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祥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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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玲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

杨玲玲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

杨玲玲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处罚日期】2021.09.02【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文成县【处罚对象】杨玲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48:3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案件名称:杨玲玲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杨玲玲;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杨玲玲于2021年4月底起,从文成县赵汉村副食品店购进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等食品及白猫?柠檬红茶洗洁精等日用品,摆放于文成县大峃镇碧桂园工地进门右手边小卖部内进行销售,该小卖部的实际测量面积为13.883㎡。

截至2021年7月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登记多证合一备案,且当事人于经营期间未制作购进及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另查明,自2021年4月底起,当事人陆续从临海市的部分商店、大峃镇的部分卷烟店以及文成县赵汉村副食品店购进烟草制品摆放于文成县大峃镇碧桂园工地进门右手边小卖部内进行销售。

截至2021年7月9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场所内被查获烟草制品的经营情况如下:1.利群(新版)共购进0.5条(10包/条,下同),进价为170元/条,售价为180元/条,售出0.3条计54元(以售价计,下同),利润计3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36元(以售价计,下同),货值金额为90元(已销售+未销售,以售价计,下同);2.中华(双中支)共购进1条,进价为600元/条,售价为610元/条,售出0.4条计244元,利润计4元,未销售0.6条(检验损耗0.2条)计366元,货值金额为610元;3.黄鹤楼(硬奇景)共购进1条,进价为260元/条,售价为300元/条,售出0.9条计270元,利润为36元,未销售0.1条(检验损耗0.1条)计3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4.利群(软红长嘴)共购进1条,进价为215元/条,售价为220元/条,售出0.6条计132元,利润计3元,未销售0.4条(检验损耗0.2条)计88元,货值金额为220元;5.利群(软长嘴)共购进1条,进价为345元/条,售价为360元/条,售出0.8条计288元,利润计12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72元,货值金额为360元;6.芙蓉王(硬细支)共购进1条,进价为240元/条,售价为260元/条,售出0.8条计208元,利润计16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52元,货值金额为260元;7.中华(硬)共购进1条,进价为400元/条,售价为450元/条,售出0.4条计180元,利润计20元,未销售0.6条(检验损耗0.2条)计270元,货值金额为450元;8.芙蓉王(硬)共购进2条,进价为230元/条,售价为250元/条,售出0.5条计125元,利润计10元,未销售1.5条(检验损耗0.2条)计375元,货值金额为250元;9.红双喜(硬8mg)共购进3条,进价为95元/条,售价为100元/条,售出1.2条计120元,利润计6元,未销售1.8条(检验损耗0.2条)计18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10.云烟(紫)共购进2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售出0条计0元,利润计0元,未销售2条(检验损耗0.2条)计220元,货值金额为220元;11.黄鹤楼(软蓝)共购进2条,进价为168元/条,售价为180元/条,售出0.8条计144元,利润计9.6元,未销售1.2条(检验损耗0.2条)计216元,货值金额为360元;12.黄果树(长征)共购进2条,进价为60元/条,售价为70元/条,售出1条计70元,利润计10元,未销售1条(检验损耗0.2条)计70元,货值金额为140元;13.玉溪(软)共购进1条,进价为210元/条,售价为230元/条,售出0条计0元,利润计0元,未销售1条(检验损耗0.2条)计230元,货值金额为230元;14.红塔山(硬经典100)共购进2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售出0.9条计99元,利润计9元,未销售1.1条(检验损耗0.2条)计121元,货值金额为220元;15.哈德门(纯香)共购进2条,进价为60元/条,售价为70元/条,售出0条计0元,利润计0元,未销售2条(检验损耗0.2条)计140元,货值金额为140元;16.双喜(软经典)共购进7条,进价为105元/条,售价为110元/条,售出0.9条计99元,利润计4.5元,未销售6.1条(检验损耗0.2条)计671元,货值金额为770元;17.雄狮(红老版)共购进17条,进价为60元/条,售价为70元/条,售出1.3条计91元,利润计43元,未销售15.7条(检验损耗0.2条)计1099元,货值金额为1190元。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公告(公司2022.3.23)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公告(公司2022.3.23)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公告(公司
2022.3.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公告(公司2022.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见附件)。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

