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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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托普利片变更药品规格(增加薄膜衣)变更包装器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及修订说明

卡托普利片变更药品规格(增加薄膜衣)变更包装器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及修订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5、10 申报资料3变更药品规格(增加薄膜衣)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薄膜衣片增加铝塑泡罩包装)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及修订说明××××制药有限公司××年××月一、卡托普利片说明书样稿核准日期:卡托普利片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药品名称】通用名:卡托普利片英文名:Captopril Tablets汉语拼音:katuopuli pian【成份】本品主要成份为卡托普利。

化学名称:1-[(2S)-2-甲基-3-巯基-1-氧化丙基]-L-脯氨酸。

化学结构式:分子式:C9H15NO3S分子量:217.29【性状】本品为薄膜衣片,除去薄膜衣后显白色或类白色。

【适应症】1.高血压;2.心力衰竭。

【规格】25mg。

【用法与用量】视病情或个体差异而定。

本品宜在医师指导或监护下服用,给药剂量须遵循个体化原则,按疗效而予以调整。

1.成人常用量:(1)高血压,口服一次12.5mg(半片),每日2—3次,按需要1—2周内增至50mg(2片),每日2—3次,疗效仍不满意时可加用其他降压药。

(2)心力衰竭,开始一次口服12.5mg(半片)每日2—3次,必要时逐渐增至50mg(2片),每日2—3次,若需进一步加量,宜观察疗效2周后再考虑;对近期大量服用利尿剂,处于低钠/低血容量,而血压正常或偏低的患者,初始剂量宜用6.25mg每日3次,以后通过测试逐步增加至常用量。

2.小儿常用量:降压与治疗心力衰竭,均开始按体重0.3mg/kg,每日3次,必要时,每隔8—24小时增加0.3mg/kg,求得最低有效量。

【不良反应】1.较常见的有:(1)皮疹,可能伴有瘙痒和发热,常发生于治疗4周内,呈斑丘疹或荨麻疹,减量、停药或给抗组胺药后消失,7%—10%伴嗜酸性细胞增多或抗核抗体阳性。

(2)心悸,心动过速,胸痛。

(3)咳嗽。

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审批

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审批

示范文本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审批一、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5、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申请分类: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1 药品名称:资料项目名称: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目录1、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2、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3、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4、附件4.1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申请分类: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2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证明性文件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目录1、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复印件申请分类: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3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申请分类: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4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申请分类: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5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目录1、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2.1、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5、药学研究资料5.1工艺研究资料的一般要求5.2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5.3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一、补充申请注册事项1. 改变制剂的规格。

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4. 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 变更配制单位名称。

7. 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0.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

二、注册事项说明1、注册事项1 改变制剂的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规格,并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注册事项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指修订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3、注册事项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

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事项6,变更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的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各注册事项应提交的申报资料项目(一)改变制剂规格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研究的试验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稳定性试验资料;如涉及包材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4.提供原批准制剂临床使用情况报告。

(二)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提供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5.检验标准中修订或者变更的部分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三)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工艺变更研究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4.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5.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6.如改变制剂的提取工艺,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改变的,应提供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药品特点进行临床试验。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版并和有关资料,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精品课件
省局备案程序
➢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
申请资料不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备案资 料交省局审评中心注册处;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精品课件
省局备案程序
➢技术审评
药品注册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同时进行标准复核为 60工作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 60工作日,同时进行标 准复核为90工作日。
精品课件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审查结果:
省局自收到检验通知1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批 准意见。
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符合规定,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 上报国家局备案。 不符合规定,发《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 明理由。
第10项外)。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精品课件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其他。
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 入事项说明。如:修改药品名称,填写新的药 品名称,并在“其他”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 称”。
精品课件
证明性文件
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批准文号的以换发文 号为起点,2002年以后(含2002年)以生产 批件或新药证书为准,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 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精品课件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规格申报指南

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规格申报指南
-6-
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 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16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 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 之一。
-7-
8 资料6、临床试验资料
1

