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15页)

合集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南府发[200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南府办[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查处各类违法占地的职责交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和市辖城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建设档案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的责任。

统筹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报批市辖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和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综合协调、平衡与城乡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

(三)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任。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概述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规定内容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1.人文关怀:注重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以人为本,追求人与城市的和谐发展。

2.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3.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城市资源,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4.文化传承: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城市文化多样性。

5.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

6.城市安全:确保城市的安全和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1.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2.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规定城市各个区域和片区的开发和建设要求。

3.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利用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4.建筑控制规划:制定建筑控制规划,规范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5.城市景观规划:制定城市景观规划,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环境。

6.交通规划:制定交通规划,优化交通组织和流动,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性。

规定的执行机制1.规划主管部门:设立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城市规划工作。

2.规划编制和审核:规划编制要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由专业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规划的科学和合理。

3.法律法规的支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5.监督机制:建立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论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为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在符合本条以上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10倍控制且最小间距6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9米多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13五当住宅建筑之间的相对位置既不是平行布局也不是垂直布局时或建筑形式非条式板式属点式不规则建筑时难以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环境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
㎡ ㎡/(﹪)
㎡ ㎡ ㎡
公厕建筑面积及个数
㎡/个
垃圾收集点建筑面积及个数
㎡/个
不计容建筑面积

其 阁楼建筑面积

中 架空层、骑楼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其 计容建筑面积

中 不计容建筑面积

住宅总套数

≤90 ㎡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其 90~144 ㎡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中
≥144 ㎡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对 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 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 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与其 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表 3.2
项目
计算单位
净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地上建筑总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幼儿园建筑面积及班数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2009年版总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2009年版总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局部修订)(建议稿)南宁市建筑设计院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 (2)第六章旧区改建 (6)第八章建筑控制 (7)第十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16)附录1 名词解释 (25)附录2 计算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三条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修订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应遵循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原则,居住区按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3.1第二十四条居住区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6的要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6第二十五条(五)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六)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七)小区级路、组团路的路面是指人车通行的硬化铺装地面。

第二十七条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越建筑物净空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南府办[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主体)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含单体商住楼、下同)周边城市道路,配套完善城市道路,方便居民出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社会主体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

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是指在居住小区周边、影响居住小区的交通出入及给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共设施接入的市政规划主、次干道及支路。

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道路不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环卫、体育、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建设,并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城管、国土、园林等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及各自职责分工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对未列入市或城区、开发区年度城建计划的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可以由社会主体先出资建设,市、城区或开发区负责偿还建设资金。

城市道路的所有权归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版)

2.8 建设用地标高确定 ..................................................................................................................... 10
2.9 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 11
附录 1 名词解释 .....................................
29
附录 2 计算规则 .....................................
31
附录 3 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 .......................
36
附录 4 本规定用词说明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加油、加气站点
×
×
×
×
×
×
×
×
×
×
×
×
×
×
×




×

公 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 用 施工、维修等其它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修编稿)年版总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修编稿)年版总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2009年版总————————————————————————————————作者:————————————————————————————————日期: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局部修订)(建议稿)南宁市建筑设计院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 (2)第六章旧区改建 (6)第八章建筑控制 (7)第十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16)附录1 名词解释 (25)附录2 计算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三条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修订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应遵循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原则,居住区按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3.1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第二十四条居住区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6的要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6 项目计算单位数量所占比例(﹪)人均数量居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h㎡—其中居住区用地面积h㎡(100)—其中住宅用地h㎡()公建用地h㎡()道路用地h㎡()公共绿地h㎡()其他用地面积h㎡总建筑面积万㎡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万㎡住宅建筑面积万㎡其中≤90㎡万㎡()90~120㎡万㎡()≥120㎡万㎡()公建建筑面积万㎡地下建筑面积万㎡居住总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数人∕户 3.2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净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人——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h㎡——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h㎡——机动车总停车位个—其地面停车位个—中地下停车位个—停车率﹪车位∕户备注:表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附录2.第二十五条(五)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南府发[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3]6号2003年1月1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已明确提出“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15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南宁市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城市规划区4158平方公里范围内所进行的规划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2、为适应新形势的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必须满足我市正在组织编制的南宁市综合发展空间战略规划的要求。

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编制规划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更改,必须报审批部门同意。

为了确保管理到位,由市规划局组织力量对规划区范围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3、依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南宁市市区(2)邕宁县部分乡镇蒲庙、吴圩、那马、大王滩、那陈、良庆、伶俐等七个乡镇的全部,九塘乡的昆仑关文物保护区。

(3)武鸣县部分乡镇城厢、双桥、马头、里建等四个乡镇的全部以及大明山自然保护区。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五章奖罚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建设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和富于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和城市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时,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条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在市区内不得再进行大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原有污染和公害的企业,须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或搬迁。

旧城区应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逐步实行改建。

第四条城市建设规划和施工,均须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施工中发现地下历史文物,要严加保护并报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建设,由南宁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凡驻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七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买卖、转让、调换、出租和改变使用性质。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郊区集体土地,须服从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包括空地、鱼塘、绿化用地和山坡等)。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171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查处各类违法占地的职责交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和市辖城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建设档案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的责任。

统筹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报批市辖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和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综合协调、平衡与城乡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

(三)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任。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南宁城规管理技术规定

南宁城规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物流用地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 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 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物流项目用地中各部分 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
5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篇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二十三条 村庄分为以下种类: (一)城市建成区村庄:城中村。 (二)城市规划区村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第(一)款外的村庄。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村庄分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个规模等级。 (二)村庄用地分类应按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 部分,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套/㎡/ ﹪ 套/㎡/ ﹪ 套/㎡/ ﹪
建筑占地面积

总绿地面积/地面绿地面积/生态停车场绿地面积

地下室顶部绿地面积/屋顶绿地面积/水面面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水面率

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机动车机械停车率 个/﹪
其 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机动车地面机械停车位


机动车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地下机械停车位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一、《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立即清除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的,市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将第十条修改为:“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将第九条修改为:“计划用水单位收到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加价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五、《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切割、加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火葬区内将应火化的尸体土葬的,责令死者家属限期改正;”第二项修改为:“偷运、抢运遗体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耕地、林地埋葬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七、《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南府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4〕1号2004年1月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25号)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改革开放以来,全市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是,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规划编制水平不高、“重建设、轻规划”;擅自调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对历史文化名址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城建档案不全、地形图测绘滞后;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全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文明与历史文脉的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

当前全市城乡建设的重点,是道路、桥梁、停车场、给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商贸市场、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水平,改善人居环境。

二、依法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对城市、镇、乡村建设发展的综合布局和调控手段,是发展蓝图和建设依据,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一、《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立即清除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的,市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将第十条修改为:“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将第九条修改为:“计划用水单位收到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加价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除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效用区选址定点。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大众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必需迁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大众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大众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

此项大众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大众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填占水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毁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批复。

批准的,安排建设用地,并经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

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

后退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南宁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大众厕所等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众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原有建筑物产权证;(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五)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六)全套工程施工图;(七)其它文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