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本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2〕4号)

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2〕4号)

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2〕4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文市监处罚〔2022〕4号【处罚日期】2022.01.1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文成县【处罚对象】魏建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4:25处罚名称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2〕4号被处罚对象魏建芳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2〕4号;案件名称: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魏建芳;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魏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文成县铜铃山镇叶胜林场景文高速建设工地旁开设小卖部(面积22.572平方米)销售烟草制品、日用品及食品,至2021年09月16日被文成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其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的经营和销售情况如下:1.玉溪(软)进价为215元/条,购进数量为2条(10包/条,下同),售价为230元/条,销售了0.6条,违法经营额为460元,销售金额为138元,违法所得为9元。

2.双喜(软经典)进价为110元/条,购进数量为2条,售价为120元/条,未销售出去,违法经营额为240元,销售金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3.利群(软蓝)进价为170元/条,购进数量为2条,售价为180元/条,销售数量为0.2条,违法经营额为360元,销售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为2元。

4.红双喜(硬8mg)进价为90元/条,购进数量为1条,售价为100元/条,未销售出去,违法经营额为100元,销售金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5.钻石(细支尚风)进价为135元/条,购进数量为2条,售价为150元/条,销售数量为0.8条,违法经营额为300元,销售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12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3月)2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3月)2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深市稽罚字〔2017〕26号深圳真谷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深圳真谷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440301109251161胡清华当事人经营的“真谷元核桃”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委。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2017年3月8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3月)22深市稽罚字〔2017〕27号深圳市永盟智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深圳市永盟智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8274Q刘华新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体式无线上臂式电子血压计。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2017年3月13日—3深市稽罚字〔2017〕30号四川省清凤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四川省清凤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张玉玲当事人仅是为追求广告创意,以此来吸引购房者眼球,对房地产销售价格进行不准确、不清楚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嘉文综罚字〔2021〕30号)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嘉文综罚字〔2021〕30号)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嘉文综罚字〔2021〕30号)【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互联网【发文案号】嘉文综罚字〔2021〕3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4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9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1.08.17【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黄国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18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文综罚字〔2021〕30号当事人:黄国华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东方名嘉西区16幢3单元202室根据群众匿名举报线索,2021年6月21日,嘉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创办的嘉善善游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s_syhw)进行远程勘验。

经勘验,发现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

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已另案处理)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开展现场检查,查获一单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提取和固定。

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当事人】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当事人-公司】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代理律师/律所】孙士秋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士秋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士秋【代理律所】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被告】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的餐船位于东平湖内,原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局在东平湖景区内有执法权限,是取缔东平湖范围内餐船的适格执法主体。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的原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共同被告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餐船位于东平湖内,原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局在东平湖景区内有执法权限,是取缔东平湖范围内餐船的适格执法主体。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的餐船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如果上诉人实施了拆除行为,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关于涉案餐船的拆除主体认定问题,一、二审已经查明,涉案餐船拆除之前,上诉人委托属地政府对被上诉人餐船进行拆除劝导工作,安排乡政府协调搬家公司和拆船人员,对被上诉人的餐船进行拆除、上诉人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结合东平湖区餐饮场所整治清理行动期间,山东电视台制作的“泰安:拆除东平湖水上餐厅还湖于民"新闻报道中,上诉人的主管部门东平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对东平湖景区拆除餐船等餐饮场所的情况和进度的介绍等能够证实上诉人作为治理东平湖的责任主体,对涉案的餐船实施了拆除行为。

其他无照经营((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

其他无照经营((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

其他无照经营((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处罚日期】2022.06.2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富阳区(原富阳市)【处罚对象】李和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7:30处罚名称其他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被处罚对象李和杯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案件名称:李和杯其他无照经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李和杯;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14日起签订协议租赁场地,长期使用位于******水库旁边的土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办了一家废塑料加工厂,主要从事废弃塑料轧片加工经营活动。