资料7、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情况承诺书及修订后
9
1

说明书标签样稿
用于说明书 标签备案

资料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
11
1

声明
省局网站下 载固定格式
四、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资料应按照目录顺序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放入档
案袋,张贴封面后递交到受理窗口;
2、申请表由国家总局报盘系统生成(2016年12月2日公布版
7、第14项包装: 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系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 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 玻璃瓶。塑料瓶”(注意:结尾不加句号); 包装规格:是指基本包装单元的规格,药品的基本包装单 元,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如:每瓶×片 ,每瓶×毫升,每盒×支,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 、半固体制剂或颗粒剂,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配用注射器 、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每一份申请表可 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 为“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玻璃瓶:每瓶30片。塑料瓶 :每瓶100片”(注意:结尾不加句号),多个规格的按上述顺
本)其中申请表纸质版2份,本表打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
盖负责办理申请事宜机构的公章。电子申请表RVT格式1份;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注册事项: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第10 事项外,即除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外)一、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原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2.1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2 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药包材注册证。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5.1 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说明变更前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主要变化及原因。

5.2 对变更前后处方工艺进行比较,说明处方工艺是否发生改变。

5.3 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进行对比研究,尤其是杂质状况。

5.4 对新包装3 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包装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稳定性研究资料分为三部分:(1)稳定性试验方案,一般包括a.样品有关信息(生产企业、批号、批产量、生产时间、包装材料等),可列表说明;b.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c.稳定性试验安排(考察时间及进行的检查项目),各项检查可接受的限度或范围。

(2)按照每批样品分别提供加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按表格形式进行说明,有数据的需列出详细数据,不能仅写“符合规定”,如有关物质。

(3)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对产品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新包装的有效期。

(4)相关研究图谱。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包材生5.5产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书。

5.6 该产品的药品质量标准。

5.7 提供连续3 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与注册检验相同批号)。

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3号令)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3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卡托普利片变更药品规格(增加薄膜衣片)申报资料5-2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卡托普利片变更药品规格(增加薄膜衣片)申报资料5-2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药品补充申请—5、10 申报资料5-2变更药品规格(增加薄膜衣片)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薄膜衣片增加铝塑泡罩包装)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药有限公司××年××月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1、处方1.1、处方依据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1。

2、处方组成卡托普利 25。

0g蔗糖 7.0g淀粉 28。

0g预胶化淀粉 10.0g2%羟丙甲纤维素溶液 18.0g羧甲淀粉钠 2。

0g硬脂酸镁 1.5g制成 1000片1。

3、包衣液处方胃溶型薄膜包衣粉 2.96g纯化水 26.64g制成 29。

6g2、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2.1、卡托普利片(糖衣片)的处方及生产工艺2.1。

1、处方卡托普利 25。

0g蔗糖 7。

0g淀粉 28.0g预胶化淀粉 10.0g2%羟丙甲纤维素溶液 18.0g羧甲淀粉钠 2.0g硬脂酸镁 1。

5g制成 1000片2。

1.2、工艺规程2。

1。

2。

1、称取卡托普利原料药、蔗糖进行粉碎。

2。

1.2.2、称取卡托普利原料药、糖粉、淀粉、预胶化淀粉、羧甲基淀粉钠、硬脂酸镁分别过80目筛网。

2.1.2.3、称取处方量的羟丙甲纤维素,加入少量沸腾纯化水,搅拌均匀,再加入凉的纯化水至18.0g,搅拌均匀至半透明状即可。

2。

1。

2.4、称取处方量卡托普利原料药、糖粉、淀粉、预胶化淀粉,高速混合3分钟后,加入处方量2%羟丙甲纤维素溶液,混合均匀制成软材.2。

1.2.5、用18目网制颗粒,将湿颗粒烘干,烘干后的颗粒用14目网整粒。

2.1。

2。

6、颗粒加入处方量的羧甲基淀粉钠、硬脂酸镁混合30分钟.2.1.2.7、混合均匀的颗粒检验后定片重,用直径为6.5mm的深凹冲头压片.2.1。

2.8、素片检验合格后,包糖衣。

2.1.2.9、进行包装即可。

2。

2、卡托普利片(薄膜衣片)处方及工艺规程根据长期生产卡托普利片(糖衣片)的实际经验,原糖衣片处方及工艺稳定,质量可控,能够保证工业化生产。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申报资料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申报资料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申报资料1、目的本指引的制订旨在指导申请人规范药品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药学研究资料的撰写,引导申请人关注药品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申报质量。

