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司考版
法制史系统表: 西周
法经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A 、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 、诉讼法: 《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C 、其他:《杂法》
D 、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
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制史系统表:唐宋
法制史系统表:明清。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内 容
3《工律》《工人程》 《均工律》 : 官营手 工业 4 酒业官营专卖 5《效律》:度量衡 4 《金布律》 《司空律》 : 货币流通, 11:1 1 皇帝 2 廷尉: 中央司法审判 3 御史大夫:行政监 察 监察御史:法律监 督 廷尉 御史大夫 御史 中丞 司隶校尉
中 央 机 关
1、大理寺(北齐)大理寺卿、少卿 2、御史台、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晋) 3、尚书台(晋)三公曹、二千石曹
4 废除宫刑
西魏(547 年)、北齐(569 年)
1 上请原则 官
贵犯罪优待
1 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此 8 种人犯罪,可议其所犯,减免刑罚
刑 法 3、盗窃按脏值定罪 老恤幼 原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 则 3 亲亲得相首 重处罚(5 人以上)
5、累犯、教唆加重处 罚 6、自首减轻处罚 经 济 法 律 7、诬告反坐 1《田律》:田租与口 赋,国土资源 2《厩苑律》 《仓律》: 畜牧业
2 恤刑原则 矜
2 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
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 5
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 亲 (巧记年限:31.953)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尊 犯卑,处罚越重
匿原则 标志:封建法 律开始儒家化 1 盐、 铁、 烟酒 专卖 2 重农抑商 3 对外贸易
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主 5 完善八议:例减、 要 听赎、官当; 律 典 《大业律》
18 篇,删去十恶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 《大
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 改”
2、 编敕活动: 《太平兴国编敕》 、 《大 中祥符编敕》
法制史系统表:元明清
朝代项目 元 明 清 立法指导思想 1 附会汉法 2 分而治之 1 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1 详译明律 参与国治 2 尚德缓刑 法律形式 律 则例 主要律典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大明律》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 1《大清律例》2《大清律集解附例》3《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 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主要罪名 1 奸党罪 2 上言大臣德政罪 交接近侍官员罪 3 贪墨罪 刑罚 肉刑 1 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2 肉刑:墨 刖 膑 宫 3 充军 4 发遣刑 4 枷号 5 廷 杖 1 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立决 监侯 2 肉刑:刺字 3 充军 4 发遣刑
刑罚适用原则 1 民族间的不平等 僧俗间的不平等 2 从重从新 2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民事法律内容 1 买卖契约: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2 必须定立婚书 1 土 地私有权不受限制 先占原则 2 第三人附署:中人 保人 3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4 教令权(惩戒权 送惩权) 主婚权 5 独子承祧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经济法律内容 1 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 2 盐、茶、矾官营专卖 3 市场管理:市司机 构 商事规则严禁伪冒市司人员 4 钱、钞的立法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大宗正府 御史台(枢密院 宣政院 道教所 中政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 1 路 2 府 3 州 4 县 1 省(提刑按察司) 2 府 3 县 1 总督(巡抚) 2 省按察司 3 府 4 州县 审判制度 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和百姓 2 广泛运用调解 3 不加酷刑 1 控告 劾告 2 军民分诉分辖 3 三司会审 九卿园审 4 十三道监察御史 5 廷 杖制度 6 厂卫干预司法 1 严禁越诉 2 审判回避 3 对告诉的限制 4 秋审 朝审 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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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1、三级(正与史 司寇 商王)2、天罚神判 1 五听(辞 色 气 耳 目) 2 读鞠 乞鞠 3 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2、秦 汉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朝代项目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指导思想 1 法令由一统 2 以法为本 凡事皆有法式 3 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 礼法结合 2 引礼入律 3 德礼为主 法律形式 诏令 律 廷行事 法律答问式 律 令 科 比 律 令 科 比 格 式 主要律典
中央司法机关 1 皇帝 2 廷尉 3 御史大夫 监察御史 1 皇帝 2 廷尉 3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4 司吏校尉 1、大理寺(北齐) 2 御史台、 御史中丞 3 尚书台(晋) 地方司法机关 1 郡守 2 县令 1 郡守 2 县令 1 州 2 郡守 3 县令 审判制度 1 告诉 公室告 非公室告 2 讯狱 治狱 3 不直 纵狱 4 乞鞠 1 举劾 告诉 2 鞠狱 复传读鞠 乞鞠 3《春秋》决狱 4 录囚 1 直诉 2 死刑复奏 123 下一页
1 上请原则 2 恤刑原则 3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 三纲 1 八议(魏律) 2 官当(北魏律 陈律)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4 三纲 民事法律内容 1 民事主体:爵位者 士伍 赘婿 继父 隶臣妾 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 力 3 所有权 4 同姓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 5 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 继承 1 民事主体 2 规定 15 岁成年 3 所有权:国有私有 4 一妻多妾家庭等级 5 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 1 民事主体:朝廷 各级官府寺院 2 规定成人的年龄 3 确认官府、贵族官僚 占田的特权 4 严禁士庶贵贱通婚经济法律内容 1、 《田律》田租与田赋 2、 《工律》 《工人程》官营手工业 3、酒业官营专 卖 4、统一货币 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 2、征收商税 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 2、推行匠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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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概况
《禹刑》
王命誓
《汤刑》
誓:出兵前盟誓、军法
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一、《周礼》:亲亲(父
