准的方式授权专利。

6.专利权的保护:新专利法实施细则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并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

同时,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的判定和赔偿标准。

7.专利权的转让: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转让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协议、继承等方式进行专利转让,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

总体来说,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主要体现在对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方面的改变,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规范专利授权的程序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这对于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整理]111012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整理]111012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中华人民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改对照表20211008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改对照表20211008
序号
修改内容
涉及法条(1992)
1984
1992
1
扩展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第25条
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只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将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纳入专利权保护的技术领域。
2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第45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
6
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第41-44条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自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请求撤销。
第11条第三款
未限制进口。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
增加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第33条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同时也是为当时我国恢复关贸协定缔约国地位谈判创造条件,落实《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3
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1条
对于方法专利,仅保护方法,而不保护由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019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9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2024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规的一项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和保护制度,推动创新发展。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合作与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说明。

首先,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申请方面做出了多项调整。

细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发明者或合法取得发明权的人。

此外,对于申请中的文件形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以及优化了电子申请流程,提高了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新细则还对申请费、专利优先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新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权的使用方式,明确了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细则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和证据、证据交换以及专利权恢复等程序和要求,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再次,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与利用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细则完善了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专利许可合同的无耐竞争、有竞争限制合同的效力性,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加强了对许可合同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新修改的实施细则还对专利实用新型设计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强调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先进性要求。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专利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包括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推动了实用新型设计的应用和推广。

总的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提高了专利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利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挥。

随着新细则的实施,我国的专利系统将更加健全并与国际接轨,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关于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中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加强专利保护,提高专利申请和审批的效率,推动创新与发展,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一、专利的申请范围与要求根据新规定,申请专利的对象不再限定于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图纸等,并在提交申请电子文档后20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

此外,新增规定了能够获得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同时,明确了不可获得专利的内容,如对人类和动物的方法或诊断程序,纯粹的计算方法等。

二、专利请求的审查程序为了提高办理速度,新规定对专利的审查流程进行了优化。

首先,在递交专利请求后,申请人可以主动请求实质审查。

其次,审查中新加入了请求审查意见的环节,适用于申请人被要求修正的情况。

再次,新规定还增加了快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支付相应费用来加快专利审查程序。

此外,为了解决大量专利的审查问题,新规定还规定了官方文件审查程序,即申请人可以通过案件审理人员来证明专利在其他区域的有效性。

三、新的专利审查标准新规则明确了专利的审查标准,要求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来审查专利申请。

此外,专利申请人还需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来证明其发明具有技术价值或者已经在公开渠道上进行了技术发表。

四、专利权和专利使用新规定还明确了专利的权益和专利使用。

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专利的排他性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使用等。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或者第三方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来使用专利,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

五、专利的维护和争议解决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专利的维护和争议解决的程序。

专利权人有义务支付年费来维护专利权益,否则专利权将被撤销。

对于专利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来解决。

六、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定还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于恶意侵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或者服务等,可能会遭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对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对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对照引言专利法是指控制专利制度的基本法律,从而确保发明人或创新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需求和创新发展的要求,专利法的实施细则需要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进行对照分析,以探讨修改点对专利制度的影响。

一、修改点对比根据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我们对旧版与新版之间的修改点进行了对比。

下面是一些主要修改点的对照分析:1. 申请材料要求的修改对于专利申请材料的要求进行了一些调整。

旧版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的要求相对简单明了,但新版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细节性要求,如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说明书要求更为详细,对摘要的格式和内容也做了调整。

2. 专利申请费用的修改专利申请费用在新版实施细则中得到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版细则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且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减免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说明。

这样的修改旨在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的门槛,过滤掉一些低质量、无效的申请。

3. 专利审查程序的修改关于专利审查程序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审查时间和审查程序上。

新版实施细则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审查期限,对于审查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解释。

这样的修改旨在提高审查效率,并加强对于申请人权益的保护。

4. 发明人署名的修改旧版实施细则对于发明人署名的要求相对简洁。

而新版实施细则明确了署名的方式和要求,如要求发明单位在发明中发挥重要贡献的人员应被列为发明人。

这样的修改旨在进一步准确、完善地反映发明人的贡献。

二、修改点的影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点将对专利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下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1. 提高专利质量通过对专利申请材料和费用的要求进行调整,可以过滤掉一些低质量的专利申请。

这将使专利机构能够更好地处理更有前景和真实创新的申请,提高整体的专利质量。

2. 增强专利审查效率对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间的明确规定,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

申请人和专利机构均能更清晰地了解审查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减少审查缺漏,从而使得专利的审查能够更快速地进行。

20XX年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20XX年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20XX年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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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 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 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条【发明创造】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增加】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 的技术方案。【增加】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增加】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 三条【管理部门】 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R80 专利管理工作。 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保密处理】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 密的,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 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合作发明】 第八条【合作发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 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 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 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 授予发明专利权。【增加】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 申请的人。 R41
-2-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 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 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 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 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 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R10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R26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 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 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增加】 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六条【职务发明】 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 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R12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
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 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 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 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R77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 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 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3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0 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 -3-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4-
第十条【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 第十条【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 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 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排他性保护】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排他性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 排他性保护 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R14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 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 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权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 十二条【专利权许可】 许可 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 许可合同 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 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 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 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共有权利的行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 十五条【共有权利的行使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 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 人之间分配。【增加】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 共有人的同意。【增加】 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 十六条【职务发明奖励】 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 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R76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 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
给奖金。
R78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0.2%,作 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 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 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 第十七条【署名权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署名权与专利标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 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R83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专利】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 十八条【外国人申请专利】 专利 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 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专利事务代理】 第十九条【专利事务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代理 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 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 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 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 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第二十条【涉外专利申请】 第二十条【涉外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 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R8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R13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 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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