2、范围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3、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3.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3.4《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3.5《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3.6《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3.7《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3.8《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3.10《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3.11《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3.12《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3.13国家其他有关规定4、申报资料的相关要求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等,并提供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等上述批件的附件。

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一)不需要进行审评的变更注册事项.变更进口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登记项目。

.变更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名称。

.变更进口兽药注册代理机构。

.变更兽药商品名称。

.变更兽药的包装规格。

.修改兽药包装标签式样。

.补充完善兽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改变兽药外观,但不改变兽药标准的。

.兽药生产企业内部变更兽药生产场地。

.根据国家兽药质量标准或者农业部的要求修改兽药说明书。

(二)需要进行审评的变更注册事项.增加靶动物。

.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变更兽药含量规格。

.改变兽药生产工艺。

.变更兽药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变更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修改兽药注册标准。

.改变进口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变更兽药有效期。

.变更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改变进口兽药的产地。

二、申报资料项目.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证明性文件:()申请人是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不是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对于进口兽药,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兽药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兽药、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修订的兽药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修订的兽药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药学研究资料。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临床研究资料: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兽药、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的要求,在临床研究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XXX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XXX备案或XXX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XXX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XXX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2.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二、申报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一)申报资料项目表9++++++ 10++++++ 11++++++ 12++++++ 13++++++ 14++++++ 15++++++资料分类资料项目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23456 16++++++ 17+*14±*16--18+*14±*16--19+*14±*16--20+*14±*16--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4.“*”指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6,指见说明之第6条。

△5.“”指按照本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说明1.申请注册分类1~5的品种,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2.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

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3.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应根据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与资料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与资料要求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国家 局审批外)。--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证明性文件
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批准文号的以换发文 号为起点,2002年以后(含2002年)以生产 批件或新药证书为准,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 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证明性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 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新药证 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 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国家局审评中心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 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13日 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10日;
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新药的技术转让。 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 理、临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 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包装规 格等。 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其他。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申请及形式审查程序与省局备案程序相同。 省局审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一、工程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二、许可内容:〔国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再注册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方法?四、收费:不收费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资料编号〔一〕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资料编号〔二〕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资料编号〔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资料编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书;资料编号〔五〕申报产品的配方;资料编号〔六〕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资料编号〔七〕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资料编号〔八〕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资料编号〔九〕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资料编号〔十〕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方法?附件四。

药包材检验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7〕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①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YBB系列标准的品种,应当提供所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②执行自拟标准的品种,应当提供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且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YBB系列标准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③应当附产品结构图。

④同时申报配件的应当提交配件的质量标准。

〔8〕三批申报产品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应当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如果有委托外单位检验的工程应当予以说明。

此项资料需提交原件。

〔9〕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同时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①模拟上市包装进行试验,注意选择有代表性的试验药品,试验药品的稳定性考察工程应当参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附录XIX C?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工程表?所列相应剂型的工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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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申报资料
1、目的
本指引的制订旨在指导申请人规范药品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药学研究资料的撰写,引导申请人关注药品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申报质量。

2、范围
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
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3.4《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3.5《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3.6《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
3.7《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3.8《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
3.10《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3.11《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3.12《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
3.13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4、申报资料的相关要求
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等,并提供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等上述批件的附件。

4.2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4.3.1说明变更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提供拟使用包材在同给药途径/同剂型/同品种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的情况说明或依据。

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说明变更后包材与原包材具有一致或更好的防止水分/氧气渗透能力,或者具有更好的避光功能等。

4.3.2提供拟使用包材的包材注册证、质量标准等证明文件。

4.4药学研究资料
4.4.1检验报告书
4.4.1.1省所出具的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省局注册处开具《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检验依据应为该品种的执行质量标准(现行版本)。

4.4.1.2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提供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按执行质量标准(现行版本)检验的自检报告书,自检报告书的样品批次应与省所检验报告书的一致。

