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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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摘要】科学合理的招投标制度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应“诚实信用”为原则,逐渐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只有充分认识到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形市场,进一步健全招投标机制,进一步优化评标过程,进一步调整监管方式,就一定能够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水平,促进我国的建筑市场不断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分析了招投标现状问题,提出了解决招投标问题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要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更好地结合,培养健康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

一、招投标现状问题分析

1、违规招标的问题

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 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 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 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 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少数领导变着手

法插手招标工作, 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 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 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2、企业资质审查方面的问题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

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业主在选择投标

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 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

为此, 有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 从表面

上看, 标书确实编得不错, 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

管理水平;业主过分注重标价, 施工企业盲目报价。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 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 在

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

工程, 承诺虚假条件, 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

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 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

的投标单位中标, 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 而是分

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 这样层层克扣, 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

本无利可图。因此, 对于讲信誉的施工企业则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 然而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另外, 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 拔款不到位,

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 从而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

没有及时施工, 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 也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

发挥。

3、建设单位方面

主要是规避招标的问题。主要手段有: 一是肢解工程, 化整为零。二是排斥竞争, 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 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 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

标人, 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三是表明倾向,度身招标。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 介绍工程施工单位, 指使招投标机

构操作。四是李代桃僵,“借壳上市”。因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 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 由外资企业出面办理有规划、报建等手续, 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接过来, 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

4、有的施工单位弄虚作假

如挂靠高资质企业, 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 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施工单位则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 合谋中标;分包、转包谋利。合同问题, 先以低报价中标, 然后想方设法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

二、解决招投标问题的有效对策

1、严格招投标制度,完善邀请招标程序

鉴于法律法规对“邀请谁”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规定,特别是对邀请对象的范围、

资质等情况作出严格界定,可以通过专家评审、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邀请对象,实行阳光操作。

2、大力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其从业行为

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组织招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力求从法制和道德的层面上解决“中介不中”的问题,促进其规范从业。

3、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确立建设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价机制,严格执行造价原则和计价规范,科学合理地把好造价关

现阶段应谨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在推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时,一定要强调合理低价和合理定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把长期以来由政府掌控的定价权还予建筑市场,由投标人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定价。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充分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

4、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工程担保体系,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一方面要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公平交易创造必要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行政措施,让其深刻感受到“高压线”的威力,使其不能、不敢、不想去冒违法的风险。

5、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关键环节、重点过程的监督管理

事前监督,着重于对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条件的审查,以及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事中监督,着重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备案管理和投标、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要保证招投标程序和招投标内容的合法性;事后监督,主要是合同备案和标后跟踪检查,防止违法的分包和转包,防止少招多建,防止出现阴阳合同,保证标后执行不走样。

6、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和难度,防止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

一方面,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拿出具体制度措施,规定“行车路线”,构筑起预防不正当竞争的绿色屏障,遏制和预防不正当竞争现象;另一方面应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场外违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

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敢于创立更加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让权力退出,靠制度运行

只有领导者权力的退出,管理制度的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才能真正公平起来,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才能从源头被扼制。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要坚持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法。制度要健全,机制要创新,监督更要强化。没有好制度,监督就无抓手;有了好制度,缺乏监督,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制度与监督,应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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