当事人主要在该场所进行废塑料收购,使用2台塑料切割机打碎后装袋出售。

截至查获日止,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时间约为2年,因未查获有效经营账目,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内容: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2-06-23处罚决2022-06-23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艾加贵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善市监罚〔2022〕88号)

艾加贵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善市监罚〔2022〕88号)

艾加贵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善市监罚〔2022〕8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善市监罚〔2022〕88号【处罚日期】2022.03.25【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嘉善县【处罚对象】艾加贵【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00处罚名称艾加贵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善市监罚〔2022〕88号被处罚对象艾加贵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监罚〔2022〕88号;案件名称:艾加贵无照经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艾加贵;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9月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嘉善县***中建三局***(嘉善)金融创新中心项目里面开了一家副食品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品。

开店的房子是中建三局搭建的活动板房,借给当事人使用,面积21.3平方米。

2021年9月,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始零售卷烟。

2022年1月20日,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被嘉善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获了36个品种109.9条卷烟。

其中:利群(长嘴)12条,进价为215.00元/条;红塔***大经典1956)6条,进价为95.0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进价为208.00元/条;***(海蓝)5条,进价为70.00元/条;黄鹤楼(软蓝)5条,进价为180.00元/条;红旗渠(芒果)5条,进价为85.00元/条;黄金叶(乐途)5条,进价为140.00元/条;红金龙(硬新版)4条,进价为60.00元/条;红三环(渡江)4条,进价为50.0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4条,进价为100.00元/条;龙凤呈祥(畅行天下)4条,进价为70.00元/条;利群(软蓝)4条,进价为180.00元/条;黄鹤楼(硬银紫)3条,进价为140.00元/条;利群(蓝天)3条,进价为165.00元/条;贵烟(喜贵)3条,进价为130.00元/条;白沙(绿和)3条,进价为90.0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3条,进价为95.00元/条;黄鹤楼(软雅韵)3条,进价为220.00元/条;红金龙(软虹之彩)3条,进价为45.00元/条;***(长***2条,进价为80.00元/条;玉***创客)2条,进价为180.00元/条;利群(夜***2条,进价为165.00元/条;利群(楼外楼)2条,进价为180.00元/条;爱喜(幻变)2条,进价为180.00元/条;南***佳品)2条,进价为140.00元/条;真龙(起源)2条,进价为215.00元/条;庐***精品)2条,进价为50.00元/条;南***红)1.9条,进价为110.00元/条;大***软)1条,进价为85.00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进价为55.00元/条;红河(软甲)1条,进价为65.00元/条;钻石(鸿运)1条,进价为65.00元/条;娇子(蓝时代)1条,进价为60.00元/条;云烟(红)1条,进价为80.00元/条;红三环(幸福篇)1条,进价为50.00元/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进价为135.00元/条。

李庆祥赌博案(玉公(楚)行罚决字[2022]00036号)

李庆祥赌博案(玉公(楚)行罚决字[2022]00036号)

李庆祥赌博案(玉公(楚)行罚决字[2022]0003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玉公(楚)行罚决字[2022]0003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处罚日期】2022.01.1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楚门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李庆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2:37处罚名称李庆祥赌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公(楚)行罚决字[2022]00036号被处罚对象李庆祥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5日2时许,李庆祥伙同林某、郑某、刘某等人玉环市龙溪镇高山头山上野外一废弃老房子内以“六名”的形式进行赌博。

李庆祥于2022年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李庆祥系坐庄人员,每把输赢在1000元-3000元之间。

李庆祥参与野外赌博,属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庆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玉环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玉环市拘留所执行。

(因疫情需要暂未能执行)处罚决2022-01-10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楚门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李召(深市监处罚〔2021〕171号)

李召(深市监处罚〔2021〕171号)