4.4.2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4.4.2.1明确试验用样品信息
试验用样品的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包装规格、批号、批生产量、内包装材料或包装情况、原料药来源、生产时间、生产者、生产地点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等。

内包材变更前后稳定性对比研究用样品的信息均需提供,并说明变更前后处方、工艺、贮藏条件等方面未发生变化。

试验用样品原则上要求连续三批上市生产规模的药品。

如非采用连续三批上市规模的样品,应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其合理性。

4.4.2.2稳定性研究试验方法
(1)提供稳定性研究方案,说明稳定性考察条件(列明温度、湿度范围,采用倒置等特殊条件的应注明)、考察项目和考察时间点的设置情况,试验开始时间、检验依据、检测分析方法及判定标准。

长期试验一般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或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进行试验,加速试验应在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进行。

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加速试验应在40±2℃、相对湿度25%±5%的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

考察时间点按《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进行设置。

考察项目应根据质量标准和《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设置。

一般应选择在产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所选取的项目应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稳定性。

主要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方面的指标。

对于微生物学指标(无菌、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可在起始点、终点考察。

增加质量标准以外的考察项目或采用非质量标准的检测方法,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中药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要求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2)说明稳定性试验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及型号、数据采集处理所用工作站及版本。

不建议使用N2000、Easy3000等未通过体系认证的液相工作站。

(3)说明稳定性试验所用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含量;采用工作对照品的,应提供完整的标定记录。

4.4.2.3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
以数据汇总表形式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

一般应提供变更前后6个月加速和12个月以上长期的稳定性对比数据。

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批号、规格、考察时间(包括具体试验日期)、考察项目及限度要求、考察结果(有具体测试数值的项目应提供具体数值)及与0月检测结果的百分比等信息。

4.4.2.4提供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
(1)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应提供相应的彩色照片,照片应按试验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注明试验条件、试验日期、样品编号等信息,并由实验操作者签名确认。

(2)IR、UV、HPLC、GC等需提供原始实验图谱的复印件,可根据考察项目、批号等按试验时间顺序分类整理、编号,并建立图谱索引目录,说明图谱的试验内容。

图谱上应有带存盘路径的原始数据文件名、数据采集时间、全部色谱峰的参数(保留时间、峰高、峰面积、定量结果、积分标记线、理论塔板数、拖尾因子、分离度等)等详细试验信息,并由实验操作者签名确认。

有关物质图谱应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比例打印。

4.4.2.5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
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初步的结论。

比如采用图表进行趋势对比分析,判断各考察时间点的所有项目是否全部合格,各考察项目随时间的变化情况怎样,是否有变化异常的数据,原因是什么,对稳定性评价有何影响;变更前后样品的稳定性是怎样的,二者变化趋势情况是否一致;对考察项目出现明显变化趋势的,按照《中国药典》二部附录要求按95%的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所得药品有效期是否支持所申请的药品有效期。

\
4.4.3考察药品与内包装的相容性
需关注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是否可能存在相互作用,如包材中是否有成分渗出或迁移至产品内,或者产品是否存在重量减少的情况等,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这种相互作用对药品质量、安全性的影响。

对于半固体和液体制剂,尤其含有机溶剂的品种,需要考虑药物与内包材之间的相容性。

具体研究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

4.4.4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的补充申请此类申请除了按照以上申报资料要求外,根据《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要求,还需提供:
4.4.4.1制剂企业的包材入厂和包材厂家出厂的连续三批包装材料的全检报告,其检验结果应符合121℃颗粒法耐水性1级和内表面耐水性HC1级标准。

4.4.4.2按照《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玻璃颗粒在121℃耐水性测定法和分级》(YBB00252003)、《121℃内表面耐水性测定法和分级》(YBB00242003)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并提供资料。

4.5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及其详细修订说明
请按照省局办事指南《A206-004药品补充申请(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备注三,申请人可凭本次变更批件与前一次备案稿合并使用,自行对说明书包装标签变更,省局不再受理相关说明书标签的变更备案申请。

因此,本项资料不必提供。

4.6提交的药品注册纸质申报资料的体例设置,按照《申报资料体例与整理规范》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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