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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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协会,属社会团体,其成立条件、所需材料以及办事程序如下:
一、成立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所需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该提交如下材料: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1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
三、办理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向发起人发同意筹备成立文件;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