李召(深市监处罚〔2021〕17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深市监处罚〔2021〕171号【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处罚日期】2021.12.02【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深泽县【处罚对象】李召【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30 16:34:3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深市监处罚〔2021〕171号相对人名称李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深泽县寺头村李召生产的“汰渍"洗衣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标有“汰渍"注册商标的洗衣液100箱(规格为:3千克X4瓶)。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涉案物品:“汰渍"洗衣液100箱(规格为:3千克X4瓶)及灌装机一台。

经查,2021年10月份,当事人在一外地男子那购进2000个“汰渍"洗衣液壶,500个“汰渍"洗衣液箱,当时那男子开的是个厢货车,牌照号当事人没注意,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

当事人自2021年10月25日,在深泽县寺头村生产“汰渍"洗衣液。

共生产“汰渍"洗衣液500箱(规格为:3千克X4瓶),成本价38元/箱,售价48元/箱,货值金额24000元,至案发时已售出400箱,共盈利4000元,剩余“汰渍"洗衣液100箱(规格为:3千克X4瓶)予以扣押。

查获“汰渍"洗衣液外包装上标有“汰渍"洁净薰香薰衣草香氛洗衣液、净含量:3千克X4瓶、毛重:13.1kg、体积:440x217x334 mm3、产品标准:Q/GZBJ37、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代码P)、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邮编:510730、24小时服务热线:4008309668。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湖店与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湖店与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湖店与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苏08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正洪石亚东孙志丹【审理法官】何正洪石亚东孙志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湖店;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湖店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湖店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袁守军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袁守军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蒯正星袁守军【代理律所】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金湖店【被告】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押现场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案被上诉人金湖县市场局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杨春和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一案

杨春和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一案

杨春和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一案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07.15
【处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徐汇区
【处罚对象】杨春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6:49
案件名称杨春和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一案
处罚决定书编号2211206142自然人姓名杨春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占用道路无照经营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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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庆河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姚庄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63号)

侯庆河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姚庄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63号)

侯庆河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姚庄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63号)【主题分类】其他【发文案号】姚庄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63号【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3.17【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嘉善县【处罚对象】侯庆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41处罚名侯庆河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称行政处罚决定姚庄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63号书文号被处罚侯庆河对象处罚结果当事人:***2022年03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2022年0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03月10日晚上在嘉善县***农民街2-7号门前道路上销售食品,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

经勘验,在上述勘验地点停有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车头朝东。

该车驾驶室内放有一个煤气瓶。

车厢内放有一台烧烤炉和一个三层简易不锈钢架子。

不锈钢架子的底层用于放置杂物,第二层放有香肠、里脊肉、肉鸽等各类食材和调味品,第三层放有韭菜、青椒、金针菇等各类蔬菜。

车厢四周均贴有宣传画。

经调查,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另查证,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了勘验时间、地点、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对地理位置等事实;2、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03月10日晚上在嘉善县***农民街2-7号门前道路上销售食品的事实;3、整改后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李如有赌博案(象公(治)行罚决字[2022]00281号)

李如有赌博案(象公(治)行罚决字[2022]00281号)

李如有赌博案(象公(治)行罚决字[2022]0028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象公(治)行罚决字[2022]0028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2.01.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象山县
【处罚对象】李如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18
处罚名称李如有赌博案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象公(治)行罚决字[2022]00281号
被处罚对

李如有
处罚结果2022年1月27日,李如有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象山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7日
处罚决定
2022-01-27
日期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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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益洋鱼粉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益洋鱼粉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益洋鱼粉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日照益洋鱼粉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日照益洋鱼粉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公司】日照益洋鱼粉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郭瑞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柳清霞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瑞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柳清霞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瑞艳柳清霞房祥慧【代理律所】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日照益洋鱼粉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日岚综执罚字[201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查封扣押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日岚综执罚字[201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诉人主张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分局2018年1月26日批复的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内容,要求益洋公司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并申请后续验收,与涉案行政处罚货值数额的认定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李恭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金市监开稽罚字〔2021〕97号)