为首)、尊尊(君为首)、
五礼:吉-祭祀凶
-丧葬军宾嘉-冠婚
礼刑关系:
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
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
皆处罚),二者相辅相
成;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夫”;
③出礼则入刑
二、宗法制度
①嫡长子继承;②小
宗从大宗、诸弟从长
兄;③各成一级,共
事天子
三、《吕刑》(甫刑)
①贯彻明德慎罚;②
规定赎刑;③强调:
宽严适中,中正、中
罚、中道
四、《九刑》
1★郑国“铸
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
法(子产)
(叔向反对)
2邓析“竹
刑”(郑国)
3晋国“铸
刑鼎”:第二
次公布成文
法(赵鞅)
(孔子反对)
4宋国“刑
器”
5楚国“朴
区之法”、
“笷门之法”
意义:标志
着奴隶制法
律体系走向
瓦解,封建
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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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商、西周朝代项目夏商西周立法指导思想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1、明德慎罚2、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3、刑罚世轻世重法律形式王命誓誓诰命誓诰命礼不公开的刑书主要律典《禹刑》《汤刑》《周礼》《吕刑》《九刑》遗训和殷彝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2、不用命3、不孝4、失天时5、淫朋阿比1、乱政2、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寇攘奸宄)3渎职(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刑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墨劓剕宫大辟)1圜土之制(徒刑)2嘉石之制(拘役)3赎刑4五刑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民事法律内容土地王有1、土地王有2、一夫一妻3、兄终弟及1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嫡长子继承中央司法机关大理1、商王2、大司寇1、周王2、大司寇地方司法机关士士士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三级(正与史司寇商王)2、天罚神判1五听(辞色气耳目)2读鞠乞鞠3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2、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项目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礼法结合2引礼入律3德礼为主法律形式诏令律廷行事法律答问式律令科比律令科比格式主要律典《廷行事》《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魏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北齐律》主要罪名1妖言诽谤谋反2不道以古非今妄言与非所宜言3犯令废令不直纵囚失刑1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大不敬与失阑祝诅巫盅2左官出界阿党附益酌金3沈命罪见知故纵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刑罚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4笞刑5赀刑6赎刑7耻辱刑:髡耐完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2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罚作复作3笞刑4徙边5禁锢6赎刑1死刑:绞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罚作复作3鞭刑杖刑4废除宫刑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1上请原则2恤刑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纲1八议(魏律)2官当(北魏律陈律)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4三纲民事法律内容1民事主体:爵位者士伍赘婿继父隶臣妾2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3所有权4同姓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承1民事主体2规定15岁成年3所有权:国有私有4一妻多妾家庭等级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1民事主体:朝廷各级官府寺院2规定成人的年龄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占田的特权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经济法律内容1、《田律》田租与田赋2、《工律》《工人程》官营手工业3、酒业官营专卖4、统一货币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2、征收商税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2、推行匠籍制度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监察御史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御史中丞4司吏校尉1、大理寺(北齐)2御史台、御史中丞3尚书台(晋)地方司法机关1郡守2县令1郡守2县令1州2郡守3县令审判制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2讯狱治狱3不直纵狱4乞鞠1举劾告诉2鞠狱复传读鞠乞鞠3《春秋》决狱4录囚1直诉2死刑复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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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2、平政院
(二)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35年改为三级三审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3、特殊司法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采取秘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制度
•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4、复审
汉
1、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
2、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实行春秋决狱
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1、危害中央集权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死刑,殊死;肉刑;
秦
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
律、令、式、
法律答问、
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秦律》
1、危害专制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官吏失职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罪
1、笞刑;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上:李悝还“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法)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盗法》――偷窃;《贼法》――杀人伤人B、诉讼法:《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C、“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六禁”:金禁、城禁、嬉禁、狡禁、淫禁、徙禁D、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3)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型”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历史地位(1)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当时政治变革的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体例上: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历史地位:继往开来、承前启后;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法制史系统表:清末律典、文件内容、特点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性文件。
