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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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征求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年来,高层建筑大量增加,火灾事故频发。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结合我市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对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15日17:00前通过邮件同时传至以下两部门: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联系人:李永强,电话:63676222,邮箱:pacqjzaq@);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联系人:张锋,电话:67315482,邮箱:zfzuning@)。
本通知同时在市城乡建委()和市公安局()网站同时发布。
附件: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制定说明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四、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六、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前室。
七、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增设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的释放器;疏散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应设置常闭防火门。
八、建筑内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九、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废止。
附件2
制定说明
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对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第一条进行了补充。建筑物内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和限定了条件的物管等管理用房火灾负荷较小,与其他功能之间有一定的防火分隔,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功能空间的影响不大,故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入建筑分类。
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鉴于规范已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对原《意见》第二条进行了修改。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用房等公共活动用房在投入使用后,通常利用空高设置夹层,增大了火灾荷载、延长了疏散距离,导致亡人火灾频发;业主或将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用房等打通,增大了建筑面积,改变了建筑物的性质,造成火灾隐患,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整改难度很大。故提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便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对原《意见》第三条进行了修改。
四、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
体分隔。
对原《意见》第四条进行了局部修改。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吸取上海11.15火灾经验教训,为提高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安全度,保证火灾情况下室内人员安全疏散提出此条意见。
六、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前室。通过消防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住宅剪刀楼梯设置的“三合一”前室,由于频繁使用导致前室常闭防火门常开或损坏,在火灾发生时无法有效阻隔烟火,影响疏散,故对剪刀楼梯前室设置提出此要求。
七、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增设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的释放器;疏散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应设置常闭防火门。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征求意见稿)“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出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的要求,对防火门的设置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八、建筑内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通过消防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建筑设置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但规范未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实现联动功能,特提出此条要求。
九、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保留原《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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