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太阳能公司-光伏玻璃成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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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太阳电池用玻璃
(试用稿)
2009-7-10发布2009-8-20实施
天津xx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电池用钢化玻璃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辊压工艺生产的单面压花超白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主要用于太阳能电池和节能建筑等方面,以下简称为光伏玻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9963-1998《钢化玻璃》
ISO9050-2003《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JB/T 7979-1995 塞尺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
3.技术要求
3.1光伏玻璃尺寸要求
3.2超白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3.3其它玻璃尺寸和及其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3.4 玻璃的外观质量:
注:100mm直径的圆面积内划伤或夹杂物不允许超过2条(个)
3.5.对有特殊要求的超白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3.6光伏玻璃透射比:光伏玻璃可见光区透射比应≥91.5%,在300nm-2500nm光谱范围内,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应≥91%。
3.7铁含量
光伏玻璃铁含量应不高于120ppm。
3.8碎片状态
取4片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50㎜×50㎜区域内的碎片数要求不少于40颗。允许有少量的长条形碎片存在,其长度不得超过75㎜。
3.9抗冲击性试验
取6块610㎜×610㎜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大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试样为2块时,再另取6块做试验,试样必须全部不被破坏才为合格。
3.10耐热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取4块试样进行试验,当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认为该性能合格。当有2块以上不合格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1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1块试样,如果它符合规定,则认为该性能合格。当有2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3.11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面板玻璃试验,应符合3.11.1或3.11.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3.11.1 玻璃破碎时,每块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2面积的质量,保留在框内的任何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不超过120㎜.
3.11.2 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时,试样不破坏。
3.12湿热试验
1000h后无霉变、变色等影响光线透过的现象均不允许出现。
4.试验方法
4.1尺寸及允许偏差的测定
用最小刻度为1㎜的钢直尺或钢卷尺等测定
4.2厚度偏差的测定
用精度为0.01㎜且圆盘直径不低于20㎜的千分尺,在距玻璃板边15㎜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
4.3外观质量的测定
将玻璃板垂直放置在支架上,在起后边相距0.6m是一无反光灰色屏幕,玻璃
板与屏幕间用若干盏40W日光灯照亮,日光灯发出光线不能与玻璃板垂直,在距离玻璃表面0.6m左右,1.2视力裸视(10秒/㎡)进行正面检查。
4.4弯曲度的测定
4.4.1弓形度
把试样垂直立放,并在其长边下方的1/4处垫上2块垫块。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水平紧贴制品的两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时的弯曲度。
4.4.2波形度
将制品平放,用精度为0.01的可滑动特制千分表,在玻璃表面滑行。滑行距离相等于钢化炉内两相邻辊道的中心距,记下千分表在滑行过程中的最高读数,用此读数除辊道中心距的百分率表示。
4.5光伏玻璃透射比:按ISO9050-2003标准进行测定和数据处理。
4.6铁含量测定:按GB1347规定的方法进行。
4.7碎片状态试验
取4块玻璃制品试样(从产品中随机抽取)进行试验,将玻璃制品平放,边缘四周用透明胶纸粘紧或其他方式固定,以防止玻璃碎片溅开,在距其长边边缘中心20㎜处位置,用间断曲率半径为0.2㎜±0.05㎜的小锤或钻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碎片计数时,应除去距离冲击点半径80㎜以及距玻璃边缘或钻孔边缘25㎜范围内的部分。从图案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在这部分中用50㎜×50㎜的计数框计算框内的碎片数,每个碎片内不能有贯穿的裂纹存在,横跨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1/2个碎片计算。
4.8抗冲击性试验
4.8.1试样为与制品同批的原板玻璃,且与制品在相同工艺条件下加工,尺寸约为610㎜×610㎜的钢化玻璃。
4.8.2试样装置及要求应符合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的规定。
4.8.3用直径约为63.5㎜(质量为1040g±2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1000㎜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中心25㎜的范围内。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1次。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4.9耐热冲击试验
将300㎜×300㎜的钢化玻璃试样置于200℃±2℃的烘箱中,保温4小时以上,取出后立即将试样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应保证试样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分钟后观察玻璃是否破坏。
玻璃表面和边部的鱼鳞状剥离不应视作破坏。
4.10霰弹袋冲击性能试验
4.10.1 试样:试样为与相同厚度的同种类的原板玻璃,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1930mm×864mm 的矩形平面钢化玻璃。
4.10.2 试验装置试验装置应符合GB9962-1999的规定。
4.10.3 试验步骤
4.10.3.1 用3mm 直径的挠性钢丝绳把冲击体吊起,使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面小于13mm,距离试样的中心在50mm 以内。
4.10.3.2 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300mm 的下落高度,自由摆动落下,冲击试样中心点附近一次。若试样没有破坏,升高至750mm,在同一试样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一次。
4.10.3.3 试样仍未破坏时,再升高至1200mm 的高度,在同一块试样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
4.10.3.4 下落高度为300mm、 750mm 或1200mm 试样破坏时,在破坏后5min 之内,从玻璃碎片中选出最大的10 块,称其重量。并测量保留在框内最长的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
4.11 湿热试验
按照IEC61215-2005方法进行试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项目
5.1.1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该种产品的全部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和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式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