法制史系统表:民国法制史系统表:革命根据地(因排版需要而置后)律典、文件内容、特点1《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纲领性法律文件,确立“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原则”1、平均分田2、婚姻:①一夫一妻;②首次施行婚姻登记(合挥);③禁止买卖婚姻,3、提倡男女平等4、规定政权组织建设2《资政新篇》1859年、洪仁玕后其治国方略,仿照西方政治法律制度1、政治方面:加强中央集权2、经济方面:兴办近代文化教卫及福利事业3、法律方面:主张“亦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后齐以国法”3《太平刑律》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禁杀害无辜群众3、严禁奸邪淫乱。
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版)
一、法律思想历史时期法治思想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周公)。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西汉中期至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清末“中体西用”(沈家本)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西周出礼入刑礼的精神原则,即“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出礼入刑:礼正面规范言行,刑处罚违礼行为;(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五礼”包括: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契约婚姻继承法律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和“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婚姻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纳币,送聘礼)、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身份、财产继承一致: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宋代契约与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一般买卖)、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租佃契约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婚姻继承法律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
附:法制史系统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四、秦代(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1、罪名。
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主要有五类: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司法制度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二)五刑与刑罚原则1、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但具体规格稍有不同:(三)十恶见前述“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五)北齐”(五)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礼法合一1、唐律的特点→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3、唐律的域外影响→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四)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T04-59D十一、元(1279-1368)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问的不平等。
举凡科举任官、定罪量刑上都体现着民族差别。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明代的会审制度(二)刑罚原则◎清代继承明代刑罚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清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会审体制。
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
一、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文献二、古代“三法司”演变表三、古代诉讼制度四、中国古代涉及历代皇帝的历史事件汇总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
法制史思维导图表格汇总
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夏朝中央司法官大理唐朝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地方司法官士审判复核机关刑部基层司法官蒙士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商朝中央司法机构司寇五代十国审判机关大理寺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复核机关刑部西周最高的司法机关大司寇监察机关御史台秦朝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宋朝审判机关大理寺汉朝皇帝之下审判机关廷尉比大理寺更高的审判权刑部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台协助丞相监察百官御史大夫明中央审判机构刑部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法律教育律博士复核的机构大理寺北齐:中央审判大理寺监察机构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案件,审理冤狱、都察院国家最高检查机关。
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夏“奉”天罚罪两晋纳礼入律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商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思想(五礼)唐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的思想秦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轻罪重罚宋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汉无为而治——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元“附会汉法”;保存蒙古旧制三国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强调法治明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法贵严简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崇儒术、重礼教;维护旗人特权朝代法典朝代法典夏《禹刑》《甘誓》隋《开皇律》《大业律》商《汤刑》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西周《九刑》《吕刑》五代《大周刑统》春秋楚国《仆区法》《茆门法》;晋国《被庐法》《范武子之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宋《宋刑统》战国《法经》;商鞅变少数民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夏)《泰和律》(金)秦《法律问答》《语书》《为吏之道》《秦律十八种》元《大扎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明《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齐律》清《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主要法典主要法律形式。
