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祥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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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祥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李和祥,性不:男,年龄:45岁,民族:汉,住址:象山县石浦镇南关桥路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4月8日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承包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该工程是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以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的名义,再承包给当事人的。工程地点:鄞州区杉杉工业园区,工程内容:土木工程,建筑面积:7169.75 平方米,结构层次:四层框架,工程合同造价:433.5万元。据查当事人于2008年4月签约后开工建筑上述工程。

当事人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无劳动关系,未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曾为当事人向劳动部门办理缴纳过养老、失业、工伤、医保等社会保险。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其承包建筑的上述工程以包工包料、自负盈亏、风险承包的方式实施承包。该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为当事人自有或租用的。施工的建筑材料由当事人自主采购,货款由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以转帐支票或汇票方式支付给供货单位,款项从当事人承包的工程款中扣除。施工人员由当事人聘请,并支付工资。施工中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派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进行工程款支付工作等。当事人以工程造价6%给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治理费(税金及利润),其余工程款扣除建筑成本后自负盈亏。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建设单位工程款到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后,其按上述6%比例扣除治理费(税金及利润),其余款项一部分由当事人提供材料、费用等发票入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帐抵扣工程款;另一部分由当事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含量不得大于工程造价的20%)入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帐抵扣工程款,当事人从中提取现金作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要紧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经营主体情况。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承包人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

证据三: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2008年6月10日对李和祥询咨询笔录、2008年8月13日对毛奇耀询咨询笔录,证实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将承接的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承包给了当事人,及承包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和要求。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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