李恭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金市监开稽罚字〔2021〕97号)

李恭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金市监开稽罚字〔2021〕9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金市监开稽罚字〔2021〕97号【处罚日期】2021.06.22【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李恭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4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开稽罚字〔2021〕97号;案件名称:李恭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李恭加;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1.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1日开始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海棠西路新邦建设工地的小卖部销售康师傅牛肉面、农夫山泉矿泉水等食品与舒肤佳香皂等日用品,经营面积25平方米。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6日从一个上门推销人处购进卷烟31个品种226条。

当事人购进卷烟后,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海棠西路新邦建设工地小卖部进行销售,当事人共售出卷烟0条,违法经营额22545元,违法所得0元。

综上截止案发,已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25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行政处罚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509元。

2、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9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1-06-22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何桂成(冀市监石处〔2021〕13013021012013号)

何桂成(冀市监石处〔2021〕13013021012013号)

何桂成(冀市监石处〔2021〕1301302101201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3021012013号【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230100【处罚日期】2021.12.27【处罚机关】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无极县【处罚对象】何桂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21:10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石处〔2021〕13013021012013 号当事人:何桂成(无极县金成宠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130600587080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乡北虎村经营者:何桂成经查明,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何燕云(冀市监石处〔2021〕13012321000915号)

何燕云(冀市监石处〔2021〕13012321000915号)

何燕云(冀市监石处〔2021〕1301232100091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2321000915号【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230100【处罚日期】2021.12.15【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正定县【处罚对象】何燕云【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54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石处〔2021〕13012321000915 号当事人:何燕云(正定县卓信五金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123600233861 经营场所:正定县小商品市场三层 B 区 3481经营者:何燕云经查明,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马合业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杭萧衙前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06号)

马合业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杭萧衙前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06号)

马合业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杭萧衙前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06号)【主题分类】其他【发文案号】杭萧衙前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06号【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2.07.06【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萧山区【处罚对象】马合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03处罚名称马合业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衙前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06号被处罚对象马合业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马合业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2年06月29日08时50分左右从住所出发,09时00分左右到*********新村路段,利用一辆电动三轮车为工具,装载香蕉、西瓜等水果,向路人售卖。

当日09时31分,被******分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被查获时当事人马合业尚未取得违法收入,2022年06月29日,******分中心移交***综合执法队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行政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处罚决2022-07-06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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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祥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李和祥,性不:男,年龄:45岁,民族:汉,住址:象山县石浦镇南关桥路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4月8日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承包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

该工程是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以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的名义,再承包给当事人的。

工程地点:鄞州区杉杉工业园区,工程内容:土木工程,建筑面积:7169.75 平方米,结构层次:四层框架,工程合同造价:433.5万元。

据查当事人于2008年4月签约后开工建筑上述工程。

当事人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无劳动关系,未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曾为当事人向劳动部门办理缴纳过养老、失业、工伤、医保等社会保险。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其承包建筑的上述工程以包工包料、自负盈亏、风险承包的方式实施承包。

该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为当事人自有或租用的。

施工的建筑材料由当事人自主采购,货款由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以转帐支票或汇票方式支付给供货单位,款项从当事人承包的工程款中扣除。

施工人员由当事人聘请,并支付工资。

施工中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派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进行工程款支付工作等。

当事人以工程造价6%给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治理费(税金及利润),其余工程款扣除建筑成本后自负盈亏。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建设单位工程款到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后,其按上述6%比例扣除治理费(税金及利润),其余款项一部分由当事人提供材料、费用等发票入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帐抵扣工程款;另一部分由当事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含量不得大于工程造价的20%)入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帐抵扣工程款,当事人从中提取现金作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要紧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经营主体情况。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承包人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

证据三: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2008年6月10日对李和祥询咨询笔录、2008年8月13日对毛奇耀询咨询笔录,证实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将承接的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承包给了当事人,及承包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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