2018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中道
昏、墨、贼 不孝罪、违命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
主要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
乱政 疑众
罪名
贪以败官为墨,
三风十愆
杀人不忌为贼。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3、贼-破坏礼法; 藏-隐匿贼; 盗-窃取财物; 奸-盗用国家宝器 4、徇私枉法 ―― 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而枉法)
东格西式
主要罪
名 与
秦朝
刑罚
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
阑入与失阑
重罪十条《北齐律》
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
僭越、酌金、阿党附益、漏 泄省中语 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
⑤恶逆(打杀尊亲属) ⑥不道(残忍的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帝器 物或不敬)⑧不孝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对比秦朝 (端) (不端) 三宥:过失、弗知、遗忘
3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4 宽严适中原则 中正、中罚、中道
5 因时因地制宜
6 上下比罪(类推)
7 同罪异罚(八辟)
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 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兵器珍异、短);
1★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子产)(叔向反对) 2 邓析“竹刑”(郑国) 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赵鞅) (孔子反对)(范宣子所编) 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 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注意:秦、汉时期“鞫”、“狱”不同。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了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A 、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B、诉讼法:《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C、其他:《杂法》D、总则:《具法》3、历史地位(1)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初年。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迟为法定刑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盗贼律》宋仁宗――《窝藏重法》宋英宗――《重法》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6《名公书判清明集》:诉讼判词~官府公文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工部负责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
3. 科举制度。
科举门荫4.任用制度。
身、言、书、判。
通过者,称为“释褐”,即从此可脱去标志平民身份的褐衫,而身着官服了。
5.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法”“四善”,对各级官吏提出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法制史系统表
刑罚
4. 5. 6. 7. 8.
刑罚适 用原则
1 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六尺五寸)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3 盗窃按赃值定罪(110/220/660) 4 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 累犯 6 教唆加重处罚(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 8 诬告反坐
1 八议 (魏律) 2 官当 (北魏律、陈律)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北齐律) 4 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中央 司法 机关
地方 机关
民事 1. 审判 制度 2. 3.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借贷: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 承认腹子有继承权 绝户:立继,命继 刑讯方法:拷囚不超 3,间隔 20, 总数不超 200 翻供:翻异 禁用刑讯:有特权身份,老幼废疾 重审:别勘 之人 唐六典:回避制度
3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
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 服制 3《北魏律》 :官当 4《北齐律》 :①重罪十条 ②定为 12 篇,名例为首 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重罪十条 (北齐律) 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主要罪 名
1. 2. 3.
1 死刑:绞 斩 2 流刑(北周分五等) 3 鞭刑 杖刑 4 废除宫刑
朝代 项目 立法指 导思想 法律 形式 主要 律典 主要 罪名 刑罚适 用原则 元 1 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律 , 例(条、则、事、成例) 1《大明律》 2 明《大诰》 3《大明会典》 奸党罪 1 从重从新 2 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加重)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减轻) “三法司” , 1 刑部:主审 2 大理寺:复核 3 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 1 省(提刑按察司) 2 府 3 县 1 军民分诉分辖,原告选辖地 3“三司会审”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九卿圆审(九卿会审): 六部尚书、大 理寺卿、 都察院都御使、通政司通政使 4 十三道监察御史 5 廷杖制度 6 厂卫干预司法 7 朝审 8 大审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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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
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上:李悝还“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
(2篇名:盗、贼、网、捕、杂、具(法)
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盗法》――偷窃;《贼法》――杀人伤人
B、诉讼法:《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
C、“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
D、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
(3)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型”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历史地位
(1)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当时政治变革的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体例上: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
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
法制史系统表:元明清
法制史系统表:革命根据地
法制史系统表:太平天国(因排版需要而置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