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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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也愈加显出其重要性。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遭遇到诸多尴尬,一方面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频频出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领域的盗版侵权活动却依然猖獗。
一、知识产权法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
1,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随着时间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如商标法,早期仅保护商品商标,其后扩及服务商标,现在又延及地理标志和证明标记,包括范围日见其长。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造性的知识产品,比如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一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比如商标、商号等。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要具有创造性和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都会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的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
2,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因此归属于创造者。1791年法国专利法前言宣称:“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可以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如果认为工业发明不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来说,那是违反人权的。”但是随着知识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者的原则,渐渐让位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
在著作权法上,美国从实用主义出发,为保护投资于创作的产业者利益,其雇佣作品制度直接规定雇主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
与其几乎类似,而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了职务作品的经济权利由作者的受雇单位享有。知识产品的真正创造者在被剥夺了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后,只能从其雇主(投资者)那里获得工资、奖励等报酬。
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与知识产品生产方式的转变密切相关。一方面,知识产品的商业价值日益凸现,知识产品的商业投资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单靠个人自身的创造性发挥,已难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巨大需求。因此,从事知识产品生产的企业应运而生。投资者开办企业,雇佣职员,有组织的从事技术开发、作品创作。知识产品的现代生产方式,逐渐从个性创造向投资创造转变。
3,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
在经济、政治和科技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日益丰富,一面通过颁布新法,增加权利种类;一面通过调整旧法,增加新的权项。比如专利法上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著作权法上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权等。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涵也日益拓展。作品的复制权也延及到将作品数字化的权利。从整体的知识产权法来看,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
4,知识产权法在权利限制上的发展
识产权关涉社会利益甚巨,为防止权利人垄断其权利,侵害或减损社会利益,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准许第三人在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经其许可即能利用其知识产品,从而增进社会利益。因此,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设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赖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还设计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即其典型。近年来,令人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限制上的新进展。
三、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1,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
2,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的作用。
3,保护中国的民族产业发展。
4,促进社会公平。
四、我国知识产权法存在的问题
1,一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2,二是让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
3,我们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中介组织的建设等方面也存在不足。
五、关于知识产权法修改目标的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健壮性
(1)增强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它吸收了各国的文化与法律传统,基本上形成了各国都认可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它吸收了各国的文化与法律传统,基本上形成了各国都认可的基本原则,在修改法律时,应注意这些不变的原则在新技术环境下的时代特征。(2)适应高技术的能力,高技术是指处于学科前沿并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在修改专利法时必须考虑到我国高新技术在今天及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情况,在国家有关高技术发展计划中,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为一项政策目标。(3)在现在或将来的技术与经济环境变化中,要具有灵活性。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应具有预见性,能将不同的主题及时地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井将保护的范围延及可能出现的新领域。(4)增加知识产权法的公正性。
2,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可执行性
(1)知识产权手续(formalities)的简化。(2)发明人取得权利的费用。(3)知识产权法对授予发明人专有权的可行使性。(4)从知识产品消费者的立场看,知识产权法也应具有可执行性。
3,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知识产权制度是由不同部门的法律构成的,每部专门法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标,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在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不同法律部门加强协调(2)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规相协调。(3)突出知识产权法的工业化目标。
4,增强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性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各国正常的经贸往来和文化技术交流日益频繁,地区合作及国际合作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国绝大多数地方达到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要求。但由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以及新技术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尚有许多与国际有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完善。
结语:
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信息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利益实现的手段。互联网技术以及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引发了许多知识产权的新的问题,这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这一点将对整个信息服务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应该引起产业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